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处罚条例?

204 2023-11-23 05:17

一、货车处罚条例?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供暖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供暖管理,维护供暖设施完好和安全稳定运行,保护居民和供暖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违反供暖管理规定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市、区供暖管理办公室是执行城市供暖管理行政处罚的机关。

第四条 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恢复原状、罚款、赔偿损失、加收滞纳金、停止供暖、取消供暖资格等。

第六条 对公民、企事业单位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阻挠、影响供暖人员正常维修暖气等供暖设施的,罚款二十至五十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负责经济责任。

(二)在暖气设施上私自安装放水装置窃用热水的,令其拆除,并从供暖开始之日算起,按放水装置流量,每吨补交热水费五元。

(三)未经批准,增加散热片,扩大供暖面积的,令其拆除和恢复原状,并按其扩大的面积每平方米罚款四十元。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和改造暖气设施的,令其恢复原状并罚款二百至五百元。

(五)在地上外管线上架设各种设施或在地下外管网上挖掘、种植、堆放物品及搭设房屋的,令其拆除并罚款二百至一千元。

(六)由于建筑施工或通行运输损毁供暖设施的,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罚款二百至一千元。

(七)乱动、拆卸或损毁供暖设施的,罚款二百至一千元,造成供暖设备运行故障或破坏热平衡,影响正常供暖的,罚款六百至三千元。

(八)未经批准,擅自接通原有供暖管网的,令其拆除、恢复原状,并罚款三千至五千元。

(九)对不按日期交纳采暖费的,按日加收应交采暖费总额3‰的滞纳金,对无故不交纳采暖费或超期两个月不交纳采暖费的,供暖单位停止供暖。

第七条 对供暖单位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不如实填报《供暖单位资格审查登记表》的,除给予警告,令其纠正外,罚款五十元。

(二)不经办理资质审查,擅自进行供暖的,令其补办资审手续,并罚款三千元。经处罚后,仍坚持不办资审手续的,取消其供暖资格。

(三)不按规定缴纳供暖管理费的,除按数追纳外,并按日加收应缴总额3‰的滞纳金,拒绝缴纳供暖管理费的,取消其供暖资格。

(四)新建供暖设施后,不按规定到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以及供暖设施竣工后未经验收领取合格证而擅自进行供暖的,罚款五千至一万元,并由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另行指派供暖单位。

(五)供暖设备"三修"或更新改造竣工后,未经市或区供暖管理办公室验收领取合格证而擅自进行供暖的,除通报批评处,罚款一千至二千元。

(六)减少供暖资金投入或管理不善,服务质量不高,造成室内温度不能达到标准的,罚款一千至三千元,并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不能保证供暖质量的,4%(含4%)以上的用户不同意该单位供暖的,取消其供暖资格,另行指派供暖单位,同时没收其该供暖期所得全部盈余。

(七)由于检修不及时,造成跑、冒、滴、漏影响用户正常生活,浸毁用户物品的,令其赔偿损失,并罚款五百至一千元。

(八)不按规定供暖日期供暖的,按拖后或提前结束的供暖天数加倍扣罚采暖费。

第八条 违章行为使供暖设施遭受损失的,由责任者赔偿损失,如责任者系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赔偿损失。

第九条 违章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违章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后果较小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能及时纠正的;

(三)确因无知或过失造成损害的。

第十一条 违章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损害程度较大,后果比较严重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三)对拒不承认违章或对监督管理人员进行人格侮辱或人身攻击的;

(四)屡违不改的。

第三章 裁决与执行

第十二条 在执行行政处罚时、三千元以下的(含三千元)行政处罚由区供暖管理办公室决定执行。三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由区供暖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审批后,由区供暖管理办公室执行。

第十三条 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可以处理区供暖管理办公室负责的条件,并有权对区供暖管理办公室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应使用市供暖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城市供暖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处罚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据;被处罚人应享有的复议权利和起诉权利。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 违章行为查处完结后,应将查处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及时存档。

第十六条 罚款应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受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交纳赔偿金或罚金,按日加收应交总额3‰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供暖管理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市、区供暖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对违反者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暂行规定》(沈政发〔1989〕6号)第六章同时废止。

三、燃气处罚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

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处罚范围?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五、绿化条例处罚办法?

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的;

二、不按批准的数量、树种、时间、地点砍伐或移植树木的;

三、驾驶车辆或从事其他作业撞伤、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

第十二条 违反《条例》有下列一至三项行为之一的,处1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四至六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按《条例》规定责令赔偿或改正。

六、个体异常处罚条例?

一般的处罚是罚款,处罚幅度一般1000块以上,5000以下

具体标准以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所属行业、超越经营范围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工商所有自由裁量处罚额度的的权力。

具体处罚依据是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七、滴滴拒载处罚条例?

滴滴司机拒载是没有任何的经济赔偿的,如果滴滴司机是有责取消订单的话,乘客如果投诉客服的话,一般对于滴滴司机会进行封号的处罚,一般封号的时间是48小时当然滴滴司机是可以有正当理由进行拒载的,如果乘客喝酒或者是携带宠物的话,司机都是可以拒载的。

八、早生早育处罚条例?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7条规定,未婚生育属于计划外生育,不罚款,但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九、处罚条例怎么写?

一、公司制度处罚条例的范文怎么写?

第一条 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 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 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 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 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 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 通报批评;

2、 经济处罚;

3、 降级;

4、 辞退。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 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 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着效果者。

4、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 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 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7、 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 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 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 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 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 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 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8、 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9、 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贯、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例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

十、宠物扰民处罚条例?

宠物扰民和噪声扰民在过去并不是非常突出的社会问题,但不少人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从2006年3月起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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