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托福改革改革后会怎样?

215 2023-12-04 05:36

一、2023托福改革改革后会怎样?

据外网博主Test Resources - TOEFL Preparation透露, 托福考试将在今年暑假大改!

Disclaimer: 仅为小道消息, 还需要等到官方验证. 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乐亦思托福」敲黑板总结

这是一次更符合美国留学实际语言需求的改革 !

原因如下:

1. ETS在关注更多学生的考试感受, 如果改革属实, 将有更多学生参加托福考试.

2. 整体考试时间更短, 取消10分钟休息, 从原本的3个多小时缩短为2个小时左右. 意味着耐力要求更低, 但是考试紧张度更高, 对专注度要求更高.

3. 本次最受关注的改革点在于取消写作部分中的独立写作题型, 由discussion board题型取而代之.

出于我们的专业判断, 这样的改革更加能够检测学生在实际学术场景下的应用能力.

● 符合美高/美本学生的作业要求

● 重点检测文本分析能力和批判性思维

我们以一位美高同学的作业作为一个示范:

乐亦思托福多位超高分甚至满分老师, 累计八十六批高分学员, 拥有足够应对变化或改革的底气.

更多细节已在3月26日晚上的讲座中与大家进行专业解读! 想要了解的各位可以联系小编查看直播回放!


时间缩短

1. 整体考试时长从3小时改为2小时.

2. 阅读听力部分结束后不再设置10分钟休息时间.

阅读部分

1. 取消阅读加试.

2. 只考2篇文章, 共20题.

听力部分

1. 取消听力加试.

2. 只考3篇讲座, 2篇对话.

口语部分

口语部分没有变化.

写作部分 变动巨大!!!

1. 取消独立写作, 保留综合写作.

2. 增加一篇10分钟的discussion board.

3. 总时长从50分钟, 缩短为30分钟.

写作新题型:重头戏!!!

1. 形式:

教授发起讨论, 两位同学阐述自己的论点与依据.

时间要求: 10分钟

字数要求: 至少100字文章

内容要求: 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评论

2.话题示例:

其他改变&实行时间

1. 题干要求会变得更简洁.

2. 考试软件设置和按钮等更友好

3. 更好的官网注册流程和账户体验

4. 官方可能在4月11日公布消息; 7月26日实施新考试!


乐亦思托福多位超高分甚至满分老师, 累计八十六批高分学员, 拥有足够应对变化或改革的底气.

如果您还不知道应该如何应对这次托福改革, 欢迎联系我们, 乐亦思将针对您的具体情况给出更加专业的解决方案.

二、改革运动和改革的区别?

目的不同,改革是为了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利益,革命是推翻旧的社会制度,建立新的社会制度。改革是统治者希望通过主动的调整政策、缓和矛盾来实现某种制度的自我完善,是在旧制度的基础上,对其中某些环节进行局部的改造,以使其获得更好的发展从而维护自己的统治,而革命则是对旧制度的根本改造,是新制度代替旧制度的斗争。

执行主体不同,改革是统治阶级自上而下的,缓和的,是国家的、政府的行为。革命是人民群众发动的,自下而上,有暴力、斗争、矛盾冲突的。

对生产力影响不同,改革由于采用的是平缓的、主动的方式,是对以往社会制度的完善与改进,因此,在改革的同时不会造成生产力的破坏,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革命采取的是暴力、流血的手段,因此革命必然对国家机器,对社会生产力造成一定的破坏。

4.背景不同:改革时社会背景相对平和,革命时社会背景相对动荡。

相同点:

都是对生产关系的变革,客观上促进生产力发展。

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形态的更替。

根源都是社会矛盾。

三、erp系统改革是什么改革?

1. 管理思维变革

企业应用ERP管理系统后,当前业务流程被电子业务流程取代,需要企业进行管理思维的变革,以便于让ERP管理系统迅速作用于当前企业管理。

首先,ERP管理系统将企业管理推向标准化与规范化,改变了传统企业标准化程度较低的局面,各部门共用同一个ERP管理系统,这意味着需要执行一套企业标准,企业管理思维也应跟随系统实施要求变得更加标准化和规范化。

其次,传统企业由于管理粗放,只知道结果,而并不知晓中间损耗的详情,ERP管理系统能够管控生产经营全过程,使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每个责任人和每一张单据都处于受控状态,并通过网络进行数据共享,实现了企业的精细化、透明化管理,也实现了各部门间的相互监督和相互促进。

最后,ERP管理系统将生产、进销存、财务等数据进行一体化集成,精细而又准确的记录企业信息,数据可实时查询,为管理者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

2. 管理流程变革

企业实施ERP管理系统后,一些手工作业的工作内容被系统自动化处理所取代,为克服传统管理流程中随意性强、计划性差的弊端,企业需要改变原有管理流程,按照ERP管理系统中的流程处理业务,加强事前计划、事中监控和事后追溯的能力。

3. 组织机构变革

ERP管理系统的实施将改变部门中员工与管理层的划分和联结方式,组织机构向扁平化、网络化转变,关系也从单纯的纵向关系向复杂交错的对等关系转变,通过ERP管理系统进行连接,每个人都是信息的接收者,也是信息的发出者。这种形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精简人员,节省人力成本。

在ERP管理系统的作用下,企业管理思维向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透明化、科学化转变,管理流程增强了计划、监督和追溯,组织机构变得扁平化、精简化,企业资源被整合优化,企业竞争力得到有效提高。

四、质量管理包括哪些?质量管理包括哪些?

质量管理是指为确保产品或服务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量特性,从而满足顾客需求和期望的一系列计划、控制、保证和改进的活动。以下是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1、质量计划:确定产品或服务质量目标和指标,并制定实现这些目标和指标的计划。

2、质量控制:对产品或服务生产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3、质量保证:通过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或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提供质量保证文件和记录。

4、质量改进: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不断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水平,减少产品或服务的缺陷率。

5、质量信息管理:建立和维护质量相关的信息系统,收集、分析和利用质量信息,提供决策支持和绩效评价依据。

五、改革几笔?

改共 7 笔画,笔顺:横折、横、竖提、撇、横、撇、捺

革共 9 笔画,笔顺:横、竖、竖、横、竖、横折、横、横、竖

“改”,现代汉语规范一级字(常用字),普通话读音为gǎi,“改”的基本含义为变更,更换,如改变、更改;引申含义为姓。

在日常使用中,“改”常做动词,表示改正、纠正,如改励、改误。

“革”的基本含义为去了毛经过加工的兽皮,如皮革;引申含义为改变,如革新。

在现代汉语使用中,“革”也常用作动词,指免除或丢掉,如革去(除去)。

六、改革文案?

您好,以下是一份可能的改革文案:

一、教育改革

1. 提高教师待遇,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

2. 推行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减少应试教育。

3. 加强职业教育,提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水平,满足社会对各类技术人才的需求。

4. 推动教育信息化,提高学校教学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医疗改革

1. 加大医疗资源投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缓解医疗资源不足问题。

2.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3. 推广家庭医生制度,为居民提供更为便捷的医疗服务。

4. 鼓励医生、护士等医疗从业人员恪尽职守,杜绝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

三、经济改革

1. 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加强新兴产业和高端制造业的发展。

2.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稳定。

3. 打击腐败,建立廉政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

4. 推动经济全球化,加强国际合作,提高国际竞争力。

四、环境改革

1. 加强环境保护,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治理环境污染。

2. 加强生态保护,推行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制度。

3. 推广低碳环保理念,促进绿色经济发展。

4. 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倡导低碳生活方式。

五、社会改革

1.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水平。

2. 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帮助困难群众渡过难关。

3. 推动婚姻家庭法制化,加强家庭关系保护。

4. 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以上是一份可能的改革文案,具体的改革方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七、国企改革2021主要改革什么?

大体上国企改革将从九个方面着力。

  着力点之一,完善治理,打造真正的市场主体,打好公司制改革“收官”之战。央企的公司制改革已全面完成,超过96%的地方国资委出资企业完成改制,但是翻牌公司现象仍然存在。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与监事会等治理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将会进一步清晰界定,推动章程和议事规则的个性化设计,建立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重点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实现“一个打造、两个完善”的改革目标,即打造真正的市场主体、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

  着力点之二,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提速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工作,试体制、试机制、试管控模式,有效发挥“两类公司”在国有资本布局上的调节作用。2021年在条件成熟的市场竞争性企业成立几家投资经营公司。同时,在重点领域制订科学、可量化、可考核的国资系统智能化监管指标,如利润率、资产负债率、劳动生产率、资金回报率以及创新研发能力指标等,以此动态监管国有资本,并形成风险预警机制。

  着力点之三,围绕主业进行结构调整,配强新的产业链条。围绕主业有效推进企业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是2021年的重中之重。2021年中国经济大概率强势复苏,如何利用周期反弹的机遇打开结构改革的空间,国企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发挥保障作用,强化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产业基础的支撑能力,提升国防军工、能源资源、粮食、战略性网络基础设等领域的保障水平。同时围绕“主业”,重新洗牌,在产业链中高端上配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将强化保障公益民生和普遍服务能力,加大民生的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将进入新型消费领域。

  着力点之四,企业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最引人注目的是,各省市区整合持续不断地推进,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大钢铁、煤炭、化工、交通运输行业重组。对解决过剩问题的办法是兼并重组,不会出现多米诺骨牌式的“倒闭潮”,更大可能是出现“兼并潮”;对民营企业、民营上市公司由于高杠杆和股权高比例质押出现的风险多采用并购方式解决,不少国企将参与这场并购。

  着力点之五,以国有大型龙头企业为主体重构产业链条,加强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2021年将出现一个新现象,围绕重点产业链、重大投资项目,由国有企业领头,加大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全方位合作,打通堵点、连接断点,形成上下游、产供销、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局面,以加强要素保障,保证各类商场、市场和生活服务业正常供给,深化产权领域合作发展,打造具有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完整的产业链,发挥“国家队”在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作用,由二元经济结构向一体化协调发展转变。

  着力点之六,混改以深度转化经营机制为主线,分层分类推进。混改主题由混资本为主向混机制为主转变,形式上从单一的混改走向以混改为主线的综改新阶段。着力引入高匹配度和协同性战略投资者,给予其董事会席位,提高参与权,充分发挥战略股东在业务合作、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决策上的积极作用,探索有别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机制和监管模式。在这个过程中,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国企与互联网企业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得互联网公司可以进入国企,更好地发挥其技术和创新能力。推进能源、铁路、电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与网运分离,完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电力、油气等领域的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大幅放宽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向社会资本释放更大发展空间。

  着力点之七,以“要素市场化”为着眼点,加快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全面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全面推行市场化用工,用好国有企业激励“工具箱”中较为丰富的方式方法,统筹运用各类中长期激励政策,完善市场化薪酬激励机制。在企业科技创新中,进行大胆充分的激励,加强关键技术攻关能力,从创造适合科技创新的环境和动力机制着手,健全科技成果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提高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益。包括风险降低机制、市场动力机制、制度激励机制、政府促进机制、现代创新爆发新机制。

  着力点之八,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发挥市场主体优势,增强国企全球化资源配置能力。积极推进国企在“一带一路”发展,对标世界一流企业,增强国有企业全球化资源配置能力,提升对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的控制力。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为骨架,以产业园区为平台,聚焦重点深耕细作,强化国内发展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相互支撑,倡导和推动多边合作机制,海外企业从并购获得了先进技术,在消化、吸收这些技术的基础上再进行大规模集成创新。

  着力点之九,总结推广“双百企业”等国企改革试点的经验,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2021年将大力推进“双百行动”“区域性综合改革试验”“科改示范行动”等专项工程,开展专项或综合评估,重视集成改革效果,要直面差距和不足,解决改革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双百企业”名单。力求改革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和应用,引领今后的国企改革更多地朝着综合集成的方向迈进。

八、质量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何为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就是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为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所进行的一系列经营管理活动的总称。该管理活动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制定,质量的控制,质量的验收与评定等相关内容。

十、质量管理原则?

质量管理的原则包括:

1、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组织依存于其顾客,因此组织应理解顾客当前和未来的需求,满足顾客要求并争取超越顾客期望。

2、领导作用

领导者确立本组织统一的宗旨和方向。他们应该创造并保持使员工能充分参与实现组织目标的内部环境。

3、全员参与

各级人员是组织之本,只有他们的充分参与,才能使他们的才干为组织获益。

4、过程方法

将相关的活动和资源作为过程进行管理,可以更高效地得到期望的结果。

5、管理的系统方法

识别、理解和管理作为体系的相互关联的过程,有助于组织实现其目标的效率和有效性。

6、持续改进

组织总体业绩的持续改进应是组织的一个永恒的目标。

7、循环决策

有效决策是建立在数据和信息分析基础上。

8、关系管理

关系管理贯穿原则所有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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