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管理人员等级?

288 2023-12-14 05:48

一、建筑工地管理人员等级?

工地职位从大到小分别是:项目总指挥(老板)–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总工/材料财务/资料员/质检/安全–施工员–技术员–工人。

项目总指挥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全面主持项目的日常工作,负责项目的合同实施,工程管理、质量、安全、工期目标的实现等的全面工作。

安全消防措施: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要进行施工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和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职工,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参加施工。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施工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许私自用火,严禁酒后操作。

4、从事高空作业人员要定期体验。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症、癫痫病以及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二、建筑工地管理人员是不是农民工?建筑工地管理?

不属于农民工。因为建筑工地管理人员属于建筑公司在编职工,企业会为这些管理人员缴纳社保的。所以,这些管理人员不属于农民工,属于建筑企业职工。

三、2021年建筑工地管理人员年龄规定?

(1)国务院国发〔1978〕104

文件规定(至今仍使用该文件):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现在不分工种,男60,女50即是法定的退休年龄。

(2)劳动合同法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工作,与用人单位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

(3)劳动法规定建筑行业男女用工年龄要求16岁以上(未满16岁是童工,违法;满16岁未满18岁是青少年工人,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 :

1、建筑电工 ;

2、建筑架子工 ;

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5)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建筑工地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

服从工程部经理的工作指示和安排,在工程部经理的指导下开展现场工作。

2.

负责所管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和安全生产。

3.

协调、配合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作,新信息与资料的传递。

4.

负责有关土建技术核定的初步审核、审批

五、建筑工地管理人员社保该谁交?

目前很多地方是有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要报备施工许可必须要给这个项目参保建筑工伤团体险才可以进行正常施工作业,缴纳建筑工伤团体险在这个项目底下员工发生工伤可以到社保部门进行工伤保险理赔,具体请咨询当地社保中心12333

六、建筑工地管理人员是不是农民工?

工地管理人员可以从农民工中选出来,比如工种带班、施工现场放线配角等可以是农民工,但是大多数管理人员都是从事至少3年以上的专业建筑技术人员,分资质高低和年限长短,来确定职位上下。

七、建筑工地60岁管理人员可上工地吗?

建筑工地的管理人员一般不需要亲自上工地操作,他们的职责是负责管理工地的安全、质量、进度等事宜,并对工地进行监督和协调。因此,管理人员的年龄并不是关键问题,而是他们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然而,由于建筑工地存在一定的危险因素,60岁以上的管理人员在上工地时需要特别注意安全,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

最好的做法是通过培训和交流来加强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八、为什么建筑工地不签合同,不交社保?

建筑施工企业即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纠正,否则职工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到法院起诉。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九、建筑工地临时工是否签订劳务合同?

基本上建筑工地临时工都是不签劳动合同,因为建筑工程基本上随时的需要人做一整天工,然后又不需要了,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签劳动合同了,大多数都是建筑工程上的施工人员,需要住几天的临时工的时候,就会跟同行的或者是熟人介绍过来做几天临时工。

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管理人员讨薪该怎么办?

房屋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可以找项目部经理讨薪,如果见不到人可以通过以下法律程序:

1、 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这种违法行为;

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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