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三、必须依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施工企业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时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和风险,如高空坠落、电气事故、机械伤害等等。为了保障职工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完成,施工企业必须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安全措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施工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培训,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计划,加强与施工现场相关人员的沟通交流,提高危险作业的认知度和防范能力等等,从而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施工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是什么?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我认为是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定安全生产职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重视安全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意识教育,要深入了解生产安全风险源、掌握重大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并确立企业安全总体目标、分级分档管理责任制。
- 加强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逐项编制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管理程序、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 强化安全监管: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突出重点领域,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问题,同时要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
- 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应当采取科学有效的技术措施,落实安全措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考核,实现安全管理的全面覆盖。
通过以上措施,能够有效地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实施,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确定切实可行的目标值;(2)根据安全决策和目标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3)规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4)安全生产目标必须与企业生产责任制挂钩;(5)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必须与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挂钩;
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本目的是什么?
安全生产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管理和控制。企业主管部门 是企业经济及生产活动的管理机关,按照“管生产同时管理安全”的原则,在组织本部门、本行业的经济和生产工作中,同时也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督促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
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持点制订相应的管理法规和技术法规,并向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备案,依法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策划、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档案等。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策划、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档案等。
六、涉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林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林产品科学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产品的生产、初级加工及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产品,是指在林业活动中依托于森林、林木、林地生产的以及经过初级加工的植物、野生动物、微生物产品。林产品分食用林产品和非食用林产品。
本条例所称初级加工是指对食用林产品原料进行的干燥、浸泡、粉碎、提炼、熏制、保鲜、包装等操作,对非食用林产品原料进行的锯解、切削、干燥、防腐、胶合及对林化产品原料进行的提炼等操作。
林产品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当将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监督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安排林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林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林产品生产、加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林产品消费安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别对林产品的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适时向社会发布林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安全信息发布。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推广林产品标准化生产。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鼓励支持食用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非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食用林产品品种特性和食用林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食用林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采集、生产食用林产品或建立食用林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条 鼓励、支持林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质量安全管理方法。
第十一条 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生产记录,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肥料、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量和日期;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采集、屠宰的日期。
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二条食用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林产品初级加工、保鲜、储存、运输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林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如实做好检测记录并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经检测不符合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出售。
第十四条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食用林产品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非食用林产品,应当在包装物或者在产品、产品附着物上标识产品的品名、规格、质量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
第十五条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林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依法对林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食用林产品,责令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予以销毁。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非食用林产品,责令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取补救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六条监督抽查检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并按国家规定抽取样品。监督抽查检验应当委托具备规定资质的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林产品,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十七条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林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监督抽查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部门申请一次复检。监督抽查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部门应当委托具备规定资质的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在十五日内将复检结论告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从事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非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检测工作。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林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林产品购买者发现所购林产品有质量安全问题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发生林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集、生产,对已经采集、生产的产品予以销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食用林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食用林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生产、初级加工、销售,没收违法生产、初级加工、销售的非食用林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不符合前款所述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二十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l0年3月1日起施行。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受训心得怎么写?
首先叙述一下受训的背景;
受训中你感受最深的内容是什么
把受训和实际工作联系一下,看看存在的问题;
在今后工作中,通过受训如何改进自己的工作;
为了改善目前的状况,还应加强安全知识的学习
谢谢
八、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1.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绝不能因为企业规模不大,而忽视安全生产管理。
2.小微企业要学会用“显微镜”看待安全生产隐患,绝不能轻视和放过任何安全隐患,因为小微企业抗击打能力较弱,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损失之重,小微企业难以承受。
九、安全生产企业档案怎么建立?
企业安全生产档案这样建立:
1、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方面的内容:各类证照,各级人员任命书及安全资格证书,安委会名单及会议纪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计划;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计划、总结方面的内容;
3、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检查方面的内容;
4、企业安全隐患自查、整改方面的记录;
5、安全教育方面的内容;
6、安全投入台账;
7、工伤保险方面的内容;
8、职业病防治及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内容;
9、“三同时”管理方面的内容;
10、特种设备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方面的内容;
11、事故处理方面的内容;
12、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
十、企业安全健康档案包括内容?
企业档案管理包含哪些内容如下:
1、产品生产方面。有产品设计、工艺、工装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原材料检验、产品生产过程和生产调度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等。
2、经营销售方面。有企业经营决策和经销管理的各种记录、文件、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市场经济信息,广告宣传和用户服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
3、设备仪器方面。有设备仪器的图样和技术文件,设备仪器安装、调试和验收过程中的技术性、凭证性文件材料,设备仪器的运行、维修记录,设备改进、改装和报废的文件材料等。
4、技术管理方面。有质量管理、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标准、计量、能源、环保、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5、计划统计方面。有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和计划管理、统计分析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6、物资供应方面。有物资、原材料采购、库存保管、供应和工具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7、劳动工资方面。有定额、定员和劳动调配以及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8、财务管理方面。有财务管理中的各种帐册、报表、凭证和文件等。
9、教育培训方面。有干部、职工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文件、教材等。
10、党、政、工、团工作方面。有企业党务工作以及组织、宣传、人事、保卫工作中的各种文件材料,企业行政工作、共青团工作和工会工作中的各种文件材料等。
11、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和工程建设方面,按有关规定执行。
12、其他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