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仲裁科是干什么的?

求职招聘网 2023-09-21 19:00 编辑:admin 293阅读

一、人事局仲裁科是干什么的?

人事局仲裁科主要干的工作内容有:

1、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处理用人单位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处理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故意;指导街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4、做好本辖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5、负责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人事局全称?

人事局就是字面意义上的人事局。不过自2008年机构改革以后,现在不称作人事局,而是统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劳动局、人事劳动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逐步发展而来,主要职能肯定就是人事管理和社会保障服务,人事管理方面,负责大学毕业生报到、事业单位进人、工资调整、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军队转业安置、人才引进等,社保方面,大家所说的五险一金中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归人社局管理,最近一次机构改革把医疗保险的职能划分出去形成了医疗保障局。

最后,人事局就是人社局,只不过是习惯叫法,人事局已经随着机构改革变换了名称,但是很多年龄比较大点的同志仍然习惯叫人事局,人事局一般是人社局所属的一个二级局存在。

三、人事局盖章流程?

签字,签上意见,下面落款写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面写上日期,盖上公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于各下发通知,盖章要盖原文件,不能在一份,材料上盖章,复印多份

比如,需要发十份材料,盖一份,印九份,要一份一份盖章

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材料,要签上意见,如同意,签上同意二字,写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写上日期,盖上公章

四、惠州人事局电话?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752-2789395

五、费县人事局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胜利路6号。

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一楼。

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如下:

春秋季08:30-12:00;14:00-17:30

夏 季08:30-12:00;14:30-18:00

冬 季08:30-12:00;13:30-17:00

联系电话:0539-2117788;0539-2110235

六、仲裁驳回后能否再仲裁?

不可以再仲裁了,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分为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商事仲裁为一裁终局,但出现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劳动仲裁也是一裁终局,不过同样也是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

七、逾期仲裁可以异地仲裁吗?

异地是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因为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登记地。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八、仲裁院和仲裁股区别?

仲裁股,是行政单位,是人力资源局的科室,是行政编制。

仲裁院,全国情况不一样,有事业编,有行政编,是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有些也有其他职能,但多数只审案。

仲裁股,代表人社局对仲裁院的业务进行指导,还要对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及劳动人事法律宣传负责。他们偏向于行政工作,不审案。

九、仲裁程序法和仲裁规则?

仲裁程序法是具体环节的前后之分,而仲裁规则则是仲裁的依据和条例

十、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流程?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二)、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受案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诉人予以补充。

(三)、仲裁前的准备

1、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

对事实清楚,案件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2、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3、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审阅当事人的申诉书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

(四)、仲裁审理

1、通知当事人: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庭裁决。

2、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3、开庭裁决: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作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4、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5、仲裁期限: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气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定书的十五天之内进行上诉,如果十五天之内没有上诉,法律默认你同意裁决书,并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履行裁决书。在十五天之后,进行起诉,人民法院是不进行受理案件的,所以一定要把握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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