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运输协议
dap条款,英文全称为:delivered at place,也叫目的地交货,是指方已经用运输工具把货物运送到达方指定的目的地后,将装在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不用卸载)交由方处置,即完成交货。
在此术语下,双方所承担的义务:
方的义务: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达指定目的地并交付给方(不用卸载货物)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包括出口货物时报关手续和货物装船所需的各种费用和风险等等,如果方把货物运送到达指定目的地后,按照运输合同负担指定目的地和卸货有关的费用,所产生的费用方无权要求方归还(除非当事人双方另外有约定)。
方的义务:方则承担方将还没卸载的货物交付给方之后的所有风险和费用,包括进口货物时清关手续和卸载货物时所需的各种费用和风险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dap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空运,海运和陆运),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结合联运。
二、仓储物流合同范本
普通商品按要求填写就行。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要填写 品名 危险等级 数量 责任人以及应急联系人
三、仓储物流服务协议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其他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参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制定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机制,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监督考核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也应当及时备案。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七条
因重大项目建设或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组织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应当征得相关粮油仓储单位同意,并事先经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拆迁、改变用途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被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统筹协调重建,确保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满足粮食安全需要。
第八条
依法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予以行政征收、征用的,被征收、征用单位应当自征收、征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征收后,如对当地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能力造成影响,征收主体上级人民政府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总量、布局及结构等予以协调重建。 征用的,征用主体上级人民政府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在使用结束后尽快恢复原状及用途,不能恢复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自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出租、出借不得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功能,不得危及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储存安全。
第十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能满足粮油安全储存或粮食流通需要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维修改造或重建;涉及布局和结构调整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维修改造价值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废处置;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协调修缮保留。
第十一条
在粮油储存区内及临近区域,不得开展可能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活动,不得在安全距离内设置新的污染源、危险源。
第十二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复或重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支持。
第十三条
为保持或升级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功能,弥补仓容缺口,进行维修改造或新建扩建,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资金、政策等支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的具体规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备案应创新形式,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积极推进电子化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制止和查处。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调查和掌握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存量及变化情况,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逐级上报,并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信息由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第十九条
对保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粮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奖励、补助的依据。 对保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力、严重危害粮食收储供应安全的地区和单位,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由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损失、损坏,视情节依纪依规予以警告、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备案的,由备案管辖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 粮油仓储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发生重大损失、损坏,应当中止其政策性粮油储存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仓储管理服务协议
要签合同!必须签合同!不管是什么工作都要签合同!因为以后如果遇到任何问题只有有合同才能更好的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五、仓储物流服务协议书
要注意保管人有没有资格,代理人签合同有什么要注意。仓储物有没有违法,储物的品种、包装方面,验收内容、出入库手续及运输仓储物的损耗标准等等。
六、仓储物流协议模板
仓储是利用仓库存放未即时使用的物品的行为,它具有客观性,生产性,动态性,增值性等四个特征;仓储建筑物一般包括库房,货棚,货场三种类型;仓储商务的内容包括经营决策,市场调查,和客户管理等三个方面;合同当事人是指存货人和保管人;仓储合同的标的具体是指保管行为,标的物具体是指储存物;仓单作为法律文书有提货凭证,物权证明,有价证卷,合同证明等四种法律功能;货物入库检验方法从数量上分可分为全检和抽检二种;包装的作用体现在保护商品,构成物流单元,促销,提高服务水平等四个方面; 配送是一种复合性的物流功能,它具有保证性,规律性,短距性频繁性,末端性专业性等六大特征.现代仓库是一个具备综合物流功能的基地,除了储存保管外,还具有配送,流通加工,物品集疏,增值等功能;仓储商务过程按先后顺序分为订合同,存货,接货,保管,提货等五个环节;仓储合同有四种形式,它们是合同书,确认书,计划表格,格式合同。
七、仓储物流服务协议书范本
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费 按6%开票
货代有两种发票:一种是国内运输发票,直接以某运输企业(最好是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名义与需要运输的单位签定运输合同,并以运输企业的名义,直接向发货方(或收货方)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另一种是国外段海运费发票,即货代发票。两种发票都是税务部门印发的正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