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灾调查管理规定?
查明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查明火灾事故成因,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3.认定火灾事故性质,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等各方主体责任及属地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4.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成因和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火灾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及工作要求。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二、职业卫生管理调查内容?
职业卫生管理调查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调查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是否合理。
2. 劳动环境质量调查:对劳动环境中的危害因素进行搜集分析,涉及空气、水、噪声、电磁辐射、气味等方面;调查工作场所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比如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
3. 健康监护情况调查:调查企业是否开展健康体检、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健康监护工作,是否有健康档案和职业病卫生监测记录。
4. 职业病防治措施调查:调查企业是否制定了职业病防治规划和措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评估和康复服务。
5. 现场实地检查:以现场实地检查为主要方式,查看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的情况,包括工作场所、劳动保护设施、职业病防治设施等。
6. 员工职业卫生知识调查:调查员工对职业卫生知识的掌握情况,是否参加了职业卫生培训等方面。
7. 职业病危害因素风险评估:根据现场实地检查和空气、露点等测量结果,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8. 监测数据分析:对企业职业健康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从而判定危害程度,并提出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对策。
9.
三、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事调查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海事调查人力资源,提高海事调查的业务水平,保证海事调查工作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下简称部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海事调查官等级与资格
第四条 海事调查官分为高级海事调查官、中级海事调查官和助理海事调查官三级。
每一级分为涉外和非涉外两种。
第五条 助理海事调查官任职资格:
(一)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二)具有海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参加海事工作3年以上,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1年以上;
(四)经助理海事调查官适任培训、考试合格;
(五)经年度考核、注册有效。
第六条 中级海事调查官的任职资格:
(一)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二)具有海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参加海事工作8年以上,具有助理海事调查官资格5年以上;或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船上高级船员资历累计10年以上;或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累计10年以上;
(四)经中级海事调查官适任培训、考试合格;
(五)经年度考核、注册有效。
第七条 高级海事调查官的任职资格:
(一)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二)具有海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参加海事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中级海事调查官资格5年以上;或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船上高级船员资历累计15年以上;或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累计15年以上;
(四)经高级海事调查官适任培训、考试合格;
(五)经年度考核、注册有效。
第八条 涉外海事调查官需具有英语四级以上或相当水平;或具有其他外国语的相当水平。
第九条 高级海事调查官可以组织或主持所有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中级海事调查官可以组织或主持大事故及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助理海事调查官可以组织或主持小事故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
持有海事调查官证的人员可以参加各等级事故的调查组工作。
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可以参与各等级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条 涉外事故的调查应由具有涉外资格的高级海事调查官或中级海事调查官组织或主持。
第三章 海事调查官培训、考试与发证
第十一条 海事调查官的培训分为适任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培训和考试大纲。
第十二条 因海事业务发展需要,需增加海事调查官的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需求计划上报部海事局,部海事局统一制定中、高级海事调查官培训计划。助理级海事调查官的培训计划由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制定,报部海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 助理海事调查官的适任培训、考试由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组织实施,由部海事局统一命题;中、高级海事调查官的适任培训、考试由部海事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人员申请各级别的海事调查官适任培训、考试必须具备各申请级别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员须认真填写《海事调查官适任培训申请表》,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包括申请人学历证明、工作资历证明、海上资历证明、英语等级证明等材料,经申报单位审核报组织单位批准后,方可参加相应级别的适任培训与考试。
第十五条 各培训单位应为经适任培训、考试合格的海事调查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明,并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部海事局。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培训由部海事局或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组织实施,每个调查官每2年知识更新培训不少于16个课时。
第十七条 部海事局负责统一制作、颁发海事调查官证。
涉外高级、中级、助理海事调查官证的编号分别为A1、B1、C1加四位流水号;非涉外高级、中级、助理海事调查官证的编号分别为A2、B2、C2加四位流水号。
第十八条 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要尽量保持海事调查队伍稳定,避免事故调查岗位上的人员频繁流动,造成事故调查人力资源浪费。
第四章 事故调查组工作
第十九条 一般等级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由负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成立相应事故调查组,指定调查组组长。
事故调查组应独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组长应按第九条的规定持有相应等级的海事调查官证。
第二十一条 参加一般等级事故调查组的海事调查官不得超过7人;参加大事故等级调查组的海事调查官不得超过9人;参加重大等级事故调查组的海事调查官不得超过11人,其中参加死亡、失踪10人以上(包括10人)、30人以下重大事故调查组的海事调查官,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人。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服从组长的调配,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海事调查官进行事故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海事调查官证。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应不少于2人,且至少有1人应持有海事调查官证。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对外发表或透露任何与事故相关的信息,事故调查组组长可向海事机构指定的新闻发言人提供事故调查信息。
第二十五条 部海事局管辖的事故调查,可抽调非事故辖区的海事调查官组成事故调查组。
抽调海事调查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抽调高级海事调查官或有经验的中级海事调查官;
(二)与被抽调单位进行充分沟通;
(三)考虑海事调查官专长和技能;
(四)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向成立调查组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结案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积极支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提供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期间的交通、食宿和办公等后勤保障及人力支持。
第五章 海事调查官考核与注册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应负责对事故调查组成员进行业务考核。事故调查组长由负责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应填入《事故调查组成员考核表》或《事故调查组组长考核表》,并归入相应海事调查官档案。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故调查组成员应为考核不合格:
(一)不服从领导安排,延误最佳调查取证时机;
(二)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有泄密、玩忽职守行为或有重大工作失误;
(三)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收受贿赂,以权谋私;
(四)违反事故调查程序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其他违反事故调查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海事调查官实行年度考核、注册制度。
海事调查官年度考核与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同工作人员考核结果。
海事调查官年终工作考核不合格或未经年度注册的海事调查官,由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收回海事调查官证。
收回的中、高级海事调查官证统一上交部海事局。
第三十一条 助理级海事调查官的注册工作由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部海事局抽查;中级和高级海事调查官的注册工作由部海事局负责。
第三十二条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完成注册工作后,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海事调查官注册信息表》报部海事局。
部海事局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布年度注册合格的中级、高级海事调查官信息;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公布本辖区内助理级海事调查官的注册信息,并报部海事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建立辖区内海事调查官的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除包括注册信息表的内容外,还应有各海事调查官从事调查的事故名称、等级、时间,在调查组所任的职务、编写的调查报告名称和编号及考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 海事调查官注册条件:
(一)海事调查官年终工作考核评估结果合格;
(二)2年内完成知识更新培训16课时以上;
(三)没有发生不服从事故调查调配工作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海事调查官调离海事执法部门,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海事调查官证,报部海事局注销,其海事调查官资格一并取消。
海事调查官证遗失,持证人应登报声明作废。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向部海事局申请补办海事调查官证。
第三十六条 初次获得海事调查官证视同本年度注册有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海事相关专业系指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航政管理、船舶工程、船舶电气、海洋工程、法律、英语等专业。
第三十八条 海事调查官的培训、考试机构由部海事局负责指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事故等级,按照《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2002年第5号令)的规定划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试行)》及《关于实施〈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试行)〉的补充通知》(海便函〔2006〕50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作废。
四、什么是审查调查安全?
第一条 审查调查安全是政治是大局,是纪检监察工作的生命线,做到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在确保审查调查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审查调查工作。
第二条 明确审查调查安全责任,主要领导对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审查调查的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核查组、审查调查组组长是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分管审查调查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对安全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被审查(调查)人发生安全事故,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
第四条 审查调查组依照党纪党规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查调查谈话,谈话必须由2名以上审查调查人员共同进行。
第五条 谈话前要根据被谈话人健康状况、情绪变化等级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有针对性的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
第六条 审查调查谈话应在有安全保障的谈话场所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七条 谈话前后,审查调查人员通知被谈话人所在单位或纪检人员接送,并办理交接手续,确保安全。
第八条 外查期间,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五、出行安全的调查步骤?
出行基本情况调查,包括每月出行次数,出行主要方式,出行目的地,每月出行上的消费等。
六、什么是安全管理?怎么管理安全?
安全管理指的就是安全生产管理。所谓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就是针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政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控制管理、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等方面。
如何管理安全这个问题很大,不能简单一两句话说得清楚,而且每个安全人的答案有他的相同只出也有不同之处。个人见解,要做好安全关键在于如何让老板支持安全工作,老板重视安全就成功了一半,你的工作就好开展。其次是要形成一个体系,现在国家推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及体系认证都大同小异,有规范的基础管理制度文件作为支持。剩下的就是如何用你的管理技巧经验来开展工作而已。
以上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七、国土资源调查与管理?
我是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您同学的专业属于国土资源系统。国土资源调查范围很广,具体应用到国土资源行业可以从事地籍、土地调查、矿产管理、土地利用、土地储备、耕地保护、测绘等工作,实习的话可以到国土资源局下属的企业,如土地估价、测绘管理等部门工作,如果可能的话,也可以到国土资源局及下属的国土资源所实习,就看您同学能不能联系到这样的机会,祝你和你的同学工作顺利!
八、客户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关于这个问题,客户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对潜在客户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以了解其经济实力、信誉度、风险承受能力、经营状况等重要信息,从而确保商业合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具体的管理办法包括:
1.明确调查目的和范围:确定调查目的和范围,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法律纠纷等方面的调查。
2.收集客户信息: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客户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财务报表、税务记录、信用报告、行业状况等。
3.分析客户数据:对收集到的客户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客户的信用等级、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等。
4.制定调查报告:制定客户尽职调查报告,对客户的各个方面进行评估和分析,提出风险提示和建议。
5.执行尽职调查方案:根据调查方案的要求,对客户进行具体的尽职调查活动,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6.监控客户状况:对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法律纠纷等方面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7.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客户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制定应对措施,降低商业风险。
九、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要求?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4、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6、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十、信息安全事件调查 原则?
安全事件调查的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1.快速报告原则:所有事故都应立即报告,先报告后处理,对于级别不清晰的事故,按照高级别报告;
2·快速处理原则:所有事故在报告后,决策应优先恢复业务,把对业务的干扰降低到最低,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后续进行;
3.追本溯源原则:所有事故在得到初步处理后,必须组织人员对事故的追本溯源,找出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
4.完整记录原则:所有事故都应完整记录以备后续处理,记录可以在突发事故处理结束后补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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