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档案包括?

求职招聘网 2023-08-25 15:52 编辑:admin 206阅读

一、质量管理档案包括?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同时,要建立企业质量档案。企业档案包括企业名称和地址、企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编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法人和质量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其联系方法、企业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企业人数、生产能力、实际产量、产品种类、执行和免疫产品情况、质量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质量投诉及处理情况等信息。

国家质检总局将统一规范企业质量档案的内容、统计汇总方法,制定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

二、档案孟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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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和数字化时代,企业和组织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数据管理挑战。无论是处理大量的文档和文件,还是保留重要的档案记录,管理数据对于组织的成功至关重要。而档案管理系统是一种帮助企业有效管理和维护档案的解决方案。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档案孟买的重要性和它可以为您的组织带来的好处。

什么是档案孟买?

档案孟买是一种专业的档案管理系统,帮助企业和组织轻松管理和保留各种类型的档案记录。它提供了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电子环境,使您能够快速访问和检索重要的文档和信息。无论是合同文件、薪资记录、客户资料还是法律文件,档案孟买都能够帮助您管理这些档案的整个生命周期。

档案孟买的特点和优势

档案孟买具有许多独特的特点和优势,使其成为组织管理档案的理想选择:

  • 安全保密:档案孟买采用先进的安全措施,确保您的机密信息得到保护。它提供了权限管理功能,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和编辑档案。
  • 易于管理:通过档案孟买,您可以轻松管理企业的大量档案。它提供了一种直观的用户界面,使您能够快速添加、分类和编辑档案。
  • 快速检索:在需要时,您可以通过档案孟买快速检索特定的档案记录。它支持关键字搜索和过滤器功能,帮助您快速找到所需的信息。
  • 定制化:档案孟买允许根据您的组织需求进行定制。您可以定义自己的档案分类和元数据,轻松适应您的业务流程。
  • 降低风险:通过档案孟买,您可以有效降低对档案记录的风险。它提供了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确保您的档案不会丢失或损坏。

为什么选择档案孟买?

选择合适的档案管理系统对于组织的成功至关重要。以下是选择档案孟买的一些理由:

  • 提高工作效率:档案孟买提供了一种高效的档案管理方式。您可以快速访问和处理档案,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 减少空间占用:传统的纸质档案需要大量的物理空间来存储。而档案孟买将档案记录数字化,极大地减少了空间需求。
  • 促进团队协作:通过档案孟买,团队成员可以轻松共享和协作处理档案。它提供了版本控制和注释功能,方便团队成员之间的沟通。
  • 加强数据安全:档案孟买提供了数据加密和访问控制功能,确保您的档案数据不会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
  • 提供审计追踪:档案孟买记录了档案的操作和访问历史,提供了审计追踪功能。这有助于您了解档案的使用情况和历史。

孟买档案管理的应用案例

档案孟买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为企业和组织提供了高效的档案管理解决方案。以下是一些档案孟买的应用案例:

  1. 公司文档管理:档案孟买可以帮助企业管理和保留各类公司文档,如合同、报告和策略文件。
  2. 人事档案管理:档案孟买可以用来管理和维护员工的人事档案记录,包括雇佣合同、薪资记录和培训证书。
  3. 客户资料管理:档案孟买使您能够轻松管理客户的资料和交流记录,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客户需求。
  4. 医疗记录管理:医疗机构可以使用档案孟买来管理患者的医疗记录和诊断报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5. 法律档案管理:律师事务所可以使用档案孟买管理客户的法律档案和法律文件,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总之,档案孟买是一种强大的档案管理系统,可以为企业和组织提供高效的档案管理和保留解决方案。选择档案孟买,您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风险、促进团队协作,并实现更好的数据安全。不论您是需要管理合同文件、人事档案,还是保留客户资料和法律档案,档案孟买都是您的理想选择。

三、铃兰档案

铃兰档案:一个迷人的神秘花朵

铃兰,拉丁学名Convallaria majalis,是一种迷人的多年生花卉,被广泛种植和赞美。它是铃兰属下唯一的物种,繁茂的叶片和芳香的白色小花使其成为花坛和花园的宠儿。铃兰不仅有着令人陶醉的香气,而且还有一些有趣的传说和医学应用。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揭示铃兰档案中的一些神秘和鲜为人知的事实。

起源和分布

铃兰起源于欧洲和亚洲的森林地区,尤其在北半球的温带地区广泛分布。它常见于森林的阴暗角落、溪边和山坡。铃兰耐寒,适应性强,可以在不同的土壤条件下存活和繁衍生息。

植物特征

铃兰是一种低矮的植物,通常只有15到30厘米高。它具有宽大、椭圆形的叶片,每株植物通常有2到3片叶子。铃兰的叶子呈对生排列,呈现出深绿色的鲜艳色彩,非常美丽。在春季,铃兰会开出一簇簇白色小花,花朵形状优美,芳香扑鼻。

铃兰的根茎分布在地下,起到存储养分和水分的作用。这也是铃兰能够抵御干旱条件和寒冷天气的原因之一。另外,铃兰还具有坚韧耐用的特点,不易受到病虫害的影响。

文化意义和传说

铃兰在很多文化中都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传说。在一些传统习俗和庆典活动中,人们会用铃兰来装饰房间或制作花环,以象征着新生和纯洁。铃兰也是许多婚礼和庆祝活动中的重要花卉之一。

在民间传说中,有一个关于铃兰的美丽故事,它讲述了一对相爱的年轻人因为战争而被迫分离,但他们的爱情却被铃兰所代表。据说,当一个人在夜晚迷失在森林中时,只要抬头看到铃兰的繁星簇拥,就能找到回家的路。

药用价值

除了被广泛用于装饰和庆典活动之外,铃兰也有一些药用价值。它的根茎和叶片中含有一种名为毛铃兰苷的化合物,具有利尿和抗心律失常的效果。这种活性成分使得铃兰在传统草药学中成为一种重要的植物。

铃兰在古代被用来治疗各种疾病,如心脏病、高血压和水肿。它被认为有舒缓紧张情绪和促进睡眠的效果。然而,药用铃兰应该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使用,因为不正确的用量可能会导致不良反应。

园艺栽培

如果你想在自己的花园中欣赏到铃兰的美丽花朵和迷人香气,你可以尝试进行园艺栽培。以下是一些铃兰的栽培小贴士:

  • 适宜的生长条件:铃兰喜欢阴凉、湿润的环境,适合在半阴的地方种植,如树荫下或花坛的边缘。
  • 土壤要求:铃兰对土壤要求不严格,适应性较强。一般来说,富含有机质的土壤更适合它的生长。
  • 种植和繁殖:铃兰可以通过根茎分株和种子繁殖。最好在春季或秋季进行繁殖,以确保植物有足够的时间生长和适应。
  • 保湿:铃兰需要保持适度的湿润度,所以要定期浇水并保持土壤湿润,但不要过度浇水。
  • 防护措施:要注意铃兰可能受到蚜虫和其它有害昆虫的侵袭,及时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

通过以上的园艺栽培技巧,你就可以自己在庭院中种植出美丽的铃兰了。

结语

铃兰档案中包含了这种神秘花朵的各种特点和用途。它的美丽花朵和芳香使得它成为许多人喜爱的花卉之一。通过了解铃兰的起源、文化意义和药用价值,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它的魅力。无论是在庭院中种植还是欣赏铃兰的美丽,都能给我们带来一丝宁静和快乐。

四、质量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何为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就是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为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所进行的一系列经营管理活动的总称。该管理活动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制定,质量的控制,质量的验收与评定等相关内容。

六、质量管理原则?

1. 客户导向: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

2. 领导力:领导层对整个组织的质量管理系统起到推动和支持作用;

3. 全员参与: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工作,每个人都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4. 过程方法:通过优化和管理流程来提高质量水平;

5. 持续改进:不断寻找机会改进产品和服务,使其更符合客户需求;

6. 决策基于证据:给出的决策必须基于详实的信息、数据和因果关系;

7. 经营体系方法:利用系统方法管理,对组织进行持续改进和优化。

七、质量管理体系与质量管理架构的区别?

质量管理体系是对产品质量目标的技术要求,工作措施等一系列自成管理的规则,管理架构是分层次的管理责任的落实。

八、什么是质量管理?

1、品质管理是指以质量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让客户满意而达到长期成功的管理途径。 员工是企业所有品质作业、活动的执行者。

2、设备:机器设备、工模夹具是生产现场的利刃。

3、材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材料品质问题往往是现场品质异常的主要原因。

九、pc质量管理要点?

1)标准为准。

①制订质量管理目标。

②制订企业质量标准。

③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PC工厂常用标准及规程.

④制订各岗位工作标准、操作规程

PC工厂常见岗位和需要编制的操作规程。

⑤制订原材料及配件质量检验制度。

⑥制订设备运行管理规定及保养措施。

2)培训在先。

①组建质量管理组织架构,配齐相关人员。

②按照岗位系统有效地培训。培训分为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

③对全员进行培训。

3)过程控制。

①按照标准、操作规程,严格检查PC生产各个环节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工厂各环节需要控制重点

②PC构件生产过程控制要有预见性和前移性,对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环节要提前预防并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措施。

4)持续改进。

十、质量管理标准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QMS)是指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是组织内部建立的、为实现质量目标所必需的、系统的质量管理模式,是组织的一项战略决策。

它将资源与过程结合,以过程管理方法进行的系统管理,根据企业特点选用若干体系要素加以组合,一般包括与管理活动、资源提供、产品实现以及测量、分析与改进活动相关的过程组成,可以理解为涵盖了从确定顾客需求、设计研制、生产、检验、销售、交付之前全过程的策划、实施、监控、纠正与改进活动的要求,一般以文件化的方式,成为组织内部质量管理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