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仓库存放物品的安全墙距?

求职招聘网 2023-10-13 21:27 编辑:admin 294阅读

一、化学品仓库存放物品的安全墙距?

众所周知,危险品库是存储和保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等危险品的场所,其危险系数可想而知。为了保障危险品仓库周边的安全,行业特别制定了相关安全距离。本文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危险品仓库的安全距离。

一、危险品库内安全距离要求

1、甲类化学危险物品库房之间至少保持20米的防火间距,当仓库储量较少时,可减至12米。甲类化学危险物品仓库距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距离至少为50米。

2、乙类危险物品库房距离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距离至少为30米,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距离至少为25米。

3、甲、乙类危险品库区围墙与区内建筑的距离至少为5米。

二、危险品仓库与民用建筑的安全距离

危险化学品仓库按其使用性质和经营规模分为三种类型:大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大于9000㎡);中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0㎡之间);小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

1、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2、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

3、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应设库区和生活区,两区之间应有2m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三、危险品仓库与危险品仓库之间的安全距离

根据专业人士表示,按建规中甲类仓库与甲类仓库之前的距离来设计,一般要求12米。

二、加强储粮管理确保储粮安全?

一是积极开展清洁卫生防治工作。督促相关企业积极开展储粮环境大整治,清理仓库周边垃圾、瓦砾、污水、杂草,消除储粮害虫越冬场所,创造储粮安全的有利环境。 

  二是加强粮情检测。严格落实粮情监测责任制,严格按照《储粮技术规范》监测粮情,根据气温、仓温、粮温变化规律确保储粮安全,防止出现储粮温差过大导致粮食结露霉变的事故。 

  三是加强储粮通风冷冻工作。要求储粮单位积极安排人员,适时开门、开窗和对散装粮进行扒沟倒峰开展通风冷冻,同时加强通风冷冻的相关工作记载,做好储粮安全分析保障储粮安全。 

  四是做好冬季储粮安全值班工作。严格落实库区值班制度,定期开展储粮安全巡查,确保安全无事故。

三、库区周围多少米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甲乙类库区储存的都是易燃易爆类物质,距库区500米范围之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丙丁戊类库区储存的物资危险性小,距库区100米范围内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四、资中双龙镇杜家村是水库库区吗?

是水库库区

杜家村是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双龙镇下辖的行政村,城乡分类代码为220,为村庄。区划代码为511025123205,居民身份证号码前6位为511025。邮政编码为641200,长途电话区号为0832 ,车牌号码为川K。杜家村与骑龙村、柏林村、楠木村、书台村、胡家村、永华村、响滩村、冷钱村、大坟坝村、舒家桥社区、青龙嘴村、寿星桥村、李家寺村、石柱庵村相邻。

五、下闸蓄水注意事项?

答:下闸蓄水期间工作安排及注意事项

(一)蓄水期间,白鹤滩水电站水库及电站上、下游河道内的水位变动幅度较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库淹没区、土地已征收的水库影响区及下游河道水位变化区域内从事耕种、捕鱼、采矿、挖砂、游泳、漂流、放牧等一切生产经营或对水库安全运行有影响的任何活动。

(二)蓄水期间,水库周边容易产生边坡变形、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远离悬崖、陡壁、边坡、堆积体等危险地段,密切注意河道水位变化,加强安全措施,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三)蓄水期间,严禁所有车辆、人员及牲畜进入水库淹没区,库区周边村(居)委会和住户必须监护好未成年人、老年人、智障人员、聋哑人员等群体,管理好家养牲畜。

(四)蓄水期间,蓄水影响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部门职能职责,立即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在重点地段、关键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志,组织巡查人员加强库区及影响区安全检查巡查,积极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远离水库蓄水区域及周边易产生边坡变形、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影响区域,发现地面、房屋开裂要及时上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沿江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蓄水期间,正常蓄水位825米附近及以下还在施工的工程,要加强安全管理,强化施工部位及其周边稳定情况的观察和地质灾害巡查,出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必要时紧急撤离。

(六)蓄水期间,各有关单位和群众要积极支持配合电站下闸蓄水工作,对违反本通告相关规定,擅自进入水库淹没区、影响区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对破坏和阻扰下闸蓄水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处理。

六、大坝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水电站大坝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条 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监测和分析,在水电站大坝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鉴定,并将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报送大坝中心备案。

第六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水电站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七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安全运行的观测、检查和维护;

(四)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安全监测的资料以及其它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坝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应数据库;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电站大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大坝安全注册的相关工作;

(六)定期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仪器进行检查、率定,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安全状况;

(七)组织实施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

(八)负责水电站大坝险情、事故的报告、抢险和救护工作;

(九)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

第八条 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洪调度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水库在汛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洪调度方案运行,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九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度汛。

每年汛前,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设施和水情测报、通讯、照明等系统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动力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

每年汛期,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巡视检查,做好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闸门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

每年汛前、汛后,对水电站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条 发生地震、暴风、暴雨、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巡视检查,增加观测的次数和项目。

第十一条 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不得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并报大坝中心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 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对于涉及水电站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大坝中心申报专项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经大坝中心审核后,报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配置水电站大坝应急处理需要的报警设施和通讯系统。

第十四条 水电站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按照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置。

抢险工作结束后,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将抢险情况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电监会及大坝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在排除水电站大坝险情后,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对排除的水电站大坝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申请大坝中心检查。经大坝中心检查,并报电监会同意后,水电站大坝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七、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储存管理规范?

1.储存易制爆化学品必须设立符合标准的专用仓库,并根据易制爆化学品的品种、性质、数量和危险程度,与周围生活区、办公室及重要设施保持安全距离;易制爆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 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易制爆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生产、储存、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应当根据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 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 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 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2、储存、保管易制爆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分类分项存放,堆垛,间距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超 量储存;遇火易燃易爆的易制爆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 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②化学性质相互抵触或防护、灭火方法不通的易制爆品,不得在同一 仓库内货同一储存室存放; ③易制爆化学品实行“双人领、双人用、双人管、双把锁、双本账” 的五双制度; ④易制爆化学品要建立专用账目,并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⑤易制爆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对库存易制爆化学品经 行定期底盘检查,发现丢失被盗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⑥健全库区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严禁烟火; 易制爆化学品安全使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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