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水库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小(1)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小型水库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座小(1)型水库和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其他每座小(2)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1)型水库以及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其他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
二、中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三、东营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 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 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 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 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 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甘肃省小型水库雨水情管理办法?
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五、湖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全面提高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水平为目标,以加强水库“四个管理”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强化水库工程管理考核为抓手,不断提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的安全运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省水利厅在管理考核办法制定、流程设计、平台建设、实施步骤等方面加强统筹部署,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水库管理单位要切实担负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积极行动,全力确保“三年行动计划”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综合考虑全省实际情况,活动应分重点、分主次,逐步解决我省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中规章制度不健全、防汛保安能力不足、管护能力与水平不高、日常管护和维修养护缺位等问题。 (三)落实责任,共同参与。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同级水利部门要严格履行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监管职责,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共同保障水库大坝安全。 三、目标与步骤 (一)总体目标。通过“三年行动计划”,基本形成职责明确、机制完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管有力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新局面,实现全省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到2018年底,全面落实我省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责任和防汛职责具体落实到人;健全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规范水库日常运行管理行为,全省通过水利部考核的水库管理单位不少于5家,通过省水利厅考核的水库管理单位不少于15家;建成全省大坝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水库监测数据在线查询与巡视检查在线监督;大型水库管理单位率先探索对大坝、溢洪道、输水设施等重要建筑物及闸门机电设备等实施精细化管理,引领全省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逐步迈向法制化、规范化和现代化轨道。 (二)具体步骤 1.调研准备阶段。对全省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系统调研,制定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2016年6月底,基本完成调研及准备工作。 2.全面推进阶段。开展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技能培训,完成大坝注册登记和复查换证,推动大中型水库工程划界确权,开发全省大坝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组织编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调度规程、水库OMS(运行、维护、监测)手册,组织开展水库巡视检查和年度安全检查,开展水库运行管理督查。 3.总结考核阶段。建成全省大坝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和年度安全检查制度,开展水库大坝管理单位考核,建立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长效机制。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明确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职责。全面落实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期公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责任人,安全管理职责具体落实到人。围绕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分期分批组织各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工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安全运行管理能力。 (二)完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机制。组织水库管理单位编制水库调度规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OMS(运行、维护、监测)手册和年度检查报告;督促各水库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岗位责任、防汛组织、水库调度、学习培训、工作总结、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修订《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等制度,建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长效机制。 (三)规范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行为。完成本轮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工作,建成全省水库基本信息数据库;积极推进国有水库工程划界确权工作,逐步解决水库管理中界限不清、权属不明等问题;建立水库巡视检查制度,开发水库巡检平台,实时掌握水库大坝日常检查与安全运行情况;定期开展大坝安全鉴定,规范大坝安全鉴定结论的应用;开展防汛仓库标准化建设,升级改造水库管理用房、安全监测等管理设施。 (四)强化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监督。开展水库运行管理督查,督促水库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安全管理责任意识,规范各项管理内容和行为;开展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和水雨情监测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大坝安全监测数据和水雨情数据由省大坝安全监测中心统一采集;开发全省大坝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整合水库基本信息数据库和巡检平台,实现水库数据在线查询与巡视检查在线监督。 (五)全面考核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制定《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对水库管理单位的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情况逐条逐项进行考核和评分,根据考核情况进行通报、推优、罚劣。推荐条件成熟的水库管理单位申请水利部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能力建设工作。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三年行动计划”。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把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能力建设作为当前工程管理工作的重点,由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全面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参与。 (二)强化责任措施。各级政府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和经费落实等方面全力支持。各水库管理单位为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行动。省水利厅负责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安全运行管理考核。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工作方案,重点开展市管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并同步开展辖区内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能力建设活动。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三年行动计划”具体工作任务,重点开展直管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三)落实资金保障。省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与财政部门协调,将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同时,水库管理单位应采取自筹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等措施,保障工程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费用来源。 (四)加大检查考核。省水利厅将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有关情况,根据考核办法对水库管理单位进行量化考核,对达到优良标准的水库管理单位进行奖励,考核结果作为国有公益性维修养护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年度水利建设考核和五年一度的“芙蓉杯”考核。 (五)加强舆论宣传。借助新闻报道、网络、宣传标语等手段抓好舆论宣传工作,加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宣传与教育力度,积极营造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能力建设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引导公众主动参与
六、中型水库管理办法?
为保障饮用水水源的质量,规范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等制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大中型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包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和侵占高车水库工程建筑物及其设施设备;禁止在管理、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打井、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水库工程建筑物安全的生产、生活活动;禁止向库区排放粪便、生活污水、有毒有害废液、生活垃圾或其它废弃物等。
七、水库水面管理办法?
水库经常要有专人管理,水库周边巡逻,以防人在水库边钓鱼,或污染水源。
八、小型水库有哪些?
土桥水库、百色水库、西津水库、澄碧河水库、小江水库、大化水库、那板水库、左江水库、洪潮江水库、大王滩水库、青狮潭水库
我们国家的水库现在一共有98000多座,其中有94000多座是小型水库,这里有一部分还存在病险,这些水库当中的病险水库不能按照原来的设计能力来防洪和挡水,起到原来应有的作用。
九、修建小型水库成本?
建小水库的蓄水量是要综合很多方面考虑计算得出的,成本有高有低,有时建一个非常小的水库成本比大水库还高,不能一概而论
很多水库设计都是综合很多方面考虑的,貌然的增加库容会增大风险,各方面也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水库成本是要根据当地情况来计算的.难以统计,也就没有相关的标准.
水库的投资一般用当地的经济增长率与水库在十年内的收益做对比,收益低于社会资金增长平均水平的需慎重考虑.水库在建设过程
十、中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需要什么资质?
1.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2.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3.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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