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危房管理规定最新?
1、农村危房改造必须始终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把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要做到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各地要加强技术指导,在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时,技术人员要现场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要规范施工队伍,危房改造要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对不按设计施工、偷工减料或违规建设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要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危房改造结束后要按照基本建设条件逐户逐项检查,不合格的要整改达标。
2、实行现场核查制度。危房改造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以上是我个人的了解,仅供参考。
二、河北省户籍回迁农村管理最新规定?
1、因工作而迁移原户口的人。这些人因为工作已经搬离了原来的农村户口,但是到目前为止,他们在城市里没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住所。那些一直住在农村的人,可以再次迁移他们的户口。
2、如果配偶一方有农村户口,如果双方中的一方有农村户口,并且双方在城市没有固定工作在农村发展,户口可以迁回农村。
3、因学业而迁移原户口的人,尤其是一些前大学和中学毕业生,出于各种原因将户口迁移到了城市,但那些毕业后在城市没有稳定工作和生活场所的人可以将户口迁回。
三、农村栽树最新规定?
新规定中的五点非常严格,将立即停止非法植树,并予以严惩。粮为民,粮为国。粮食产量是否充足,不仅关系到14亿人的粮食,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和民生以及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家提出要稳定粮食生产,牢牢把握饭碗。尤其是今年年初,受特殊情况的影响,一些国家开始限制粮食出口,这让人们更加担心国家粮食安全。
四、农村用房最新规定?
一、买方必须是农村的户口
在政策中关于这一点的问题,是做了特别的强调。想要在农村买房子就必须是农村人,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不是个人所有权,而是集体所有权。村民只有居住权和使用权,没有买卖的交易权利。因为农村的房子进行买卖的时候,是房地一体的。买方必须具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才可以进行交易。这样的话,只有农村的户口,才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因此在试点的区域内,想要进行宅基地的使用权。就必须有农村的户口,此外,还必须是周围范围内的村民。否则的话,关于农村房屋交易的买卖是无法成立的。特别要注意的是,买卖的双方必须是农村的户口。
二、买卖双方的户口必须在试点的区域内
根据政策中关于试点的要求,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跨村镇流转的是可以的。但是条件必须是,买方和卖方的户口都必须在试点的区域内。
五、农村火葬最新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也就是说,当前农村并非一刀切实施火葬,部分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农村,还是允许土葬的。具体哪些地方必须火葬、哪些地方农村允许土葬,以当地最新的规定
六、农村烧煤最新规定?
取消烧煤炭是环保农村必须的一个历程。因为中国范围辽阔,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燃烧煤炭带来的危害难以解决。但是全国4万多个乡镇、约60万个行政村,绝大多数基建尚缺,政府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回才去逐渐取缔的方式。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业产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地区普遍面临着污染排放总量大,农村生活污染、面源污染严重,工业污染、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剧等突出环境问题。
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全国4万多个乡镇、约60万个行政村,绝大多数没有环境基础设施,还是依靠最原始的“垃圾靠风刮,污水靠蒸发”的解决之道。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的改善和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也影响社会稳定,制约国家的可持续发。
环保农村所遇到主要问题:
1、污染复杂:农村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
2、设施滞后:农村环境污染严重,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管理的基础薄弱。
3、资金不足:资金投入不足,资金缺口大。
4、监管能力不足: 绝大多数乡镇没有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和编制,缺乏必要的监测、监察设备和能力,无法有效开展工作。
5、法规标准不完: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主要针对城市、工业点源污染防治制定的,有的法律法规对农村环境保护虽有原则性规定,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相关排放标准还存在空白。
七、农村坟墓最新规定?
1、部分老坟头需要迁坟。一些地区已经要求,在农村“三沿六区”范围内的新老坟墓,将要迁坟。“三沿”,即农村高速路、国省道干线、河道沿线,“六区”即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旅游景点周围、自然保护区、乡镇规划区、集中居住区。这些区域内的坟头,都要迁走,如果村里已经有公墓的,可以迁入公墓。
2、多数老坟可保持原状。大多数农村老坟,其实是不受影响的,可以选择保持原状,即使建好了公墓,也无需再往里面迁,保持原状即可。
3、无主坟的处理。在农村,随着时间的流逝,一些坟头逐渐成了无主坟。对于各类无主坟,首先要多次走访进行确定,然后再进行处理。
八、学籍管理最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范学籍管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校园,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录取为我校的学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证件与材料,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于应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入学时须附相应证明),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九、农村殡葬管理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2]殡葬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十、山东农村砍树最新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规定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等指标进行采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