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合同制职员待遇标准是什么?

232 2023-11-20 09:55

一、珠海市合同制职员待遇标准是什么?

根据不同的行业和职级,公司还可能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待遇标准。

除了基本工资标准外,还包括社会保险、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年终奖金、加班费、培训奖金、带薪假期等福利待遇。具体的标准和政策,建议您咨询您所在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法规和规定以了解更为详细信息。

二、职员职级序列管理办法?

职员职级序列的管理办法:

1、职员实行聘任制。初级职员聘期为1-2年,中级职员聘期为2-3年,高级职员聘期为4年。聘任期满根据聘期内的工作表现、能力及岗位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2、对不具备职员条件、或不胜任管理工作、或所在岗位不是管理岗位者,将不续聘。职工和研究所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双向选择,对于不适宜晋升职员职级的可转入工人系列。

3、实行最高任职年限制。担任初、中级职员在各职级满任职年限后的五年内晋升不了高一职级的,不再晋升职员职级。任高级职员的人员在各职级满任职年限后的六年内晋升不了高一职级的,一般也不再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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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四、珠海市财政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但抢险应急工程和总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工程项目除外。

抢险应急工程和小额零星工程项目可以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国家及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坚持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按照科学合理、安全实用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及滚动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以及政府投资的统筹和综合管理。

市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水务、市政、信息化、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分工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论证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参与审查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项目审批综合管理平台,完善全过程工程投资管理等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和项目建设信息公开机制。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行业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后列入项目储备库。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经市发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安排前期费用。

市发改部门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发改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在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财力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作为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结合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列入计划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分为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和预备项目。

概算经批准并已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方可列为新开工项目,其项目总投资应当以经批准的概算为依据。

续建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前期准备工作暂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尚未落实资金来源但已批复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列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预备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已批复概算且已落实资金来源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由预备项目转为新开工项目。

第十三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一月末前编制完毕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方式;

(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和资金来源;

(四)项目预备资金,预备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

(五)项目前期费用;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市政府应当及时下达,并于一个月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下达,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涉及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或者重大项目的,市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其他调整,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由上级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工作由市发改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国家或者省审批后可直接采用国家、省审批部门的审批结果。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统一代码制度。发改、信息化、财政、国土、环保、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市政、人防、消防、气象、地震等部门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完成各自的审批事项。各部门的审批事项不互为审批的前置条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政府可以决定由专业机构集中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中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建设方式。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二)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由政府确定的专业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实行社会代建的,应当通过招标确定代建单位;

(三)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代建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报市发改部门批准;总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市发改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日。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公示期间征集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报市发改部门批准。

总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预备项目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决定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国家和省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审批的项目,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紧迫性引起社会重大争议的;

(二)项目技术方案、经济合理性有重大分歧的;

(三)总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的。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前,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属于应当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的项目,应当按程序组织听证,并根据公众意见作出说明和回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材料中应当说明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报市建设、交通、水利、市政、林业、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概算由建设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报市发改部门批准。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概算超过已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应当按照限额设计要求对建设方案进一步优化设计,将概算控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内。

经优化后概算仍然超过估算的,超过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以下且增加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报市发改部门批准;超过百分之十或者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经市发改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但是,项目规划、选址、功能、定位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概算的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应当在市发改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限额设计原则,根据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以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

施工图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认定的审查机构备案或者审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预算总额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项目预算总额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概算,超过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

项目实行预算审核制度。工程预算未经市财政部门审核,不得擅自组织施工以及相关服务项目招投标和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

确需变更设计或者因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变化需要现场签证的,应当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

设计变更应当实行先审批后实施。不立即处理将造成人员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设计变更可以同步报批实施。

市建设、交通、水利、市政、林业、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单项工程费用或者其他费用的投资增加,应当通过优化设计将项目总投资额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引起项目总投资额增加,确需调整概算的,由市政府另行制定概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申报,市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审核后,根据合同约定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或者服务单位。

第三十一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结算和决算。

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工程竣工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核实,并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达成工程初步结算意见,非施工单位原因延期的,应当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市财政部门对资料完备的单项工程结算,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

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确认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成果文件。

工程结算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意见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建设单位和资产接收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的登记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建设管理费应当以其建设管理水平、工程质量及其对中介机构工作成果和质量监管水平为计算依据,中介机构工程咨询类费用应当体现质优价优原则。

建立建设单位管理费奖惩机制,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全过程实施,并定期向市发改部门报告项目各个阶段进展情况。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其送审的前期工作成果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前期工作成果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提出、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协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发改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形成稽察报告,并向市政府报告。

对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市发改部门应当适时组织项目后评价。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项目预算、结算、决算进行审计,可以直接对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的,根据合同约定其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建设单位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和采购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调查,并如实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应当有计划地对重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施工等相关单位的诚信档案管理制度、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或者失信黑名单制度,有关信用记录应当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上述单位的名称应当在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金额、预算金额、设计施工单位及合同金额、竣工日期、验收结论、结算金额等情况,在相关工作发生或者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依法追究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预算的;

(二)违法批准设计文件的;

(三)违法批准开工的;

(四)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结算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套取建设资金的;

(七)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引起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八)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无故拖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工作时限,及时完成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建设单位无故拖延造成工程延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公务员或者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应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并建议资格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程序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八条 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五、珠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一般公共场所都会设有停车场,有地下车库也有露天停车场,收费一般都是一小时5元,如果是在超市或是餐厅消费可以免费3小时,如果是小区收取业主的停车费是按一年收一次,每年收700至800,每个小区收费不一样,有些高一些有些低一些

六、曲靖市合同制教师管理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合同制教师管理办法是:首先招聘时要与学校签定一个合同,一般合同合约期是三至五年,合约期满后要看学校是否需要,若需要可以续约,不需要就只能解聘了,在合约期内与其他在职在编教师一样,享受同样的待遇,这也符合国家同工同酬的原则。

七、珠海市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管理工作。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经营者实行或者不实行年薪制,必须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八、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政府专项规划确定的,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入场经营者,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九、内蒙古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直属事业单位临时聘用(解聘)工作人员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解聘)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临时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临时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

  第二条 聘用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三条 临时聘用制人员应具备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二)直属事业单位审核临时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向办人事处提交请示,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备案批复;   

  (三)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  

  (四)试用期满,直属事业单位上报拟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报告,经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后,试用合格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临时聘用制人员岗位要求: 

  (一)专业技术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具有与聘用岗位相应的文化和业务知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当一面,熟练操作计算机;

  4、尽职尽责,能与单位领导主动密切配合,不断吸取工作经验,协助做好各项工作;  

  5、严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财、礼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  

  6、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岗位:  

  1、按照《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及时上报用款计划,严格按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3、负责编制记账凭证,对审核后的记账凭证进行记账,按时编制上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并做好帐套备份;

  4、负责保管财务印鉴中的法人印章,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慎用法人印章;

  5、负责固定资产账簿的登记工作,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6、负责单位票据的管理,并设立《票据领用登记簿》;  

  7、负责打印、整理、装订会计凭证、账簿、表册等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认真做好财务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8、负责每月“五险一金”的缴纳和个税申报工作;

  9、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勤临时性岗位:  

  1、服从各级领导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严格遵守办公室各项制度;  

  3、认真履行后勤保障工作;   

  4、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第七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单位为临时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聘用人员应将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职称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予自治区人防办人事处存档,所有证件在聘用人员离职时归还。 

  第九条 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单位财务直接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临时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临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  

  (一)临时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30天的;  

  (五)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七)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二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临时聘用人员均须归还单位财物、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还应经单位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单位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临时聘用人员应严格执行单位考勤制度,擅自缺勤或无故离岗者按旷工处理。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严格按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应顾全大局,维护单位整体利益,不得无事生非、造谣惑众,不得贬低、损毁单位声誉,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防办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珠海市辅助类四级职员工资待遇大概是多少?

珠海市的辅助类职员到手大概是三千多,公积金两边加起来有两千左右,应该还有计生奖和其他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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