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药店制度目录?
分类目录如下: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类和二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化学药、中药饮片、中成药。
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经营范围的核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③经营冷藏、冷冻药品或者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还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项下予以明确。
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蛋白同化制剂、胰岛素外的肽类激素等不得列入药品零售企业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内。
二、药店管理手册的目录?
第1章 概述
1.1 药店管理的现状与趋势
1.1.1 我国药店发展现状
1.1.2 药店管理现状分析
1.1.3 药店管理发展趋势
1.2 药店管理的新特点
1.2.1 管理系统化
1.2.2 手段电子化
1.2.3 功能丰富化
1.2.4 品牌规范化
1.2.5 关系牢固化
1.3 传统药店管理经验
1.3.1 供应链管理
1.3.2 内部管理
1.3.3 服务管理
1.4 外国药店管理经验
1.4.1 美国
1.4.2 日本
第2章 药店人力资源管理
2.1 药店选人
2.1.1 药店选人要求
2.1.2 药店选人原则
2.1.3 药店选人程序与方式
2.2 药店育人
2.2.1 药店育人的意义与原则
2.2.2 药店育人的种类与程序
2.2.3 药店育人的方法
2.2.4 药店育人的内容
2.3 药店用人
2.3.1 药店用人原则
2.3.2 员工调配管理
2.3.3 员工绩效管理
2.4 药店留人
2.4.1 员工离职迹象
2.4.2 识别优秀员工
2.4.3 留住优秀员工
2.4.4 应对员工离职
第3章 药品陈列与促销管理
3.1 药品及其特点
3.1.1 药品有关概念
3.1.2 药品的特点
3.2 药品陈列
3.2.1 药品陈列原则与要求
3.2.2 药品陈列方式
3.2.3 药品陈列技巧
3.2.4 药品陈列器具
3.2.5 药品陈列管理
3.3 药店促销
3.3.1 药店促销概述
3.3.2 药店促销模式
3.3.3 药店常见促销工具
第4章 药店财务与库房管理
4.1 药店收银管理
4.1.1 收银员工作内容与程序
4.1.2 药店收银工作管理
4.1.3 药店会计凭证管理
4.1.4 药店账簿管理
4.2 药店财务管理分析
4.2.1 药店财务分析的原则与程序
4.2.2 财务分析的方法
4.2.3 药店的盈利能力分析
4.3 药品储存管理
4.3.1 药品储存管理要求
4.3.2 药品储存要点
4.3.3 中药分类储存方法
4.4 药品的养护
4.4.1 中药品质变异现象
4.4.2 中药品质变异成因
4.4.3 中药养护技术简介
4.4.4 中药材的养护技术
4.4.5 中药饮片与炮制品的养护
第5章 药店数据库管理
5.1 药店数据库管理与信息化
5.1.1 药店数据库管理基础
5.1.2 药店管理信息化的意义与要点
5.1.3 药店信息化的内容
5.2 药店数据库功能简介
5.2.1 常见基本功能
5.2.2 药品进销存系统
5.2.3 会员管理功能
5.3 POS系统
5.3.1 药店POS简介
5.3.2 POS系统的使用
5.3.3 POS系统的管理
第6章 连锁药店
6.1 连锁经营策略
6.1.1 连锁经营的含义
6.1.2 连锁经营的特征
6.1.3 连锁经营的策略
6.1.4 我国连锁药店的发展
6.2 连锁药店选址
6.2.1 连锁药店选址概述
6.2.2 连锁药店选址步骤
6.2.3 连锁药店选址中的技巧
6.3 连锁药店管理标准与规范
第7章 药店主要岗位职责
7.1 药店员工守则
7.1.1 基本守则
7.1.2 职业道德守则
7.1.3 日常行为守则
7.2 药店主要岗位工作职责
7.2.1 药店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7.2.2 药店质量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7.2.3 药店质量管理员岗位职责
7.2.4 药品采购人员岗位职责
7.2.5 药品验收人员岗位职责
7.2.6 药品保管人员岗位职责
7.2.7 药品养护人员岗位职责
7.2.8 药店营业人员岗位职责
7.2.9 药店收银人员岗位职责
7.2.10 药店驻店药师岗位职责
第8章 药店管理制度
8.1 药店管理制度提要
8.2 药店典型管理制度范本
8.2.1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管理制度
8.2.2 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制度
8.2.3 质量记录管理制度
8.2.4 药品购进的管理制度
8.2.5 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8.2.6 药品储存的管理制度
8.2.7.药品养护的管理制度
8.2.8 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
8.2.9 首营企业审核管理制度
8.2.10 拆零药品管理制度
8.3 药店经营管理相关法规选编
8.3.1 药店经营管理相关法规提要
8.3.2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8.3.3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9章 药店管理表格
9.1 药店管理表格扫描
9.2 药店常用管理表格
9.2.1 药品购货计划表
9.2.2 药品购进记录
9.2.3 购进药品验收记录
9.2.4 药品验收入库通知单
9.2.5 药品销售记录
9.2.6 售后药品质量问题追踪表
9.2.7 销后退回药品验收记录
9.2.8 出库复核记录
9.2.9 报损药品清单
9.2.10 不合格药品台账
9.2.11 库存药品质量养护记录
9.2.12 药品质量查询记录表
9.2.13 药品质量信息汇总报表
9.2.14 重点养护药品品种确定表
9.2.15 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
9.2.16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9.2.17 药品拒收报告单
9.2.18 药品销毁记录
9.2.19 药品质量、服务质量征询意见书
9.2.20 药品质量档案表
9.2.21 药品质量复查报告单
9.2.22 顾客投诉受理卡
9.2.23 库房温、湿度记录表
9.2.24 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
9.2.25 首营品种审批表
9.2.26 销后退回通知单
9.2.27 养护设备使用记录
9.2.28 解除停售通知单
参考文献
三、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
一、医保信息系统由院网络中心统一管理,各使用科室必须遵照网络中心的统一要求使用信息系统。
二、网络中心负责全院医保信息系统的安装、维护及管理。负责全院医保信息系统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操作培训。
三、系统管理员、前台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医保信息系统管理、操作的培训。非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医保设施,访问医保信息系统或本机数据库。
四、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怎么写?
记录名称根据需要及类型可以写《程序文件目录》或者《程序文件一览表》或者《作业指导书目录》或者《作业指导书一览表》或者《文件目录》等,项目名称:序号、文件编号、文件名称、版本号、备注。
最下面一行:“部门: 编制: ”。
希望可以帮到你。
五、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
至少需有:
1.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审核;
2.处方药销售管理;
3.药品拆零管理;
4.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
5.记录和凭证管理;
6.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
7.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
8.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管理;
9.药品有效期管理;
10.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管理;11.环境卫生、人员健康规定;
12.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管理;
13.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1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5.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16.药品可追朔管理;
16.执行电子码扫码上传管理;
17.药品验收、养护、陈列、销售、储存温湿度等管理制度。
六、药店药品管理制度及规范?
是指药店在销售、储存、配送、管理药品方面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药店药品管理制度及规范:
1. 药品资质要求:药店必须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师执业证书。
2. 药品储存要求:药店必须按照药品储存标准进行储存,药品应该分类存放,防潮、防火、防盗、防爆、防腐和防变质。
3. 药品销售要求:药店必须按照药品销售资质进行销售,对处方药必须进行审核,并保证药品真实、合法、有效。
4. 药品配送要求:药店必须按照药品配送标准进行配送,保证药品在配送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5. 药品管理要求:药店必须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加强药品采购、入库、销售、配送、报废等环节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
6. 药品信息管理要求:药店必须建立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对药品的来源、销售、使用等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保证药品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总之,药店药品管理制度及规范是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药店必须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药品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服务。
七、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按照GSP的要求,要建立以下制度: 1、有关岗位质量责任制度2、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3、药品陈列管理制度4、药品养护管理制度5、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制度6、拆零药品管理制度7、经营服务质量管理制度8、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制度9、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0、人员教育、培训及考核的管理制度11、不合格药品的管理制度12、顾客退换货处理制度13、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14、中药饮片销售管理制度(不经营中药饮片可不要)15、质量信息管理制度16、质量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制度17、冷藏药品管理制度(不经营冷藏药品可不要)18、首营品种、首营供应商审核制度19、药品采购制度申报药品零售许可证或GSP认证时,只需要申报目录即可。
现场检查时再检查制度内容。八、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
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条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五条
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第十七条
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及继承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将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
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的协作攻关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第二十三条
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
第三十条
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一)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
(二)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国家保护文物的中医药文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
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九、农资店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篇一
一、农资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为保证农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进货检查和检验
农资进货时将产品与其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对所购产品有质量疑问,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二、质量管理
销售的农资保证质量,不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销售无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资。
三、过期农药处理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并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县农业局统一处理;如确实无法及时处理的,按规定注明“过期农药”字样,且单独放置。
四、质量事故报告
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对质量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凡因农资问题造成农民损失,经查证是本店销售的,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二、经营服务制度
1、指导使用农资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其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2、对自己所经营的产品应做出质量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资。
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药(或含有违禁成分的农药)以及撤销登记的农药。
3、认真做好所经营农资的“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工作,即做好进货台账、销货台账的填写,并对所售产品签发商品质量信誉卡。
三、农资经营仓储管理制度
一、农资实行专库专储,入库分类整齐堆放,不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露天存放。
二、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资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产品变质或造成其他损失。
四、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五、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资进行分类保管。
六、做好出入库登记,保证帐物相符。
四、农资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一、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电源、电闸等带电设施的安全。
二、随时检查消防设施及器材、注意保养、更换、添置,确信完好有效;堆放的农资要远离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三、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根据季节不同,调节温度、湿度及通风。
四、随时检查农资及其包装物防止标签脱落,避免错发,发现破损及时整理或调换,对过期农资及时酌情处理。
五、在农药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人员,使用防护器具。
五、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一、管理人员要身体健康,每年做一次健康检查,如有问题及时换人。
二、管理人员进入库房,要做到先开门窗通风,再进库。
三、库房内严禁吸烟,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和眼睛,每次作业完后及时用清水清洗。
四、搬运农药时要戴口罩、手套,穿长衣裤,避免农药直接接触皮肤。如有污染,及时清洗,发现中毒症状及时离场就医。
五、破损农药及包装物不得随意乱扔。
六、搬运、堆放农药要轻拿轻放,严禁倒置。
十、求抚顺市连锁药店目录?谢谢?
本地:抚顺大药房 建联大药房 抚珠大药房,外地:东北大药房 天士力大药房 成大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