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05 2023-12-04 05:01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筑企业,道路运输企业,金属冶炼企业,矿山企业都应制定预案,并与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三、重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市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经开区,以下简称为“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区县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政府应急预案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需注重应急预案的简明化、专业化和实战化。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或指定,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和重点岗位的一线员工参加。

第十一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二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同级人民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和附件信息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风险描述、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及措施、注意事项和附件信息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附件信息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相关政府部门等外部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应急疏散图等。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应急处置卡可根据侧重点不同,分为职能职责卡、重点岗位处置卡和现场方案处置卡。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牵头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下同)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企业分类和规模划分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下同)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三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或行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评审专家人数可根据企业规模而定,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的主要成员应当参加应急预案评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评审或论证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并经专家组组长(或论证负责人)确认。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市、区县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应急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市、区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的,其中中央在渝机构总部、市属企业集团总部(上市公司、控股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的区县应急管理局。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的,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县应急管理局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市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区县应急管理局。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五)参与评审的专家所提供的聘用证件复印件;

(六)参与应急预案评审人员的签到册。

第二十九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市、区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三十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可通过其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

市应急管理局已建立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在市、区县应急管理局备案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实行网上备案。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局、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将本部门牵头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 9007-2019)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区县应急管理局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市、区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可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 9007-2019)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评估可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 9011-2019)执行,并形成《应急预案评估报告》。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生产经营单应急预案修订未涉及前款变更内容的,应当在其《应急预案评估报告》中予以明确,并对其结论负责。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区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和修订完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市、区县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行业(领域)标准和工作要求,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区县应急管理局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要求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四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市、区县应急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统一使用应急管理部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四十六条 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如何制定?

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和规范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全面提高公司员工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管理。

3、职责 3。1 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负总责。 3。2 安全技术科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3。3 相关单位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 定期对公司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修订。

4。2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4。3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相关知识学习。 4。4 应急设施、器材所在单位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使用。 4。5 职能部门定期对应急设施、器材进行监督检查。 4。

6 应急事件管理 (1)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协调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进行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部署和协调现场治安秩序和公司员工思想稳定工作;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必要时请求社会救援。

(2)当发生各类事故时,依事故严重程度,分别启动车间二级事故应急预案和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展开应急处置。 (3)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应按各级预案的规定,在第一时间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发生重大事故时,应集结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听从总指挥的安排和指令。

(4)发生事故后,发现人员要首先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向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警,严禁单独盲目施救,施救人员应保证在3人以上。如事故形势严重,须等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5)事故发生后,各应急救援专业队负责人应按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立即集结本队人员,携带应急救援装置,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展开救援。

(6)事故发生后,公司各重要岗位的人员,应采取正确紧急措施,确保各装置安全,避免其它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 (7)参加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不可盲目施救,应首先分析事故形势,明确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风险程度,按可能发生的最严重的后果考虑,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和全面防护措施后,再展开救援。

(8)施救人员在实施事故处置和救援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可能引发更加严重的事故或可能危及施救人员生命安全时,要及时采取措施,紧急避险,撤离危险区域,防止更大的伤亡。 4。7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 具体的应急处置和恢复措施按各专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5、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五、哪些企业需要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综合预案

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搞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将可能发生的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根据《安全生产法》要求,特制订检修一区事故救援预案,具体措施如下:

一、组织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

1. 组织领导:组长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成 员:职能人员

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措施):

1. 发生一般火警、火灾事故、设备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当班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领导,逐级上报。火警火灾拨打119请求救援。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送医院治疗,但不管是哪类事故,抢险救护时都要先切断电源或采取防护措施后再组织救护,防止事态扩大。

2.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迅速向组长汇报。岗位人员拨打“119”救援电话请求救援后,首先组织自救,使用现场的灭火器进行灭火。根据着火部位、性质也可用现场备用的防火沙、土、水进行灭火,电气火灾要用干粉灭火器、变压器、油罐等用水冷却时,人要远离,严防爆炸伤人,待消防专业人员赶到后,在专业人员指挥下配合灭火。

3.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发现人员要立即向安全专管员、逐级上报后,还要通知120抢救小组,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若伤者属擦伤、碰伤、压伤等要及时用消炎止痛药物擦洗患处,若出血严重,要用干净布料进行包扎止血。若伤者发生骨折要保持静坐或静卧。若发生严重烧伤、烫伤,要立即用冷水冲洗30分钟以上。若伤者已昏迷、休克,要立即抬至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人工呼吸或按摩心脏,待医生到达后立即送医院抢救。

4.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要立即报告,同时停止设备运转,处理事故时,要有专人监护,严格执行检修程序和停送电确认制度,防止打乱仗,冒险作业。

5. 发生爆炸事故,要立即关闭爆炸源,若有人员伤亡,按人员伤亡预案救援。

6. 发生各类事故都要保护好现场,待事故调查分析。

第二章专项应急预案

1 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立企业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孙秀义 安全专管员:翟树林 成员:王永波、赵树文、翟生、韩立光、刘俊华

2 企业突发安全事故种类

企业突发安全事故含重大火灾安全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工程

设危房安全事故、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

外来暴力侵害事故、食物中毒安全事故、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安

事故造成1 人死亡、集体损伤3人以上的,属重大安全事故。

3 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1、报告制度实行企业一把手负责制

2、企业发生或接到突发安全事故后,必须在5~10分钟内向组长

告,并及时向公安、交警、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

业本着“先控制、后处理、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员工离开危险区域,保卫好企业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对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纪律处分或视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4 具体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重大火灾安全事故1. 发生重大火灾安全事故,企业应指挥员工紧急集合疏散,迅速将事故信息报组长、消防大队

2.企业组织员工按顺序疏散,及时将员工带至远离火源的安全地段。3. 组织员工参与救火,利用一切救火设备救火,及时报打119、120请求援助。4. 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1. 严禁超速行驶和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指挥员工紧急集合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将事故报组长、交警大队、保险公司。

2. 企业要迅速抢救受伤员工,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员工送至救治,及时报打110、119、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3. 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第三章应急处置方案

为了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实处,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目的: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是快速、有序、高效地控制紧急事件的处置,将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2现场应急救援小组职责:

负责事故现场应急的指挥工作,进行应急任务分配和人员调度,有效利用各种应急资源,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对事故现场的应急行动。

3事故报告程序:

生产现场发生重大事故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抢救,事故岗位人员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报告,向组长汇报。

1、生产现场发生重大事故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同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应急救援机构,如发生人员伤亡或火警等,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分别第一时间直接打电话报120急救中心和119报火警救助。

2、现场应急救援小组成员立即组织人员展开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力求将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注意安排做好保护好事故现场。

3、现场应急救援小组成员负责指挥调动企业的一切所需的应急救援排险物资和人员参与抢救救援,确保救援工作在统一指挥下有序地进行。

4、现场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协助企业和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调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在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5、不得随意拖延和瞒报,切实防止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

6、应急救援小组做好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的调查,企业办做好伤员医疗及善后工作处理,事故单位抓紧做好恢复生产工作。

7、根据生产现场的特点,特确定以下为可能引发生产事故的类别:

1. 灼伤;

2. 高处坠落:包括从行车、架子、卸料平台、屋顶坠落以及从平地坠落地坑等;

3. 触电:包括雷击伤害;

4. 物体打击:指落物等碰伤伤害;

5. 火灾爆炸;

6. 中毒、中暑;

7. 车辆伤害;

8. 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等。

8、应急准备中应遵循的原则:

1. 工作前应制定好防止发生事故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可能发生事故现场应配备的器材;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对策及信息传递。

2.加强业务学习和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对应急场所工作人员应进行岗位教育和防火、灭火知识的培训。

3. 根据作业场所、储存、运输物品的数量、品种的不同,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应急器材。应急器材要定时检查,做好标识、防止失效,检查要有检查记录。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要规定:第

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修订后需要上报。

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1.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2.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统计。

3.死亡和失踪: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失踪30天后,按死亡进行统计。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做伤亡事故统计。

5.甲企业职工参加乙企业生产并由乙企业负责指挥,发生伤亡事故,由乙企业统计报告,并通知甲企业。

6.两个以上企业交叉作业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主要责任企业统计报告;责任对等,分别进行统计。

7.跨地区施工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告,抄送施工单位注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8.总承包工程的企业和分承包工程的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时,分承包单位凡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由分承包单位统计报告;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由总承包单位统计报告;凡是没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在经济上是否独立核算,都由总承包单位统计报告。

9.企业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伤亡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伤亡的非本企业人员填在“非本企业人员”栏内。

10.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抢险救灾时发生伤亡事故,不属本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范围。

11.企业职工在国外承包工程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不做统计报告。

12.企业租赁及借用的各种运输车辆,包括司机或另聘司机,执行该企业的生产任务,发生伤亡事故应按本企业职工统计报告。

13.企业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工程发生伤亡事故,应由发包企业按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并统计在“非本企业人员”栏。

14.企业职工在企业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如:游泳,射猎、钓鱼、抓鸟等,而发生的伤亡事故,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5.企业职工乘坐本企业车辆参加企业安排的集体活动,如旅游、文娱体育活动等,发生职工伤亡的,均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6.停薪留职职工和已离退休的人员,又被原企业或外企业聘用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到哪个企业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就由哪个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7.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以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发生伤亡事故,无论伤及本企业职工还是雇用的外单位人员,均由本企业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8.借调外单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其工资由哪个企业支付,借调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如何,均由借人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并统计在“本企业人员”栏。

19.职工在病假、事假或公休假期间自行到外企业工作发生伤亡事故时,到哪个企业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就由哪个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20.违反劳动纪律,在劳动过程中或在企业范围内发生伤亡事故,不论职工是否违反劳动纪律或制度,都应统计报告。

21.劳改系统生产单位的职工或刑满就业、劳教期满企业留用的人员及正在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均应统计报告。

22.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23.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由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企业统计报告。

24.报表中“非本企业人员”的范围包括代训工、实习生、参加本企业生产的学生、现役军人,到企业进行参观、检查工作或进行其它公务的人员,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由于事故造成伤亡的居民、行人等。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口诀?

员工日常基本行为

岗前穿戴防护品,损坏失效勿使用,切忌违规错使用。

服从规定和指挥,危险区域勿擅闯,切忌违章乱作为。

了解作业和要求,检查环境无隐患,切忌措施不落实。

抽烟喝酒不上岗,串岗打逗要避免,切忌违反任意为。

坐靠栏杆要不得,上下楼梯扶栏杆,切忌逞能乱翻越。

岗位风险要辨识,应急措施认真学,切忌灾前慌手脚。

逃生路线要掌握,初起火灾会扑救,切忌自救逃无路。

逃生工具配备好,浓烟捂鼻匍匐行,切忌慌张无法用。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应该是,

1,看是否有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是否及时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大致情况。

2,看是否及时抢救伤员,并迅速转移到安全区域。

3,看是否及时停止设备运转,保护现场,禁止外人进入,防也次生事故发生。

4,看是否及时向上级报告,是否报警,是否拨打急救电话。

5,看是否及时组织人员抢险,无关人员及时撤离。

6,看是否安排专人到门外路口等处引导救援车辆顺利到达。

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为几部?

1.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3.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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