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压力管道是指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范的压力管道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及辅助管道和安全保护装置与附属设施,不包括压力管道中的燃气、热力等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 工业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活动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安全要求
第四条 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压力管道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并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本规定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责任制和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专门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三)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使用的压力管道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时,应当坚持安全生产“三同时”原则,应当选用依法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负责设计和施工;选用的工业压力管道元件为依法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制造的合格产品。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压力管道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应当拒绝验收。
(五)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六)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工业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七)到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八)制订工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按时向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根据要求适时安排在线检验,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
(九)对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业压力管道事故,保护事故现场,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业压力管道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向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并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对工业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工业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六条 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一)在用工业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检修时,其检修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批准。(二)在用工业压力管道需要进行改造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告知,并报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三)按期申请定期检验,并且保证安全状况等级达到符合工业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七条 从事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操作、维修、焊接等作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工业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对其制造的工业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的工业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方可在批准范围内从事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活动。
第九条 从事工业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检验检测资格。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制,对每一个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都要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人和政府监管责任人。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负责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元件制造、安装与改造施工和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负责许可发证的部门同时对安全生产监管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工业压力管道的相关法规、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预防性安全检查的重点和方式,对工业压力管道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督促抓好整改。
发现已经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许可条件,要依法令其停产整顿,经过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
第十三条 负责接受工业压力管道安装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开展现场安全监察。
第十四条 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工业压力管道的建设工程进行“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时,应当查验相关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单位的资质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取得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资格,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违法从事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检验检测活动的,政府有关部门应严格依法查处,并监督有关单位切实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二、长输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压力管道是指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范的压力管道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及辅助管道和安全保护装置与附属设施,不包括压力管道中的燃气、热力等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 工业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活动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安全要求
第四条 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压力管道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并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本规定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责任制和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专门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三)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使用的压力管道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时,应当坚持安全生产“三同时”原则,应当选用依法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负责设计和施工;选用的工业压力管道元件为依法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制造的合格产品。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压力管道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应当拒绝验收。
(五)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六)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工业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七)到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八)制订工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按时向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根据要求适时安排在线检验,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
(九)对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业压力管道事故,保护事故现场,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业压力管道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向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并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对工业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工业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六条 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一)在用工业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检修时,其检修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批准。(二)在用工业压力管道需要进行改造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告知,并报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三)按期申请定期检验,并且保证安全状况等级达到符合工业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七条 从事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操作、维修、焊接等作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工业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对其制造的工业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的工业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方可在批准范围内从事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活动。
第九条 从事工业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检验检测资格。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制,对每一个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都要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人和政府监管责任人。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负责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元件制造、安装与改造施工和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负责许可发证的部门同时对安全生产监管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工业压力管道的相关法规、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预防性安全检查的重点和方式,对工业压力管道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督促抓好整改。
发现已经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许可条件,要依法令其停产整顿,经过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
第十三条 负责接受工业压力管道安装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开展现场安全监察。
第十四条 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工业压力管道的建设工程进行“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时,应当查验相关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单位的资质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取得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资格,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违法从事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检验检测活动的,政府有关部门应严格依法查处,并监督有关单位切实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湖北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的供应和安全,维护燃气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的开采、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沼气的管理以及国家规定不属于燃气管理的事项,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环保的原则。
四、油气储存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油气供应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是2019年06月26日实施的一项行业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成品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航天、军事、船舶领域的油气供应企业的安全管理。
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供应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目标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投入、教育培训、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作业安全管理、隐患及风险管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与事故管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内容。
五、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六、铁塔安全管理规定?
1、核对所登杆塔线路名称、杆号、分色标志;
2、上杆前应检查杆根是否牢固,新立杆基未牢固以前,严禁攀登;遇有冲刷、起土、上拔的电杆,应先培土加固,或打临时拉绳后再行登杆。凡松动导、拉线的电杆,应先检查杆根,并拉好临时拉线后,再行上杆;
3、上杆前应先检查登杆工具,如脚扣、升降板、安全带、梯子等是否完整牢靠;
4、攀登铁塔爬梯时,应先检查爬梯是否牢固;
5、在杆塔上工作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系在电杆及牢固的构件上,应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系安全带后,必须检查扣环是否扣牢。杆上作业转位时,不得失去安全带保护;
6、使用梯子时,要有人扶持或绑牢;
7、上横担时,应检查横担腐朽、锈蚀情况,检查时安全带应系在主杆上;
8、现场人员应戴安全帽。杆上人员应防止掉东西,使用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不得乱扔,杆下应防止行人逗留。
七、ups安全管理规定?
一、UPS电源应实行专人管理。
二、UPS电源是保证机房内计算机设备及其他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的重要设备,除管理员外,未经许可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触动控制面板和开、关机。
三、管理员要每天检查UPS电源的运行情况,市电停电时,要随时监控UPS电源放电情况。
四、管理员要了解UPS电源的工作原理,正确区分使用UPS电源供电插座和市电供电插座,UPS电源供电插座不得使用电动工具。
五、定期对UPS电源充放电,每月记录电池电压,当市电不停时,应每3个月对UPS电源的电池组进行一次维护性放电。
六、管理员要与UPS电源设备供应商的维护人员保持联系,出现故障能及时联系排除。
七、管理员有责任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帮助指导以及应急处理措施,以便其他岗位(特别是值班岗位)能够有效地检查、监控和及时处理UPS电源异常情况。
八、机房工作人员发现UPS电源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管理员,并采取适当应急处理措施。
八、出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
1 目的
为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把安全事故控制在不发生或者发生在公司拟定的指标之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体员工。
3 安全管理制度
3.1 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以确保单位财产及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
3.2 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定期为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演习,使各项安全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3.3 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警惕.
3.4 各部门下班、放假期间加强巡查工作,关好门、窗、橱、柜,并关闭所有电器电源,消除安全隐患。
十、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
关于油气输送管道的完整性管理规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数据采集与整合:是指收集和整合与管道完整性相关的各类数据,包括管道设计、建设、运行、检测、维修等数据,以及环境、社会、法律等数据,为后续的风险评价和完整性评价提供基础。
高后果区识别:是指根据管道失效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影响等后果,将管道沿线划分为不同等级的高后果区,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风险评价:是指根据数据采集与整合的结果,分析和评估管道失效的可能性和后果,确定管道的风险水平,并确定风险接受标准和风险优先级。
完整性评价:是指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对管道的结构完整性、功能完整性和操作完整性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管道是否满足安全运行的要求,并提出风险消减和维修维护的建议。
风险消减与维修维护:是指根据完整性评价的结果,制定并实施针对管道存在的缺陷和隐患的风险消减措施和维修维护计划,以保证管道的安全运行。
效能评价:是指对完整性管理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技术、工具等进行评价,以验证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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