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陕西省物业管理办法新规
第一条 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服务管理体系,促进和谐社区建设,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四条 本省将物业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遵循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区协管、业主自治、各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中,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引领保障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制定本省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筹备组产生运行办法、首次业主大会表决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五)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物业服务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六)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并及时建立开通全省通用的业主决策网络信息系统;
(七)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八)实施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二、陕西省物业条例管理的条例2020
10月1日起施行
27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了!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不达标不得按约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
为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各种违法行为的规范管理,明确物业企业责任,保障业主权益,新增条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视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人在履行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基础上,可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高品质、多样化服务;物业服务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收集、保存和使用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业主个人信息;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等级和标准的,不得按照约定的等级和标准收取费用。
三、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第一条 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服务管理体系,促进和谐社区建设,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四条 本省将物业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遵循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区协管、业主自治、各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中,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引领保障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制定本省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筹备组产生运行办法、首次业主大会表决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五)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物业服务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六)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并及时建立开通全省通用的业主决策网络信息系统;
(七)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八)实施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四、陕西省物业条例管理的条例
没有具体规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扩展资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五、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印发。7 月 1 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 60% 以上时,供热企业应予以集中供热 ; 对于老旧居民小区,集中供热企业不得以入住率低等为由不予供热。
集中供热企业在直管到户的居民小区内,物业服务公司在自行管理的居民小区内,应分别公布用户用热及收费等情况,接受用户的监督:每年供暖季期间,每月 15 日公示住户入住情况、用热情况及收费情况等。每年 4 月至 6 月期间,每月底公示上个采暖期温度不达标住户及退费情况。用户对公开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区 ( 县 ) 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集中供热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 12345 市民热线工单办理工作,在采暖期设立 24 小时值班电话,及时处置应急突发事件。
集中供热企业或者物业服务公司接到用户反映室温不达标投诉的,应在 12 小时内回应并安排进行入户测温。集中供热企业的测温结果,以及集中供热企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测温而由物业服务公司测温的结果,都可以作为退费依据,测温结果由测温单位和用户同时签字。
因集中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责令集中供热企业采取整改措施,对整改结果进行抽查。
公安部门要联合城管部门、住建部门及各区县、开发区,扎实开展物业领域扫黑除恶治乱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相结合原则,严厉查处 " 偷热 " 等违法行为。
单位自备热源采暖、居民单户自行采暖和不产生经营行为的供热活动,不执行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六、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1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物业费标准(实行“一费制”)
现行基础物业服务费标准为高层一级每月每平方米1.50元,二级1.20元,三级0.90元,等外0.70元;多层一级0.45元,二级0.40元,三级0.35元,等外0.30元(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可上浮40%;以上费用均不含电梯费和公摊电费)
七、2021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1年《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根据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服务等级。各等级标准均由“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社区文化”建设等七大项内容组成。
建设开发单位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本标准时,应结合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档次及物业买受人对物业服务的预期等情况,选定相应等级的服务标准或以此为基础进行上下调整,以满足不同项目、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
建设开发单位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可参照本标准在合同中约定,同时作为确定服务价格的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按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
《西安市物业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明年起,西安市小区物业收费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外四个标准。对应的《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中,以一级物业服务为例,都有哪些服务项目呢?一级物业服务中共分“基本要求”、“房屋管理”等七项38条。
在客服管理中,一级标准要求项目客服人员人均服务户数不多于500户。物业管理区域设有服务接待中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咨询、报修、投诉等。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5%以上。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按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在“共用设施设备”要求,实行24小时报修受理值班制度,并配有相应的值班力量。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维修12小时之内或在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
在“公共秩序维护”要求.设有安防监控报警系统的,应设置24小时值守,并依法保留录像资料。在“保洁服务”中对于小区各设施的清洁次数也有要求。
同样,《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中对于二、三级物业服务也有明确要求。
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共同监管物业服务
如果物业企业提供的是低等级服务,却按照高等级标准收费,该如何处理呢?记者注意到,《西安市物业服务管理办法》中对各部门职能有明确划分。
《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和收费的监管由各级发改、住建和市场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制定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各级发改部门做好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贯彻落实、宣传培训等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政策规定,各级住建部门负责做好物业服务相关政策落实、宣传培训、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将物业企业服务质量纳入物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进行查处。
八、陕西省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2021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物业费标准(实行“一费制”)与停车费标准将同时调整。即改变原住宅小区基础物业费、公摊电费、电梯费分项收取的方式,实行“三费合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摊电费、电梯费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再单独另行收取。
现行基础物业服务费标准为高层一级每月每平方米1.50元,二级1.20元,三级0.90元,等外0.70元;多层一级0.45元,二级0.40元,三级0.35元,等外0.30元(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可上浮40%;以上费用均不含电梯费和公摊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