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有哪些生产疫苗的公司?研发、质量管理水平分别如何?
我国的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最早是从几个防疫处开始的,民国时候的三大防疫处(中央防疫处、西北防疫处 [当时还下辖成都制造所] 和蒙绥防疫处),在建国后分别演变为现在的北京生物制品所和兰州生物制品所。在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生物制品所各分管全国一片地,比如成都所就负责云、贵、川三省和西藏自治区。
这几个都是计划经济体质下的遗珍,可能产品比进口的还好。
北京生物制品所 http://www.cnvsi.com/
2011年,北京所完成改制,正式更名为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只保留科研功能,其科研产品和技术成果按照国药中生的整体战略发展布局在中生内部转化,北京公司的科研产品和技术成果所实现的经济效益通过中生内部成果受让企业来实现。
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创立于1919年,其前身是北洋政府中央防疫处,地址在天坛内西南隅神乐署故址。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卫生防疫和血清疫苗研究与生产的专门机构,先后研制生产了中国最早的牛痘、霍乱、伤寒、狂犬病疫苗及白喉抗毒素等15种制品;分离出中国第一株青霉素菌种,实现了中国生物制品零的突破。 新中国成立后,北京所和共和国一道壮大、发展。汤飞凡等人在国际上首次分离出沙眼衣原体,获得国际沙眼组织颁发的金质奖章,是世界上发现重要病原体的第一个中国人,也是迄今为止唯一获此殊荣的中国人;赵铠组织研发成功鸡胚细胞培养取代了动物接种制备痘苗,为控制天花以至消灭天花做出了突出贡献;冷冻干燥技术、病毒性疫苗的细胞培养技术、单采血浆技术及生物制品检定的生化技术等多项技术,以及血源性乙肝疫苗、风疹疫苗、乙脑灭活疫苗等多种疫苗都是首先在北京所诞生。与此同时,北京所与国际卫生组织及各国相关研究所的联系合作日益加强,北京所的英文简称“NVSI”( National Vaccine and Serum Institute)在国际上享有盛誉。 1998年,北京所将优质资产重组,以募集方式成立天坛生物, 1998年6月16日上海证交会股票上市发行。天坛生物上市十余年来坚持传承、创新、发展,在新的体制、新的运营模式下稳步发展,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天坛上市之后,北京所逐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科研为主的轨道上来,加大科研投入,改善科研条件,科研管理机制逐步同市场经济接轨,科研人才的培养、引进和课题项目的进展成为全所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这十多年里,先后研制成功VERO细胞乙脑灭活疫苗、麻风二联、麻腮风三联疫苗等,为天坛生物注入了新的发展活力。 2005年,在国家发改委和北京市的支持下,在中生集团直接参与下,北京所与天坛生物、国家CDC病毒所联合组建了“新型疫苗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北京微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疫苗,重点建立基因重组技术、哺乳动物细胞大规模培养技术、联合疫苗、结合疫苗技术、DNA及多肽合成技术、人源化单抗技术等生物制品研发的关键性技术平台。 2012年,北京公司(微谷公司)整体搬迁至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新研发基地。 2014年,北京微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更名为国药中生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亦庄基地正式挂牌成立,被定位为国药中生的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中心。 今天的国药中生研究院、北京所、疫苗中心正在逐步形成多学科、多项目、自主研发与合作研发相结合、中远期课题相结合的研究开发体系。一个更加科学化、现代化、产业化的生物技术平台正在形成,拥有先进技术和蓬勃斗志的科研力量蓄势待发!
北京天坛生物 http://www.tiantanbio.com.cn/
1998年,北京所将优质资产重组,以募集方式成立天坛生物, 1998年6月16日上海证交会股票上市发行。天坛生物上市十余年来坚持传承、创新、发展,在新的体制、新的运营模式下稳步发展,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天坛上市之后,北京所逐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科研为主的轨道上来,加大科研投入,改善科研条件,科研管理机制逐步同市场经济接轨,科研人才的培养、引进和课题项目的进展成为全所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这十多年里,先后研制成功VERO细胞乙脑灭活疫苗、麻风二联、麻腮风三联疫苗等,为天坛生物注入了新的发展活力。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坛生物”,股票代码:600161.SH)于1998年上市,主营业务为血液制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及咨询服务。经过2010年、2017年两次重大资产重组后,天坛生物成为中国生物旗下唯一的血液制品专业公司。
目前由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控股股东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96%)。
天坛生物下辖成都蓉生、兰州血制、上海血制、武汉血制、贵州血制五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全国十三个省、自治区拥有50余个单采血浆采集基地,是国内血液制品行业规模最大的上市公司。天坛生物也是国内最早开始从事血液制品工业化生产的企业,其血液制品生产历史可追溯至1966年,目前拥有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Ⅷ三大类产品,共计14个品种70个产品生产文号。 天坛生物拥有一批多年从事血浆蛋白产品研发的科技人员,技术实力雄厚。天坛旗下的血液制品企业在国内血液制品行业占据多个第一,在国内首发上市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等产品,率先引进血浆蛋白压滤分离工艺,建立了血浆蛋白产品、病毒灭活工艺技术验证和重组产品的研发平台。目前,天坛生物产品品种数量在国内稳居前列,生产的血液制品在国内市场中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拥有质量、规模及品牌等方面的综合优势。此外,天坛生物旗下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自主研发的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Ⅷ,获得了国家食药监总局颁发的临床试验批件,成功上市后,将有效填补我国目前无国产同类产品上市的空白。
兰州生物制品所 http://www.vacmic.com/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1934年,是我国历史最悠久的生物制品研究所之一。现隶属国务院国资委主管的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下属的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生物制品(疫苗、毒素、抗毒素、血液制品、诊断试剂等)的生产、研发和经营,是国家生物制品行业的骨干企业,是我省、乃至西北地区唯一一家大型生物高技术企业;是国家医用微生物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的重要研究机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人事部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具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权;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实训基地;甘肃省疫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甘肃省高新技术企业;甘肃省大分子蛋白生物药工程研究中心。2006年11月,兰州公司领导班子被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评为全国国有企业创建"四好"领导班子先进集体。2009年4月,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2010年,兰州公司荣获甘肃省委、省政府授予的"甘肃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2011年8月,兰州公司被全国总工会、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授予"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成为我国生物制品行业中唯一获此殊荣的企业。2013年被甘肃省委、省政府授予"甘肃省文明单位"称号。2014年被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占地43万平方米,总资产超过31亿元,2015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4.84亿元,实现利润5.65亿元。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在甘肃百强工业企业中排名第32位,利润列甘肃工业实现利润30佳第4位。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建有4个专业研究室、1个中试研究室、2个国家级菌种保藏中心、1个生物安全实验室。经过80多年的努力,科研开发工作已具备了良好的基础,形成了特色鲜明的科研课题和研究方向。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日本、意大利、英国、丹麦、瑞典、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著名研究机构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科研成果丰硕。自2000年以来,公司获得I类新药3个,Ⅱ类新药3个,Ⅲ类新药1个,Ⅳ类新药及仿制药31个。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二等奖5项,杜邦科技创新奖2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8项。这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不仅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有力地提升了我省和兰州市的生物技术产业水平。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独立研制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是我国独家获准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并获韩国KFDA颁布的注册证书,是我国第一个以成品形式出口的生物制品,目前已在30多个国家注册,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良好的声誉。口服轮状病毒活疫苗等均为国内独家生产,其中口服轮状病毒活疫苗2015年产值超过6个亿。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双价疫苗产量占全国市场80%以上,已成功销往非洲。麻疹减毒活疫苗产量占全国市场70%以上,为国家卫生部提出的消灭麻疹目标的实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目标是,将公司建成以疫苗类生物制品的研发、生产为主导,形成人用疫苗、血液制品、美容健康、治疗类蛋白药物四大支柱产业,科研特色鲜明,人才结构合理,基础设施优良,具有稳定的国内市场和逐步增长的国际市场,管理规范,效益良好,具有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的一流生物技术企业。
成都生物制品所 http://www.cdibp.com/index.asp
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世界500 强企业、中国最大医药产业集团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所属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坐落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作为中国重要的生物制品生产、研发、人才基地之一,自1958年建成以来,公司长期致力于医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和基因工程的研究,研发与生产各类预防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诊断制品、基因重组药物等,为国家扩大免疫规划(EPI)提供安全有效的疫苗,为预防传染性疾病做出了重要贡献。 公司连续多年被评为四川省国资委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四川省医药制造业最佳效益20强、成都企业100强,先后获四川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诚信守法先进企业等称号。 近年来,公司在“国际化经营、科技创新”战略的引领下,积极与国际先进企业对标,实施理念、管理、质量、硬件国际化的“四化”转变。2013 年,公司乙脑活疫苗国内首家通过世界卫生组织(WHO)预认证。公司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是全球第三个、国内第一个23价肺炎球菌疫苗产品。2013年,中国第一个用于膀胱癌辅助治疗的治疗用卡介苗在公司顺利实现产业化。 公司始终致力于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将前沿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相结合,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近年来,公司作为四川省疫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四川省政府首批启动的重大生物技术项目牵头单位,承担、参与了多项国家“863” 课题、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大传染病专项、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等项目。 “关爱生命,呵护健康。” 公司努力实践国药集团打造中央企业医药健康产业平台的战略部署, 正力争成为引领国内,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生物制品企业,为人类健康保驾护航。
上海生物制品所 http://www.siobp.com/home/index/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药中生上海公司")创建于1949年,是一所集生物制品研究开发与生产、经营为一体的为人类健康与国民身体素质提高服务的国有大型企业。
是国家生物化学和分子生物学、病原生物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是国内外人才积聚的生物高科技企业。肩负着国家计划免疫、防治传染病和为提高国民身体素质与人类健康服务的重任,在抗击甲流、麻疹疫苗强化接种、保障世博会等国家重大项目中都做出了新的贡献。 国药中生上海公司现设有分子生物和单克隆技术、基因工程蛋白质组学、细菌多糖、分子病毒、血浆蛋白及其制剂等九个研究室和一个实验室管理中心,海内外各类领军人物带领上千人科技人员和科研团队致力于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曾先后完成国家"七五"、"八五"计划、"863"、"973"攻关项目等几十项国家级科研任务。获得科研成果100余项,其中30余项获国家科委、卫生部或上海市科技进步奖。 研发大楼是国内生物制品研究设施先进、门类齐全的研发技术中心。拥有一流的血液制剂生产线及按照欧盟GMP标准设计的疫苗生产大楼,所有生产车间全部通过国家GMP认证。上生慧谷科技园是集产、学、研为一体的技术创新联盟,生物大厦是包括500强企业在内的生物制药汇集的标志。 国药中生上海公司现获得国家批准的各种规格生产文号76个,产品种类包括血液制品、预防制品、基因工程产品以及各类诊断试剂等。水痘、流感、麻腮二联、人血白蛋白等制品分别获得了国家和上海市"重点新产品"、上海医药行业"名优产品"等称号;"上生"牌荣获2007—2009年的"上海市著名商标"称号,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麻腮风三联疫苗、流感嗜血杆菌疫苗等新制品将继续提升"上生"品牌的影响力。近20年来共取得科技成果100余项,其中30多项分别获得国家科委、卫生部及省市级科技进步奖,8个产品获得上海市新产品称号,部分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和二等奖。 六十年来,国药中生上海公司先后与美国、荷兰、日本、韩国、埃及、巴西、古巴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保持友好往来,开展技术交流和贸易合作。连续十余年被评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 目前,国药中生上海公司的生产厂房、科研基地、管理办公区域共有三块:总部,位于长宁区延安西路;虹桥分部位于长宁区安顺路;奉贤分部位于奉炮公路。除了以上三块地块之外,经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和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还有正在规划于奉贤经济开发区内建设的生物医药产业化基地,共计480亩,这将是开启国药中生上海公司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平台。 国药中生上海公司奉贤生物医药产业化基地项目投资额超过40亿元。将是目前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乃至中国最大的生物医药基地,对于国药中生上海公司的长期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不仅能很好地解决产能制约和市场需求的矛盾困境,切实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将进一步增强我国生物医药领域的产业化能力,为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活力。 为了保证奉贤生物医药产业项目切实突出科技创新、质量领先,达到国内一流水准的目标和要求,国药中生上海公司秉承国药集团"关爱生命 呵护健康"的理念,特别制定了十二五规划的三大战略——以奉贤"项目建设"为契机,搭建国药中生上海公司可持续发展新平台;以"科技创新"工作为引领,促进国药中生上海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质量领先"为核心,确保和提升国药中生上海公司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围绕三大发展战略,国药中生上海公司启动了改制、WHO预认证、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QMS)、工程管理体系(GEP)、拓展国际合作等工作,将奉贤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与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WHO预认证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步推进,力求完成产品结构的新定位,建立企业国际影响力,塑造行业新典范。 国药中生上海公司奉贤项目将按照最新的2010年版GMP和中国药典设计和建设,其中保证流感疫苗能通过WHO预认证和血液制品走向国际。为此,国药中生上海公司将采用"引进先进技术,加强基础培训"的方式,引进国外一流技术,引入国际专家团队,确保项目建成后质量管理体系(QMS)达到世界卫生组织预认证要求,使奉贤生物医药产业化基地成为全国一流、具有国际水平的高新产业基地,在服务人民健康事业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长春生物制品所 http://ccbio.net/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赋有悠久历史,集生产、研发、教育、销售为一体的国有独资生物技术企业,系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旗下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1946年,前身为东北卫生技术总厂,历经搬迁、合署、更迭、演变逐步发展起来。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1946年,前身为东北卫生技术总厂,历经搬迁、合署、更迭、演变逐步发展起来。公司地址坐落在吉林省长春市,占地面积约21.2万平方米,总资产16亿元,员工1000余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占员工总数73.3%,年生产各类疫苗及基因工程产品1亿剂次。 公司主营产品为病毒性疫苗和基因重组类制品,主要产品有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森林脑炎灭活疫苗、破伤风抗毒素、细胞因子类产品等制品。公司自行研制并生产的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高科技生物制品,曾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等多项殊荣。 作为国家重点生物制药骨干企业,公司先后承担国家“七五”、“八五”、“九五”、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火炬计划、新药研究基金计划、“十五”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科技部创新基金计划、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省(市)级科技发展计划等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曾荣获国家技术发明奖1项,国家科技进步奖12项,全国科技大会奖17项,国家部委奖励46项,省科技进步奖等省级奖励91项。已申请国家发明专利19项,其中授权5项、外观设计专利2项、国际发明专利4项。 公司是中国第一个干扰素中试基地;第一个乙肝基因工程疫苗工业化生产基地;第一个获得重组人白细胞介素—2的生产文号的企业 公司1992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现有“医学免疫学”和“病原生物学”两个专业授权点,至今培养硕士研究生200余名。2001年被人事部批准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多年来,公司积极致力于我国生物制品事业的发展,关爱生命、呵护健康,为我国卫生防疫、疾病防治工作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
注意,这个不是这次出事的长生生物!!
这个还是国营企业。
——
武汉生物制品所 http://wibp.com.cn/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创建于1950年,现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主管的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下属的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药中生武汉公司”),是国家医学微生物学、免疫学、细胞工程、基因工程的主要研究机构和生物制品产、学、研、销一体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也是中南地区免疫规划指导中心。
建所60年来,国药中生武汉公司在生物制品的科研、生产和销售等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造就了一大批经验丰富的生物制品学专家,其中世界卫生组织(WHO)狂犬病专家1人,国家药典委员会委员2人,国家新药评审委员会专家12人,卫生部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委员4人,享受国家政府津贴者23人。承担国家新药创制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国家重大攻关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及湖北省、武汉市重点攻关计划等多项重大课题,取得各级成果奖及科技进步奖147项。拥有“卫生部单克隆抗体中试实验室”、“卫生部狂犬病街毒实验室”、“湖北生物工程研究中心”、“湖北省实验动物中心”,以及P3实验室等多个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 国药中生武汉公司为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也是生物制品系统唯一的博士点。现有博士生导师7人,硕士生导师17人,已培养毕业博士研究生32名,硕士研究生124名,在读博士和硕士研究生41名,为生物制品行业培养了一批高级生物技术人才。 国药中生武汉公司本着团结、奋进、务实、创新的精神致力于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竭力为人类健康事业做出应有贡献。以“面向社会、服务人民、质量第一、信誉第一”为办所宗旨,以“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使用对象是自己的亲人”为质量方针,严格按照《中国药典》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和质量管理,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现有16个GMP生产车间,30多个品种通过GMP认证,获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 近年来,国药中生武汉公司在完成国家指令性免疫规划疫苗的研制生产任务外,还致力于高新生物技术药物的研究和开发,尤其在产品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具备了很强的实力与丰富经验,连续获得三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拥有全球最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生产基地(年产7500万剂量),有各类生物制剂的生产文号119个。目前已形成预防制品、血液制品、新型治疗制品、诊断试剂及医疗器械5大系列,每年生产30多个品种及100多个规格近2亿剂量的产品。主导产品有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麻疹减毒活疫苗、麻疹—腮腺炎联合减毒活疫苗、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病、乙型肝炎、破伤风等三种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多种产品质量一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10多个产品曾获国家和部省市级优质产品奖,有独立和较完善的市场营销网络,产品销售达30个省市自治区,3个产品出口埃及和东南亚等国家,获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我国防病、治病,保障人类身体健康作出了重要贡献。 国药中生武汉公司在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统一领导下,配合集团整合,积极推进企业改制,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人才队伍专业化、产品市场国际化、生产设施自动化、厂区环境园林化,力争成为集团内优秀企业、行业内先进企业和有国际影响力的企业。
积极推进企业改制,啧啧,这次可是有40万支问题疫苗呢。
————
这些子公司的老大就是
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集团”)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大型医药健康产业集团,构建了集研发、制造、物流分销、零售连锁、医疗健康、工程技术服务、专业会展、国际经营、金融服务等为一体的大健康全产业链。旗下900余家子公司和国药控股、国药股份、国药一致、天坛生物、现代制药、中国中药6家上市公司。员工总人数11万人。
二、质量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何为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就是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为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所进行的一系列经营管理活动的总称。该管理活动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制定,质量的控制,质量的验收与评定等相关内容。
四、质量管理原则?
1. 客户导向: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
2. 领导力:领导层对整个组织的质量管理系统起到推动和支持作用;
3. 全员参与: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工作,每个人都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4. 过程方法:通过优化和管理流程来提高质量水平;
5. 持续改进:不断寻找机会改进产品和服务,使其更符合客户需求;
6. 决策基于证据:给出的决策必须基于详实的信息、数据和因果关系;
7. 经营体系方法:利用系统方法管理,对组织进行持续改进和优化。
五、麻风疫苗有替代疫苗吗?
麻风疫苗包含麻诊,风疹两种病毒的抗原成分。麻风疫苗一般8个月的儿童可以接种。如果宝宝18个月了,可以接种麻腮风疫苗,那么就可以替代了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中含有麻疹,腮腺炎,风疹三种病毒的抗原成分。具体最好根据医嘱接种疫苗。
六、质量管理体系与质量管理架构的区别?
质量管理体系是对产品质量目标的技术要求,工作措施等一系列自成管理的规则,管理架构是分层次的管理责任的落实。
七、妊娠母猪可以打伪狂犬疫苗、乙脑疫苗、细小疫苗?
母猪最好三月份进行乙脑和细小病毒的免疫,产前1个月注射伪狂犬和大肠杆疫苗。猪瘟。口蹄疫。蓝耳病最好是断奶前注射。
八、羊痘疫苗?
是的,羊痘疫苗,用于怀孕母羊,羔羊通过吃奶获得被动免疫,免疫期5个月。
九、ev71疫苗是什么疫苗?
ev71疫苗是手足口病疫苗,目前ev71疫苗不在我国免疫规划范围内,属于二类疫苗,ev71疫苗主要针对的对象是未成年人,特别是青少年及幼儿,青少年及幼儿是手足口病的易感人群,ev71疫苗可以有效的预防手足口病的发生。建议适龄人群都接种。
十、犬瘟热疫苗,是不是就是狂犬疫苗?
犬瘟热和狂犬疫苗是2种不同的疫苗,它们分别对犬瘟热和狂犬病毒产生免疫,注射后免疫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