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汉庭佳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介绍?
北京汉庭佳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为主的企业,公司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三区9号院北楼(中材佳美酒店)1-4层(德胜园区)。北京汉庭佳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秉承“诚信、专业”的经营理念,坚持用户至上、质量第一,经过不断的努力和超越已经成为一家在北京市行业内具有相当规模、较大影响力、发展迅速的企业之一。希望广大企业、消费者与我们北京汉庭佳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联系、洽谈,我们会用优秀的产品和服务让您满意!
二、医佳美医疗美容做哪些项目?
整形美容。
常见的项目主要有鼻部整形、眼部整形、眉毛整形、生殖整形、颧骨整形等。
修复美容。
主要针对进行整形手术后,对手术结果不满意或者因为时间需要再次加强修复的人群,常见的项目主要有眼部修复、鼻综合修复、假体隆胸修复、奥美定材料取出等项目。
微创整形。
主要指的是通过注射无须开刀的微整形医美项目,比较常见的微整项目有瘦脸针、美白针、除皱针等,这些注射用到的材料一般是胶原蛋白、肉毒素、玻尿酸等。
激光治疗。
三、佳美口腔 北京
佳美口腔:为您带来全新的牙齿健康体验
在日益提升的生活质量要求下,人们对牙齿健康的重视也越来越高。无论是外貌的美观还是口腔的健康,都直接影响着我们的自信心和幸福感。所以,选择一家专业、可信赖的牙科机构非常重要。今天,我将给大家介绍一家备受好评的北京佳美口腔。
北京佳美口腔是一家集口腔诊疗、口腔修复、口腔美容于一体的现代化口腔医院。多年来,他们一直致力于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口腔保健服务和全面的牙科治疗方案。
先进的技术设备与专业团队
作为一家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综合性口腔机构,佳美口腔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引进的先进技术,包括数字化口腔影像、激光治疗、微创种植等。这些设备和技术的应用,不仅提高了治疗的准确性和效果,还减少了患者的痛苦和恢复时间。
此外,佳美口腔还拥有一支专业的口腔团队。团队成员均来自国内知名口腔学院,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他们定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培训,保持对最新口腔技术的了解和掌握,以确保为患者提供最优质的医疗服务。
全方位的口腔保健服务
佳美口腔致力于为每一位患者提供个性化的口腔保健服务。无论是一般牙科治疗、牙齿美容还是口腔修复,他们都能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最适合的治疗方案。
在预防和治疗牙齿问题方面,佳美口腔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先进的设备。他们注重口腔疾病的早期诊断和预防,通过定期的口腔检查和洁牙护理,帮助患者维护口腔健康和预防常见的口腔问题。
此外,佳美口腔还提供全方位的口腔美容服务。无论是牙齿美白、矫正还是修复,他们都采用最先进的技术和材料,帮助患者获得一个自然美丽的笑容。
温馨舒适的就诊环境
佳美口腔非常注重患者的就诊体验。他们的诊所环境温馨舒适,装修风格简约时尚。无论是诊室内部还是外部,都采用舒适的设计,营造出轻松愉悦的就诊氛围。
此外,医院的设施设备也是一流的。设有舒适的候诊区、专业的治疗室和先进的口腔设备,以确保患者在就诊过程中享受到最好的服务。
患者口碑和服务承诺
多年来,佳美口腔一直以患者的口碑为支持。他们始终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为生命,为每一位患者提供温暖周到的服务。无论是初诊还是治疗过程中,他们都会耐心细致地解答患者的问题,为患者提供全方位的咨询和支持。
此外,佳美口腔还承诺,无论是治疗效果还是售后服务,他们都会尽力做到最好。他们将与患者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提供定期的回访和检查,确保治疗效果的持久和口腔健康的稳定。
结语
总之,北京佳美口腔作为一家专业、可信赖的口腔医院,以其先进的设备、专业的团队和温馨的服务受到了众多患者的赞扬。他们致力于为每一位患者带来全新的牙齿健康体验,让人们拥有更自信、更健康、更美丽的笑容。
如果您正苦恼于牙齿问题,无论是口腔保健还是美容修复,不妨考虑一下北京佳美口腔。他们将为您提供优质的口腔服务,让您拥有舒适愉悦的就诊体验。相信在他们的专业治疗下,您的牙齿问题将迎刃而解。
四、北京市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中提出,北京市将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床位数,其不得超过医疗机构登记床位总数的10%。
除特需夜门诊和特需节假日门诊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在职医师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量不超过医疗机构出诊单元总量的10%。
一级和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以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功能,原则上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服务量减少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增加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规模。
五、北京尚佳美学教育怎么样?
还行。北京尚佳美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3月13日,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声乐培训;美术培训;体育培训;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设计;文化咨询;体育咨询;公共关系服务;会议服务
六、佳美医疗丽德口腔门诊部怎么样?
还不错,价钱也算是合理。佳美口腔中国口腔连锁领军品牌,黄晓明倾情代言,20年品质保证。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口腔正畸、牙齿种植、牙齿矫正、烤瓷牙、牙龈出血、牙疼牙痛、根管治疗等业务,国内第一个连锁经营的大型现代化口腔门诊体系。价钱也算是合理
七、医疗管理监督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制定、调整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第八条 国家制定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将医疗器械创新纳入发展重点,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支持创新医疗器械临床推广和使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引导政策。
第九条 国家完善医疗器械创新体系,支持医疗器械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在科技立项、融资、信贷、招标采购、医疗保险等方面予以支持。
八、医疗文书管理规范?
第一章 病历书写概述
第一节 病历的概念和作用
第二节 病历书写统一名称
第三节 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的注意事项
第二章 病历书写的种类、格式及内容
第一节 门疹病历书写格式及内容
第二节 完整住院病历格式及内容
第三节 住院病历格式及内容
第四节 再次住院病历格式及内容
第五节 转院病历摘要
第六节 表格式住院病历
第三章 各科住院病历书写特点及示例
第一节 内科住院病历
第二节 肺结核科住院病历
第三节 神经内科住院病历
第四节 精神科住院病历
第五节 肿瘤科住院病历
第六节 放疗科住院病历
第七节 介入科住院病历
第八节 儿科住院病历
第九节 中医科住院病历
第十节 普外科住院病历
第十一节 胸外科住院病历
第十二节 骨科住院病历
第十三节 神经外科住院病历
第十四节 泌尿外住院病历
第十五节 烧伤科住院病历
第十六节 妇产科住院病历
第十七节 眼科住院病历
第十八节 耳鼻咽喉科住院病历
第十九节 口腔科住院病历
第二十节 皮肤科
第二十一节 医院感染病历登记表填写
第四章 病历中的各种记录
第一节 病程记录
第二节 会诊记录
第三节 转科记录
第四节 交接班记录
第五节 手术同意书
第六节 重要手术审批表
第七节 术前小结
第八节 术后记录
第九节 临床病例讨论记录
第十节 出院记录
第十一节 死亡记录
第十二节 医嘱单
第十三节 透析记录
第十四节 麻醉同意书
第十五节 麻醉记录
第十六节 输血治疗同意书
第十七节 病案首页
第五章 护理文书书写
第一节 体温单
第二节 护理记录单
第三节 病区患者病情报告
第四节 护理病案
第六章 检查申请单与报告单书写
第七章 病历书写质量的考评方法与标准
第八章 处方
第九章 医院预防保健文书书写
第十章 病案管理
第十一章 其他医疗文书的书写
附录
九、医疗管理的准则?
一、医院医疗管理的概念
医院的医疗管理是指对医院医疗系统活动全过程的进行的组织、计划、协调和控制,使之经常处于运作的状态,并对变化了的客观环境有较强的适应性,以达到最佳医疗效率和医疗效果的目的。
医院的功能与作用决定了医疗管理是医院管理的中心,其他各项管理都应与医疗管理相协调。由于医院模式已经突破传统的医疗型模式,从而医疗管理的涵盖面还应包括预防与康复,以及院外的社会医疗卫生服务。但是,医疗工作的主体地位并未改变,因此,医疗管理仍主要从医院诊治工作而言之。它大体包括门诊、急诊→住院诊疗→康复→离院等几个阶段。
医疗工作是依靠医疗系统的运行而展示出来的。因此,医疗管理亦是对此系统的管理。即选择最佳结构形式,充分发挥其功能,便是医疗管理的着眼点。医疗系统是由组织分系统、技术分系统和医疗支持分系统集合而成的。其中,医疗支持分系统又含有物力支持、信息支持和能源支持等部分。而医疗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是医疗组织系统与技术系统。
二、医疗管理的基本原则
医疗管理的原则,可以概括为:
1.病人第一原则。即一切从病人需要出发,在现实可能与可行条件下,让病人满意;要以病人为中心,而不是以疾病为中心展开诊疗工作,体现现代医学模式的要求。
2.安全有效原则。即以医疗质量为首位,力求高的疗效;必须保证医疗安全,不能发生医疗引起的可允许变化范围之外的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障碍、缺陷或死亡,给病人带来不应发生的痛苦。
3.诊疗责任原则。在病人诊疗的全过程中各环节、各岗位都定有责任的规定并予落实。特别是首诊责任制,即对首诊病人做到及时、认真、负责,和主管责任制,即直接负责病人诊疗工作的科室和医生,做到全面负责,及时处置各种情况。
4.重点加强原则,即对急症、高症、疑难症病人加强诊疗,及时处置,尤其对高危病人的抢救,务必分秒必争地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争取抢救成功。
由于医疗工作是医院的中心工作,从而上述原则亦应成为医院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从各方面保证原则的实施。
三、医疗管理的主要职能
1.制订医疗管理计划
依据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上级要求和指令,地区卫生规划,社会医疗需求情况以及医院的医疗资源状况,在医院工作总体计划下,制订医疗计划,分长远的目标计划和近期的执行计划。计划内容主要是:医疗规模和数、质量要求,医疗业务技术的发展,规章制度的建设,医疗资源的调配与开发,以及重点解决的现实问题等。应将计划逐项分评和落实到各环节、各科室,建立相应的检查反馈制度。
2.合理组织医疗技术力量
根据医疗管理计划的目标与任务规定,合理组织医疗技术力量,主要内容为:医疗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医疗技术人员的配备、组合与调度,医疗技术人员的调整与排班,健全医疗指挥系统及精干高效的职能部门,健全科室的医疗班子。使医疗技术力量的工作效率与效能得到充分发挥,产生最佳的整体效应。
3.制订各项医疗规章制度
医疗规章制度的制订要依据上级颁布的有关法规与要求,遵循医疗活动规律和医疗管理原则,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尤其是临床医学的发展。要从有利于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质量水平,提高医疗资源的效益角度,科学地制订本医院范围所需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责任制为中心的医疗管理制度、各级人员职责、各种诊疗常规、各项技术操作规范,有关的报告、会议制度等。
4.做好医疗活动中的调控
医疗活动的变量多且有难于预测性。从而要求做好医疗活动中的调控。这是一项经常性的任务,目的在于使医疗系统的活动处于应有状态,保持常规运行又能随机运作。医疗活动的调控是多方面的、多环节的。诸如:
(1)社会对医疗需求的增加而进行工作量的调度与分配;
(2)医疗任务量扩大或医疗机构改革对技术人员的再组合;
(3)医疗技术发展或新的学科的建立要求业务科室再调整,业务发展方向再确定;
(4)开展新技术项目的合作攻关及互相支援;
(5)由于医疗业务工作或某项医疗活动必须加强科室间、部门间的协作;
(6)危重病人的多科联合共管;
(7)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的人力、物力应急性调配;
(8)人际间关系的调节等。
对于诊疗工作中常发生不协调的地方,如急诊病人的诊疗工作,难于确定属于某学科的病人住院等问题,应该在充分掌握情况,摸准其规律性,并经科室领导的共同讨论,制定出相应的协调合作制度,使之处于惯性运行。基于调控工作是经常的、大量的,从而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如病例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联合查房制度、医护交接班制度、执行医嘱制度以及一些专项工作的协调会、工作会议等。
5.检查评审医疗过程与效果
医疗评审在医疗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使之成为科学地医疗管理的重要标志。检查评审医疗活动,首先应建立相应的数质量指标系统,统一标准,形成检查评审的制度。许多检查评价是遂行于医疗活动中,如检验的质控检查、医院感染的检查与评定等,有时则需定期的检查。不仅要对终末的效果进行评定,还应对医疗活动进行过程的检查与评审。现在,医院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使对医疗质量与水平的检查与评审系统化,成为医院医疗活动评审的基本依据。
四、医疗管理的基本内容
上述医疗管理的职能是从管理功能角度阐述了它应做到的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讲,可视为管理的基本内容,而这里要谈的是从管理业务项目角度,说明管理的基本内容。
1.诊疗组织的管理
诊疗组织是医疗活动的组织保证。没有诊疗组织,医疗活动无从谈起。因此,加强诊疗组织的管理是医疗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随着卫生事业的发展,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健康水平的提高以及人群疾病谱的变化,使医院的诊疗组织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革,呈现出日益专科(业)化,专系、专病诊疗的组织形式,医疗设施中心化和诊疗组织中心化,以及相应于诊疗时空通道的捷便化而形成的诊疗组织方式等。
因此,诊疗组织的管理在保证诊疗活动得于有序、相对稳定的同时,应当重视适时地变革。然而,务必重视:一是有名有实,防止不经充分论证而随意设置;二是紧凑,防止贪大臃肿;三是任务与业务明确,防止互相重叠;四是在总体上相对配套,特别是技术上的配置,和能够带动一片的学科群建设,避免“孤军”奋斗而难于事成;五是量力而行,滚动发展,避免陷于物力财力过度负荷。
2.医疗技术的管理
医疗管理是一个具有强烈技术性的管理。因而,医疗技术管理是它的中心环节。随着临床医学科学技术的巨大发展,医疗技术管理日益呈现精细化、综合化、系列化和实时化。不仅要依靠医疗行政职能部门的管理,大量的、普遍的是各科室的管理,包括每个医务人员的自我管理。不仅要通过制订科学的医疗技术规范和技术常规,还应结合医疗业务技术的开展而实时地具体管理。医疗技术管理的关键在于建立相关的质量标准及其管理检查制度。医疗技术的管理应与医院医疗技术的提高和发展同步。
3.医疗安全管理
医疗工作的对象是人及人群,人命关天,使医疗安全管理成为医疗管理的基本内容,不可有时刻的松懈。要针对产生医疗不安全的因素,如医源性因素、医疗技术因素、药源性因素、医院卫生学因素和组织管理因素,建立相应的管理对策和方法。关键在于医院全体人员树立医疗安全的观念,克服医疗不安全不可避免的思想,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防患于未然。为此从管理角度,坚持对医务人员加强思想教育,特别是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时刻把病人安危放在心上,建立“安全第一”的观点。应有计划地对医务人员进行技术培训,首要的是抓好基本功训练;严格规定和执行各级各类医疗技术人员的职责和技术操作范围;注意加强医院卫生学管理;及时总结医疗不安全的教训;加强易于发生医疗不安全的环节、时节的管理。医疗安全管理不光是医疗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政治部门、后勤保障部门都有责无旁贷的责任。医院的领导者更应时刻放在心上。
医疗管理,从医疗程序上,包括门诊,急诊管理,急救管理、住院管理及出院时的管理,应将这些环节的管理有机地衔接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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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医疗废物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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