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扬尘污染管理什么?
主要包括
一、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根据用途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二、施工现场大门口应设置冲洗车辆设施。
三、施工现场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密闭存放。
四、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二、扬尘污染是什么?
扬尘是由于地面上的尘土在风力、人为带动及其他带动飞扬而进入大气的开放性污染源,是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降雨后利用雨水资源立即清扫洗刷道路积存的泥水,是避免道路泥土风干后反复形成扬尘最有效手段,同时能够避免晴天时清扫形成扬尘,也能极大地节约清洁用水,是目前中国广大城镇应当立即采取的措施。
在硬化道路的设计和施工时,注意严格采用合理的路面横向坡度和道路边缘排水设计,利用自然降水径流冲刷清洁路面尘土,对于降低扬尘污染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是治理扬尘污染的重要长效措施。
三、扬尘污染防治类型?
方法一
利用抑尘技术
综合抑尘技术主要包括生物纳膜抑尘技术、云雾抑尘技术及湿式收尘技术等关键技术。适用于散料生产、加工、运输、装卸等环节,如矿山、建筑、采石场、堆场、港口、火电厂、钢铁厂、垃圾回收处理等场所。
方法二
洒水和道路两旁多植树
在建筑工地多洒水,道路两旁多植树,都对防止扬尘危害有一定成效。花坛、绿地、树池中接近边缘的的土壤如果高度超过路面、路肩、条石,就会形成绿化超高土,不易蓄水和生长植被,泥土雨天就会被冲上路面,到处是泥泞,天晴干燥后又形成扬尘,全国很多城镇乡村都有这种情况,是本地扬尘的主要来源。
如果绿化土壤低于路面、路肩,下雨的时候雨水只会把路上的尘土冲到绿地里,越下雨道路会越干净,天晴也不会扬尘;如果相反,越下雨道路就会越脏,天晴后必然形成扬尘。同时,治理好绿化超高土对解决城市内涝也很有作用,目前大部分城市建设中绿地都高于道路,雨水只有流过道路之后排入下水道一种途径排出城市,许多城市被淹必然是逃脱不了的。改变城市内涝、美化环境要有大量低于路面的绿地、湿地,雨水应当由绿地湿地存满后再排入排水管道,而不是存于道路后进入排水道。理想状态是道路、甬路直接衔接低洼绿地、花坛、湿地。
方法三
增加墙面的粗糙性
注意增加墙面的粗糙性:新建的立体路段的墙面都以光滑的水泥面为主,其实立交桥墙面最好是粗糙的,才会帮助减少扬尘。这是因为,光滑的水泥墙面会产生很强的热反射,而且光滑的墙面无法吸附住尘粒,因此这样的道路上热岛效应重,尘粒飞扬,空气质量差。相反,在墙面粗糙的立交桥地带,墙面能够滞留尘粒、利于植物的攀延,地面的热气流明显减弱,对降低扬尘很有帮助,而且还有减少噪音的作用。用立体绿化来改造光滑的水泥墙面不失一个好措施,但最重要的应当是立交桥墙面的设计者要了解墙面构造与城市空气质量的关系。
方法四
减少屋顶粉尘
注意减少城市屋顶的扬尘:城市楼房的平屋顶多有积尘甚至废物堆积的问题。清理干净屋顶并在屋顶上铺一层碎石会有很好的吸尘作用。铺了碎石的屋顶还有明显的降温效果,夏季可使顶楼降温十多度,这能使顶楼住户少开空调,因而能节约能源,减少热空气的排放。环境中的热气流少了,有利于空气中悬浮颗粒物的沉降。屋顶上铺碎石层是欧洲、北美和日本等国城市减少屋顶扬尘的常用方法。
四、扬尘污染最新规定?
1、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
2、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
3、气象部门发布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土石方挖掘、爆破、房屋拆除等作业;
4、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5、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6、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7、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严禁现场露天搅拌;
8、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9、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若在工地内堆放,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配合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
10、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扬尘污染处罚规定?
处罚规定如下:
(一)施工现场未采取设置围挡、苫盖、等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等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散装、流体物料撒漏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本市市容环境有关规定处罚。
六、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预拌混凝土生产、市容保洁、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产生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协调跨区扬尘污染防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并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物料堆场(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渣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用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轨道交通、港口码头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公共停车场、公路保洁和绿化作业、港口码头物料堆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违反公路管理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市政给排水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违反水资源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经营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鼓励防治扬尘污染新技术的研发应用,推广建设项目装配化施工等新工艺。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投诉、举报和奖励工作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施工扬尘对环境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
(二)在编制工程概算时,根据工程总量等因素,确定扬尘污染防治所需费用;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四)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支付计划;
(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六)负责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条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将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用于扬尘污染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施工扬尘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扬尘治理情况纳入日常工作,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在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鼓励、支持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制定并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方式与途径等信息张贴在施工围挡外围,接受社会监督;
(二)在施工现场配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按日做好包括覆盖面积、出入洗车次数及持续时间、洒水次数及持续时间等内容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记录;
(三)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施工工地位于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不低于两百五十厘米;其余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围挡底部设置不低于三十厘米的硬质防溢座。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需要拆除围挡、围墙及防溢座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不具备条件设置围挡或者围墙的,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不得有泥浆、泥土和建筑垃圾;出入口内侧应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装置;确实不具备条件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池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驶离工地的机动车冲洗干净;
(五)按时对作业的裸露地面进行洒水;四十八小时内不作业的裸露地面采取定时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四十八小时不作业的,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三个月不作业的,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六)在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生活区、主要通道等区域进行硬底化,并安装喷淋设备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
(七)在施工工地堆放的砂石等工程材料密闭存放或者覆盖;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无法及时清运的,采用封闭式防尘网遮盖,并定时洒水;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八)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和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湿法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九)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施工作业产生的泥浆不溢流;
(十)在施工工地依法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采取封闭、降尘等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采取覆盖措施,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七、2021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现场扬尘一般管控措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周边设置满足要求的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相关信息,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整洁;施工现场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施工工地内堆放、装卸、搬运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采取防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集中堆放并采取封闭、覆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设备应装尽装,正常联网,发生故障及时维修。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管控措施。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采取分段、分片开挖,作业面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表面压实、遮盖防尘,堆放超过8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进行遮盖;工程主体作业层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建筑物内保持干净整洁,清扫时应洒水抑尘;装饰装修施工进行机械剔凿、清理作业时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建筑物内存放的易扬尘物料密闭、覆盖,废料及时回收、清运;高空作业施工中,施工层建筑垃圾应采用封闭式管道运送或者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管控措施。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防尘;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对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遮盖、洒水防尘;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或者实施绿化。
4.落实建(构)筑物拆除作业扬尘管控措施。拆除施工采取洒水、喷淋、喷雾防尘,及时清理废弃物。爆破方式拆除的,爆破前应当采取内外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爆破后应当立即采取防尘措施。拆除后对裸露场地进行覆盖,裸置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采取绿化、铺装防尘;未完全拆除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的,清除现场建筑垃圾,并进行围挡、遮盖。
(二)全面落实文明施工要求
督导施工企业全面落实文明施工要求,健全文明施工体系,组织、指导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引导大型施工企业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培育一批“安全文明工地”,适时组织现场观摩,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推广和应用先进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设备,发挥科学技术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八、郑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法最新版?
《建筑垃圾车辆清运扬尘防治导则》明确规定,建筑垃圾运输方负责清运车辆达到“四统一”,即车辆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运输过程中不扬尘和不抛撒遗漏。消纳场、资源化利用企业负责建筑垃圾进场后的分类堆放、卸载和压实覆盖等过程中的扬尘防治,以及出场车辆冲洗。直接利用建筑垃圾回填或堆山造景等的利用方或施工企业负责利用过程中的扬尘防治,以及出场车辆冲洗。
建筑垃圾清运要严格执行“三不出场”,即建筑垃圾运输车车身及轮胎不冲洗干净不得出场;手续不齐全、卫星定位等监控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得出场;车辆没有100%封闭不得出场。
拆除垃圾两天不运走,要全覆盖
《工程结构物拆除施工扬尘防控导则》(试行)要求,凡是我省行政区域城市建成区范围里占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3层以上除爆破拆除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等,在拆除作业时,应遵循“化整为零、片区推进、围挡封闭、湿法作业、无缝覆盖、全程可控”的原则。
拆除施工不宜在夜间进行,以减少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噪声污染。拆除作业完成后,应按照就近平衡,就近塑造地形、就地资源利用的原则及时处理拆除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应采取全面覆盖措施,定期检查,确保不产生扬尘。
《城市道路环卫机械化作业规程》(试行)规定,在春夏秋季节沙尘暴、大风天气及路面受到严重污染状态下,宜采用6部作业车辆联合作业,作业顺序为:2部吸尘车—1部高压冲洗车—2部洗扫车—1部抑尘车。 在春夏秋季节的日常机扫作业,宜采用3部作业车辆联合作业,作业顺序为:1部高压冲洗车—2部洗扫车。
在下雨天气,宜适时采用2部洗扫车联合洗扫(不喷水)收水作业。
九、扬尘污染归哪个部门管?
道路扬尘属于当地政府部门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权确定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以及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扬尘防治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其中,场地施工扬尘属于住建部门管理,道路上运输产生扬尘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管理,工矿企业生产过程中扬尘属于环保部门管理。
十、汽车扬尘污染怎么治疗?
防治扬尘污染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加强对道路两侧的各类施工工地的监管。有效控制路面积尘,道路两侧所有工地应设置高标准围挡、拆迁施工和拆除违章建筑时应实施洒水降尘,防止扬尘随风污染附近道路。
严格运输车辆管理,尽量减少物料撒漏。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不得超量装载和超速行驶,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物料遗撒或泄漏。
改进道路清扫方式,不断提升保洁水平。采取洒水控尘、减少积尘的湿式清扫方式,不断提升道路保洁水平;制定更高的道路保洁作业标准,改进和完善垃圾收运系统;改进道路监管方式,提高机扫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