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公司现金销售管理规定?

121 2023-12-29 07:51

一、医药公司现金销售管理规定?

(一) 建立包括供货单位、经营品种等相关内容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 (二) 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自动识别处方药、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其他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 (三) 拒绝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超数量销售; (四) 与结算系统、开票系统对接,对每笔销售自动打印销售票据,并自动生成销售记录; (五) 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信息,对拆零药品单独建立销售记录,对拆零药品实施安全、合理的销售控制; (六) 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信息,定期自动生成陈列药品检查计划; (七) 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信息,对药品有效期进行跟踪,近效期的给予预警提示,超有效期的自动锁定及停销。 (八) 数据的录入与保存符合相关规定

二、合同使用管理规定?

合同管理制度主要的作用是:公司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制度。还需注意的是,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进口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进口药品销售管理,要有进囗药品的销售合同,说明书法人个人资质,随货通行,发票

四、药品销售备案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主要是指《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对药品销售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 药品销售备案是指药品经营企业将药品销售行为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等。

2. 药品销售备案应当在药品销售前进行,备案后方可进行销售。

3. 药品销售备案管理应当按照“一药一档”原则进行,即每种药品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药品的生产、销售等情况。

4. 药品销售备案管理应当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并应当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5. 药品销售备案管理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6. 药品销售备案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药品销售备案管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具体规定应当根据药品的性质、用途等因素进行区分和考虑。同时,药品销售备案管理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五、销售合同管理思路与方法?

以下是一些销售合同管理的思路和方法:

1.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制定合同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确保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合同签订与审批:建立合同签订和审批流程,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准确性,避免合同风险。

3. 合同归档与备份: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归档并进行备份,确保合同的安全性和随时查阅的便利性。

4. 合同履约监控:建立合同履约监控机制,定期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约中的问题,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5. 合同变更与修订:对于需要变更或修订的合同,建立相应的变更和修订流程,确保合同变更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6. 合同风险管理:对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降低合同风险的发生和影响。

7. 合同终止与结案:对于已经履约完毕或终止的合同,进行结案处理,包括归档、结算等工作,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结束。

8. 合同管理系统工具:借助合同管理软件或系统工具,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精确度,实现合同信息的集中管理和监控。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销售合同管理的思路和方法,具体的管理方式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六、销售管理合同算是劳动合同吗?

销售管理合同不算劳动合同。因为销售管理合同只是以合同的形式规范了销售活动行为,它不属于劳动合同范筹。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它的主要作用是规范公司与员工在劳动管理,工作时间,合同年限,薪酬待遇,劳动保护,劳动纠纷处理方式等方面的行为。所以说两者不是一回事。

七、海淘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未来药品销售管理规程

1.目的:

建立药品销售管理规程,确保药品销售的规范管理。

2.范围:适用于公司的药品销售。

3.职责:

销售部、客服部、物控部、质量管理部、财务部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4.销售

4.1销售模式:本公司药品采取医药公司代理销售方式。

4.2.

销售商(医药公司)的资格审定:按《药品销售资质评估操作规程》(SOP-FY004)的有关内容执行。

4.3.

销售原则:

销售部销售的药品必须在质量管理部开具合格的成品检验报告单及成品批质量评价放行报告书后方可进行销售。

4.4.

销售流程

4.4.1.

签订销售合同

4.4.1.1.

销售部确认客户资格合法后与客户拟订药品《销售合同》

4.4.1.2.

合同中供需双方的单位全称、开户行及账号、单位地址及发货地址、邮编、电

话、传真等内容要逐项填写清楚完整。

4.4.1.3.

销售部经理对销售合同内容审核无误后,

报销售总监审批,再加盖合同专用章。

4.4.2.成品出库

4.4.2.1.

《销售合同》审批后,销售部填写《发货申请单》,《发货申请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销售部,一份给物控部,一份随货同行。

4.4.2.2.《发货申请单》填好后,销售部经理或委托负责人审批签字生效。

4.4.2.3.物控部根据《发货申请单》备货,并开具《出库单》,报物控部经理审核批准。

4.4.2.4.库房保管员凭出库单和QA提供的成品检验报告单及成品批质量评价放行报告书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发货。

4.4.2.5.销售部根据《出库单》核对相关内容,验收无误后方可提货。

4.4.3.药品发运

4.4.3.1.销售部将提到的货按《药品发货运输操作规程》(SOP-FY003)以及《销售合同》

八、保险代理销售管理规定?

第一,组织机构健全。保险代理公司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资格审查,领取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它有自己的名称、财产、银行账户和营业场所,有自己的财务管理和人事制度,独立对外进行意思表示,承担各种经济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国外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分为个人型、合伙型和公司型。

第二,专业技术人才集中。保险代理公司作为专业代理人,将是中国未来保险代理市场的主体,是市场规范发展的核心所在。保险代理公司利用其业务专长和技术优势,可以有针对性地推动保险业务向纵深发展,不仅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完备的服务,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营运成本,使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相应提高。

第三,经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程度高。保险代理公司是基于保险公司的利益,代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代表保险公司宣传推销保险产品,收取保险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由于保险代理公司与客户的接触,需要了解客户的风险,承担解决客户风险管理的任务,因而要求保险代理公司拥有高度专业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四,节省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即节省保险公司招聘、培训、管理保险代理人的成本,有利于保险公司有效发挥其有限的资源。

2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

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发起人

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有相应的发起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为 2-200人。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些特定主体,如机关、社团等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此外,为了避免自我代理等机会主义行为,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也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2.注册资本达到法定的额度

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所认缴的股本总额,也是保险代理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各国对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一般都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我国2004年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要求,保险代理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

九、公司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名称管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公司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注册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公司名称在公司申请注册时,由公司名称的注册主管机关核定。公司名称经核准注册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公司名称的注册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注册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公司名称注册申请,监督管理公司名称的使用,保护公司名称专用权。

注册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注册管理条例》,对公司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资投资公司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注册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公司名称,上级注册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注册主管机关已注册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注册注册的不适宜的公司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注册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注册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注册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注册主管机关核准,公司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公司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公司名称应当冠以公司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 (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公司名称可以不冠以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公司;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公司;

(三)外资投资公司。

第八条公司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司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公司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注册主管机关注册注册。

第九条公司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公司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人以上的字组成。

公司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公司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公司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第十三条下列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 ”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公司;

(三)国务院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公司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公司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公司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公司的名称,缀以 “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公司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公司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公司的公司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注册分支机构的,所注册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联营公司的公司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公司名称。联营公司应当在其公司名称中标明“联营” 或者“联合”字词。

第十六条公司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注册前预先单独申请公司名称注册注册。预先单独申请公司名称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公司组建公司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外资投资公司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公司名称注册注册。外资投资公司预先单独申请公司名称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公司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十八条注册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公司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公司名称注册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十、公司工装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强化企业管理,提升企业文化,进一步规范员工行为,树立良好形象,物业公司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莫某限公司的全体员工

三、工作时间着装及仪表要求

(一) 所有员工着装要求

1、所有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着装,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2、工作时间须着公司统一发放的工服;注意仪容仪表,穿着整洁、得体、大方。

3、着工服时,应搭配与工服颜色、款式得当的衬衣、袜子和鞋类;鞋应保持清洁光亮,无破损并符合工作要求;在工作场所不得赤脚、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等。

4、着西装时,须着衬衣;衬衣束腰,不得挽袖或不系袖扣。

5、工服应经常换洗,不得出现掉扣、错扣、脱线现象。

6、工作时间应保持口腔清洁、双手整洁;勤剪指甲,指甲不得留的过长,不得涂指甲油。

(二) 男员工着装要求

1、头发梳理整齐、大方;头发前不过眉,旁不过耳,后不盖衣领;不得剔光头;不得留胡须。

2、工作时间不得光膀子或穿挎拦背心及大短裤。

(三) 女员工着装要求

1、工作时间着装以保守为宜。

2、头发梳理整齐,发型(包括发式、颜色)不得太夸张;提倡化淡妆,金银首饰或其他饰物应佩戴得当。

3、工作时间不得穿超短裙、低胸衫、过于休闲或其他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

4、因公外出或上班化妆时宜化淡妆 ,尽量避免用过浓的香水。

四、工装配制说明

1、员工工作满一个月后,可发放工服。

2、离职(辞退)收取服装费用时,按服装的实际费用计算。

(1) 自工装发放之日起,工作满两年以上者,辞职(辞退)时,不收取服装费用,服装归个人。

(2) 自工装发放之日起,工作满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者,辞职时,收取服装70%费用;被辞退时,收取服装 50%费用,服装归个人。

(3) 自工装发放之日起,工作不满一年者,辞职时,收取服装100%费用,服装归个人;被辞退时,收取服装 70%费用,服装归个人。

3、由公司统一安排购买或订做统一款式和颜色,由部门负责人统计人员名单和数量,签字确认后交至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汇总,经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工装的款式根据其岗位工作性质而定。

4、员工异动时服装的处理:

(1)订做服装未满半年调动,需要重新订做服装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2)在新的岗位未满半年又调动,由公司承担费用的服装,原服装退回公司。

5、服装损耗时的处理办法

(1)员工要爱护、妥善保管好工作服并保持整洁。

(2)凡因员工个人保管或使用不善,导致工作服污染严重或破损需更换的要及时到综合办公室办理补领手续,但要支付相应的服装成本费同时将受污染或破损的工作服交回公司。穿用不足半年的原价支付;半年以上1年以内,按原价的80%支付;1年以上2年以内,按原价的50%支付。2年后由于正常磨损在交回旧工作服的同时可以申领新工作服,但必须到综合办公室办理申领手续。

五、处罚措施

1、员工未按要求穿着工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并处罚20元/次。

2、员工人为损坏、丢失工装(洗涤、保存方法不当),按工装制作费2倍进行赔偿处罚。

3、员工穿着工装和仪容仪表的情况,将作为个人和部门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4、各部门在一个月内员工违反本规定累计超过3人次或该部门职员总数50%的,该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5、本规定由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六、附则 本制度修订及解释权,属于综合办公室,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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