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企为什么会有终本案件?
国企可能会有终本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诉讼风险:国企经营活动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当这些案件不能通过和解或其他方式解决时,可能就会进入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国企的主张,或者法院判决不利于国企,导致败诉并且无法提起上诉,那么该案件就会终结。
2. 经济利益考量:国企作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往往涉及到巨额经济利益。一些案件涉及到的争议金额较大,如果国企认为诉讼的成本超过了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会选择终结案件,以节省资源和时间,并专注于核心业务。
3. 公共形象维护:国企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诚信形象和声誉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一些案件可能会对国企的公众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为了维护自身形象,国企可能会选择终结案件,以避免进一步的曝光和潜在的负面影响。
4. 案件解决效率:有些案件可能已经拖延了很长时间,司法程序进展缓慢,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为了避免继续耗费资源和时间,国企可能会选择终结案件,并寻求其他方式解决争议,比如调解、仲裁等。
需要注意的是,终本案件并不意味着国企在案件中一定是败诉,也有可能是基于各种因素对案件进行综合考量后做出的决策。每个案件具体情况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的背景和事实进行分析。
二、法务合规部在国企里算是管理?
法务合规部在国企里算管理科室。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三、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原则?
办理企业合规案件主要的核心就是发挥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职能作用,推动企业合规化建设与不起诉决定、检察听证、检察意见等相关工作紧密结合,对企业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罚、教育、矫治,使企业能够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再犯罪,让企业“活下来”“发展更好”,取得更好的司法办案效果。
四、企业合规案件办理流程?
一.启动
1、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相关单位、人员主动提出申请。
2、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通过对企业的经营规模、管理问题、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等因素综合评判,确定企业符合合规整改条件,并经涉案企业及个人同意。
二.商请启动第三方机制
对涉案企业、个人同意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检察机关及时商请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并将涉案企业基本情况、所涉合规整改问题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
三.选任第三方组织人员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在综合考虑案件涉嫌罪名、复杂程度以及涉案企业类型、规模、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因素,从专业人员名录库分类随机抽选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将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及提出意见的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将名单报送办理案件检察机关备案。
四.合规计划审查前尽调
第三方组织成立后,应当在办理案件检察机关的协助下,深入企业了解企业涉案情况,认真研判涉案企业在合规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做好合规计划审查准备工作。
五.涉案企业制定合规计划
涉案企业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应当限期提交合规计划,合规计划应当以全面合规为目标,专项合规为重点,主要围绕与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治理机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完善相关业务管理流程,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的违法犯罪。
六.第三方监督组织审查合规计划
第三方监督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第三方组织应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
(一)涉案企业完成合规计划的可行性以合规计划本身的可操作性;
(二)合规计划对涉案企业预防治理涉嫌犯罪行为或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效性;
(三)合规计划是否覆盖涉案企业在合规领域的薄弱环节;
(四)其他根据涉案企业实际情况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七.确定合规考察期
第三方组织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并向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后,合理确定合规考察期限,一般考察期为三至六个月。
八.开展合规考察工作
在合规考察期限确定后,第三方组织视需要制定包括拟采取的了解、监督、评估、考察方式和安排,监督评估的程序,方法和依据,以及需要明确的事项和内容的合规考察实施方案。在考察期内第三方组织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可以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对发现企业执行计划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指导并提出纠正意见。
九.飞行监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组建巡回检查小组,对第三方组织成员的履职情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并将巡回检查情况及时报告第三方机制管委会。
十.合规计划验收考核
合规考察期满后,第三方监督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报告后分别报送检察机关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合规考察报告一般应包括:
(一)涉案企业履行合规承诺、落实合规计划情况;
(二)第三方组织开展了解、监督、评估和考核情况;
(三)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的程序、方法和依据;
(四)监督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
十一.合规报告审查
检察机关在收到第三方组织报送的合规审查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可以根据考察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组织或涉案企业询问、提出意见建议。并将合规考察报告、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不逮捕、不起诉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的重要依据。
十二.召开听证会
检察机关根据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拟作不起诉、不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召开听证会,并邀请第三方机制管委或第三方组织人员到会发表意见。
十三.检察机关处理意见
(一)检察机关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机制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结合合规材料,向企业提出检察建议。
(二)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等决定,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他违法所得的,应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三)通过第三方机制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将线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公安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五、合规的合规管理是什么?
合规的合规管理通常指的是企业或组织从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以及行业惯例等各个方面出发,以确保其经营、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符合相关合规要求的一系列管理工作。具体来说,合规的合规管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政策研究和制定:企业或组织要及时研究相关政策和法规,掌握最新合规情况,及时调整和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2. 内部管理机制建设:细化和规范内部管理流程,如审批流程、采购流程、销售流程等,以保证全过程合规。
3. 信息披露:企业或组织要及时向有关方面进行信息披露,如财务报告、交易信息等,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防止信息造假。
4. 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控制,识别和解决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5. 培训和培育:加强对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合规教育和培训,提高合规意识和能力,为企业或组织的合规管理奠定基础。
总而言之,合规的合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企业或组织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确保其管理行为完全符合相关法规和合规要求。
六、合规管理规范?
(一)全面覆盖,分级分层。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生产经营管理、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全面系统梳理和谋划经营管理活动中各个节点存在的合规风险,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系统分析,对形式合规掩盖实质不合规等情形进行穿透审查。集团所属企业,按照集团公司统一领导,分层组织开展本企业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二)顶层推进,强化责任。把加强合规管理作为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确立“业务谁主管、合规谁负责”职责划分原则,强化业务、职能部门合规管理要求,打造合规管理“三道防线”,建立全员合规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合规责任并督促有效落实。
(三)资源整合,协调联动。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管理体系相融合、相衔接,实现各体系成果共享,避免重复管理、体系冲突。加强管理活动协同联动,将合规要求有效嵌入公司章程、法人治理、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确保合规管理有效落实、有效执行。
(四)客观评价,独立履职。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公司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体现价值导向。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所属企业合规负责人任免应该征求上级单位的意见
七、合规管理概念?
合规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制定合规政策,按照外部法规的要求统一制定并持续修改内部规范,监督内部规范的执行,以实现增强内部控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持续监测、识别、预警,防范、控制、化解合规风险的一整套管理活动和机制。合规管理,与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并称企业管理的三大支柱,是内控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风险管理的一个关键环节。
合规管理中讲的“合规”可以细分为三个层次:
1. 规制,即遵守公司总部所在国和经营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
2. 规则,即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包括企业价值观、商业行为准则。
3. 规范,即遵守公司内部的规范流程,包括职业道德规范。
强化合规管理,就要从这三个层次上探索创新。
“合规”是目标,“合规管理”是组织为实现“合规”目标而实施的各项工作
八、终本案件管理实施细则?
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 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一条 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一条 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第五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第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
(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第十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第十一条 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第十二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记载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和住址;
(二)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的;
(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依法应予屏蔽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九、企业合规案件什么意思?
企业合规发端于美国,目前已经成为全世界企业治理的重要方式。但是,对于企业合规的含义,法律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合规就等于企业合规;也有人认为,企业合规与企业高管的法律责任具有密切的联系。有人指出,企业合规就等于企业对其法律风险的防范和规避;也有人指出,合规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风险防控,而主要是对行政处罚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
陈瑞华教授提出,企业合规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含义:
一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遵守法律和遵循规则,并督促员工、第三方以及其他商业合作伙伴依法依规进行经营活动,这是积极层面的含义;
二是指企业未避免或减轻因违法违规经营而可能受到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避免受到更大的经济或其他损失,而采取的一种公司治理方式,这是消极层面的含义;
三是为鼓励企业积极建立或者改进合规计划,国家法律需要将企业合规作为宽大行政处理和宽大刑事处理的重要依据,使得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合规计划而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奖励,这是外部激励机制层面的含义。
十、法律合规管理范围?
2018年颁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合规指引》”),标志着国务院国资委从强调全面风险管理转变为强调合规管理。工作重心集中在央企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遵从性方面,以提高可操作性的方式促进管理措施的真正落实。此前,2006年颁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一直是国务院国资委强调的重点。
合规管理(compliance management)这一理念源自美国。在上世纪后半期,为了保护投资人利益,司法分支从量刑角度对企业管理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源于美国的金融风暴于2008年起席卷全球后,美国的政府部门对于企业的管理行为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
合规遵守的“规”基本可以分为4类: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与行业惯例、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企业普遍遵守的商业伦理,国有企业还有党法党规。法律风险按照国家标准的分类:法律环境变化风险、违规风险、违约风险、侵权风险、怠于行使权利的风险、行为不当的风险。合规和法律风险有交集的是法律法规,广泛意义上,监管的政策也可以纳入法律范畴。其他内容则没有关系,比如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不是法律风险,而怠于行使权利、一般性的违约、行为不当等法律风险也不是合规风险,以行为不当的法律风险为例,如企业出现纠纷争议,如果在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中选择了不当选择了诉讼,结果因为诉讼法律程序以公开审理为基础的原则,导致案件被公开,给企业声誉造成不利影响,这是法律风险,但与合规没有关系。在金融等行业,合规更是有特定工作内容,与法律工作界限明显,在欧美跨国公司,即使都对总法律顾问负责,但法律和合规
合规管理的基本目标是遵循、符合企业内外的强制性规定和自愿性承诺,合规要求严格,对违规事件是零容忍,没有协商余地。正如合规国际标准中对合规风险的评价的说明,对合规风险进行程度等级的划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接受这些合规风险。而法律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各种法律风险的有效管控帮助企业实现战略和经营目标,法律风险的管理策略有避免、降低、转移和接受多种方式,企业采取何种管理策略需要在收益和风险之间权衡,最终服从于企业的战略目标。合规和法律风险的定位差异,表现在合规工作更多是管理的刚性要求,企业必须执行,对于合规义务本身是否合理,合规后果是否符合企业发展需要,并不是合规关注的重点,而法律风险则更多是业务支持性的功能,是否能给企业带来利益,是衡量法律风险管控效果的重要依据。从某种程度来说,法律风险管理是合规管理的高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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