如何做好物业管理内部营销?

求职招聘网 2023-06-11 21:56 编辑:admin 235阅读

一、如何做好物业管理内部营销?

以下是几个做好物业管理内部营销的建议:1. 确定目标受众:首先需要确定物业服务的目标受众是谁,比如业主、租户、商户等,然后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

2. 制定营销计划:制定一份具体的营销计划,包括目标、策略、预算和执行计划等,确保营销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

3. 打造品牌形象: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品牌形象,包括标志、口号、形象等,让业主、租户和商户能够记住你的品牌。

4. 提供优质服务: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是最好的营销。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服务项目、提供个性化服务等方式,让业主、租户和商户有更好的体验。

5. 利用社交媒体: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如微信、微博等,与业主、租户和商户建立联系,发布物业信息、促销活动等,增加互动。

6. 举办活动:举办各种有趣的活动,如业主大会、家庭日等,让业主、租户和商户感受到物业服务的温暖和关爱,增加他们的忠诚度。

7. 发放小礼品:发放小礼品,如贴心的明信片、鲜花等,表达对业主、租户和商户的感谢之情,增加他们对物业服务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二、物业管理的前期介入主要可以弥补后续管理中的哪些问题?

物业管理前期介入的作用,主要有:

一、有利于优化设计,完善设计细节。

二、有利于加快施工进度,提高施工质量。

三、有利于后期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能保证楼宇的安全启用、正常运行。

五、物业管理前期介入有利于促进物业的销售。 对于弥补后续管理中的问题,一般体现在: 一、在物业管理的前期工作中,物业管理企业就策划管理该物业的方案,草拟和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安排好机构的设置,人员的聘用,上岗培训等工作,以便物业移交后能有序地工作。 二、可以同环保、水电、煤气、通讯、治安、绿化等有关部门建立关系,理顺服务渠道,使于以后管理工作的顾利进行。 三、前期介入可以全面了解所管物业,对其土建结构、管线走向、设备安装等情况做到了如指掌,便于后期的管理。 四、在跟进建设的过程、承接查验时,站在业主使用的角度,提出整改意见,减少业主使用时出现的不便等等。

三、提升物业费申请怎么写?

一、编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构成与支出测算书(重点说明原标准的不足之原因,如物价和人工工资的上涨 等因素等 ;

目的:(1)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获得业主的认可提供依据;(2为获得物价局审批提供审核依据

二、与业委会沟通,取得业委会的支持,以便避免日后因提高收费标准与业主的矛盾;

三、向物价局报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测算》文件,获取《收费许可证》

——收费标准合法有效

四、公示新的收费内容及标准,办公室公示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

四、物业管理怎么创新?

所谓创新,简单地讲就是创造与革新的合称,是指新构想、新观念的产生及对新构想、新观念的运用。具体来说,是指人们在优化自身素质和周围环境的基础上凭借多样化的创造性思维,对所从事的各项工作进行不断改革、更新和完善的过程。  许多人认为,作为服务业,物业管理工作是一项相对缺乏创造性的工作。因此,创新对于物业管理企业来说并不是十分紧迫的问题。确实,相对于高科技行业,物业管理业是一项看似缺乏创造性的工作。物业管理不像高科技行业那样瞬息万变,时时有新产品出现。但企业的创新并不单单是新产品的创造,企业的创新还包括服务,流程及管理模式等其它方面的创新,内容十分广泛。对物业管理创新而言,大体可分为观念创新、管理创新、人力资源创新、服务创新和经营创新。下面将对这五个方面提出新构想,新观念。  1 观念创新  在现实中受传统观念的束缚,思维定势的局限,人们对物业管理没有全面的认识,对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准确的定位,物业管理行业普遍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的传统做法,而墨守成规,四平八稳的经营管理理念长期充斥在一些企业中,这些企业更喜欢做自己熟悉的业务。认为只有这样做才能躲避风险,才能保证自己不犯错误,这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物业管理的创新能力,使物业管理面临重重困难。物业管理要走出困境,首先要做的就是解放思想。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物业管理是一种企业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更不是个人行为,其活动必须符合和满足市场规律的要求。从新角度去审视它,用新观念去理解、研究它。  2 管理创新  管理创新是指物业管理者根据物业管理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创造出新的管理制度、新的管理措施、新的管理方式、新的操作流程,以实现管理各要素更加合理的组合运行, 从而创造出新的生产力,取得更高的劳动效率。如:  2.1 建立业主投诉体系  2.1.1 推行首问追究制,抓好业主投诉接待这个环节。  所谓“首问追究制”即是凡业主(住户)及其他来访,来函,来电者(以下简称来访),首次询问到公司任何一位员工,该员工都有责任义务受理并告知其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问题解决的责任人,没有履行这一义务的,经调查公司将处罚首位来访受理人。  “首问追究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首位接待或受理来访,不热情,不主动听取来访者意见,敷衍了事地打发来访者。  (2)不是自己工作范围的事,又不告知可以或应该找谁解决,把来访者引到责任人处又怕麻烦,没有告知或指引。  (3)并不是自己职责范围的事,愚弄欺骗来访者,导致问题没有解决或无法解决,影响了公司的声誉。  追究采取的办法有:  (1)以管理处或部门为责任单位,一经发现即给予处理;管理处或部门责任人不给予处理的,凡投诉到公司或公司调查去证调查落实,处理“首问责任人”的同时,处罚责任人。  (2)处罚以罚金为主,情节特别严重,后果影响较大者公司给予降职,降级辞退的处罚。  在为业主服务的过程中,认真抓好这第一关,很多问题就可以处理在萌芽阶段,既防止问题的进一不扩大,又消化了因理解看法不同而产生的误解。  2.1.2 建立“24小时服务中心”,强化业主投诉受理处理力度。  以前物业管理,业主投诉处理以一个管理处为基本单位,各自为阵解决业主投诉。通过分析,至少存在三个不足。一是投诉不畅,业主怕麻烦,怕得罪管理处,放弃投诉,久而久之,导致问题越来越多;二是监督不力我们在对管理处工作考核中,有投诉率这项指标,由于定性不准,有些管理处怕受批评,不统计,少统计,甚至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三是问题解决力度不够,因为是以管理处为基本解决单位,受资金,责任心等因素影响,有些管理处做得好,有些管理处做得不好,工作随意性大。  现在成立24小时服务中心,在全公司范围内受理所辖物业管理小区的所有来电来访及投诉。好处是:第一,方便了业主。随时来电随时受理,省时省事效率高,保证业主无顾虑。第二,问题处理及时,杜绝了工作推委,欠拖不决的现象。业主一有投诉,24小时投诉中心可以在全公司范围内调集人力,财务,及时为业主提供便捷服务。第三,提高了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因为24小时服务中心跟踪各管理处对业主投诉解决的数量、质量。管理处为降低投诉,就必须改进其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从而更有效的实现物业管理。  2.2 红、黄、蓝牌制度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矛盾与纠纷也日益突出,政府主管部门与协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也感觉非常棘手。认为可以在物业管理中引入绿茵场上的“红、黄、蓝牌制度”。  在物业管理中引入该项制度,道理很简单,操作起来规则也不复杂。蓝牌象征和平,业主或住户满意就填写一张蓝牌,也可以把简单的意见写在上面,黄牌代表警告,积累了不少意见就可以直接填写黄牌,要求物业管理单位限期整改,不整改就填写红牌,也可以直接填写红牌,红牌就是拒绝合作,物业管理单位无法令业主满意,可以红牌罚下。  具体操作每户蓝牌两张,黄牌两张,红牌两张,其中各有一张是对业主委员会的评价,剩下三张各有一张是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评价。一个月30天,每月一日发到业主手中,要求大家充分行使自己的投票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发表各自的主张填完投放到小区指定信箱(要求除出国或公干在外可以补填选票,否则视为弃权,下一轮投票只能填写下一轮当月的选票,不能跨月)。到月底最后一周的周六由物业管理协会和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前来公开唱票和收集意见。一年下来业主可以轻松填写72张选票,而物业管理协会与政府主管部门可以轻松收集到业主的呼声与意见。  如此可以避免业主,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扯皮和无休止的纠缠,同时,每个业主有充分表达自己建议与意见的渠道,有意见就主动投诉,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充分反思的机会,允许他们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正提高,而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来说,业主和住户的监督,本身就是一种督促和鞭策,使物业公司居安思危,时时改进和提高自身的服务和管理质量,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也可以从中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压力也没有那么大了。一年下来,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就可以根据投票结果,通过一定的比例和指数测算来决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的升级,降级,奖励或处罚,政府与协会的裁判也可以让业主和住户心服口服,而且不必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无谓的纠纷和摩擦上,可以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重要的是作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公司去留问题上权利也没有那么大了。  当然,采用该制度也不可能达到绝对的公正,只能通过它来尽可能地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减少不利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无谓争端。  2.3 买单式物业管理  所谓买单式物业管理,就是业主享受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之后,根据自己的满意度缴费买单。物业公司依据约定的服务项目向业主提供服务,在约定的服务周期内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项目进行评分。根据所评分值的高低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采取的收费办法是每个季度前5天,将评分表发放给业主,每季度后5天对业主进行调查。物业公司在综合业主各项评分后,得出服务满意率,并按照满意率,最后确定业主应缴物业管理费。  2.4 业主投诉消协赔偿  公司可以与消费者协会成立“先期赔偿委员会”,把一定的资金交付消协作为赔偿金,如果业主到消协投诉其物业管理质量问题,消协将按照有关质量标准,直接给业主进行赔偿。通过这种方式,能一定程度上避免开发商与和自己裙带关系的物业公司暗箱操作的可能,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物业管理切忌墨守成规,物业管理从业者就是要根据变化,不断创造出新方法、新措施来促进整个环境的优化。  3 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  物业管理公司要努力打造一支与客户需求高度匹配的专业化物业管理队伍,包括建立富有弹性的激励机制与淘汰制,激发员工的敬业精神,培养企业文化归属感来留住人才,稳住人才。  3.1  激励机制(1)目标激励员工从事任何一项工作,都希望所在的公司能有一个明确的工作目标,并引导他们围绕着这个目标去工作,最终达到和实现这个目标,因此,公司一定要有一个详尽的发展计划,并规定每年要达到什么目标,是创全国优秀物业管理大厦(小区),还是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只有目标明确了,员工才能有奋斗方向和工作动力。  (2)精神激励俗话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一个单位重要领导的工作能力和人格力量会直接影响到员工工作积极性的发挥。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领导层和主要管理人员一定要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自身的榜样力量来影响和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3)奖励激励人工作的目的主要是获得生存所需的物质基础。在人们生活还未达到富裕水平之前,物质奖励的作用显得十分重要。因此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要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公平分配原则,对工作表现突出,遵守公司管理规定用户称赞的员工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重奖,用奖励激励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4)福利激励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为员工购买养老,住房公积金,医疗等保险。同时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实行年终双薪,带薪休假,生日贺金,伙食补助,集中免费洗衣等福利措施来保障用功利益,为员工解除后顾之忧,使员工全身心投入到工作。  (5)荣誉激励人的需要和追求是分层次的,当基本的工作需求和物质利益得到满足后,他们往往渴望得到各种荣誉。在此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应尽量满足员工的这方面的需求。对工作成绩优异,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员工,要晋升到高一级的工作岗位,使工作岗位与他们的工作能力相一致;对工作突出遵守公司管理规定,用户称赞的员工授予优秀服务标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将其主要事迹在有关报刊和宣传栏中大力宣传;对素质高品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员工可派出考察学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  (6)参与激励一个单位的发展与员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员工对公司的发展十分关心,如果能多听取对公司管理及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或经常性地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员工参与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员工就会以公司为家,以主人翁精神投入工作,焕发出旺盛的工作热情。  (7)考核激励影响员工工作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激励标准不公平。因此,加强考核激励,完善考核制度,是避免影响员工积极性发挥的重要措施。在实践中应作到以下几点:一是机会要均等,让所有员工处于同一起跑线,具备同样的工作条件,使用同一考核标准;二是奖惩的程度要与员工的功过相一致;三是激励措施实施过程要公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3.2  末位淘汰制落实“末位淘汰制”提高员工敬业爱岗,服务业主的敬业意识。  所谓“末位淘汰制”即是将公司本年度工作效绩平平,表现较差、纪律松懈等不良员工处于末位得3~5位人解除劳动用工合同,淘汰出公司的一项办法。  末位淘汰确定的依据主要有:  1 本年度受业主投诉最多者;  2 本年度业绩或效益完成最差者;  3 本年度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渎职者导致重大刑事案件,过失发生火灾者;  4 因违纪需下岗仍无明显改正者;  5 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且威胁管理人员,情节严重者;  6 斗殴或威胁,伤害他人者;  7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不正当财物,中饱私囊者;  8 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和侵害公司财务者;  9 故意损害公司声誉,信用或因重大过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10 盗窃公司,同事财务者;  11 管理人员因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者;  12 泄漏公司重要机密者;  13 上班旷工或经常迟到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14 员工受到治安处罚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15 其它被公司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者。  末位淘汰的办法:  (1) 每季度末,各部门管理处必须将每一位员工按表现优劣排序,以《员工季度考核表》形式报公司办公室;  (2) 工会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定小组对员工进行全年综合评定,评出全公司最差的3~5人;  (3) 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辞退处于末位的员工。  末位淘汰的依据中明文规定,全年业主投诉最多的员工,为不胜任工作,淘汰出公司。这样就强化了员工认真对待业主投诉的意识,也促进了员工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及质量。  3.3  企业文化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是一种潜移默化围绕企业核心价值观,凝聚企业团队战斗力,推动企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1)组建企业文艺宣传队并进行演出活动 (2)组织节假日的旅游活动 (3)开展总经理或主管与员工的对话活动 (4)知识技能比武活动 (5)开展学习先进企业文化的活动(6)成立兴趣小组与活动队  4 服务创新建立“业主服务满意体系”  1个目标——服务满意2个理念——全程跟踪,亲情服务3个干净——办公与生活环境干净,机房干净,设备干净4个不漏——不漏气,不漏水,不漏电,不漏油5个良好——设备运行与维护良好,卫生保洁与绿化养护良好,保安礼仪与安全管理良好,管理服务质量与态度良好,客户与业主反映良好。  5 经营创新  不断创造出新的企业产品、新的服务项目、新的消费者,这既是物业管理企业创新的目的,又是企业的社会使命—推动物业管理的发展。物业管理经营创新的表现:一是将物业管理视作一种企业的经营行为,在整个活动中要努力 发现新的市场需求、新的用户、新的机会,主动开 拓新的市场;二是在服务内容上,要根据业主的需求把握市场的规律,预见性地创造出新的服务项目引导业主消费。  除上述五个方面外,物业管理企业的创新还有其特别的地方。物业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因此,物业管理的创新同样也存在于一些细节中,比如维修工作的某一处细小改动,就有可能为企业带来可观的效益。物业管理的创新需要“于细微处见精神”的细心和耐心,“不择细流无以成江海”,一点一滴创新的积累,最终会汇成企业发展壮大的动力之河。  总之,创新的道路是成功的道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唯有立足于创新,勇于突破“旧观念”、 “老框框”,不断地创造、应用先进的思想、科学的方法、新颖的技术改造企业,才能在不利条件和逆境中争得生存和发展空间。一项事业唯有所有参与者锐意进取,不断创新,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不断蓬勃发展。物业管理业虽己走过了风风雨雨近二十年, 物业管理市场也已初步形成,但我们应看到二十一世纪物业管理的发展仍将困难重重。面对这些困难,唯有创新才能谋发展,唯有开拓才能求进取。21世纪是创新的世纪,创新将在社会生活、生产、 经营、管理活动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物业管理必须顺应这股潮流,在政府、业主、开发商的引导、配合下,管理者不断创新,积极探索,推动我国物业管理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五、物业管理企业如何拓展市场?

物业管理企业如何做好市场拓展工作

在物业管理企业创品牌、拓展市场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盲目扩张、承接项目,没有结合企业的自身定位,没有对楼盘的开发背景、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造成了接管后的一系列问题。不仅没有达到增长利润、创造价值的目的,反而使企业陷入了纠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结合几个物业管理企业的实例,对市场拓展工作的企业定位、部门建设、营销理念、合理程序四个方面来解析成功物业管理企业的市场拓展。

做好企业市场定位、调整项目结构

案例一:某物业管理企业是由国有物业管理企业改制而来,由管理原有的房地产集团公司(母公司)建设的房改房小区,到改制后主动出击,将业务范围拓展到高档住宅、商业物业、工业物业等多种类型,建立了自己的品牌。在市场拓展过程中,将市场目标定位在高档住宅和写字楼,逐渐将原有的房改房等物业管理项目剥离。

由于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背景、管理特色的不同,一个企业的人、财、物、信息资源是有限的,如何将这些资源合理使用,发生规模效应,产生最大的效能,就需要有一个明确的、适合企业发展的市场定位,需要根据市场的发展、企业的变化,适时地调整定位。这样,市场拓展部门在明确的市场定位下,有所为,有所不为,有利于市场拓展工作的开展。市场定位有助于以下市场拓展工作的开展:

1、甄别开发商。在企业发展没有明确的定位时,会出现不考虑开发商的资质、信用,只要能够接到楼盘,为公司打开市场即可。难免在后期管理和赢利上出现问题;在企业有了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有了明确的定位后,在市场拓展时便会综合考虑开发商的情况,为市场拓展的前期工作打下基础。

2、进一步定位优质市场对已定位的市场进行分类,深入了解项目的盈利能力、风险,确定优质市场并进一步扩大优质市场占有份额。同时,逐步放弃非盈利市场。

3、定位地区,充分考虑地区限价政策的影响。我国东、西部地区经济差异大,在定位好地区后,还需要在进行异地市场扩展时,考虑各地政府是否对物业管理收费采取了限价政策,如果不加分析地进入异地市场,这样会影响公司预计的盈利空间,故物业管理企业要对异地的限价和公司的运行成本进行比较、测算,从而做出是否进入异地的决策。

建立合理的人员结构、完善市场拓展部门组织机构

案例二:某物业管理企业原有市场拓展部门仅有一人,而且职能不清,有时甚至担当办公室的工作,市场拓展工作进展非常缓慢。后来,企业调整了部门结构,将人员增加到三人,而且由副总经理挂职部门经理,建立了完备的部门管理制度、激励制度和工作流程,市场拓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市场拓展部门作为一个企业发展的源动力、龙头部门,不仅需要对员工有良好的激励措施,而且对市场拓展部门的职能划分和职责认定也是非常重要的。成功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市场拓展部门的职能通常有以下几个部分:

1、项目的拓展:分析新楼盘和二手楼盘的特点,考虑其盈利性、社会效应、其他效应,判断其是否是目标楼盘。

2、项目的策划:策划目标项目的竞争方案,其中包括竞争对手分析、投标书的制定和项目的参观方案等。

3、项目的谈判:与目标楼盘的开发商或者业主委员会就管理价格和服务标准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内容进行谈判。

4、项目的签订:在获得项目的管理权后,与签约方签订合同,将相关的工作转交到下一个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的交接。

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全体员工的市场营销理念

案例三:在某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一个商住两用住宅内,某业主出门后没有将房门关好(门需要钥匙才能锁),小区的保安值班后发现了这个情况,考虑发现时时间已经很晚,将业主叫回来会打扰业主休息,为了保障业主房内的东西不被偷窃,保安人员在房外守候了一夜。第二天,业主回来后,保安告诫房主要多加小心,知道整个情况后,房主对公司员工细致周到的服务非常感动,该业主将其属下的一个房产的保安业务推荐给该企业管理,使公司又获得了一项新业务。

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是物业服务,而且物业服务不是一次性产品,每时每刻可能都在进行服务。每个员工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都关系到企业的形象,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员工的现场服务也是营销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在市场拓展过程中,要重视建立员工的营销理念,注重“人人都是窗口”,每个员工都应做好本职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做出努力。在企业内部建立全员营销的意识。

在全员营销的过程中,还要要求物业服务快速、高质量,特别是市场拓展部作为与客户接触的第一个部门,其工作效率本身也是企业其他部门服务水平的一种体现。通过高效率的营销手段,获取市场。

案例四:某企业在2004年的一个项目接洽过程中,市场拓展部人员当天驱车到项目所在地,经过一天的磋商和现场勘察,公司认为此项目作为一个近20万平方米的高档小区,是一个较为理想的客户,但是开发商提出了第二天要策划书和报价,拓展部人员连夜赶回总部,在有关工作人员的配合下,第二天给开发商交上了一份细致、全面的策划书,开发商对市场拓展的策划书表示非常佩服,公司也因此获得了此项目的业务。

成功市场工作步骤

通过以上分析,结合笔者的多年物业管理工作经验,认为市场拓展部门工作中需要注重以下环节工作的开展。

首先是深入分析公司的优势和竞争对手的特点,充分利用资源,占领市场;其次是对开发商分析,捕捉开发商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理念,与其保持一致,找准开发商的设计理念,对开发商的心理进行分析,使开发商的开发理念能够与日后的服务理念良好地融合起来;三是精心设计招、投标书。标书设计力求针对性强,特点突出。楼盘的设计和楼盘的物业服务理念保持一致,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开发商和业主委员会的需求;四是重视公关工作的开展,在招投标答疑过程中,充分体现公司的优势。同时,公司领导重视项目的开拓工作以及小区经理的配置也是取得项目十分关键的环节。

六、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备注:

最近更新:2021.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