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的起源?

295 2024-07-14 04:06

一、行政合同的起源?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公务而与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行政主体达成的、适用某些不同于私法合同规则的协议。

  (1)合同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也可能当事人双方都是行政主体。在德国,分为对等权合同与主从权合同。

  这个形式标准并不足以界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一方面,双方当事人都是行政主体的,也可能是民事合同,比如甲机关将汽车卖给乙机关;另一方面,行政主体与私人之间的商业性质的合同也大量存在。

  (2)合同缔结的目的是执行公务,其直接涉及公共利益;

  德国学者举的例子:公民甲打算建一大商场,根据建设法规,其必须获得建设许可,而且还必须留出汽车停车场。但是,甲不可能在其不动产区域内留出。行政机关可以与甲签订合同,约定为了在商场附近修建停车场,甲必须为此交付10万马克的停车场建设费。

  (3)合同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

  (4)合同适用超越私法的规则。

  【行政合同概念是否可以成立】

  (1)普通法国家,基本不存在这个问题

  普通法或者制定法一直承认政府有缔结合同的权利,无需立法特别授权;

  行政机关缔结、履行合同与私人一样适用一般的法律,立法机关可能对某些规则略加修改,以适应行政合同的特殊性;

  行政合同引发的纠纷,也是由普通法院审理、裁决,普通法院还从私法合同的原则中引伸出适用于行政合同的基本原则。

  在公法、私法并不明确界分的普通法系,行政管理运用契约手段是普遍的、与私人契约适用的规则、救济途径十分近似,所以,没有特别的区分行政合同和私法合同的必要。只是,以形式为标准,将政府为契约一方当事人的契约成为政府合同或者行政合同(governmentcontract)。

  (2)大陆法系国家,问题比较突出

  ①行政合同概念与传统理论发生冲突

  传统法学理论认为,公法与私法是有区别的,其中最为显著的区别在于:私法主体之间是平等的、自由合意的关系;公法主体之间是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所以,所谓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基于合意达成的行政合同几乎是不可想象的。(瑞士在法律上有一句谚语:国家不订合约)

  传统上依法行政原则旨在控制公权力,所以其隐含有法律必须对行政权的存在、运作加以规范,防止行政管理中的人治现象,而契约概念中有合意自由的内涵,似乎在本质上难以调和。罗马法的两条法谚:“自愿不构成损害”;“私人约定不得变更公法规定”。

  传统上依法行政原则内涵平等行政的观念,即行政机关不得歧视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与之对应的有“相同情况不同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的滥用职权现象,而契约合意完全可能与平等行政原则相悖。

  传统行政行为概念中有单方性、不对等性的涵义,而救济制度也是为解决因行政行为发生的纠纷而设计的,行政合同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中没有获得救济的可能。

  ②公法争议和私法争议不同的救济途径、规则,必须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

  (3)大陆法系国家突破窠臼

  公法行为必定是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的权力行为、公法关系必定是权力服从关系,是一个不符合实际的思维定势。国家可以通过各种法律形式,包括非强制性的行为,来实现其行政管理的目的。

  行政合同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与依法行政原则存在的张力。学者一般认为:过去的行政主要是消极行政。消极行政有两层意思:

  行政机关对市场、社会采取消极的态度,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机关的行为往往带有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利的消极意义。

  而当代的行政是消极行政和积极行政并举,与消极行政相比,积极行政亦有两层意思:

  行政机关采取积极的态度

  有些行政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具有积极的有利效果。

  因此,过去针对消极行政的、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在当今不能完全适用于整个行政管理领域。对于某些授益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在符合立法目的(合目的性)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用适当的契约手段。当然,行政合同并不意味着排斥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契约不自由为原则,而且,行政合同的缔结、履行都要受比较明确的程序规则拘束。

  至于在救济上,上述理论问题若能得到解决,救济机制的设计相对容易一些。把行政合同纠纷纳入司法审查之中,加强法院的控制,也是依法行政原则放宽后所必需的制度安排。

  【行政合同与社会承诺之间的区别】

  (1)政府向社会承诺在一定期间内要完成若干公众关心的社会公共福利、经济发展及城市建设规划。

  此乃执政纲领或者规划,在国外是争夺民众支持率的政策表达,在法律上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显然不属于行政合同。

  (2)政府向公众承诺,在管理任务、办公程序、办事期限以及应达到的标准等方面提出对自己的具体要求,接受公众监督。

  这些承诺多半以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机关内部规则的形式出现,对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约束力,但还不能言之为行政合同。其不具有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特定当事人之间协商合意达成的协议,其实质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运作方式。违背承诺的,应该可以用信赖保护原则、合理期待原则等获得救济。

  (3)政府的承诺若是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而不是以内部文件形式出现的,那么,有可能形成行政合同。

二、合同管理的合同管理培训专家?

谭 小 芳:国内知名上市公司最年轻的集团总裁,国内知名的合同管理培训专家,长期致力于合同管理的发展研究,收集了大量企业家合同管理的相关案例,在国内合同管理研究领域处于数一数二的地位。演讲费用比哈佛教授还高的中国管理专家,帮助5000多家企业解决了合同管理难题,培养了100,000多名企业高管、8000多名管理顾问和培训师,据统计,世界500强企业中超过300家接受过她的训练。

平梵:全球500强华人讲师,亚太地区十大金牌讲师,权威合同管理培训专家,清华大学总裁俱乐部专家委员会委员,百余家报纸杂志、门户网站专栏作者,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多家高校总裁班特聘教授。

李绘芳:中国十大权威HR管理专家,知名合同管理培训专家,清华、北大等知名大学特邀培训师,李绘芳老师拥有10年左右合同管理工作经验,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合同管理经验。在合同管理领域有一定影响,李绘芳老师的公开课、内训、论坛数百场,学员十万余人,广受好评。

胡一夫:赢在前沿特邀讲师,中国总裁培训网特邀讲师,权威合同管理培训专家,近十多年来,足迹遍布欧亚及中国大陆地区,在先后为国内外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合同管理培训咨询项目,举行了上千场主题演讲与管理培训。

三、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行政机关和合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个人之间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可以说,行政合同管理制度是行政管理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公平正义发挥着积极作用。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的概念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个人之间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订立的合同进行监督、约束和管理的一整套制度。其目的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的范本是一种规范的模板,用于约定行政合同的内容和程序。它可以为行政机关提供操作指南,使行政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更加规范、有效。同时,行政合同管理制度的范本也是合同方参考的重要依据,有助于提高合同方对行政合同的知情和合规水平。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的主要内容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本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行政合同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2. 行政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3. 行政合同的签订方式和格式要求。
  4. 行政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约定。
  5. 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
  6. 行政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7. 行政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8.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9.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的评估和改进机制。

这些内容准确定义了行政合同管理的范围和要求,为行政机关和合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提供了依据和操作规程。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的意义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的建立和应用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推动现代化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本可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通过规范行政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程序,可以消除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执法的滥用和不当干预,真正实现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合规。

其次,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本可以保护合同方的合法权益,增加行政合同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合同是合作和交易的基石,而行政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涉及到的权益和责任更为复杂。通过制定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本,可以明确合同方的权利和义务,降低合同风险,提高合同法律效力,促进合同方的合作和发展。

再次,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本可以推动行政管理的现代化和规范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活动越来越复杂,行政机关的职能也越来越多样化。通过建立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本,可以使行政管理更加科学、系统和规范,提高行政效能,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的应用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的应用涉及到行政机关、合同方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应该主动学习和应用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本,加强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建设。行政机关应该认真履行行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程序,确保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加强行政合同的合规审查和风险评估,预防和化解合同纠纷,提高行政合同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对于合同方来说,应该仔细阅读和理解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本,增强自己的合同意识和法律意识。合同方应当积极参与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全过程,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方还应保持及时沟通,解决问题,避免可能的合同纠纷。

对于相关部门来说,应该加强对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行政执法的专业水平和素质。相关部门还应加大对行政合同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发现和处理合同违法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

结语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的建立和应用是推动行政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它对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护合同方权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的重要性,积极推动它的建立和应用,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加稳定和有序的法治环境。

四、农村行政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区别?

乡村治理实际上是兼有行政管理,德治和自治的多元化治理模。乡村治理实际上是兼有行政管理,德治和自治的多元化治理模式。行政管理最广义的定义是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农村行政管理仍然是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只是最基层的行政管理,也是行政管理的基础工程。

五、行政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法释〔201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五条 下列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

(三)其他认为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七条 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法律文书以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 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

(四)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

(五)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

(六)请求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

(七)其他有关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诉讼请求。

第十条 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后生效的行政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协议未生效。

行政协议约定被告负有履行批准程序等义务而被告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第十五条 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第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或者遭受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无效的,应当向原告释明,并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行政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六、行政机关管理合同的原则

行政机关管理合同的原则

在公共事务管理中,行政机关管理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行政机关与其他单位签订的管理合同需要遵循特定的原则,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本文将重点探讨行政机关管理合同的原则,以帮助相关人士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1. 合法性原则

行政机关管理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否则,一旦合同涉及违法内容,将会被视为无效合同,行政机关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公平性原则

管理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协议双方在权利义务的约定中应当是相对平等的,不应利用行政地位对合同对方进行不公平的要求或限制。行政机关作为管理者,必须在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时保持公正、平等的态度。

3.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双方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隐瞒重要事实或恶意串通等行为。诚实信用是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构建商业信任关系的重要基础。

4. 自愿原则

合同签订必须基于自愿原则,双方签署合同应当是出于自愿意愿,不得通过欺骗、胁迫等手段强制对方签订合同。只有在自愿的情况下,合同的约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才能获得有效保障。

5. 公序良俗原则

管理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合同一旦与公序良俗相悖,将会被法律界定为无效合同,双方也将面临法律追责。

6. 效力原则

管理合同的效力原则是指合同一旦签订,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并要求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管理合同的效力保证了合同的权威性和执行力,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 协商一致原则

管理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即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当是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后确定的,不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条款。协商一致原则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协商权利,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

结语

行政机关管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需要遵守以上原则,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只有遵循规范的原则,行政管理工作才能更加规范和有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事务管理的健康发展。

七、行政借款合同

行政借款合同是指由政府机构与借款人订立的一种金融合同。此类合同主要为政府提供经济援助,帮助其解决财务问题或实施特定项目。行政借款合同通常是严谨而正式的文件,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借款的安全和有效。

行政借款合同的重要性

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行政借款合同在政府的财务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合同不仅是政府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也是保证政府财政运作的合法性和透明度的一种方式。行政借款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有助于增加政府的财政稳定性和可信度,为政府进行重大投资和项目提供了可靠的资金来源。

行政借款合同的内容

一份典型的行政借款合同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 合同签约方:明确约定政府机构和借款人的身份和资质。
  • 借款金额:明确约定借款的金额和币种,确保双方对借款数额有准确的理解。
  • 利率和费用:规定借款的利率、费用和还款方式。
  • 借款用途:明确说明借款的具体用途,确保借款符合政府的财政需求和法律规定。
  • 还款计划:详细规定借款的还款计划和方式,包括还款期限、还款频率等。
  • 担保方式:规定借款的担保方式和相关责任。
  • 违约责任:明确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行政借款合同的执行流程

行政借款合同的执行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1. 合同准备:政府机构和借款人协商并准备好合同草案。
  2. 合同谈判:双方就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谈判和商议。
  3. 合同签署:双方达成一致后,正式签署行政借款合同。
  4. 合同履行:政府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还款。
  5. 合同终止:合同履行完毕或提前终止时,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结算。

行政借款合同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在签订行政借款合同时,双方需要注意以下风险和事项:

  • 信用风险:借款人信用状况的不稳定性可能导致借款违约。
  • 利率风险:利率的变动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产生影响。
  • 法律风险:政府机构和借款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 违约风险:一方违约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

结语

行政借款合同是政府机构筹集资金和解决财务问题的重要手段。通过签订行政借款合同,政府可以有效管理财政,促进经济发展和项目实施。双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需要谨慎且合法,以确保借款的安全和双方的权益。同时,双方也需注意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做好风险管理和合规工作,保障合同的有效执行。

八、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的主要权利?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行政合同它引进了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的新途径,通过行政合同,普通公民可以以积极的权利方式而不仅仅是负担义务直接参与实施行政职能特别是经济职能;行政合同的广泛使用,将会减低行政机关对个人进行单方命令的行政安排,以协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义务,便于公民理解,容易造成接受和赞同,从而减少因双方利益和目的的差异而带来的对立性,有利于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的合同,如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办公设备合同,该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签订合同时,该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如为了修建道路、桥梁、机场等公共设施,行政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共同投资建设合同等。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当然,行政主体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予以补偿。

4、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

九、行政档案如何管理?

行政人事做好现代档案管理不能再仅仅依靠手工,在这个信息化的年代要学会借助于人事管理系统。

我公司现在使用的8thmanage员工档案管理功能就非常的全面,提供了一个完整的员工信息库,可以记录员工的职业背景以及当前职位的工作职能、薪酬及职位晋升信息,并为员工提供完整的个人成长及职业生涯规划体系。还可以及时更新,随时调用员工档案。

十、行政管理效应?

1.蝴蝶效应

一个不起眼的小动作却能引起一连串的巨大反应。

2.鲶鱼效应

作用在于调动成员的积极因素,有效激活员工工作的热情和激情,让员工在刺激作用的驱动下展现活力,使之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服务。

3.马太效应

马太效应是指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现象,广泛应用于社会心理学、教育、金融以及科学领域。

4.二八法则

指出在原因和结果、投入和产出、努力和报酬之间存在这样一种典型的不平衡现象:80%的成绩,归功于20%的努力;市场上80%的产品可能是20%的企业生产的;20%的顾客可能给商家带来80%的利润。

5.帕金森定律

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构会像金字塔一样不断增多,行政人员会不断膨胀,每个人都很忙,但组织效率越来越低下,这条定律又被称为“金字塔上升”现象。

6.晕轮效应

晕轮效应又称光环效应,它是一种影响人际知觉的因素,这种爱屋及乌的强烈知觉的品质或特点,就像月晕的光环一样,向周围弥漫、扩散,所以人们就形象地称这一心理效应为光环效应。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