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口诀?

300 2023-11-21 03:19

一、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口诀?

内业资料很重要,意识不到搞不好,上不重视下忽悠,窗口形象显荣耀。

如果主管意识差,不配专人必瞎抓,莫道检查方后悔,必然挨批又挨罚。

人员素质有要求,当然男女皆可留,细致认真坐得住,好学求进定创优。

资料管理如盖楼,先做框架后装修,柜子盒子如房间,资料好比家具秀。

一个盒子一内容,寻找资料看目录,定期装订成书样,随时检查不发愁。

文件登记不起眼,书面电子应上全,收发分开是必须,来文机关分开填。

建立内业先学习,制度写的必做齐,日常咋做就咋记,真实反应过程集。

各种交底有技巧,规定标准不能少,结合实际另说明,图文并茂方称好。

工程日志有要求,把握要点做记录,当天安质关键点,主要数据收集足。

检查记录最常见,时间地点内容全,主要问题必须记,描述准确附照片。

临会例会专题会,记录方法不离类,议题结论记清楚,签到照片应跟随。

上级检查需回复,按照要求提前做,切莫放荡超时限,挨了批评白辛苦。

主管分管请注意,日常开会多提起,必要时候抽查看,表扬批评巧激励。

二、安全内业资料?

您好,对于安全内业资料,有以下建议:

1. 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包括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方案等,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应全面、详细、实用。

2. 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包括安全培训课件、安全培训记录、安全知识手册等,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的重要手段。

3. 安全检查报告和记录:包括安全巡查记录、安全检查报告、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等,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

4. 事故调查和分析报告:包括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分析报告等,是企业安全管理的经验总结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关键。

5. 安全资料宣传材料:包括安全宣传海报、安全宣传册子、安全宣传视频等,是企业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宣传企业安全形象的有效手段。

6. 安全设备和器具的使用说明和维护手册:包括各种安全设备和器具的使用说明、维护手册等,是保证安全设备和器具正常使用和维护的基础。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安全内业资料,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地建设和管理。

三、如何建立和规范安全管理内业资料?

内业内部资料安全管理的建立和规范有国际标准,请参考BSI 的BS7755 requirements 信息安全体系;

四、路政内业管理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 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 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 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 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 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 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 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 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 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路政管理文书的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五、什么是安全内业资料?

安全内业资料是指在工业、建筑、电力等领域中,对于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标准等。

2. 安全管理文件:安全计划、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培训材料、事故调查报告等。

3. 安全技术文件:安全防护设备使用说明书、安全操作手册、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等。

4. 安全资料库: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案例等。

这些资料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十分重要,能够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六、寄递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规范寄递物流安全活动,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寄递物流安全,是指寄递物流经营者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物品等环节履行公共安全的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寄递物流活动的安全管理,寄递物流行业规范与发展适用本条例。

七、公路安全内业资料包括哪些?

有好多的,总的有: 1试验资料:各种原材料的试验资料、砼、砂浆等的试验资料等 2检测资料:各种工序和结构的检测资料、成品、半成品的检测等 3测量资料:各种测量放样资料、复测资料等 4评定资料: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评定资料 5监理资料:各种监表,如中间交工申请批复单等 6综合资料:会议记录、安全生产、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来往文件等。 一般在工程开工时,都会有相应的全套资料的表格下发下来,否则很难统一。有了表格,就按表格要求进行填写。

八、学校安全生产内业材料清单?

加工厂生产作业本,印刷复习题,考试卷子。

九、安全内业资料需要归档吗?

安全内页资料需要归档,认真归档。

十、建筑复工安全内业检查内容?

一、施工现场工程参建责任主体行为检查

(一)建设单位

1、组织、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开展节后复工隐患自查自纠情况

2、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情况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4、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情况

5、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6、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7、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8、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开展情况

(二)施工单位

9、节后复工隐患自查自纠和申请复工核查情况

10、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责情况

1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12、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

13、工艺工序及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样板间(墙、块)制度及施工技术可视化交底执行情况

14、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15、对工程裂缝、渗漏等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措施检查验收情况

(三)监理单位

16、督促施工单位开展节后复工隐患自查自纠和进行复查情况

17、总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到岗履责情况

18、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情况

19、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方案的审查情况

20、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掺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22、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情况

21、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22、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23、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查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4、对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监理情况

二、质量基本保证条件与实体检查

(一)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1、水泥及外加剂、掺合料

2、钢筋及钢筋焊接、机械连接材料

3、砖、砌块、填充墙砌块、后置埋件

4、预拌混凝土、砂浆

5、钢结构用钢材及焊接、坚固件连接材料

6、预制构件及预应力混凝土锚具、夹具

(二)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性能等检测

7、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报告、工程桩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检验

8、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

9、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工艺试验报告

10、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工艺报告

11、钢结构连接(焊接)质量检测报告

12、沉降观测记录

13、其他

(三)标养室、试块留置管理

14、标养室(箱)设置:容量、养护环境

15、混凝土标准养护试块留置:留置数量、标识、送检等

16、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留置:留置数量、标识、养护环境、送检等

17、混凝土拆模试块留置:留置数量、标识、养护环境等

(四)质量验收记录及相应影像、检查、测量、检测等原始记录

18、地基验槽

19、隐蔽工程验收

20、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验收记录

(五)钢筋工程

21、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及验收记录

22、钢筋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对照施工图检查

23、钢筋代换:检查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变更是否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24、钢筋加工制件:检查加工、绑扎质量是否满足要求

25、钢筋连接:检查连接方式和连接质量

26、受力钢筋位置和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检查作业面上的受力钢筋间距、防裂钢筋设置及钢筋固定措施、保护措施等,节点部位的箍筋间距,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六)混凝土工程

27、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查混凝土外观蜂窝麻面等质量,抽查板厚等混凝土构件尺寸偏差;

28、混凝土开裂、渗漏情况

(七)砌体工程

29、砌筑砂浆强度和试块留置

30、砌块质量

31、墙体转角处、交接处及临时间断处砌筑方式

32、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

33、构造柱、圈梁和拉结筋的设置等抗震构造措施情况

34、砌体基层预留洞口、不同基体交接部位防裂防渗、砌块材料防裂防渗配套措施等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八)其他

35、预制承重构件安装

36、钢结构安装

37、施工荷载控制:观察检查楼层及堆载情况

三、安全基本保证条件与实体检查

(一)安全管理

1、施工组织设计和应急预案

2、安全技术交底

3、企业和项目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4、安全教育

5、分包单位安全管理

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二)文明施工

7、现场围挡

8、封闭管理

9、施工场地与材料管理

10、现场办公与住宿以及生活设施

11、现场消防设施及管理

12、综合治理

(三)脚手架

13、专项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14、现场搭设是否与方案一致(包括实际材质与方案应用是否基本一致)

15、架体的稳定性

16、架体内的安全防护

17、卸料平台的方案与搭设

18、钢管扣件等材料进场验收

(四)模板支架

19、专项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20、现场搭设是否与方案一致(包括实际材质与方案应用是否基本一致)

21、架体的稳定性

22、钢管扣件的材质

23、架体的拆除

(五)施工用电

24、外电防护

25、三级配电的形成及配置

26、二级漏电保护的形成

27、TN-S系统的形成

28、线路的敷设

(六)物料提升机

29、安拆方案及备案登记和使用登记

30、检测(包括:有效期)与联合验收

31、基础、附着等

32、安全防护装置等

33、维修保养等

(七)施工升降机

34、安拆方案及备案登记和使用登记

35、检测(包括:有效期)与联合验收

36、基础、附着等

37、安全防护装置等

38、维修保养等

(八)塔吊

39、安拆方案及备案登记和使用登记

40、检测(包括:有效期)与联合验收

41、基础、附着等

42、安全防护装置等

43、维修保养等

(九)基坑

44、施工图设计与审查

45、按图施工

46、基坑监测

47、基坑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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