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纺织品质量管理

123 2023-12-14 10:17

一、南通纺织品质量管理

当谈到纺织品质量管理时,南通无疑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地方。位于江苏省东部的这座城市,以其出色的纺织产业而闻名于世。然而,要实现持续的高品质,纺织企业需要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本文将探讨南通纺织品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并介绍一些相关的最佳实践。

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优质的产品是纺织企业巩固市场地位的关键。南通纺织业作为国内著名的纺织产业基地,其产品远销海内外。然而,仅有良好的市场声誉是不够的。纺织品质量需要得到认可和信任,这就需要纺织企业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南通纺织品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品牌形象:高品质的纺织品可以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无论是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消费者都希望购买到信誉良好的产品。通过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可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并提供稳定和可靠的质量。
  2. 市场竞争力:优质的纺织品往往能够在市场上脱颖而出,与竞争对手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纺织企业通过严格控制产品质量,提供具有高附加值的产品,从而吸引更多的客户和订单。
  3. 高效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可以帮助企业识别和解决潜在的生产问题,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通过监测和分析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企业可以及时调整和改进,减少生产中的浪费和损失。
  4. 法规合规:纺织品行业存在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涉及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等。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系统可以帮助企业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降低法律风险。

南通纺织品质量管理的最佳实践

要实现有效的纺织品质量管理,纺织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最佳实践:

  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立明确的质量管理目标和流程,并制定相应的文件和记录。这将有助于企业实施质量管理活动,并提供一种可衡量和持续改进的机制。
  2. 培训和教育: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使其了解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并掌握相关技术和知识。员工是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适的培训将提高产品质量和工作效率。
  3. 供应链管理:与供应商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确保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有效的供应链管理可以降低质量风险,提高产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4. 持续改进:通过不断监测和评估质量管理体系的绩效,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持续改进是质量管理的关键原则,有助于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企业的竞争力。
  5. 客户反馈:积极收集和分析客户的反馈意见和投诉,并及时作出回应。客户反馈是企业改进的重要信息来源,对于纺织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综上所述,南通纺织品质量管理对于纺织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可以提升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生产效率、遵守法规要求,并持续改进产品质量。这将有利于南通纺织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大的成功。

本文旨在介绍南通纺织品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和相关的最佳实践。南通作为江苏省纺织产业基地,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享有盛誉。然而,如何保持持续的高品质对纺织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课题。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可以帮助企业实现优质产品的生产,并在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 高品质的纺织产品对于企业来说意味着更好的品牌形象和声誉。消费者希望购买到信誉良好的产品,因此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尤为重要。通过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可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并提供稳定和可靠的质量。这对于扩大市场份额和提高市场竞争力至关重要。 质量管理体系不仅可以帮助企业提升品牌形象,还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通过识别和解决潜在的生产问题,企业可以减少生产中的浪费和损失,从而提高生产效率。而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还可以帮助企业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降低法律风险。 要实现有效的纺织品质量管理,纺织企业应该采取一些最佳实践。首先,建立明确的质量管理目标和流程,并制定相应的文件和记录。这将有助于企业实施质量管理活动,并提供一种持续改进的机制。其次,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使其了解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并掌握相关技术和知识。员工是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适的培训将提高产品质量和工作效率。 供应链管理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与供应商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确保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有效的供应链管理可以降低质量风险,提高产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此外,持续改进是质量管理的关键原则之一。通过不断监测和评估质量管理体系的绩效,企业可以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从而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企业的竞争力。 最后,积极收集和分析客户的反馈意见和投诉,并及时作出回应。客户反馈是企业改进的重要信息来源,对于纺织企业来说尤为重要。通过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企业可以满足客户的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 综上所述,南通纺织品质量管理对于纺织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帮助企业提升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生产效率、遵守法规要求,并持续改进产品质量。纺织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纺织品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实施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这将有助于南通纺织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大的成功。

二、纺织品质量管理与检测

纺织品质量管理与检测

纺织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质量管理与检测显得尤为重要。无论是纺织品生产企业还是消费者,都对纺织品的质量有着高度的关注和要求。本文将深入探讨纺织品质量管理与检测的重要性及其相关知识。

纺织品质量管理

纺织品质量管理是指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和规范,确保纺织品在生产过程中达到标准要求的过程。它涉及到整个纺织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

首先,纺织品质量管理需要从源头把控,即对原材料的选择和采购进行严格把关。只有选用了符合要求的原材料,才能保证后续的生产过程和成品质量不受影响。

其次,生产过程中的控制也是纺织品质量管理的重要部分。生产过程包括纺纱、织造、印染等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测。例如,在纺纱过程中,要确保纱线的强度和细度符合要求,在织造过程中,要保证织物的密度和纹理均匀。只有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把控各个环节,才能生产出高质量的纺织品。

最后,成品检验是对纺织品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卡。通过对成品进行物理性能、化学性能、色牢度等方面的检测,以确保纺织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成品检验不仅可以发现问题和缺陷,还可以为纺织品的质量提升提供指导。

纺织品质量检测

纺织品质量检测是对纺织品进行各项性能测试和质量评估的过程。通过纺织品质量检测,可以评定纺织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色牢度、功能性能等各方面的指标。

纺织品质量检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物理性能检测:包括纱线强度、断裂强度、抗拉强度、扭曲度等。
  • 化学成分检测:检测纺织品中的纤维成分、染料成分、助剂成分等。
  • 色牢度检测:通过对纺织品进行水洗、摩擦、光照等不同条件下的测试,评估其色牢度。
  • 功能性能检测:包括防水性能、防紫外线性能、抗菌性能等。

纺织品质量检测需要借助各种现代化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手段,如缩圈速率测试仪、电子拉力试验机、红外光谱仪等。这些设备和手段的应用,大大提高了纺织品质量检测的精确度和工作效率。

纺织品质量管理与检测的重要性

纺织品质量管理与检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纺织品生产企业来说,优质的纺织品是赢得市场竞争的关键。只有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和检测,才能生产出符合消费者需求的高品质纺织品。

同时,纺织品质量管理与检测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合格的纺织品不仅具有良好的穿着舒适性和耐久性,还能有效避免因低质量纺织品引发的健康和安全问题。

此外,纺织品质量管理与检测还对于整个纺织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提高纺织品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可以促进纺织行业的升级和转型,并推动纺织品生产技术的进步和创新。

总结

纺织品质量管理与检测在纺织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和检测,可以保证纺织品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在未来,纺织品质量管理与检测还将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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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纺织品质量管理体系

纺织品质量管理体系

纺织行业是一个极具竞争力和广泛应用的行业,质量管理体系在这个行业中变得至关重要。纺织品的质量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和满意度,因此,纺织企业需要建立和实施一个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产品的一致性和可靠性。

纺织品质量管理体系是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程序,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要求。这个体系包括从供应链管理到生产工艺控制的各个环节,旨在实现纺织品生产过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构建纺织品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建立一个完善的纺织品质量管理体系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可以帮助企业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通过制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和流程,企业可以监控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从而减少产品缺陷和不合格率。

其次,纺织品质量管理体系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中,消费者更愿意选择那些拥有良好质量信誉的产品。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此外,纺织品质量管理体系还可以提高企业内部运作的效率和效益。通过规范生产流程和标准化操作,企业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利润最大化。

纺织品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

要构建一个成功的纺织品质量管理体系,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要素:

  • 质量政策:企业应该制定明确的质量政策,并确保所有员工都了解并遵守该政策。质量政策应该体现企业对质量的承诺和追求。
  • 质量标准:企业需要制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法规和行业标准。
  • 供应链管理:纺织品的质量问题往往源于供应链的环节。企业需要与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并且对供应商进行质量审查和评估。
  • 流程控制:纺织品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进行严格的流程控制。企业应该制定详细的生产工艺和流程文件,并确保员工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 质量检测:纺织品质量检测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并开展全面的产品检测和抽样检验。
  • 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应该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企业应该不断评估和监控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进和优化。

纺织品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步骤

实施纺织品质量管理体系需要以下步骤:

  1. 制定计划:企业应该确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和时间表。
  2. 培训和教育: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相关的质量管理培训和教育,以确保他们理解和掌握质量管理的要求和流程。
  3. 制定文件:企业应该制定相关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手册、工艺文件、流程文件等。
  4. 执行和监控:企业需要执行和监控质量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和流程。这包括对生产过程的监控、产品的检测和测试等。
  5. 内审和评估:企业应该进行内部审核和评估,以评估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6. 持续改进:基于内部审核和评估的结果,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持续改进和优化。

总结

纺织品质量管理体系对于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可以提高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可靠性,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通过建立和实施一个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纺织企业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取得成功,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质量管理包括哪些?质量管理包括哪些?

质量管理是指为确保产品或服务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量特性,从而满足顾客需求和期望的一系列计划、控制、保证和改进的活动。以下是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1、质量计划:确定产品或服务质量目标和指标,并制定实现这些目标和指标的计划。

2、质量控制:对产品或服务生产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3、质量保证:通过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或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提供质量保证文件和记录。

4、质量改进: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不断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水平,减少产品或服务的缺陷率。

5、质量信息管理:建立和维护质量相关的信息系统,收集、分析和利用质量信息,提供决策支持和绩效评价依据。

五、东华纺织还是苏大纺织?

东华大学。东华大学之前叫中国纺织大学,它一开始可是专业的纺织大学哦!历史悠久,师资力量强大,学纺织上东华没错的啊东华大学。

东华是教育部直属高校,生源分布广、平均。班级里面几乎是每个省一个人,除了上海人会多一些(4个),江苏、浙江(各2个左右)。你能够接触到来自很多不同省份的同学。苏大作为省属高校可能本省生源占比更多一些。

六、纺织染料的纺织染料用法?

1、纺织染料的调料和调色油调和在一起,要调匀。这些染料需经过一定的温度和工艺才能牢牢附着在织物上,不像丙烯随手画上即可,常需要使用纺织染料调剂。有时候也配合丙烯一起使用。着色后纺织物进行适当温度的熨烫或者烘烤将使着色度大大增加。

2、纺织染料是用于纺织品染色的一种染剂。多为植物果实,树液等植物提取物,也含有煤焦油等天然化学物质提取物。分为天然染料和合成染料,市面上多为合成染料。纺织染料着色性好,不易褪色,水洗不易掉色。纺织品上色后手感变化不大,不会出现变硬等情况。但颜色相比丙烯,艳丽度与饱和度较差。

七、武汉纺织大学现代纺织排名?

武汉纺织大学(原武汉纺织工学院)坐落于九省通衢的湖北省武汉市,占地面积2400多亩,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文(艺)、经、管、法、教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纺织服装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连续十一年居全国服装院校综合积分第一名,被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授予中国十大时装名校荣誉称号。学校主页:属于一本院校、排名不详

八、纺织辅料属于纺织品?

纺织辅料属于纺织品。

纺织纤维经过加工织造而成的产品。中国是世界上最早生产纺织品的国家之一。

1、 按用途可分为衣着用纺织品、装饰用纺织品、工业用品三大类;

① 衣着用纺织品包括制作服装的各种纺织面料以及缝纫线、松紧带、领衬、里衬等各种纺织辅料和针织成衣、手套、袜子等。

② 装饰用纺织品在品种结构、织纹图案和配色等各方面较其他纺织品更要有突出的特点,也可以说是一种工艺美术品。可分为室内用品、床上用品和户外用品,包括家居布和餐厅浴洗室用品,如:地毯、沙发套、椅子、壁毯、贴布、像罩、纺品、窗帘、毛巾、茶巾、台布、手帕等;床上用品包括床罩、床单、被面、被套、毛毯、毛巾被、枕芯、被芯、枕套等。户外用品包括人造草坪等。

③ 工业用纺织品使用范围广,品种很多,常见的有蓬盖布、枪炮衣、过滤布、筛网、路基布等。

2、 按生产方式不同分为线类、带类、绳类、机织物、纺织布等六类:

① 线 类:纺织纤维经纺纱加工而成纱,两根以上的纱捻合成线;

② 带 类:窄幅或管状织物,称为带类;

③ 绳 类:多股线捻合而成绳;

④ 机织物:采用经纬相交织造的织物称为机织物;

⑤ 针织物:由纱线成圈相互串套而成的织物和直接成型的衣着用品为针织物;

⑥ 无纺布:不经传统纺织工艺,而由纤维铺网加工处理而形成的薄片纺织,称为无纺织布。

3、按原料不同分为棉织物、毛织物、丝织物、麻织物和化纤织物等五类。

九、质量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何为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就是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为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所进行的一系列经营管理活动的总称。该管理活动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制定,质量的控制,质量的验收与评定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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