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分级标准?

求职招聘网 2023-09-03 09:47 编辑:admin 195阅读

一、医疗机构的分级标准?

医院等级划分标准,是我国根据医院规模、科研方向、人才技术力量、医疗硬件设备等对医院资质评定指标。全国统一,不分医院背景、所有性质等。

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医院经过评审,确定为三级,每级再划分为甲、乙、丙三等,其中三级医院增设特等级别,因此医院共分三级十等。

二、分级医疗机构内涵是什么?

所谓分级诊疗制度,就是要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实现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

三、消防隐患分级管理怎么分级?

一、安全隐患分级标准根据作业现场物的不安全状态与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的性质、轻重程度,将隐患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与一般隐患。(一)重大安全隐患

1、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盲目组织生产。

2、新设备安装完毕后,未经调试和竣工验收确认合格,直接投入生产。

3、胶带输送机皮带接头开裂严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

4、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厂房建筑承重结构。

5、擅自封堵作业场所的安全通道及高层建筑顶部通往地面的应急舷梯。

6、在油罐车、浮选药剂库(桶)周边、煤仓上口(内)等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施工。

7、在煤尘浓度大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

8、压力容器不按期校验或出现焊缝开裂、深度机械伤痕、锈蚀点,以及安全阀整定值超过规定限值。(二)较大安全隐患

1、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或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效。

2、坑口孔洞未加盖或围拦,无明显标志。

3、电气焊现场无通风和防灭火措施,有易燃易爆物品。

4、配电室门窗无防止雨、雪、小动物、风砂及污秽尘埃进入的措施。

5、未按规定时间对安全工器具进行试验。

6、设备机体运行不平稳,有异常声响和冲击现象,机体有变形、锈蚀、开焊现象。

7、钢丝绳绳卡不牢固,直径变细超过10%,一捻距内断丝超过10%

8、煤仓检查孔无盖板,入料口未设置固定的箅格防护,箅格网眼不符合规定标准。(箅格网眼不应大于200mm×200mm)

9、煤堆道路的坡度大于25°或宽度不足5m。

10、设备的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

11、输送机长度超过30m未设置人行过桥。

12、输送机长度超过50m未设置急停按钮或拉线开关。

13、起重设备的起重吨位不明确,信号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行程限位装置、缓冲装置、自动联锁装置等不灵活可靠。吊钩、吊环有补焊、变形、开裂、扭转等。

14、梯子有晃动摇摆现象,梯脚无防滑,中间有缺层。

15、配电室未配备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笔、绝缘棒、绝缘手套、接地棒、绝缘靴等安全工器具。

16、加药点未布置在安全位置,未采取防滑、防火措施。

17、带式输送机的机头、机尾未设置安全防护罩或栏杆。机下过人的地方未设置防护遮板。(三)一般安全隐患

1、作业场所未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不完好或管理不规范。

2、消防砂结块或砂箱内有杂物、积水。

3、材料和备件乱堆乱放,堆放不稳固,影响人员通行。

4、氧气、乙炔瓶未装置防震圈、安全帽、减压器。

5、宽度超过10cm的导水渠、孔洞未加盖板。

6、防鼠板高度不足500mm,或起不到防鼠效果。

7、配电室内地板有油污或其他易燃物。

8、车间内电机外壳或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未接地。

9、设备制动装置不可靠、不灵敏,销、杆不齐全,闸带磨损超过原厚度1/3

10、电气系统运行不平稳,控制元件不完整、不齐全,仪表、信号指示不规范,机体接地不良好。

11、平台、走桥、楼梯未使用花格板。

12、筛分机激振器温度、油位、运转声音不正常;筛梁、减振弹簧有断裂变形等情况。

13、压力表、阀门不完好或不灵敏。

14、带式输送机未设置清扫器,或清扫器失效。

15、机架较高的带式输送机未设置防护遮板。

16、带式输送机托辊不齐全,托辊转动不灵活。托辊有变形、开裂、锈蚀。

17、刮板输送机运行中有链条拉斜、跳链或槽箱内卡有杂物等现象。

18、起重设备无专人管理,未定期检查与维修保养。电源开关未加锁。

19、车辆制动装置磨损超限。

20、车辆前照明灯、后尾灯及转向灯不亮。

21、车辆轮胎有破口,防滑部分磨损严重,气压不足。

22、车辆各仪表失灵或指示不准确。

23、车辆未配备灭火器或灭火器失效。

24、车辆方向灯不亮或故障。

25、车辆无后视镜或后视镜不完好、后视镜角度调整不合适。

26、梯子不用时未放平。

二、管理考核

1、本细则未涉及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科认定,并及时进行补充。

2、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当场停止作业,立即进行整改,并对部门负责人处罚100元;较大与一般安全隐患视现场情况立即或限期进行整改,按期整改完成的不进行处罚,否则对责任人处罚50元。

3、所有隐患都将列入安全型班组考核、标准化管理考核、安全工作市场化考核、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安全目标考核。

四、求大神告知一下秦皇岛医疗机构分布及分级?

1,秦皇岛医疗机构少而差.即便三甲也很差.如果找工作尽量 人民 妇幼 中医院 三院.排名分先后.就医依然是这个先后顺序.当然小病去海港和港口就行了.如果条件允许即便即便去唐山也比秦皇岛强.

2,人民医院 三甲 .; 妇幼保健院 三甲 ;第三医院 三级管理. ; 海港医院(区医院)二级 .; 港口医院(港务局企业医院)曾经三级现在二级.; 中医院 不详估计三甲. 其他一些乱七八糟的医院基本社区门诊的水平没有任何参考价值. 山海关人民和这些乱七八糟的医院也差不多.北戴河那也没好医院.

五、分级护理管理目标?

护理目标可根据对病人病情的轻、重、缓、急及病人自理能力的评估,给予不同级别的护理。同时可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

六、企业分级管理意义?

1、企业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企业不能对其客户一视同仁

按照经济学的理论,市场中资源是有限的,企业是市场中的主体之一,其资源更是有限的,无论多大的企业,分析其能使用的资源都普遍具有稀缺性。如何将企业有限的资源应用到能使企业获利最大化这个刀刃上,是企业管理战略制定的关键,这就需要企业明确地将资源用在关键客户、能为企业创造大的盈利的客户身上,满足他们的需求,从而实现企业盈利的最大化,实现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达到经济性的要求。

2、客户公平感满意的切实要求

不同的客户从实际需求上或是从心理上购买企业的产品都有不同的要求,在企业进行客户关系管理时,利用自己的资源所设计的客户让渡价值,大多能够让客户满意,一方面要考虑客户的实际物质的需求,另一方面更要对客户自己认为通过自己的购买多大程度上为企业创造了不同于别人的利润进行判断,同时客户对企业有一个让渡价值大小的期望,如果相距自己的期望较远,即企业给其让渡价值不能满足其期望,则可能造成心理落差,导致客户流失。尤其是企业在设计和传递一视同仁的客户让渡价值时,为企业创造商业价值大的客户心里必然在比较后产生落差;普遍小客户呢,则会沾沾自喜,因为自己没为企业创造多少价值,却可以获得同样丰厚的客户让渡价值,而这对企业来讲,则形成一种浪费。

综合来讲,从理论与现实中的分析结果来看,企业与客户关系的有效管理,必须依照客户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大小进行分级管理,以实现企业资源的有效配置,达到效率和经济的目的。

在清楚地了解客户层级的分布之后,即可依据客户终身商业价值来策划配套的客户关怀项目,针对不同客户群的需求特征、消费行为、期望值、信誉度等制定不同的营销策略,配置不同的市场销售、服务和管理资源,对关键客户定期拜访与问候,确保关键客户的满意度,借以刺激有潜力的客户升级至上一层,使企业在维持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和效益。

七、分级管理模式?

所谓客户分级管理,就是根据客户对于企业的贡献率等各个指标进行多角度衡量与分级,最终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加权。

根据分类标准对企业客户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后,在同类顾客中根据销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共同特点,开展交叉销售,做到在顾客下定单前,就能了解顾客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商品推荐,实现营销。

八、什么是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是一种基于组织结构和职能确定的管理模式,将决策分为不同级别,每个级别的决策权和责任都有所不同。分级管理有利于提高组织的效率和透明度,帮助不同层级的员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并能够更好地协同工作。它可以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成本,减少不必要的决策层面,更好地实现组织目标,使组织能够更好地适应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分级管理还能够发挥员工潜力,提高员工的工作意识和工作积极性,使他们更加专注和负责任。同时,分级管理需要合理设计组织结构和流程,并且慎重选择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和决策者,以确保决策的高效性和公正性,从而提高组织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九、医疗机构drgs管理方案?

随着医疗改革深入,医院面临很多压力,比如目前医保管理推行DRGs试行,所谓DRGs是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类,简单理解是患者就诊过程中,医生在诊疗行为上所确定主要诊断,按照这个诊断进入DRGS分组,然后根据分组器计算出该病种所需费用,因此主要诊断跟分组器有了直接关系。那么,主要诊断是否明确,成了医保付费关键点。为了适应DRGs这种结算方式,医院应该如何做呢?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希望本文能帮到您。

  方法/步骤

  一、 主要诊断、编码、病案首页成了整个DRGs工作顺利开展关键点

  医生端:应该下好第一诊断,相关诊断也要完善。主要诊断决定进入DRGs分组,也决定了该病种费用情况,因此,医生必须学好诊断学,提高医疗诊断水平,而提高医疗诊断水平,也需要医生本身医疗水平提高。

  提高点:临床诊断学,病案书写规范说明等

  编码员:医生下好诊断之后,对于编码员来说是很关键的,医生很难保证各个病种对应编码,那就需要编码员把握病种编码正确,而且符合整个医疗诊疗过程。另外编码员更需要掌握疾病编码ICD10,手术操作编码ICD-9-CM-3同时,也需要对医生书写病历审查。

  提高点:ICD10、手术操作编码ICD-9-CM-3

  二、 医疗质量成了医院头等工作

  通过DRGs可以促进医院医疗质量发展,尤其通过DRGS可以掌握目前医院管理短板,也可以找出医院在这行业内的地位和影响力。DRGs可以促进医院学科建设,重点对疑难病种攻克,通过这种方式,医院医疗质量才能进一步提升。因此,要做好医院管理工作,那可以狠抓医疗质量,国家在医疗质量上,给了不少意见,可以参考这类文件进行管理,但往往很多医院管理者忽视这块。

  提高点:三级综合医院服务能力指南(2016年版)

  三、医院电子病历建设必然趋势

  电子病历,国家已经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电子病历评估到三级以上,因此以电子病历为核心信息系统成了医院信息化建设必要条件,原来以收费为主信息系统已经不符合目前医疗改革形势,电子病历有利于医院医疗质量提升,规范医疗行为。

  提高点: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

  不管是DRGs还是按病种分值付费,它仅是医疗保险支付一种方式,但这种方式都能促进医院往医疗质量发展,因此医院应该把重心放在医疗质量,规范医疗行为,才能更好促进医院更长远发展。

  注意事项

  医疗质量永远都是头等大事;

  不管是DRG还是病种分值,仅是一种付费手段。

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