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专职安全员在哪报考?
转眼间到了2022年的最后一个月,最近有很多人咨询12月的北京安全员证怎么考?什么时候考?北京安全员abc证的考试差不多,考试时间段是一样的,具体每个人的考试情况,就要根据准考证而定了。接下来,跟小编一起看看,北京安全员abc证的12月考试安排吧。
北京安全员abc证原计划12月的考试时间是12月12日至12月16日。后来10月份的考试延期到11月份考试,原定的11月份考试取消,同时,12月份的考试时间则变成了12月19日至12月23日。但是,目前12月份的安全员考试取消了。
其实,在12月份的考试取消之前,11月的考试也并未举行。在前不久,也就是11月中旬的时候,北京住建委就发布了《关于推迟举行2022年11月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原定于2022年11月21日至25日举行的“安管人员”考核进行了推迟。
近期,北京住建委又发布了通知,暂停组织2022年第四季度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也就是12月份的安全员ABC证考试进行了停考。
虽然北京安全员abc证第四季度的考试,也就是12月的考试暂停了,但是,并不是不考了,之后还是会进行考试的。各位报考了12月考试的考生,千万不要因为考试的暂停就不进行备考,放弃了考试,以防下来考试通知时,措手不及。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以上信息仅供大家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以上就是2022年北京安全员证12月考试时间!北京安全员abc证12月考试暂停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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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职安全员工作怎么那么难找?
专职安全员工作难找?兄弟我怀疑你是想在家附近找所以难找吧。
本人从事了毛10年土建专职安全管理工作,从就业前景来说,安全员绝对是抢手职业。一方面是因为大环境对安全管理工作要求越来越严格,各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用越来越多,从而对安全员的专业性要求越来越高,这导致合格安全员的数量普遍不足,缺口就此形成。
另一方面,相关行业工作环境较差,工作强度高,常年不着家,休息日更是无从谈起。而且新手安全员或实习安全员工资普遍不高,涨薪通常要两三年以后,所以新手换工作的概率很高,新鲜血液得不到补充,而城市建设的步伐在加快,对专职安全员的需求在变大,缺口就慢慢扩大了。
最后给刚入行,想在安全员这个职业有所发展的同行一些建议:
1、有师傅带的,认真努力学,不用跟到工程结束,跟个半年到一年,了解基本知识和技巧后就马上跳槽,自己独立负责一个工程,从头做到尾,成长速度要比跟在师傅屁股后面快的多。
2、眼前的工资低,不要紧,等一个工程干完,下一个工程,就是你提条件的时候,我刚入行才2500一个月,现在已经是拿年薪了。这个行业干的时间越久越吃香,不存在中年职业危机。
3、尽量往一线次一线城市去,这些城市安全管理更加严格,严格意味着压力,有压力才有学习进步的动力。而且大城市学习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机会更多,对职业发展有很大帮助。
4、说好听点,安全员肩上扛着各位工人兄弟一家的平安幸福;说难听点,安全员肩上扛着“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这口大锅,工作丝毫马虎不得,平时该留的后手,该留的证据,都要留好,自我保护意识一定要强。
文末祝各位同行兄弟都能平平安安干到退休,哈哈哈。
三、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
1 目的
为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把安全事故控制在不发生或者发生在公司拟定的指标之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体员工。
3 安全管理制度
3.1 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以确保单位财产及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
3.2 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定期为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演习,使各项安全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3.3 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警惕.
3.4 各部门下班、放假期间加强巡查工作,关好门、窗、橱、柜,并关闭所有电器电源,消除安全隐患。
四、谁考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
培训机构老师上课会给你考试范围的,内容比较简单,只要熟记都是没有问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事故案例分析这些内容。
五、司法鉴定收费有什么管理规定?
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些规定如下:
一、法医类类别
序号、收费项目、单位、基准价(元)、备注
(一)、法医病理鉴定
1、早期尸表检验、具、500、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晚期尸表检验、具、1000、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3、早期尸体解剖、具、2500、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4、晚期尸体解剖、具、4000、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5、开棺验尸、具、6000、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6、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1000、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7、致伤(死)物认定、例、1000、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8、脏体硅藻检查、例、500
9、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500/1000、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
10、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3000
11、病理组织切片检查、张、70
12、特殊染色技术、张、100、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
13、电镜病理检查、标本、300、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
14、尸体x光检验、张、80
15、尸体cr检验、张、150
16、法医现场检查、例、1000、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
17、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例、1200
(二)、法医临床鉴定
18、损伤程度鉴定、例、300/700、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19、伤残程度评定、例、700、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20、伤病关系鉴定、例、1000、同上
21、诈病、诈伤鉴定、例、1500、同上
22、医疗纠纷鉴定、例、4300、同上
23、劳动能力鉴定、例、700、同上
24、活体年龄鉴定、例、800、同上
25、男性性功能评定、例、700、同上
26、听觉功能评定、例、700、同上
27、视觉功能评定、例、700、同上
28、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例、900、同上
29、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例、600、同上
30、后期医疗费评定、例、600、同上
31、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例、600、同上
32、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例、600、同上
33、治疗时限评定、例、600、同上
34、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例、800、同上
三)、法医物证鉴定
35、体液斑(精斑)的确证试验、样本、100
36、种属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00
37、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50
38、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50、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
39、白细胞血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800
40、血清蛋白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50、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
41、abo血型的dna检验、样本、500
42、常染色体dna检验、样本、800、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单亲亲子鉴定加1倍收费;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同时做性别检验不另收费用
43、y染色体dna检验、样本、1200、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
44、x染色体dna检验、样本、1200、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
45、线粒体dna检验、样本、1500
46、种属的dna检验、样本、1000
47、性别的dna检验、样本、500
48、动植物的dna检验、样本、2000、不含人类
49、其他法医dna鉴定、样本、300、其他未在试剂盒中包括的基因座;按每个检验的基因座计收
50、法医物证鉴定文证审查、例、500
(四)法医毒物鉴定
51、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样本、300
52、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样本、300
53、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样本·目、标物、1200、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4、毒物、毒品定性分析(体外)、样本·目、标物、800、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5、常见挥发性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1000、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6、常见有机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1000、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7、常见无机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1000、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8、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析、样本·目、标物、2100、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9、法医毒物鉴定文证审查、例、800
五)、法医人类学鉴定
60、颅像重合鉴定、例、1200
61、颅像面貌画像、例、1000
62、颅像面貌塑像、例、500
63、尸骨个体识别、例、1000
64、人类学骨龄鉴定、例、1000
65、法医人类学鉴定文证审查、例、500
(六)、法医精神病鉴定
66、精神状态鉴定、例、600、包括智能障碍评定、精神疾病医学诊断等
67、刑事能力评定、例、1500、包括责任能力、服刑能力、性自卫能力等
68、民事能力评定、例、1500、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等
69、诉讼能力评定、例、1000、包括受审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等
70、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例、2000、包括精神损失、精神伤残评定、精神伤病关系鉴定等
71、多导心理生理检测评定、例、2000
72、法医精神病鉴定文证审查、例、1000
注:“法医病理鉴定”中的(二)“法医临床鉴定”和(六)“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
二、物证类类别
序号、收费项目、单位、基准价(元)、备注
(一)、文书鉴定
1、笔迹鉴定、项、1000
2、印章印文鉴定、项、1000
3、印刷文件同一性、同源性鉴定、项、1200
4、文件制作方法鉴定、件、1200
5、印刷机具鉴定、件、1200
6、文书形成时间鉴定、项、2200
7、朱墨或文字时序鉴定、项、2200
8、变造文件鉴定、项、1200
9、污损文件鉴定、项、1200
10、证件、证书、票据真伪鉴定、件、1200
11、字迹压痕显现、件、1000
12、文书物质材料鉴定、项、1000
13、文书鉴定文证审查、例、800
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表左侧所例收费标准执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二)、痕迹鉴定
14、手印鉴定、枚、800、涉及财产案件,收费办法同上。、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15、足迹鉴定、枚、680、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16、工具痕迹鉴定、个、850、同上
17、弹头弹壳痕迹鉴定、枚、880、同上
18、枪支性能及致伤力鉴定、支、1000、同上
19、弹道分析鉴定、例、1000、同上
20、枪弹检验建档、支、200、同上
21、动物蹄迹痕迹鉴定、枚、780、同上
22、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件、630、同上
23、钥匙痕迹鉴定、件、640、同上
24、纺织品痕迹鉴定、件、650、同上
25、玻璃破碎痕迹鉴定、件、650、同上
26、牙齿痕迹鉴定、件、850、同上
27、唇纹痕迹鉴定、个、650、同上
28、皮肤纹痕迹鉴定、个、850、同上
29、耳廓痕迹鉴定、个、650、同上
30、车辆轮迹鉴定、个、850、同上
31、车辆痕迹鉴定、辆、1000、同上
32、机动车辆号码化学显现、组、380、同上
33、痕迹显现、件、400、同上
34、实物照片与实物同一鉴定、件、600、同上
35、物体爆破(裂)痕迹鉴定、件、1000、同上
36、常见炸药鉴定、项、1000、同上
37、导火索、导爆索鉴定、段、800、同上
38、火雷管、电雷管鉴定、段、1000、同上
39、制式手榴弹、手雷鉴定、项、800、同上
40、爆炸装置鉴定、项、2000、同上
41、痕迹鉴定文证审查、例、800
42、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成分检验(定性)、样本、460
43、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比对检验、组、1000
(三)、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
44、射击、爆炸残留物的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成分检验、样本、1200
45、傅立叶(显微)显微红外光、谱仪成分检验、样本、350
46、傅立叶(显微)显微红外光、谱仪成分比对检验、组、650
47、偏振光显微镜检验、样本、200
48、薄层色谱检验、样本、200
49、拉曼(激光)光谱仪检验、样本、400
50、(激光)等离子发射光谱仪/质谱仪成分检验、样本、700、超过5个元素的,每增加一个元素加收100元
51、(激光)等离子发射光谱仪/、质谱仪成分比对检验、元素、300、需定量检验,每元素加收50%
52、气相色谱/质谱仪检验、样本、400、需定量检验,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3、裂解-气相色谱/质谱仪检验、样本、350、同上
54、气相色谱检验、样本、300、同上
55、热差、热重仪检验、样本、300、同上
56、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验、样本、350、同上
57、x射线衍射仪检验、样本、400、同上
58、离子色谱或离子色谱/质谱仪检验、样本、350、同上
59、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文证审查、例、800
三、声像资料类类别
序号、收费项目、单位、基准价(元)、备注
(一)、电子数据鉴定
1、硬盘检验、gb、20、包括台式机硬盘、笔记本硬盘、移动硬盘
2、服务器检验、gb、30、包括磁盘阵例柜、网络硬盘等
3、cd及dvd光盘检测鉴定、片、200
4、u盘及存储卡检测鉴定、个、300、含sim卡
5、软盘检测鉴定、张、100
6、电子设备检验鉴定、个、600、包括录音笔、传真机、电子秤等同类电子设备
7、存储介质物理故障排除、部件、900、包括调换磁头、电机;更换pcb板;坏扇处理等
8、手机机身检验、个、900
9、注册表检验鉴定、个、1000
10、软件一致性检验鉴定、100个程、序行、120
11、软件功能检验、个、1500、按每个检验的软件收费
12、文件一致性检验鉴定、对、800
13、数据库数据恢复、个、3500
14、数据库一致性检验鉴定、对、4200
15、其他电子数据检验鉴定、mb、5、包括网络数据包等
16、密码破解、个、1500
17、现场数据获取、gb、8
18、网络数据获取、接入小时、260
19、光盘朔源检验、片、600
20、光盘刻录机检验、片、800
21、电子物证鉴定文证复审、例、1200
(二)、声像资料鉴定
22、录音资料中话者同一认定、人、2200
23、录音资料辨识、件、1200、按每20分钟计收
24、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件、2000、按每20分钟计收
25、录音资料的降噪处理、件、1800、按每20分钟计收
26、语音分析检验、件、800、按每20分钟计收
27、录音器材检验、件、600
28、录像资料同一性认定、件、2200
29、录像资料辨识、件、900
30、录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件、1500、按每20分钟计收
31、录像资料的模糊图像处理、件、1800
32、图片资料同一性认定、件、1800
33、图片资料辨识、件、800
34、图片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件、1500
35、图片资料的模糊图像处理、件、1000
36、人像鉴定、件、800
37、特种光学技术检验、件、500
38、多(超)光谱检验、件、800
39、计算机人像组合、件、500
40、手工模拟画像、件、800
41、手工雕塑复原头像、件、2000
42、计算机模拟复原头像、件、1000
43、声像资料鉴定文证复审、件、1200
六、最新招标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2021年4月30日,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进行了修订。
87号令到底做了哪些修订?我们一起来看看。
1.从源头上规范招标方式的适用范围,防止需求不清的采购项目滥用招标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概念和规则,从上位法的源头确立了依照数额标准划分招标与非招标的界限。这一规则在87号令中得到了具体的贯彻。
修订稿第四条在不突破现行上位法的前提下,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不能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细化方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采购。其目的在于强调对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项目,才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对于不能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细化方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则引导采购人依法采用谈判、磋商等非招标方式采购。
在2020年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不再强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这一概念,明确了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采购需求完整、明确,能够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采购时间能够满足采购人需要的采购项目,这就从源头上规范了招标的范围,防止需求不清的项目滥用招标方式。
2.进一步明确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更具可操作性
邀请招标作为一种有限竞争的采购方式,可以弥补公开招标程序环节多、采购周期长、费用较高等缺陷。此前,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只能局限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下:(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实践中缺乏操作性,采购人不易把握,不会用、不敢用,这使得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基本上等于虚设。
修订稿第五条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邀请招标的两种具体适用情形:(一)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技术等限制,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审查大量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需要较长时间或者需要的费用占采购预算的比例过大的。
其中的“基础设施”限制可以参照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主要是指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和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条件限制。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3.邀请招标邀请供应商的方式做了调整
87号令第十四条确定了邀请招标方式供应商邀请方式三种方式:(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三)采购人书面推荐。其中(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目前没有落实,不存在操作性,而(三)采购人书面推荐因为存在廉政风险,采购人因为担心触雷,很少采用,这也是邀请招标几乎被弃用的重要原因。
修订稿第十七条对邀请招标供应商邀请方式做出了修订: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技术等限制,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可以直接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对于审查大量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需要较长时间或者需要的费用占采购预算的比例过大的,采购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或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
修订稿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供应商机会公平,防范廉洁风险。让采购人可以更好地根据具体适用情形“会用”“敢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4.为更好地落实政策功能,新增加“支持创新”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财政政策工具,采购规模巨大,在为供应商带来大笔订单的同时,还为企业创新发展筑牢资金基础。
去年发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将“支持创新”纳入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之中,并提出了首购订购、预留采购份额、制定采购需求标准、评审优惠、优先采购、鼓励分包等执行措施,在政策设计上对“支持创新”给予了“绿色通道”。
此次修订稿第六条新增加“支持创新”的要求也在理所当然之中。
5.政策功能方面,把“节约能源”改为“绿色发展”,内涵更丰富
“节约能源”即节能。就概念和内涵来看,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从内容、形式到评价指标均不一样。“节能”是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这一单项要求即可,而“绿色”则涉及六大方面,涵盖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室内环境和物业管理。显然,“绿色”的范畴包含了“节能”,“节能”建筑不一定是绿色建筑,但达到星级的绿色建筑肯定是节能建筑。
因此,修订稿第六条把“节约能源”改为“绿色发展”,内涵更为丰富。
6.提出电子招投标,填补电子化采购的制度空白
2017年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提出: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大力发展电子化采购,建设“全国一张网”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透明度。但是,怎样确立电子采购各方法律地位和交易规则,却迟迟未见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出台。
此次的修订稿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这显然是贯彻“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要求、适应电子化采购趋势应时之举。
7.要求电子招投标平台必须安全、可靠
修订稿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具备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确保所记录的信息客观、完整和可追溯。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电子政务重要组成部分,交易数据容易成为互联网非法攻击目标。目前,全国各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运营主体繁多,互不兼容。
潜在投标人保密、评标委员会保密、投标文件防窃取与防篡改、开标防解密失败、评标防泄密和评标结果防篡改等重点安全风险应当引起重视。
8.招投标流程中增加了与电子招投标有关的规定
修订稿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等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开标等环节,增加了电子招投标的相关规定。
如第二十二条增加了“投标文件加密要求”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增加了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加密后传递到招标文件要求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送达方式及加密情况的记录等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电子开标的,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上公开进行。招标文件规定需要投标人在线解密投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在线解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招标文件也可以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9.禁止向供应商收取电子招投标系统及相关软件和工具费用
修订稿第九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相关软件和工具应当免费供供应商使用,并支持和满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要求。
目前,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部分省份,以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运营的平台共存发展的方式,实现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但是,对于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属于电子商务服务还是电子政务服务、交易平台能不能收费运营、收费的依据是什么,此前的认知尚处于模糊地带或存在分歧。
目前大多数省份的明确平台可以向供应商收费,相关服务内容和费用具体事宜由平台运营方和使用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此也带来交易成本的升高。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防止有关方面向供应商转嫁费用,修订稿禁止向供应商收取电子招投标系统及相关软件和工具费用。
10.增设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建设和运营机构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参加人增加到六方
修订稿第八十八条增设了“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建设和运营机构的法律责任”。据此,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建设和运营机构第一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政府采购参加人由过去的“五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评审专家、供应商)增加为“六方”。
该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及相关软件和工具的开发建设、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出现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问题的;(二)不依法记录保存信息的;(三)不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要求的;(四)向供应商收取费用的。
11.明确了采购人在采购需求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
修订稿第十一条新增规定了“采购需求”的定义(“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等要求。”)及采购人“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主体责任。
财政部《的说明》称:修订稿遵循国际通行的“需求明确基础上竞争报价”“符合需求情况下低价中标”的公平竞争原则,建立采购需求、采购方式、评审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对评审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旨在重构我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评审制度,有效破解招投标实践中的顽疾。
12.增加了“采购意向公开”的规定
为了增强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强与《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相衔接,修订稿第十三条规定了招标项目采购意向公开要求,便于供应商及早了解市场信息,做好充足的投标准备。
13.细化了投标人资格条件,明确资格条件设置要求
修订稿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资格要求应当与采购项目合同履行直接相关,并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同时还列举了五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具体内容,便于供应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减少供应商交易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14.规定了把业绩设置为资格条件的禁止情形
修订稿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长期运营服务项目外,不得将业绩作为资格要求。业绩要求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自身特点、规模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得限定为特定区域或者特定采购人的业绩资格要求,资格性的业绩要求一般不超过2个。
15.细化并列举了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四种情形
结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修订稿第十五条细化列举了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四种情形:
(一)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或者投标人的累计业绩规模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二)除进口货物外,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三)将投标人的注册地、纳税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或成立年限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的“纳税地”虽然属于新提法,但也是过去制度应然的要求。2019年11月,国务院曾通报处理:某地曾下发文件规定,在当地的招标项目中,近3年在当地税务机关累计纳税达一定规模得2分。
“投标人的累计业绩规模”被禁止列入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但这一表述似乎与此前禁止设置的“固定金额的合同业绩”有所不同。
16.完善“资格审查”的相关规定,明确公开招标应当采取资格后审
修订稿第十六条将资格审查明确划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同时对标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要求,明确公开招标应当采取资格后审。
17.增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补全资格预审的相关规定
修订稿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的,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这一规定是现行87号令中没有的。
18.供应商资格预审未通过,须告知其原因
修订稿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供应商资格审查透明度。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或者评标结果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保障供应商知情权,便于供应商监督。
19.增加“资格审查报告”的相关规定
修订稿第二十七条规定:资格审查应当形成审查报告,由审查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资格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刊登的媒体;(二)开标记录或者资格预审申请人名单;(三)资格审查情况,包括投标人或者申请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资格审查报告”的规定完善了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使资格审查形成管理闭环。
20.明确了招标文件的竞争性标准
判断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一直是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修订稿第二十二条将至少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确立为招标文件是否具有竞争性的判定标准,旨在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保障招标文件不存在歧视性、供应商依法维权以及有关部门后续处理质疑投诉提供可衡量、可判断的操作标准,保障公平竞争,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不可否认,对于这一变化,业界存在不同看法。
21.完善了“投标有效期”对采购人的规定
87号令关于“投标有效期”只规定了对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责任(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却没有规定“投标有效期”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约束。修订稿第二十九条新增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中标通知”的规定,增加了“投标有效期”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约束。
但是,该条并没有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超过“投标有效期”发出中标通知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22.引入“等标期”概念,要求采购人合理设定等标期
修订稿第二十五条引入“等标期”概念及设置规则。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和供应商准备投标的实际需要,合理设定等标期。为兼顾采购效率与公平竞争要求,在等标期设置上,制度导向应该是“该长的更长、该短的更短”。但因受制于上位法,修订稿仅对应当延长等标期的情形作了规定,对于可以缩短等标期的情形,则要等《政府采购法》修订后才能明确。
第二十五条还规定,技术复杂或者需要投标人制作复杂样品等项目,应当适当延长等标期。
23.完善了对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相关规定
修订稿第三十三条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涉及“改变采购标的或者资格条件”时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澄清或者修改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确需改变采购标的或者资格条件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结束公告,修改后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24.完善了终止招标后的操作规则
修订稿第三十五条规定:终止招标的项目在同一预算年度内不得再次招标。目的是为了防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随意甚至恶意终止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活动的严肃性。
25.进一步简化了相同品牌的操作规则
现行87号令关于相同品牌多个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处理规定过于繁琐,实践中不易理解和操作。修订稿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进一步优化多个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处理规定,明确了操作规则,即无论是最低评标价法还是综合评分法,在相同品牌投标人之间先“PK”,然后择其优胜者,即:最低评标价法报价最低的、综合评分法得分最高的,再与其他不同品牌的投标人“PK”,最后决出中标候选人。
26.调整了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投标人的认定标准:取消“核心产品”概念
修订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非单一产品项目的相同品牌投标人认定也进行了调整,改为:多个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价格均超过其投标总价50%的就按照相同品牌的操作规则处理,即按照一个投标人计算。现行87号令则要求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照一个投标人计算。
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多个核心产品的情况,怎么理解“相同”(是一个相同还是所有的都相同)存在分歧,修订稿在简化表述的同时,提高了可操作性,解决了实际操作中的困惑。
27.增加了一个“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修订稿第六十条在现行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六种视为“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三)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同时,还补充规定:出现“视为串通投标”情形的,评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也就是说:一旦出现“视为串通投标”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这是强制性规定,不可以为了息事宁人、借口优化“营商环境”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消极处理办法。
28.要求开标时增加主要投标产品品牌规格型号的公开
修改稿第四十七条在现行87号令开标时仅要求公开投标人名称和报价的基础上,要求增加公开主要投标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交付或者服务期限等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开标的信息公开度,方便各方监督,减少暗箱操作。
29.删除开标时拆封或者解密投标文件、唱标主体“采购或采购代理机构”
修改稿第四十七条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有无被提前开启或者解密的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或者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主要投标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交付或者服务期限等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87号令规定的拆封投标文件和唱标的主体“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被删除,其原因不明。如果不是单纯为了精简文字,这样的删除会引起误会。
30.综合评分法的,引入双信封开评标制度
修订稿第四十八条借鉴世界银行采购规则等国际经验,对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引入双信封开评标的做法。对投标文件不包含报价的部分与报价部分采取双信封开标和评标,在资格审查和技术、商务评审结束后,对技术得分达到招标文件规定合格分或者规定名次以上的投标人,再对其报价部分进行开标,然后确定评审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目的是在“保质”基础上再竞争价格,引导投标人良性竞争,实现“优质优价”采购。
31.新增:投标截止时,投标人不足3家的,投标文件应当原封返还
修订稿第五十条新增规定:“投标截止时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返还投标人。”实践中,一些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效率,在开标现场和投标人集体协商将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转为该项目重新招标适用。这样做极易造成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
32.强化对失信投标人的惩戒管理
修订稿第五十条规定:投标人撤销投标以及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新的采购活动。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对投标人失信行为的惩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高招标效率。
33.强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职权
修订稿第五十条在87号令的基础上,增补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负责组织评标工作时担负的另一项重要职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且列在了第(一)项的位置。其目的在于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采购人在评标中的话语权。
34.删除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的规定
修订稿第五十一条规定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的职责,并删除了现行87号令“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扩大采购人评审决策的自主权,这也将成为未来其他采购方式评审机构设置的“标配”。
35.新增:采购人必须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修订稿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应当”强调是:采购人必须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现行87号令第四十七条则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一般来说,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是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基本体现,但一些采购人由于担心被诟病“干扰专家独立评审”往往不愿主动履职,就以87号令第四十七条没有强制性规定为由不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36.放开了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的比例限制
修订稿第五十三条只定评了“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取消了现行87号令“评标委员会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限制,成员组成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确定。显然,这一规定突破了上位法。
37.最低评标价法,采购人可以自行评标
修订稿第五十三条还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组成。这一规定打破对评标客观性强的项目也必须通过专家评审走程序的局面。
38.明确了采购人代表的来源,且必须熟悉采购需求和法律法规
修订稿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代表应当是熟悉采购需求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是采购人委托的相关专业人员。而去年公布的《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则只规定:采购人的代表应当是熟悉采购需求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本位工作人员。推测两个修订稿在正式颁布时对采购人代表的规定会趋同。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倒逼采购人的采购经办人员走上“准职业化”的道路。据业内人士估计,实践中,大多数采购人代表不懂电子化评标系统,也不懂评标。经常听到采购代理机构说这样的话:“我见到的采购人代表都很客气,一进评标室就说,我什么都不清楚哈,领导派来的,几位评委多费心。”
因此,加强采购人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培训提升其专业化水平,已成共识。
39.允许采购人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修订稿第五十四条规定,评审专家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自行选择,或者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让采购人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其目的是为了增加采购人选择评审专家的自主权,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第五十四条还规定,评审专家选取方式和评标委员会中的评审专家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40.新增投标文件的“容错机制”,规范无效标的认定
修订稿第五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不得因投标文件字体、编排、格式等形式上的问题以及因疏忽造成的笔误等形式上的错误而认定投标无效。
其目的是为了减少“鸡蛋里挑骨头”式的无效投标认定和不必要的废标,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效率和公平公正性,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成本。
41.完善投标文件澄清制度,采购人负责组织涉及资格部分的澄清或更正
修订稿第六十一条对投标文件澄清制度做了完善,明确: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计算错误的内容,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涉及投标文件资格部分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涉及投标文件其他部分的,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现行87号令则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则只能由评标委员会书面提出。
42.完善报价表大小写不一致修正的相关规定
修订稿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在现行87号令“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中总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的基础上,完善了例外情形:大写金额有明显错误的,以小写金额为准。
43.报明显低价的,承诺中标后提供履约担保可继续参加评审
对于报价明显偏低的投标人,修订稿第六十三条明确:在评标环节给予投标人提出说明、证明的机会,投标人证明其能够诚信履约并承诺中标后提供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履约担保的,可以继续参加评审,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通过让异常低价投标人提供额外履约担保这样既符合商业惯例又具有实际约束力的措施,遏制投标人“低价抢标”的冲动,防止投标人扰乱竞争秩序,以及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影响采购质量。
44.明确最低评标价法适用范围:有公允市场标准、“够用就好”
修订稿第六十六条明确:要求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市场供应充足的办公设备与用品、后勤服务等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本次修订旨在完善评标规则,形成根据采购需求特点选择评标方法的制度导向,明确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有公允市场标准、“够用就好”的采购项目,综合评分法适用于强调性价比的项目。
财政部《的说明》称:完善评审机制是87号令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妖魔化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应用泛化、投标价格可比性差、评审主观性大,导致利益相关方操控招标的现象层出不穷,这是我国招投标实践中的最大痼疾。本次修订旨在重构我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评审制度,有效破解招投标实践中的顽疾。实践中的低价恶性竞争和质次价高等现象,主要原因是采购需求不清、不宜招标的项目“被招标”以及履约验收环节职责失守等,不能简单地让最低评标价法来“背这个锅”。
45.综合评分法,价格分权重应当为50%以上
修订稿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及其权重应当以实现性价比最优为目标进行设定,其中价格分的权重应当为50%以上。远高于现行的87号令“货物项目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不得低于10%”的价格分比重。《政府采购信息》公众号小编获悉,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强化价格竞争,凸现综合评分法“以实现性价比最优为目标”的特点。
46.评审因素必须是技术和商务要求中的可量化指标
修订稿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技术和商务评审因素应当是技术和商务要求中的量化指标。和87号令相比,本次修订严格评审因素设置要求,明确评审因素仅包括投标报价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要求,且技术和商务要求中能够客观量化的指标才可以作为评分项。
47.非量化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
修订稿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技术和商务要求中的非量化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非量化指标不得作为评分项,目的是通过评审因素的客观量化,增强评审规则的刚性约束,强化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客观量化要求等,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控制评标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杜绝综合评分法被滥用、评审主观性大,导致利益相关方操控招标等顽疾。
48.履约能力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修订稿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还规定,资格条件、履约能力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本次修订评审因素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只有客观量化的指标才可以作为评分项,非量化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因此,履约能力就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了。
49.删除“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
修定稿删除了现行87号令“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明确:评分项应当按照级次指标设置对应分值,量化指标有连续区间的,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50.新增双信封开标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规则
修订稿第六十九条规定,综合评分法,实行双信封开标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下列方式之一确定中标候选人:(一)对技术得分达到招标文件规定合格分以上的投标人,按技术、商务和价格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二)对技术得分达到招标文件规定名次以上、且不少于3家的投标人,按技术、商务和价格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51.完善了报价相同或得分相同确定排序的规则
修订稿第七十条在现行87号令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出现两个以上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采用综合评分法出现两个以上投标人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其排名顺序,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52.新增:评标报告应当包括符合性审查情况
修订稿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三)符合性审查情况,包括投标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这一规定对于87号令更为完善。
53.明确:评标报告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的优势或者弱点
修订稿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五)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特点、优势和其他投标文件的弱点、不足;……相对于87号令的规定更细化,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参与竞争供应商的尊重。
54.新增:资格审查错误的,由采购人纠正错误再组织重审
现行的87号令重新评审只有四种情形:(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资格审查错误”并没有类似重新评审的纠错机制。修订稿第七十四条则规定:资格审查错误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纠正资格审查错误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则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一)资格审查错误的,……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重新评审。
很明显,立法者把“资格审查错误”视为了重新评审的一种适用情形,只是把“评审”的含义外延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重新审查。
55.新增:符合性审查错误的,可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现行的87号令重新评审适用情形并不包括“符合性审查错误”。修订稿第七十四条则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二)符合性审查错误的;……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56.新增:客观评审因素评分错误的,可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现行的87号令重新评审的适用情形其中包括:(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肯定是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出错而导致的不一致,重新评审在法理之中。但还有一种情形:所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出错,怎么办?87号令对此未做规定。修订稿第七十四条则规定:(五)客观评审因素评分错误的;……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这就完善了87号令的不足。
57.规定:重新评审“不得改变其他已形成的评审意见”
修订稿第七十四条规定,纠正和重新评审只能纠正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错误及修改或者重新形成受该错误直接影响的评审意见,不得改变其他已形成的评审意见。纠正和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这样的规定,其目的是为防止滥用评标纠错机制随意改变评标结果,严格限定纠错机制只能纠正规定的评审错误以及受错误直接影响的评审意见,不得改变其他已形成的评审意见。
58.新增: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原因
现行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可以看到:对于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该不该发评标结果通知书?87号令并没有规定。
修订稿第七十七条第四款则明确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评标结果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原因,
……由此可见,对于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应当发出评标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其未通过原因。这显然是对87号令“漏洞”的完善。
59.新增:对参与评分的未中标人,应当告知其未中标的具体原因
现行87号令只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修订稿第七十七条第四款则更进一步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其他参与评分的未中标人,应当告知其本人的评审得分、排序及未中标的具体原因。这显然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开透明,也有利于帮助未中标人查漏补缺、弥补不足。
60.删除:验收“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条款
现行的87号令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修订稿删除了类似条款,更强调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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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闻视频直播在管理方面,有没有比较细化的管理规定?
主播平台双资质啊。。
八、写了一个管理规定,这算是进步吗?
当然算是进步。有了管理规定就有了工作开展的准则,这个就是“有法可依”。当然,仅做到这一步还不够,还要注重管理规定的执行,如果有了规定不执行,那么规定就是一纸空文;与此同时,根据执行情况来反推管理规定的完善、持续改进。
九、薪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创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外我们需要去开拓市场,对内我们需要稳定、团结、互帮互助,创建一个有文化、有规矩的氛围,才能在创业路上走得更远更好!
此后,我会把我搜集整理的最适合创业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分享出来,如果您刚好在创业或者准备创业,请关注 @木青松 ,以便及时收到更新!
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是《薪酬管理制度范本.》通用范本,大家根据自己的公司情况,复制修改一下就可以直接使用,希望对您有用!
1、目 的
规范公司薪酬管理,建立公正合理的薪酬管理体系,调动全体员工工作积极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薪酬标准的确定。
3、薪酬设计原则
3.1 业绩导向原则
本制度为确定员工薪酬的直接依据。员工最低工资的保障和业绩考核的结果相结合,以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3.2 以岗定责,以责定权,权责对等,责利一致
薪酬向为公司持续创造价值的员工倾斜,对员工所创造的业绩予以合理的回报。
3.3 可持续发展原则
薪酬要根据物价指数、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本行业特点、本地区的工资水平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与公司的发展战略相适应,与公司的整体效益的提高相适应。
3.4 保障基本收入,实行动态激励
4、薪酬结构
本公司员工薪酬由以下部分构成,员工因不同情况可享受其中的部分或全部。
◆ 工 资=固定工资(含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绩效工资+津贴
◆ 津 贴=工龄津贴+伙食津贴+通讯津贴+特殊岗位津贴
4.1.1 固定工资
每个月固定发放给员工,不参与绩效考核的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固定工资在工资中所占比例根据绩效考核需要而确定。
4.1.2 绩效工资
与员工为公司所创造的价值相关,是对员工完成业务目标而进行的奖励,与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与利润相关,同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密切相关,可以是销售佣金、项目提成等。计算公式如下:
员工实际绩效工资=员工绩效工资标准×部门绩效考核系数×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4.2 津 贴
津贴是对员工的工作经验、劳动贡献等的积累所给予的补偿。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福利津贴项目及享受标准进行调整。津贴包括:
4.2.1 工龄津贴
公司根据员工为公司服务年限的长短给予的津贴。以员工在为公司的服务年限作为工龄津贴计算依据,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 元,工龄最早期限从 年 月 日开始计算,工龄工资月度最高 元,即最高计工龄 年。 年1月1日后入职的员工从入职日起计算(包括员工无论基于何种理由,离开公司后又回来的,工龄从新入职日起计算)。
4.2.2伙食津贴
公司按工作餐标准,为全体员工给予的津贴,伙食津贴的享受人员及标准见《福利津贴表》
4.2.3特殊岗位津贴
公司为部分特殊岗位员工所给予的津贴,特殊津贴的享受人员及标准见《福利津贴表》。
4.2.4通讯津贴
公司为部分员工在通讯方面所给予的津贴,通讯津贴的享受人员及标准见《通讯管理制度》
5、试用期薪酬、固定工资员工薪酬和实习生生活费
5.1 试用期薪酬
5.1.1 新员工必须经过试用期(特殊人才除外),试用期限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5.1.2 试用期间员工薪资为公司与其约定薪资的百分之八十。
5.1.3 特殊人才试用期以及薪酬级别由办公室以《薪资定级审批表》呈送总经理参照市场标准和本制度相关标准确定。
6、薪酬定级
6.1 薪酬定级基本原则
6.1.1 每个职位的薪资等级应根据公司职务/岗位说明书,综合考虑相关工作经历、学历、职称、劳动技能、责任轻重及潜在发展因素而最终确定。
6.1.2 薪资等级的确定主要依据是职位等级,职位等级越高,相对价值越大,薪级越高。
6.1.3 薪酬按职位分为5等10级,每个职位所对应的是一个薪级区间,见《职位体系》。
6.1.4 由高一级职务兼任低一级职务或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薪酬条件时,享受高一级薪酬标准。
6.2 薪酬定级程序
薪酬定级时应综合考虑岗位定级标准和学历定级标准,以岗位定级标准作为确定年薪的主要标准。对员工的薪酬定级,应在确定其职位等级基础上,综合考虑其岗位胜任能力、工作绩效、工作态度及其潜在发展因素。
6.2.1 新员工薪酬定级
新进员工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后,按以下规定评定其薪酬等级:
大专以上学历或有全国通用的专业技术职称且经公司认可聘任的员工,根据《试用期 考察表》考核得分,结合职位薪资起薪标准,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确定其薪资等级,特殊情况按流程报总经理裁定。其定级起级标准及定级标准如下:
6.2.2 职位异动时的薪酬定级
a、同一职等间发生职位异动时,按其所在新岗位确定薪酬。
b、从现职等晋升至高职等时,按新岗位所在职等中的最低薪酬级别定级,若新岗位所在职等的最低薪酬比原岗位薪酬低,则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比原薪酬高一级别的薪酬为其新岗位薪酬级别。
c、从现职等降至低职等时,按降职后的岗位确定其薪酬等级。
d、从现职等晋升至高职等时,可有1~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薪酬与原职等相同。试用期满后由所在部门/生产厂提请综合管理部填写《薪资调整审批表》,经审批后执行。
6.2.3 晋级时的薪酬定级
a、原 则
◆ 年资原则:每个员工必须在现有的资格等级上至少满两年,才可晋升到上一薪级,即所谓“基本年限”。如果有特殊贡献或优秀表现的,经总经理批准可超常晋级。
◆ 考评原则:晋级员工应经过正规、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
◆ 封顶原则:某职位的最终薪级是该职位所在职等中的最高薪级。
◆ 超常晋级:特殊情况下,可不按正常规定晋级。
b、超常晋级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为公司作出特殊贡献。
◆ 当年被评为公司模范员工。
◆ 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员工。
c、晋级流程
由所在部门/生产厂以《薪资调整审批表》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经综合管理部部长审查,行政企管分管领导批准后从下一月开始执行,主管/班长以上晋级还应经总经理批准。
6.2.4 降级时的薪酬定级
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发生调职的,薪酬按新任岗位最接近的薪酬级别确定;员工经换岗培训后任职新岗位后经考核仍不能胜任新岗位的,公司将予以辞退处理。
7、薪酬兑现
7.1 员工薪酬按照公司《部门绩效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后给予兑现。
7.2 员工职位在每月的15日(含15日)前异动,新职位薪酬标准从当月计发;员工职位在每月的15日之后异动,新职位薪酬标准从次月计发。
7.3 员工转正在每月15日(含15日)前的,转正薪资从当月计发;员工转正在每月15日后的,转正薪资按半个月计发;转正在每月25日(含)后的,转正薪资从次月计发。
7.4 生产厂停产放假时,放假员工的工资按每月保底工资标准发放。实发时按实际考勤天数计发。
7.5 固定工资和各种津贴在每月的15日发放,遇节假日或公休日可顺延,发放及审批流程按照《票据审核与资金支付审批程序》规定执行。绩效工资根据《部门绩效考核制度》按月度或季度或年度进行考核发放,福利发放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6.6 发放形式:所有薪酬均通过授权银行,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
8、相关文件
◆《住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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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路大神,档案管理规定包括哪些内容哇?
档案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编目和档案检索、档案统计、档案编辑和研究(见档案文献编纂)、档案提供利用。这 8项工作的划分只是相对稳定而不是绝对的,也有分为 6个环节的,也有分为基础工作和利用工作两大部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