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加强非政府组织管理?
加强我国非政府组织管理
(一)完善非政府组织的相关立法
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是在政府的推动下产生的,政府既是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者,又是非政府组织的管理者,非政府组织的建设方面具有双重身份。因此,采取有效的措施提升非政府组织的效率,积极制定相关制度和法律是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必要基础。当前,国家已经了解到法律、法规对于非政府组织的重要程度,实践表明,对于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制定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开展:
第一,建立、健全对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了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应建立一部具有针对性的《非政府组织法》,用以规定非政府组织相关的事宜,并且在此基础上,逐渐建立对其具有互补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该体系应包含与非政府组织活动相关的多层次内容,目的在于非政府组织在不同领域、不同功能作用方面所具有的地位层级、组织形式、职能定位、活动范畴以及经费来源等。
第二,使有关法律、法规实现规范化、完善化。当前,在我国,非政府组织对其本身具有的公益性服务作用和志愿服务精神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不同领域的非政府组织之间在利益方面存在冲突,导致在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上问题重重。因此,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是促进非政府组织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
(二)加强非政府组织自身建设
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除了需要有政府机构建立的优势环境、提供的监督以外,还需要有非政府机构的自身完善,通过建立、健全非政府组织内部的机制建立、加强非政府组织内部的权利调控以及建立非政府组织的评估机制等措施,完善非政府组织的自身建设。具体而言,加强非政府组织的自身建设可以遵循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加强非政府组织的评估机制的建设。内部监督是促进非政府组织良性发展的重要内在力量,通过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完善非政府组织的内部管理优化。
其次,加强非政府组织的自身能力建设。非政府组织应充分挖掘自身的特点及优势,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升自身能力。
再次,完善人员组成比例。非政府组织内部的专业性人才稀缺,因此,为了加强非政府组织的业务能力,应充分完善人员的组成比例。
(三)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社会监督制度
非政府组织同政府组织一样,需要依靠社会的监督力量作为约束,这也是促进非政府组织良性发展的重要社会保障。特别是对于中间结合型的非政府组织,由于他们已经发展成为非政府组织的中坚力量,其在发展过程中很有可能徘徊在政府监管范围之外,同时,当其内部管理机制存在缺陷时,又极易徘徊在自身监管和社会监管的范围之外。在加强社会监督方面,可以从两方面采取措施:
首先,促进非政府组织加强自身的公开性以及透明度。可以通过建设网络平台加强非政府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方面,在网络平台上,要将组织日常运作的财务状况、税收状况以及相关管理状况进行公开,社会公众均可通过网络平台获取其所关注的财务报表以及成本费用收支情况。同时,非政府组织还要以简报的形式将所涉及的信息通过媒体发布,接受社会公众的共同监督。
其次,要建立一套监督评估机制。社会监督系统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主体监督系统,例如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另一方面是技术监督系统,例如信息发布系统、信息收集系统等。建立一套绩效评估系统对于强化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如何加强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控制?
目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在履行中由于它涉及多个主体,工程单体项目又多,经济活动繁杂,如果管理不善或者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过错行为的发生将存在着风险或潜在的风险。且近年来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赔付或索赔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有的企业为此承担了大量民事赔偿责任。有的责任人也因管理失控,致使职务犯罪,受到刑法追究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对此,企业风险管理重要方面之一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已成为摆在内审面前不可摆脱的一个新课题。为搞好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计,根据内审实践,初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主要审计内容如下:
1、对合同主体进行识别性审计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是指依照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工程整体或单体工程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一般总承包合同有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需要有的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为一名或两名当事人,在审计中应对涉及总承包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识别。
在对主体资格识别审计中,应根据各主体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对主体资格的资质等级、信誉等级、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对发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发包人单位名称、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资金来源进行审计。对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注册资金、财务状况或融资等情况进行审计。
通过对总承包合同主体审计,以识别主体资格、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关证件的有效性。
2、合同标的、工期审计
总承包合同标的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东西,一般用数量表示,也有的技术性项目的合同标的还包括技术性能。由于总承包合同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多变性、标的数量,就必然随着变更的协议而变更。因此,审计人员应将与合同标的相关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过鉴证、计算,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的工期是依据工程的进度而定。但有的总承包合同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和实际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导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状态。因此,在识别工期时一般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或者是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的逾期答复验收的时间一并考虑。根据实践针对上述情况应掌握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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