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drgs管理方案?

求职招聘网 2023-09-05 03:05 编辑:admin 95阅读

一、医疗机构drgs管理方案?

随着医疗改革深入,医院面临很多压力,比如目前医保管理推行DRGs试行,所谓DRGs是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类,简单理解是患者就诊过程中,医生在诊疗行为上所确定主要诊断,按照这个诊断进入DRGS分组,然后根据分组器计算出该病种所需费用,因此主要诊断跟分组器有了直接关系。那么,主要诊断是否明确,成了医保付费关键点。为了适应DRGs这种结算方式,医院应该如何做呢?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希望本文能帮到您。

  方法/步骤

  一、 主要诊断、编码、病案首页成了整个DRGs工作顺利开展关键点

  医生端:应该下好第一诊断,相关诊断也要完善。主要诊断决定进入DRGs分组,也决定了该病种费用情况,因此,医生必须学好诊断学,提高医疗诊断水平,而提高医疗诊断水平,也需要医生本身医疗水平提高。

  提高点:临床诊断学,病案书写规范说明等

  编码员:医生下好诊断之后,对于编码员来说是很关键的,医生很难保证各个病种对应编码,那就需要编码员把握病种编码正确,而且符合整个医疗诊疗过程。另外编码员更需要掌握疾病编码ICD10,手术操作编码ICD-9-CM-3同时,也需要对医生书写病历审查。

  提高点:ICD10、手术操作编码ICD-9-CM-3

  二、 医疗质量成了医院头等工作

  通过DRGs可以促进医院医疗质量发展,尤其通过DRGS可以掌握目前医院管理短板,也可以找出医院在这行业内的地位和影响力。DRGs可以促进医院学科建设,重点对疑难病种攻克,通过这种方式,医院医疗质量才能进一步提升。因此,要做好医院管理工作,那可以狠抓医疗质量,国家在医疗质量上,给了不少意见,可以参考这类文件进行管理,但往往很多医院管理者忽视这块。

  提高点:三级综合医院服务能力指南(2016年版)

  三、医院电子病历建设必然趋势

  电子病历,国家已经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电子病历评估到三级以上,因此以电子病历为核心信息系统成了医院信息化建设必要条件,原来以收费为主信息系统已经不符合目前医疗改革形势,电子病历有利于医院医疗质量提升,规范医疗行为。

  提高点: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

  不管是DRGs还是按病种分值付费,它仅是医疗保险支付一种方式,但这种方式都能促进医院往医疗质量发展,因此医院应该把重心放在医疗质量,规范医疗行为,才能更好促进医院更长远发展。

  注意事项

  医疗质量永远都是头等大事;

  不管是DRG还是病种分值,仅是一种付费手段。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三、如何加强寺庙管理?

首先就是系统化管理。在员工的约束和财务管控上。另外寺庙有自身的特色,一定要以德服人,仁慈治下。规定要制定,也要遵守。但号召大家遵守的方式要懂得变通。

四、如何加强安全管理?

1、假期风险评价控制:风险评价是企业安全管理中采用的一种技术手段,通过危险源的划分和预评价,找出各单位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然后有的放失,采取必要的安全对策加以解决,从危险源源头上预以控制。

2、加强监督抓隐患整改:监督检查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保证措施,通过它可以对公司的安全决策监督实施,又能快速向公司决策层,反馈最新的安全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做出决断,其目的就是及时发现危害因素,快速消除安全隐患。

3、总结工作抓整改提高:通过阶段性的总结和评比找出差距,找出安全管理中的漏洞,做为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达到提高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的目的,这个提高包括言论理念和行为意识,客观环境和管理技术。

4、更新理念抓积极因素:找准切入点,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长期细致的工作,从根本上改变“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思想的彻底转变,将安全预防工作的重点前移到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素质的环节上来。

5、落实责任抓网络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是有效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中心工作,采取安全生产责任横向划分,落实到边,和安全生产目标,逐层分解鉴定到底的方法,使各个体单位安全目标实现,便能确保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实现。

五、如何加强机关管理?

一、严肃工作纪律

  (一)机关全体人员要服从工作分配,根据各自岗位和工作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高标准、严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严禁出现疲沓应付、推诿扯皮、消极懈怠等不良现象。

  (二)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和值班时间饮酒,一旦违犯,按县委、县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上班期间严禁打牌、玩电脑游戏或进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

  二、加强机关学习

  1、每周五下午为机关集中学习日,除集中学习外,机关干部职工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 集中学习时间,除因公外出、病假和其他特殊情况外,全体机关干部职工都必须参加。

  三、严格出勤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一)每天2次到办公室指纹识别实名签到。上午8:00-8:30和下午1:00-1:30签到。无特殊情况延迟签到半小时者视为旷工。办公室负责根据作息时间规定合理设置和调整签到时间和区间,并做好签到考勤情况记录,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书面通报。

  (二)因公出发的,属于出差范围的填写《出差审批单》一式两份,分别交办公室和财务科留存;不属于出差范围的填写《外出登记表》,交办公室留存。

六、加强协同管理内容?

协同管理,即协同作战。是把局部力量合理地排列、组合,来完成某项工作和项目。如,协同销售。协同管理是一种基于敏捷开发模式,以虚拟企业为对象的管理理论体系。

虚拟企业实质是一个由许多子系统组成的系统环境,协同管理就是通过对该系统中各个子系统进行时间、空间和功能结构的重组,产生一种具有“竞争-合作-协调”的能力,其效应远远大于各个子系统之和产生的新的时间、空间、功能结构。

七、加强党员管理标语?

1、强化服务意识,倡导奉献精神。

  2、服务只有更好,没有。

  3、服务全天候。

  4、从我做起、对我监督、有困难找我。

  5、参与党员服务,共促和谐新农村建设。

  6、多点沟通,少点抱怨;多点理解,少点误解。

  7、热情务实工作,与真诚宽容待人。

  8、筑坚强堡垒、树先锋形象、促科学发展。

  9、一切为了百姓。

  10、献身,负责,求实。

  11、一个党员一面旗,党的宗旨进中心。

八、如何加强景区管理?

建立假期旅游应急响应制度。各大景区管理部门要科学测算,规范景区的游客接待人数。在游客人数已经超过景区接待能力时,要及时启动假期旅游应急响应制度,限制游客继续涌入景区,以免景区爆棚,造成各种意外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同时要做好游客的思想工作,将其进行合理有序的疏散,避免游客由于情绪失控出现各种不文明行为。

健全假期旅游文明导游制度。各大景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导游的文明导游培训。要求各导游在带团到景区游玩时,要与所在团的游客约法三章,约束好游客的旅游行为。同时景区要加强对文明导游的监测制度,并且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对于不符合景区文明导游规定的旅行团,要求其必须整改到位,才能够带团进入景区。

加强假期旅游科学管理制度。各大景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员工的专业技术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重要的或者业务性突出的岗位,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假期旅游期间,要建立景区领导干部的文明旅游目标考核责任制,有效提高景区的文明旅游管理工作。

浅谈如何加强旅游景区价格管理问题

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才能推进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

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进旅游业快速发展

切实推进旅游业快速、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消费已成为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呈日益增长趋势。尤其在价格秩序方面存在着越权定价、质价不符、价格攀比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充分认识价格杠杆对旅游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调控有度,健康发展,发挥其支柱产业的作用。

完善价格监管制度,营造旅游发展环境

对各种不同性质的旅游景区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切实可行的作价办法。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重要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等,其门票价格应按照兼顾保护和开放的原则核定;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相关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其门票价格应按照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对具有爱国主义教育意义的游览参观点,其门票价格应以体现爱国主 义精神为主,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实行减免的政策;对具有明显季节差别的旅游景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适当的季节差价,适度引导客源流量,充分发挥旅游景区接待能力,形成合理开发、持续利用、规范经营、有序发展的旅游大环境。

建立科学价格机制,促进旅游健康发展

根据按质论价原则,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优质上调,劣质下降的双向调整原则

把价格建立在合理的位置上,既不能让旅游经营者获取高额利润,也不能让旅游经营者负债、亏损经营,并明确旅游项目、价格、售票办法及优惠票价的对象,尤其是考虑如何吸引旅行社、旅行团队,让旅行社有利可图。

九、如何加强存货管理?

提到“存货”一词,许多非财务人员会感觉有点陌生,这个词偏专业一点,但说到存货的主要内容,大家应该就明白了。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也包括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一、存货的特征

1、存货和固定资产都属于公司重要资产,所有权属于本公司与存放地点无关。比如委托加工物资,存放地可能在加工商(提供加工服务的供应商)处,但所有权属于本公司,就是公司的存货;再比如已销售出去的产品但客户尚未取走,虽然存放在本公司,但已经不属于本公司的存货了。

2、与固定资产相比,存货更与产品相关,要么直接用于销售(产成品),要么被耗用在产品上(原材料),要么会被进一步加工变成产品(在产品)。同一种物品对于不同行业可能是不同的资产类别,比如房子,对于普通公司来说就是固定资产,对于房地产公司来讲是存货,因为房子是房地产公司销售的产品。

3、存货不断地处于被销售、买入、耗用中,流动性较强

4、存货的“保质期”较短,长期不用的存货会变成积压物资,价值低于原来的购买价,会给企业造成损失。

二、存货的数量管理

前面提到,存货与产品息息相关,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偏偏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存货种类、数量繁多,存货的数量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存货的数量管理,说起来其实很简单,都是些基础工作:

1、存货要分门别类的摆放整齐,最好有专门的区域存放。

2、每个存放位置、存放架子都应有编号和标签,每种存货应有标签或条码,便于快速找到某种存货。

3、存货入库和出库应做好记录,有存货的数量收发存台账。

4、经常进行存货盘点,重要存货每日盘点结余数量,至少定期进行盘点,实际数量和账面数量不符的,尽快查明原因。

存货的数量管理就好比收拾家中的物品,如果一个家庭中主要人员比较忙或者比较懒,那家里就显得比较凌乱,许多烦恼也随之而来。比如来客人时影响客人对主人的印象(影响企业形象),换季时找夏天的衣服没找到只好再买一批(增加企业成本),一冲动买了10件衣服发现根本穿不完(存货积压占用企业资金),要炒菜时发现昨天用的酱油不知随手放哪里了(影响企业生产进度),炒菜加盐时由于调料瓶没有标记误加了白砂糖(影响企业产品质量),记得两年前箱子底下有4000元现金现在发现只有3500元(虚增账面资产)。

烦恼多了,一般家庭的主人会更勤快点,多收拾收拾家,有条件的,雇个管家或保姆帮着打理下。对于企业来说,这个“管家或保姆”是必须的,需要有专门的仓库管理人员来做好存货的数量管理。

三、存货的管理思想

一般企业的存货种类、数量繁多,管理起来很不容易。有一种存货管理方法叫做“ABC库存分类管理法”,A类存货为重要存货,种类占全部的10%,但是金额占全部的80%,B类存货为一般存货,种类占全部的30%,金额占全部的15%,C类存货为不重要存货,种类占全部的70%,金额只占全部的5%。该方法的总体思想是“抓大放小”,把主要精力放在A类存货的管理上,想方设法降低A类存货的资金积压,加快A类存货周转,每天进行盘点,设置安全库存量,随时关注价格变化等。C类存货实行较为粗放的管理,以节省人力物力。B类存货的管理介于A类和C类之间。

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大型企业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来管理存货,有一个库存管理软件是最基本的,可以记录入库、出库,自动算出期末数据,月度数据、年度数据等。有的企业将条形码贴在存货上,用终端设备直接扫码,可以迅速查到存货信息,直接将出入库数据传到库存系统中,不用人工输入。有的企业采用自动化立体库、RFID自动识别、自动传输、机器人等手段实现货物的自动配送和运输。有的企业采用MRP系统,根据生产计划、BOM、库存数据等自动计算物料需求时间和需求量,以降低库存水平。

为了减少库存量,一些先进企业发明了“零库存”的思想,或者往“零库存”努力。企业事先和供应商商量好,只有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原材料时,供应商才会将原材料送来。或者干脆要求供应商先将原材料放在需求企业的仓库里,但此时这批原材料的所有权属于供应商,双方还未结算,只有当需求企业使用原材料时,才按使用数量与供应商结算,这叫做“寄售制”。这样做法可大大降低企业原材料的资金占用,但这种模式要求企业“江湖地位高”,处于供应链的核心地位,供应商围着你转才会做出如此大的牺牲。

十、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2年7月19日发布(2002年9月1日生效)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以上记录均属于疾病的客观记录部分。但是对于主观记录部分,规定中也有提及: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但是我猜提问者也许重点是在于”是否有法律

规定“对么?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和中管局不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但是是符合广义的”法律“的定义的。【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