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期物业合同无效案例?
尚未看到这类无效案例。因为,既然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合同,表明开发商己按照和业主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手续齐全的合法房屋交付了业主;又依据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将房屋交付业主之前必须事先己指定了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否则不能交房。
因此,业主和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合法有效的。
二、物业合同欺诈案例?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订立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本案中物业公司实施了物业管理服务,冯某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拖欠不交构成违约。
法官称,冯某不能因物业公司个别地方做得不足,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对抗物业服务瑕疵,从而影响整个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支持天某物业公司要求冯某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5124元的诉讼请求。
但法官也认为,天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时确实存在一定瑕疵,为缓解双方矛盾,促进天某物业公司重视物业服务质量,遂将违约金酌定减少为500元。
,物业费的收取具有公共属性,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抗辩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的情形。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就不交纳服务费,物业服务质量肯定无法维系,陷入恶性循环,最终受损害的是小区全体业主。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也不应只关注收取费用,应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如果因为提供的服务质量瑕疵,造成了业主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管理案例小故事?
有一位公司经理,他发现团队中的员工之间缺乏合作和沟通。于是,他决定组织一次团队建设活动。在活动中,他设计了一系列的团队合作任务,要求员工们共同解决问题并达成目标。
通过这次活动,员工们学会了互相倾听、尊重和支持,团队合作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
这位经理的智慧和决策力使得团队重新焕发活力,工作效率也得到了大幅提升。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良好的团队合作是成功的关键,经理的领导力和智慧能够帮助团队克服困难,取得更好的业绩。
四、无因管理案例?
1)邓某某照料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因此,邓某某为他人照料丢失的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作为无因管理人,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2)邓某某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马驹在性质上属于天然孳息,天然孳息在与原物分离之前是原物的一部分,与原物分离之后它的所有权也应当随原物的所有权归属。所以邓某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但何某某必须向邓某某支付照料马所支出的饲料费或其他管理费用。(3)邓某某有权要求何某某支付其为此支付的200元医疗费。因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本人应当偿付管理者在管理事务中所受的损失。(4)邓某某不用向何某某进行赔偿。根据民法原理,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如果管理人给进行管理的标的物造成损害的,在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动物死亡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管理人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五、工程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正文】 李明在项目A筹备阶段就作为项目经理助理参与该项目,项目正式实施后被某公司任命为项目经理。但使李明感到不快的是:“职能部门的经理虽然为该项目配备了时间和人员等资源,但这些人员更热衷于其他项目。同时李明还被告知别干涉职能部门经理对资源的调度。 一个月之后,在向公司管理层汇报项目进度时,李明借机向管理层说明了由于职能部门经理的不合作所造成的项目严重滞后等情况,这引起了公司管理层的高度注意,于是管理层投入了更多的资源力图使项目回到正常轨道上来。 公司管理层还为李明指定了一个项目经理助理,该助理认为应该借助于计算机程序把各种问题程序化,于是公司又投入了12个人来开发这个程序,在花费了巨额资金和大量时间之后,李明发现这个程序并不能实现其预定目标,于是他向一个软件供应商进行咨询,由咨询结果得知若要完成该程序,还需要多花费数倍的资金和两个月的时间才能实现预定目标,无奈之下,李明只好放弃了该程序。 此时按计划进度项目已滞后了9个月,但还没有成型的单元完成,客户对项目拖期问题非常不满,李明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向客户解释目前存在的问题和补救计划。 3个月后,项目仍然没有大的进展,客户开始不耐烦了,尽管李明进行了大量的解释和说明,但客户仍然不能接受严重拖期,于是指派了一个客户代表到项目现场监督工作。客户代表要求找出问题并持续更新,继而试图参与进来解决问题,李明和客户代表在一些问题上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导致两人关系恶化。公司管理层最后撤换了李明,最后项目A在超期一年之后,以预计费用的140%得以完成。 李明在项目A中遇到了很多项目经理都曾经遇到的困难,请大家讨论为什么会被撤换下来,他应该对这些问题负责吗? 问题:李明在项目A中遇到了哪此困难?最关键的问题是什么? 李明处理问题的方式正确吗?解析: 从第一段看,李明的项目开展时就不顺利,从初期的项目助理到项目实施时升为正式经理,此时最应该与各干系人加强沟通,取得支持,和理解。发现团队成员更热衷于其它项目,更应该加强对团队的激励。 当以上的方式实施后,效果还不理想的话,就应该及时和上面沟通,并实时汇报项目进度,告知项目的进度问题,取得上面的支持,而不是等机会借机向上面说明。 第三段,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不必要将项目的范围随意扩大,一是精力分散;二是对团队之前处理问题达成的共识造成冲击。 项目被拖延9个月,是少见的,客户的反应激烈是肯定的,从这里又一次反应出李明对计划和控制管理的能力不足。 客户要求介入项目中,应该予以欢迎的态度,并对项目的状态和之前的努力再一次进行说明,目的要争取客户对项目目前状态的理解,和后续计划的支持。如果和客户的观点有矛盾,我想应该协调为主,尽可能把客户的想法融入到计划中去,为的还是取得客户方的理解和支持。 李明应该负80%的责任,公司高层也应该负20%的责任。
六、房产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2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嘉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国良。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中国青年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王天乐,该社总经理。
甘肃青旅一审起诉称,甘肃青旅系团省委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2008年11月28日,其与林嘉锋、陈国良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转让案涉房产。但由于该转让未征得上级主管单位团省委的同意,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也未对转让标的物进评估,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该合同应系无效合同。故请求:1、依法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依法判令林嘉锋、陈国良返还案涉房产,并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林嘉锋、陈国良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甘肃青旅是否享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
关于甘肃青旅是否享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的(2012)兰法执字第143号民事裁定,系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在该裁定未依法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强制执行力上,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仲裁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亦应适用上述规定,赋予当事人根据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原审判决认定甘肃青旅享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并无不当。
关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国有资产转让应当进行评估、批准等程序的规定,系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相关人员行为的规范,是法律对国有资产管理者课以的义务,要求管理者审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上述规定均属规范内部程序的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影响国有企业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二审法院出具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甘肃青旅大厦产权问题的复函》,案涉资产由团省委作为主管部门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根据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团省委曾向林嘉锋、陈国良发函同意该项资产处置。对于案涉资产转让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认为,国有资产转让是国有企业经营权的体现。作为资产的管理者,有责任对资产保值增值,但亦应承担市场经营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参与市场交易与其他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其资产利益不能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此外,甘肃青旅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地产转让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情形。相反,从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看,首先,《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案涉房产产权无任何限定条件,亦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其次,甘肃青旅在仲裁中即提出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请求,但在仲裁达成调解协议时,并未提出案涉房产转让未经评估、批准等问题。第三,50号调解书作出后,甘肃青旅和团省委又先后向林嘉锋、陈国良发函,要求提高价款,亦未主张案涉房产不能转让。
甘肃青旅提出,案涉房产共九层,其中第九层为加盖,属于违法建筑,买卖违章建筑的合同应为无效。本院认为,首先,案涉房产其他部分系合法建筑,加盖部分违法不应导致全部合同无效。其次,买卖违法建筑物的合同并非绝对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后的50号调解书中,均明确加盖部分已经过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未要求限期拆除,该加盖部分应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保留使用建筑物,亦不应因此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综上,本院认为,案涉《房地产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林嘉锋和陈国良占用案涉房产不属于无
七、车位合同纠纷案例?
1. 未按合同约定给予车位使用权问题:例如,车位产权方在签订车位合同时未能明确约定车位使用期限、权益分配等问题,导致车位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车位,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2. 车位使用权产生争议问题:例如,车位产权方存在多次出租、多次销售车位产权等行为,导致车位产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3. 车位设施设备存在问题问题:例如,车位设施不足、防盗措施不够、车位电梯或停车设备经常出现故障等问题,造成车位投资者的损失和经济纠纷,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4. 车位归属属性发生变化问题:例如,在购买车位时未能注意确权的问题,导致车位归属属性发生变化,从而产生归属产权纠纷,引发合同纠纷。
5. 其他问题:违约、纠纷解决、违法等纠纷。
根据这些纠纷案例,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1. 在选择购买车位时,一定要查实车位归属情况,了解相关的权益和约定。
2.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车位的使用期限、权益分配,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证据。
3. 在车位使用过程中,要保持好车位的设施设备和防盗措施,避免出现针对车位的破坏等问题。
4.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可以根据情况,通过调解、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同时,也可以寻求相关的法律咨询和专业机构的帮助。
八、劳动合同签字无效案例?
违反了国家政策法规的合同,既使双方都签字也无效。
九、租赁合同纠纷解决案例?
——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受制于规划而非其他审批
【案情简介】
宋某作为出租人将其厂房出租给青岛某公司,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土地税等问题发生纠纷,承租人青岛某公司搬离涉案厂房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宋某不同意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租赁合同。因涉案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租赁合同无效。宋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其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批复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证书》以证明涉案厂房系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合法建筑,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二审经审理认为,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厂房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因此对其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十、合同管理的合同管理培训专家?
谭 小 芳:国内知名上市公司最年轻的集团总裁,国内知名的合同管理培训专家,长期致力于合同管理的发展研究,收集了大量企业家合同管理的相关案例,在国内合同管理研究领域处于数一数二的地位。演讲费用比哈佛教授还高的中国管理专家,帮助5000多家企业解决了合同管理难题,培养了100,000多名企业高管、8000多名管理顾问和培训师,据统计,世界500强企业中超过300家接受过她的训练。
平梵:全球500强华人讲师,亚太地区十大金牌讲师,权威合同管理培训专家,清华大学总裁俱乐部专家委员会委员,百余家报纸杂志、门户网站专栏作者,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多家高校总裁班特聘教授。
李绘芳:中国十大权威HR管理专家,知名合同管理培训专家,清华、北大等知名大学特邀培训师,李绘芳老师拥有10年左右合同管理工作经验,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合同管理经验。在合同管理领域有一定影响,李绘芳老师的公开课、内训、论坛数百场,学员十万余人,广受好评。
胡一夫:赢在前沿特邀讲师,中国总裁培训网特邀讲师,权威合同管理培训专家,近十多年来,足迹遍布欧亚及中国大陆地区,在先后为国内外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合同管理培训咨询项目,举行了上千场主题演讲与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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