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电安装施工合同?
为避免纠纷水电施工前应签好合同,合同明确施工项目及材料等相关细节,
二、合同管理的合同管理培训专家?
谭 小 芳:国内知名上市公司最年轻的集团总裁,国内知名的合同管理培训专家,长期致力于合同管理的发展研究,收集了大量企业家合同管理的相关案例,在国内合同管理研究领域处于数一数二的地位。演讲费用比哈佛教授还高的中国管理专家,帮助5000多家企业解决了合同管理难题,培养了100,000多名企业高管、8000多名管理顾问和培训师,据统计,世界500强企业中超过300家接受过她的训练。
平梵:全球500强华人讲师,亚太地区十大金牌讲师,权威合同管理培训专家,清华大学总裁俱乐部专家委员会委员,百余家报纸杂志、门户网站专栏作者,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多家高校总裁班特聘教授。
李绘芳:中国十大权威HR管理专家,知名合同管理培训专家,清华、北大等知名大学特邀培训师,李绘芳老师拥有10年左右合同管理工作经验,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合同管理经验。在合同管理领域有一定影响,李绘芳老师的公开课、内训、论坛数百场,学员十万余人,广受好评。
胡一夫:赢在前沿特邀讲师,中国总裁培训网特邀讲师,权威合同管理培训专家,近十多年来,足迹遍布欧亚及中国大陆地区,在先后为国内外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合同管理培训咨询项目,举行了上千场主题演讲与管理培训。
三、水电安装是劳务合同还是施工合同?
水电安装是劳务合同不属于施工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民法总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四、水电安装合同简易范本?
甲方水电安装队,承包乙方某开发商小区住宅楼4栋水电安装,每栋安装造价人民币xxx元,合计人民币xxx元,开工乙方先付30%,中途50℅,完工后经验收结清余款20%。
甲方双方签字某年月日。
五、水电施工合同范本?
找到合适的合同范本并不困难。因为水电施工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许多公司都有其专门的合同范本。此外,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或专业文献来获取合同范本。一些权威的机构或网站,如建设部门的相关网站、施工行业协会的官网等,也提供了合同范本的下载和参考。在使用合同范本时,需要仔细阅读并进行必要的修改。这样可以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双方的实际需求,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水电监理管理手段?
监理的任务是控制,基本工作是“三控”、“两管”、“一协调”。
“三控”
是指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控制和工程投资控制。
“两管”是指监理活动中的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
“一协调”是指全面的组织协调。
1、工程进度控制是指项目实施阶段(包括设计准备、设计、施工、使用前
准备各阶段)的进度控制。其控制的目的是:通过采用控制措施,确保项目交付
使用时间目标的实现。
2、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的控制,实际上是指监理工程师组织参加施工的承包商,按合同标准进行建设,并对形成质量的诸因裹进行检测、核验,对差异提出调整、纠正措施的监督管理过程及安全生产的管理,这是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
3、工程投资控制不是指投资越省越好,而是指在工程项目投资范围内得到合理控制。项目投资目标的控制是使该项目的实际投资小于或等于该项目的计划投资。
4、合同管理。建设项目监理的合同贯穿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等活动的全过,目的是保证合同得到全面认真的履行。
5、信息管理。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是围绕着动态目标控制展开的,而信息则是目标控制基础。信息管理就是以电子计算机为辅助手段对有关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等。
6、协调是建设监理能否成功的关键。协调的范围可分为内部的协调和外部的协调。内部的协调主要是工程项目系统内部人员、组织关系、各种需求关系的协调。外部的协调包括与业主有合同关系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协调和与业主没有合同关系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人员的协调。
七、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是综合利用水资源发展国发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水利电力部门管辖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利、水电工程系指:
(一)防洪、防潮工程;
(二)农田灌溉工程;
(三)水力发电工程;
(四)排水、防渍、治碱工程;
(五)为城市、工业输水及其他水利、水电工程设施。
第四条 国家投资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管理,有的也可委托集体代管。
民办公助或社,队自筹资金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属社、队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有的也可根据需要由国家管理。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积极开展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
第六条 各级水利电力主管机关及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工程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制定有关技术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努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与其他部门有关的业务管理还应参照有关部门的技术规程执行。各级水利电力主管机关及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有计划地培养工程管理人才,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
工程的保护
第七条 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管理的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历史情况和社会经济的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分为建筑物管理范围、水库管理范围。护堤地、护渠地四种:
(一)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灌排工程等周围,划定建筑物管理范围;
(二)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划定水库管理范围;
(三)河道堤防两侧划定护堤地;
(四)灌排渠道及渠堤两侧划定护渠地。保护范围由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与本工程有关的部门协商后报请工程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明确边界,树立标志,发给证明。关系重大的工程由上级主管机关与有关人民政府商定。
第八条 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属国家管理的工程,其所有权属全民所有,使用权属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集体管理的工程,其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属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已占用的,应当归还。已由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接管的工程,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需要变更所有权时,由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转移手续。护堤地和护渠地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一般按现状不变,需要划归全民所有的,按前款办理。
第九条 为保护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禁止下列活动:
(一)损毁堤坝、电站、渠道、水闸等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水文、通讯、输变电、交通等队属设施;
(二)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及滥伐防护林木;
(三)设置有害堤坝安全的建筑物;
(四)盗用、挪用水利、水电物资、器材、设备;
(五)在水域炸鱼、毒鱼和滥用电力捕鱼;
(六)在坝顶、堤顶、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和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车;
(七)在工程管理单位的通讯、报汛线路上挂广播线;
(八)在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埋坟、采石、取土、挖砂、建筑、滥伐林木以及其他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为维护水利、水电工程效能,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行洪、排水、输水河道和渠道内修建影响行水的建筑物和设施;
(二)在河滩、湖泊、蓄洪区、行洪区、水库库区及江河入海口附近海滩任意围垦;
(三)在河道中修建碍航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等工程;
(四)在危及工程安全的河滩、河岸开采砂石、土料;
(五)在河道滩地、渠道、行洪区、分洪道种植高杆植物;
(六)在水库、河道、渠道、湖泊等水域及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尾矿矿渣,堆置杂物。
第十一条 确有必要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等活动,应征得水利电力主管机关的同意,如属通航放木的河道还须征得航运、林业主管机关的同意,并按规定程序批准。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阻水的建筑物、植物、垃圾、废渣、尾矿矿渣、杂物及其他设施,由设障单位负责清除、改建、限期恢复工程原有效能。按规定批准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产生阻水现象的,应由有关方面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和森林保护等有关法规,配合有关部门,保护环境,防止水污染。
第十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工程的规模及重要程度,由本单位组织民兵守卫。其要害部位或重要目标,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建立经济民警或派驻人民解放军守卫。对治安情况复杂的重点水利、水电工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公安派出所。
工程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度动用:
(一)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按设计规定,合理运用,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
(二)工程的防洪与排涝,应本着小利服从大利,局部服从整体,统筹兼顾,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做到全面安排,合理运用;
(三)大中型水库、水电站、河道堤防、水闸以及关系城镇、铁路、公路和工矿安全的小型水库,每年都应编制年度或分阶段的调度运用计划,由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执行;
(四)江河堤防,应做好维修养护及洪水的调度运用,在规定的抗洪标准内,应保证行洪安全;
(五)并入电网的水电站,在综合利用原则下,根据调度运用计划,参加电力电量平衡,并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
(六)沿海以及江湖的闸坝,在鱼、蟹苗旺发时期,应尽可能适时开闸向江河和湖泊纳苗,以保护增殖水产资源;
(七)航运及放木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应尽可能为航运及放木提供便利条件,航运及放木部门应爱护工程,防止损毁工程设施;
(八)当遇特枯年份,工程兴利水位不能满足要求,但由于特殊需要,必须继续运用时,应保证建筑物及机械设备的安全,并考虑重点用水单位的最低需要,以及渔业生产和环境、旅游等最低要求。
第十五条 有防洪任务的水利、水电工程,汛期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防汛指挥机构或防汛组织,汛期的调度应根据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进行,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计划,强行调度。
第十六条 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意外事故,危及工程安全,且与上级失去联系时,工程所在地的防汛指挥机关可按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方案,采取非常措施,保护堤坝安全,并通过一切可能途径向下游紧急报警,通知将受灾地区群众转移。
第十七条 边界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
(一)位于行政区域边界上的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应严格按照统一的水利、水电规划及有关方面共同商定的协议和有关决议执行;
(二)在平原边界河道上,未经统一规划和双方协议,上游不准扩大排水或加大引水,下游不准设障阻水或缩小河道的排水能力;
(三)边界河道上修堤筑坝,凡涉及变更防洪、排涝标准,影响河势变化或改变流域界线,均应统一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得实施;
(四)未经统一规划和双方协议,在边界上修建了引起纠纷的水利、水电工程,应在上一级主管机关的主持下重新审查,按规定程序批准,分别情况,采取拆除、改建或其他必要的措施;
(五)执行协议过程中发生异议,应团结互让,主动协商,必要时可报上一级主管机关仲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
第十八条 水利、水电主管机关应加强供水管理:
(一)有关用水单位应编制用水计划,向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用水申请。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设计,水源情况,参照气象、水文预报,本着保证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对各单位用水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报主管机关批准,按平衡后的计划配水。
(二)农业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合理调配水量,要努力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系数,并改进灌水方法,提高灌溉质量。
(三)城市、工矿企业用水,应与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合同。计划内用水,工程管理单位要按合同供应。因自然原因水源不足时,可酌减供水量。引水口应由工程管理单位控制并安装量水设施。
工业用水单位要制订生产用水定额,主要耗水设备安装计量水表,建立健全用水单耗考核制度。
(四)对未提出用水计划和用水申请的单位,不予供水、对超计划用水,违反合同或严重浪费水的单位,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量供应,加价收费,直至停止供水。
(五)不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改变计划,不准干预或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拦截或抢占水源,不得擅自开挖引水口门,扩大引水量,破坏用水秩序。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有的属事业性质,有的属企业性质。必须加强经营管理,推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果。
第二十条 主管机关应根据工程特点每年向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下达年度任务指标。工程管理单位根据下达的任务指标,编制年度计划,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工程设施的经济效益,增加收入,并可开展其他综合经营,为国家创造财富,并逐步改善管理单位的职工生活。
第二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供水、供电)管理单位应向有关用水单位收水费,向有关用电单位收电费。
(一)水费收费标准应以成本为依据,本着适当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制定。农业、工业、城市生活用水的水费标准,应有所区别。电费应按电度和国家规定的电价计收。
(二)有关用水、用电单位应按规定收费办法按时向水利、水电工程(供水、供电)管理单位交付水费、电费。逾期不交,收费单位可收取滞纳金;催交无效,可停止供水、供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豁免水费、电费。
(三)农业用水应收现金,有习惯收交水利粮的地区,也可以收取一部分粮食。水费应由工程管理单位收取,也可商请当地有关部门或委托农业银行代收。
(四)集体管理的小型工程设施收费问题由社队自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开展综合经营事业,应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规划。可由工程管理单位自营,也可以与有关单位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协作或联合经营,应注意有关社队利益,搞好团结和生产。
第二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和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有经营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向工程管理单位抽调人员和资金,摊派不合理费用,无偿索取或平调各种物资、设备和产品。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
(1)可根据水费和综合经营收入情况,由主管机关与财政部门协商,实行财务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按规定留用的包干结余,应建立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支配,不得挪用到水利以外的项目。按规定应上交国家财政和资金,应及时上交。社队修建的小水电,收入归集体所有。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生产计划、资金支配、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择优招工等方面的自主权。
(二)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按电力主管机关有关企业管理的规定执行。
组织体制
第二十五条 水利电力部及其在主要江河设置的流域机构,在各大区设置的电业管理局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水电)厅、局,各省、自治区电力局是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主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全国水利、水电工程。
第二十六条 国界河流及其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另定。
第二十七条 管理机构与其职责:
(一)国家和集体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都须设置管理机构或指下专人管理,不准存在无人管理的现象。
(二)国家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属哪一级管理由哪一级负责建立管理机构。集体管理的工程社、队设管理机构或专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在境内水系设置水利工程工程管理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管理水系内的水利工程。
(三)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制,由主管机关按照原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提出定编方案,按分级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执行。
(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主管机关应根据批准的定编方案,筹建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五)各类工程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由水利电力部颁发有关工程管理通则或管理办法确定。
(六)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受益地区的群众和受益单位参加的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灌区、河道堤防的群众性管理组织所需管理养护人员由受益社队分担,实行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所需劳动指标、物资设备、劳保用品、交通车辆等,应由主管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纳入各级计划,按分级管理体制,统筹解决。
国家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职工和临时工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保险和福利待遇。
条例附则
第三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为管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能移交管理;未按设计完成,留有尾工,或有重大缺陷,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接管,建设单位须负责彻底完成。
现有水利、水电工程,凡对航运、发电、水产、放木或其他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应由原建设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补救或改进措施。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主管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和处分,造成损失的,并应视情况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利、水电主管机关可参照本条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贯彻施行。
八、合同管理考试考什么?合同管理考试考什么?
同管理员职称考试为合同管理师的考试。
主要面向法律、经济管理类、金融、文秘类等专业并有志从事合同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员,开设合同管理师(中级)和合同管理师(高级)考试。
合同管理师(初级):能够掌握合同基础法律知识、合同基础管理技能,对合同起草、审核等工作具备初步的了解,可以协助合同管理师完成合同的起草、初审等工作。
合同管理师(中级):熟练掌握合同法律知识,能够独立完成合同起草、审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合同管理技巧、流程有深刻的认知,对合同管理风险能够进行分析、预防。
合同管理师(高级):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与宏观经济洞察能力;有具备较高的合同管理知识与合同管理理论,能够针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管理,制订不同的合同管理制度,制订不同的合同风险管理制度;能够组建、领导合同管理团队,完成企业经济发展规划;对合同谈判、合同起草、合同审核、合同履行、合同纠纷处理,具备较高技巧及应对能力;对涉外合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合同管理师考试每年举行两次,上半年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份最后一个周六”, 下半年的考试时间为“每年12月最后一个周六;学员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在填写网上报名表时自行选择参加考试的月份。
九、水电安装合同注意事项?
1、施工前一定要有电气(强电、弱电)、给排水设计施工图。
2、严禁将导线无任何保护地直接敷设在墙内、地坪内、地板下或天棚上。
3、不同电压,不同回路,不同信号的线路严禁穿在同一穿线管内。
4、灯具的安装应在油漆完成后进行。在砖混结构上安装灯具,严禁使用木楔,应用吊钩、螺栓或膨胀螺栓等。固定灯具的螺栓(或螺钉)不应少于2个。灯具不得安装在可燃构件上。
5、灯和电气设备的开关务必安装在“相线”上(即控制相线),否则开关掉后,灯关及电气设备上仍带电,易引起触电事件。
6、用电系统有两种保护方式:接地保护和接零保护,我国目前一般采取的是接地保护方式。注意,同一系统中,严禁同时采取两种保护方式,否则会造成安全事故。
7、禁止在床头使用移动开关。如果灯具是使用螺口灯头,则螺口灯头的中心簧舌应接控制相线。
8、各线路接口处应光滑、连板连接应牢固。电源进线盒接口盒部位应加保护圈(锁紧螺母)保护。
9、为了将来导线的更新和维护,埋在墙、地下或天棚的穿线管,其转弯处弯头的弧度(即冷弯半径)应是穿线管直径的5~10倍。
10、禁止在穿线管内连接导线,即若导线长度不够需接长时,导线的接头处不能在穿线管内,一般应在开关、插座、灯头盒等接线盒内接线。
11、穿线管应选择一定的大小(粗细),不但要能使导线穿得进,而且要留有足够的空隙,使导线在通过大电流时产生的热量能散发掉。一般导线的截面积与穿线管截面积之比为1/3~1/2。严禁导线把穿线管堵实。
12、给水管可采用PP-R管、铜管等。
13、暗敷给水管道必须严格检查所有连接部位是否安装紧密、牢固,走向正确,再做水压试验,试水一段时间后方可隐埋。试压指数一般为0.8mpa-1.0mpa之间适宜。
14、排水管横向管道应有一定的坡度,承插口连接严密,确保无渗漏。固定管道的支架、吊卡间距合理、牢固。
15、卫生器具的安装位置应准确,支、托架安装平整、牢固。地漏应安装在地面的最低点,且凹入地面5mm。坐便器与地面或管口的连接密封用油泥或硅胶,不宜使用水泥,水泥会膨胀造成坐便器底部裂缝损坏。
16、冷、热水龙头中的热水龙头应安装在左侧。电热水器应有接地保护装置,初用时应排除胆内空气,注满水后方可通电启动。
十、水电消防安装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公司/个人全称】
乙方:【公司/个人全称】
为了确保水电消防设备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和条款,达成以下合同:
一、甲方责任
1.甲方需配合乙方制定合理的安装方案,并协助乙方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和检查。
2.甲方须按照乙方提供的设备清单和规格要求,承担采购所需设备及材料的义务。
3.甲方需为乙方提供安装所需的场地和所需的基础设施。
4.甲方应该确保提供的场地符合乙方安装设备所需要的条件,并承担场地改造的费用、施工前的清理工作以及妥善保管设备和材料的义务。
5.甲方必须确保在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安全质量,预防事故的发生。如发现违规行为,甲方需立即制止并对其责任进行追究。
二、乙方责任
1.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的设备清单和规格要求进行设备安装工作,并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乙方为甲方提供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沟通并提出修改意见,确保甲方最大的需求得到满足。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成安装设备的工作,并于工作完成后进行试运行,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4.乙方完成工作后,应该做好交接工作,包括设备清单、售后服务协议等。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总价款为【金额】元。
2.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按照安装和调试阶段的进度进行支付。 合同款项分阶段支付,分为三期。第一期为合同签订后,支付【金额】元的预付款;第二期为完成安装工作30%的支付,金额为【金额】元;第三期为完成工程后70%的支付,支付金额为【金额】元。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可能发生的争议。
2.若甲方未能按期支付款项,甲方需要支付应付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若违約金的金额高於实际经济损失,以实际经济损失为准。
3.若乙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工作,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条款
1.合同双方若在合同条款执行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均应协商解决。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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