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审批流程管理规定?

148 2023-12-21 06:40

一、OA审批流程管理规定?

OA 流程时间处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 OA 系统流程处理的时效性管理,规范流程处理时间,保证公司 OA 流程信息能及时传递,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OA 流程处理时间的管理。

3.职责

3.1信息部负责公司 OA 流程处理的管理,保证系统记录时间的准确性。

3.2各部门 OA 使用人员负责认真执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4.内容

4.1OA流程审批必须及时有效的处理,保证信息能在最快、最短的时间内传递。

4.20A流程的分类:

4.2.10A流程按时效性及重要度分为:紧急流程、重要流程和一般流程。

4.2.2流程具体分类参照附件一。

4.30A流程处理时间:

4.3.1紧急流程处理时间为15分钟以内。

4.3.2重要流程处理时间为20分钟以内。

4.3.3一般流程处理时间为30分钟以内。

4.3.4处理时间按流程审批人收件时间到审批完成时间计算。

4.4相关说明:

4.4.1流程审批人不在公司,无法审批流程时,由其授权代理人执行本规定相关条款。

4.4.2流程审批人在公司但不在电脑旁,无法审批流程时,可由流程创建人电话或口头提醒审批人审批流程。

4.4.3流程所述情况需经调查、验证,流程处理时间可延迟,但不可超过3小时工作时间。(特殊情况另附说明)

4.5考核标准:

4.5.1流程未及时审批(包括经电话或口头提醒仍未及时审批者),由流程创建人按《申诉(投诉)管理规定》进行投诉,投诉经调查确认后,由被投诉者上级主管在当日 OEC 考核中扣除其日常工作" OA 工作流程处理"分值,3E人员扣除其"服务(工作)及时性"分值。

4.5.2行政管理部将按照投诉结果进行核查,并最终确认考核结果。

5.附则

5.1本制度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行政管理部所有。

5.2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二、经费开支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控制费用 开支,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有利工作的原则,根据国家规 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办法。

 第二章 费用开支计划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必须在每月底根据下月工作计划 制定本单位费用开支计划,由财务部汇总、审核,经公司办公会 议或总经理审批,即为公司当月的费用开支计划,并下达各单位 费用开支指标。

 第三条 公司同时授予副总经理、部门经 理对计划内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费用开支 计划留有弹性,并根据实施情况调整或变更授权。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凡公司费用开支计 划内审批程序为: 1、费用当事人申请; 2、部门经理 审查确认; 3、财务部门审核; 4、授权分管副总或总 经理审批。 第六条 凡公司计划外开支,一律最后报总经 理审批。 第四章 行政费用管理 第七条 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 品采购报销手续: 1、行政部根据计划统一采购、验收、入库,根据发票、入库单报销。 2、各部门急需或特殊的办公 用品,经批准,可自行购买: (1)单价在 50 元以下,或 总价在 200 元以下,行政部长批准; (2)单价在 50 元以 上,或总价在 200 元以上,分管副总批准。 购买后,提交 发票、实物,经行政部查验入库单及入帐报销。 3、原则上 不报销办公用品之装卸费用。 第八条 车辆使用费报销: 1、车辆使用费包括汽油费、维修费、路桥费、泊车费、驾驶员补 贴。 2、行政部在掌握车辆维护、用车、油耗情况基础上, 制定当月车辆费用开支计划。 3、油费报销,需由驾驶员在 发票背面注明行车起始路程,由行政部根据里程表、耗油标准、 加油时间、数量、用车记录复核,经行政部长签字验核。 4、 路桥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行政部根据派车 记录复核,经行政部长签字验核。 5、车辆维修前须提出书 面报告,说明原因和预计费用,报销时在发票上列明详细费用清 单,由行政部根据车辆维修情况复核,经行政部长签字验核。 

三、防汛预案审批管理规定?

     防洪预案是某一地区(单位、河流、水库、工程等等),为安全度汛而编制的预防和处理措施的方案。

   一般情况下,防洪预案在审批前要征求相关单位、部门的意见,并经专家评审。

     某一地区的防洪预案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某一单位、河流、水库、工程的防洪预案应经所在地防汛指挥部审批。

四、合同使用管理规定?

合同管理制度主要的作用是:公司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制度。还需注意的是,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储油罐审批管理规定?

由新建加油站的业主提出申请,并经当地规划、消防、土地、环保等部门签署初步意见,由加油站所在地县、市加油站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同意后,再由中石化、中石油在当地的销售分公司分别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六、合同审批流程及管理方法?

合同审批程序及权限规定

一、总则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明确合同审批环节的流程及审批权限,规范合同法律行为,控制合同风险,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分公司、办事处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包括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运输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租赁合同、资产购置与转让合同、合资合作合同、赠予合同以及其它无名合同等。

3、原则

合同的签订与审批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批、法人委托书制度。

4、释义

单笔合同:指单份或一次性签完的合同;

单项合同:指在一日内与相同客户(供应商)签订两笔或两笔以上标的内容相同的合同,包括另行签订的补充合同。单项合同标的金额累加计算。

二、合同审批的流程及权限

1、合同审批流程

法人委托人

(业务主办人员)

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并填写合同用章审批单,并署名

部门负责人

(含分公司、办事处经理)

对合同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初步审核,签署意见

子公司总经理

对合同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审核,签署意见

集团法务总监

对合同合法性及法律条款的合理性等进行专业审核,并签署意见

集团财务总监

对合同价格、支付和税务等条款是否合理、可行进行专业审核,并签署意见

集团分管领导

对合同重要条款及特别约定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并签署意见

总裁

最终审批

注: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受托人,受托人在委托书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2、合同审批权限:

序号

合同种类

审批权限(指单笔、单项合同金额)

备注

集团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子公司负责人、集团分管领导

1

买卖合同

<5万元

<10万元

指经营性产品买卖

<5万元

<10万元

2

加工承揽合同

<1万元

<10万元

包括广告合同

3

建设工程合同

<1万元

<10万元

包括装饰装潢

4

仓储、保管合同

<1万元

<5万元

5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万元

<5万元

6

委托合同

<1万元

<5万元

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

7

运输合同

<1万元

<5万元

8

技术合同

<1万元

<5万元

9

租赁合同

租出

<5万元

<10万元

包括《福中电脑3+3联营协议书》不包括融资租赁

租入

<1万元

<5万元

10

资产购置与转让合同

<0.5万元

<2万元

3、上述合同的单笔、单项金额超出集团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负责人权限的,以及上述合同以外的合同,必须报总裁审批。

三、其他相关规定

1、总裁审批的合同。

总裁外出并必须立即签署的合同,集团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子公司总经理向总裁报告,按总裁的指示办理。

2、各监管部门、领导审批的期限。

集团法务部门拟制的格式文本合同以及无法修改的霸王格式合同,在2小时内完成审批;其它合同,在6小时内完成审批,特殊情况可在3日内完成审批。

3、有关领导或监管部门负责人外出并必须立即签署的合同,应取得该领导或监管部门负责人口头同意,并在3日内办理补签手续。

4、柜台交易或者现款现货交易的电脑或医疗器械,各子公司负责人可自主决定销售,此外均须按本规定审批

5、合同的涂改、变更、解除,必须重新办理审批;

6、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制度、章程等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按章及时办理。

四、考核与奖惩

1、集团公各部门、子公司、办事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行政部门在盖章时必须认真审查合同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及权限,对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超权限审批的,不得盖章;财务部门在对照合同收支付款项时,对审批和签章手续不完备的合同,不得付款。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集团监察部门予以处罚并追究其他责任:

①“先斩后奏”,无合同无审批手续;

②虽有审批手续,但已经超越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范围;

③虽然符合规定的审批手续,但合同签订人无合同签订权,未取得法人委托书;

④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未按本规定审批。

五、附则

1、本规定由集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七、合同审批流程?

流程如下:1、公司合同预算部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参照建设部印制的示范文本起草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参与合同谈判,组织会签,参加对合同履行的评价;2、合同预算部负责合同的商务条款,确认待签合同与审批调整建议的一致性;3、工程部负责审核工程合同的各项技术条款;4、物质采购部负责审核工程合同的各种材料(设备)采购与供应条款;5、财务部审核合同付款、发票纳税等相关财务有关条款;6、法律顾问负责分析判断合同风险、与法律相关内容的相关条款;7、主管领导负责合同整体审核;8、总经理审定批准。

八、浙江省特殊工种审批管理规定?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1993〕120号)和原省劳动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下发以来,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遏制违规办理职工提前退休,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有的地方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把关不严,审批条件掌握不一,个别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向所属单位批复特殊工种目录,引起类似工种在各行业、部门之间攀比。特别是企业改制和养老保险扩面以后,在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管理审批等方面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为维护职工合理权益,规范职工退休审批制度,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范围和对象

  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对象,为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及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事业的单位,因转制、兼并、合资(合作)或改变隶属关系的,职工从事的原工种岗位、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继续按照国家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执行;职工因企业破产、转制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离开原单位,并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按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9〕26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范围、对象。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所确定的特殊工种目录

  在国家新的工种目录尚未公布之前,必须严格按照原劳动部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除原劳动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我省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有关特殊工种外,其他所有企业一律不得跨行业工种比照执行提前退休。对原确定的特殊工种目录,随着科技进步、生产设备工艺以及劳动条件和环境已发生变化(如手工大锤、手工水泥搅拌等已被机械所替代等),已不具备特殊工种条件的,应不再作为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岗位执行。

  三、加强对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管理,建立退休前公示制度

  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单位应建立特殊工种管理档案,将本单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职工姓名及人数、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及变换工种(工作)岗位等情况,作出完整记录,并每年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所辖管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的职工,进行年度审核、登记,并实行计算机管理。当职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时,在报送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企业将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起止时间及累计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在企业内部公示5-7天,无异义的,由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工会组织签署公示意见,经企业领导签字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因各种原因调离企业,在调离前,企业应为其办理公示手续,并存入本人档案。

  四、统一规范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手续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根据劳动保险部劳社部发〔1999〕8号文和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休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规定,统一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材料,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名称,从事时间、公示结果,企业上报备案材料及本人档案记载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对,作出初审意见后,并附有关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县(市、区)报送材料后,应在5-7天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在杭的省部属企业及原行业统筹单位,按原劳动厅浙劳险〔1999〕12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其特殊工种向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审批程序不变。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把好审核、审批关,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经历的,不得作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依据。对违反规定办理特殊工程提前退休的职工,应立即停发并追回已发基本养老金。对特殊工种多的企业或曾发生弄虚作假的单位,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重点监控。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企业及主管部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报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九、领导干部因公出境审批管理规定?

领导干部因公出境必须向上级申报,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十、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

1、因公出国(境)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派领导和工作骨干出国(境)学习、交流、考察,严格审查因公出国(境)任务,并严把审批关。

2、出国(境)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作风正派,遵守纪律,身体健康。

4、出国(境)人员必须熟悉有关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境)

所担负的任务;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可能对其公正履行职责产生影响的出国(境)招待。已退(离)休的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7、出国(境)组团人员应少而精,组团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8、原则上出访1国(境),在外停留最长不超过6天;出访2国(境),不超过10天;出访3国(境)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五、办理期限

1、凡符合要求和规定程序呈报的,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批并及时答复。对符合程序和要求的,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2、任务完成回国后,必须在7天内将护照交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销毁。

六、监督管理

1、禁止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国(境)考察和营利性双跨团组;不得搞轮流出访、照顾出访、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假借因公名义公费出国(境)旅游;严禁通过旅游等因私渠道出国(境)执行公务。

2、加强对出国(境)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对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制度,未经组织审批同意擅自出国(境)的,经费由个人自行负担。

七、责任追究

1、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发生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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