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安全员职责和工作内容?

195 2024-12-17 12:11

一、桩基安全员职责和工作内容?

负责建立起安全管理组织.强化施工安全管理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起安全管理组织,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岗位安全职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符合现场生产的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

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

二、现场安全员的管理职责有哪些?

1、负责项目现场的日常安全管理,协助处理突发事故,执行公司管理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组织安全文件的编写,安全教育及安全文件的管理。

3、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对不符合安全规范施工的班组及个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及时责令整改。

5、负责安全预案及改进方案的编制,并监督执行。

6、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活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

7、正确填报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检查情况的安全生产报告,定期提出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告的意见。

三、对安全员岗位职责

随着社会的发展,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各个领域,对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安全员岗位职责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安全员在企事业单位、学校、机关等场所承担着重要的保障安全和维护秩序的职责。

安全员岗位职责的概述

作为一名安全员,您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和确保所负责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以下是对安全员岗位职责的一般概述:

  • 安全巡查:进行定期巡查,确保安全措施和设备的有效运行。
  • 风险评估:对可能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 应急响应:在发生突发事件或危机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 安全培训:负责组织和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 记录报告:及时记录和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件,并提出改进建议。

安全员岗位职责的重要性

安全员岗位职责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他们是维护整个单位安全的守护者,对于预防事故和保护人员财产安全起着关键作用。

首先,安全员的存在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安全风险。通过巡查和风险评估等工作,他们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这可以有效地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安全员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做出反应并采取措施。他们接受过专业培训,具备较强的应急处理能力。在火灾、地震、抢劫等突发事件中,他们能够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启动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保护人员的安全。

此外,安全员还担负着安全培训的责任。他们通过组织各类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教授应急处理技巧,使员工能够在紧急情况下保持冷静并正确应对。

成为一名优秀的安全员

作为一名安全员,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需要具备以下特质和素质:

  • 责任心:安全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时刻保持警惕,确保所负责区域的安全。
  • 沟通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可以帮助安全员与他人进行有效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 应变能力:在紧急情况下,安全员需要能够迅速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 专业知识:安全员需要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并定期更新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 合作精神:安全员需要与其他部门和人员密切合作,共同维护整个单位的安全。

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安全员,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通过参加培训课程、阅读安全相关的书籍和杂志,了解最新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与同行进行交流和分享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总结

作为安全员,您的职责重大,对于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至关重要。通过实施安全巡查、风险评估、应急响应、安全培训等措施,您可以有效预防事故,及时应对突发事件。而作为一名优秀的安全员,则需要具备责任心、沟通能力、应变能力、专业知识和合作精神等素质。

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您将能够成为一名出色的安全员,为单位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四、楼层安全员管理职责是什么?

1、按公司规定,对园区公共区域进行巡视巡场;

2、文明礼貌接待商户/消费者的投诉,园区费用催收、报事报修,并做好投诉记录,;

3、为商户办理装修手续,交接商铺等,在装修过程中全面负责监管工作和处理违规行为;

4、负责定期所管理楼层商户进行全面、准确地沟通,积极掌握商户的经营动态;

5、定期召开与各商户的座谈会,及时解决商户提出的问题或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

6、协助商户每月进行一次商品陈列、布置、摆展等;

7、组织商户外拓、活动、执行等开展经营活动,协助商户做经营分析。

五、安全员的职责?

安全员职责是:

学习上级颁发的安全规章;

制定安全计划和目标;

负责制定指导书和召开例会;

负责事故安全工作;

负责组织安全大检查活动;

负责交通安全工作;

负责人员安全培训和考试工作;

负责资料的汇报总结工作;

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应急管理局对企业的管理职责?

1、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拟订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3、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落实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4、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牵头建立我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依规统一发布灾情。

6、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规定权限协调管理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乡镇(街道)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7、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

8、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协助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七、乡镇对渔业船舶的管理职责?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渡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责任制。

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渡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渡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社)和船主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责任。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乡镇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负责本辖区自用船舶的登记、发证和船长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检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乡镇船舶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负责乡镇船舶其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指导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港监机构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船舶的登记、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现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船舶所有者、经营者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港口(码头)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乡镇运输船舶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协助港监机构查处超载、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渡口管理机构负责检验非机动渡船并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考核非机动渡船的船员并核发驾长证;依法处理违法的渡船、渡工;协助港监机构调查处理渡船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 村、社应当积极协助船舶管理机构或人员做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水库、湖泊、公园和风景区水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水域内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船舶及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所属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章 乡镇运输船舶

第十五条 乡镇船舶经营者从事经营性运输生产,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水运企业应当具有符合经营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乡镇船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营业性运输:

(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勘划载重线,标定船名牌、船籍港,客(渡)船应标定乘客定额牌,并具有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港监机构登记,具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具有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四)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或渡工、驾长及其他人员;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

(六)按规定投保船舶险、第三者责任险、船员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货物运输险。

第十七条 乡镇运输船舶不得擅自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确需承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客(渡)船不得载运危险货物。渡船运载牛、马等大型牲畜时,除看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第十八条 以承包、租赁、挂靠等形式经营的乡镇船舶,其所有者、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纳入相关合同。

第四章 渔业船舶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具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按规定配备合格技术船员和其他船员;

(四)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和其他必备的安全防护工具;

(五)在规定部位标定船名牌。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不得从事客货运输或者搭乘无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 作业。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接受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渔业船舶违反水上交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港监机构处理。

第五章 游览船舶

第二十三条 游览船舶凭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造船厂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监章的产品合格证书到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

第二十四条 游览船舶应按乘客定额配齐救生设备,其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港监机构颁发的船员证书。

第二十五条 驾驶游览船舶应当服从水域管理机构的管理,接受港监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遵守所在水域有关航行、停泊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章 自用船舶

第二十六条 从事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检验、发证。其中船长5米(含)以上的自用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

私人游艇适用游览船舶规定,乡镇企业自用船舶适用乡镇运输船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自用船舶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当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七章 乡镇渡口

第二十八条 乡镇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和港监机构审核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跨行政区域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后审批。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

第二十九条 渡口应设在岸平、水缓、视线开阔、无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不得在危险品装卸、仓储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设置渡口。不得在航道上设置钟摆渡和缆渡。

第三十条 在激流航段设置渡口的,渡口及其上下游码头的设置必须进行通航安全论证,设定停航封渡水位。

钟摆渡和缆渡的牵引缆绳和附属机械抗拉强度应当符合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 渡口应当设置合适的码头。

渡口应当设置方便乘客上下和保障乘客安全的坡道、石阶等辅助设施。客运量较大的渡口须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 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明显的渡口守则、乘渡须知、渡口及停航封渡水位批准机关及批准日期、文号等告示牌。

第三十三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务院《渡口守则》和有关安全规定。

第八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在船人员应当奋力施救,并迅速向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报告。涉及渔业船舶的,应同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事故现场的其他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应当全力施救。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港监机构或者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获悉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同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六条 乡镇运输船舶及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由港监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其中涉及渔业船舶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自用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乡镇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船舶船籍所在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协助。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在乡镇船舶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及直接责任者,由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任何人都有权对乡镇船舶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谴责,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十一条 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接受检查的乡镇船舶、设施,可以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港监或渔港监督机构可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买卖乡镇运输船舶应当符合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及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并报所在乡镇、村(社)备案后,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市交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5-07-12 14:41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合伙所有的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船舶(渔船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乡镇渡口,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以及乡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经营安全管理。

第四条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市(含地区行署、州、省直管市,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乡镇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公安、劳动、水产、农机、旅游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乡镇船舶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

(二)及时配备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员),为安全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负责乡镇船舶、船员年检、年审准备工作;

(四)对船员资格、船舶登记进行初审;

(五)制止无证、无照船舶从事客货运输;

(六)督促落实港监机构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

(七)协同调查、处理乡镇船舶交通事故;

(八)负责其他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凡有乡镇船舶的乡镇,均应明确一名乡镇领导干部主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根据本行政区乡镇船舶数量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变更安全管-理-员,必须事先征求县港监机构的意见,并在半月内补充。

安全管-理-员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该建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支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县、乡镇人民政府应予解决。

第三章 乡镇船舶管理

第十条 乡镇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营运:

(一)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

(二)经港监机构登记,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具有合格的技术船员、渡工、驾长和其他人员。

(四)勘划载重线,标定船名牌、船籍港。客船还应标定乘客定额牌。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

(六)机动客(渡)船(含绑拖的客驳船)必须按交通部《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漆涂标志和使用信号。

(七)按港监机构要求办理进出口签证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做好下列安全工作:

(一)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区域和载客、载货定额航行,不得违章行驶。

(三)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四)对船舶及其安全设施加强检查和维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按规定参加船舶旅客或货物保险。

凡实行承包经营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事项必须纳入承包合同。承包人必须切实履行。

第十二条 乡镇船舶载运危险物品,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经港监机构核准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品载运规定。

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船舶和渔船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必须经过批准,并符合本办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防汛抢险期间,乡镇船舶必须服从防汛抢险指挥机关的统一调度,积极参加防汛抢险工作。

第十五条 江河、湖泊、水库和风景区内从事旅游业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要求管理,并接受当地港监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从事乡镇船舶修造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本省船检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地方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认可范围内的船舶修造。

修造乡镇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船检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要求。

第十八条 购买或转让乡镇船舶,必须凭船舶合格的技术证书及有关证件,到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转让乡镇船舶,船舶所有人须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没有合格技术证书的乡镇船舶,港监机构不得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第四章 乡镇渡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渡口,是指乡镇集体、联户、承包户和个体户所设的,在江河、湖泊、水库等从事常年或季节性营运性质(包括义渡)的客货渡运。

第二十条 设置乡镇渡口,须先由设置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水域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市水域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证书,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船民证》手续,据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手续后方可经营。

跨县、跨市水域设置渡口,必须经渡口所在地双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批。

渡口的迁移或撤销,按照渡口的设置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 渡口必须设置在岸平、水缓、水深足够、航道顺直、无碍其它船舶正常行驶,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在航道狭窄、弯曲和水流湍急的河段,危险品装卸、仓贮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不得设置渡口。

第二十二条 渡口两岸应修建简易码头、踏阶、候渡室(棚)或其它方便乘客上下船的辅助设施。

第二十三条 原渡口的运力不能满足现运量要求的,可优先原渡口设置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添置渡船。渡口权属纠纷,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调解解决。

第二十四条 渡口经营人和乘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渡口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船舶发生安全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全力抢救,并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港监机构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迅速组织抢救,并按规定上报有关主管机关。

第二十六条 乡镇船舶交通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和技术鉴定,由港监机构负责;事故处理由港监机构协同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损失赔偿由事故责任方负责。

第二十七条 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港监机构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 院起诉。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根据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港监机构对违章行驶,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船舶,可解除船舶动力;对超载船舶,可强行卸减超载货物;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船舶,可拖至指定地点拆解,拆解及其它必要费用从船舶残料变卖所得中支付,余款归还给船主。

第三十一条 对隐瞒事故不报的,因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有关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港监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港监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港监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非经营性乡镇运输船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车辆安全员管理岗位职责

车辆安全员管理岗位职责

车辆安全员管理岗位职责

车辆安全员是企业中重要的职位之一,他们负责管理和监督车辆安全工作,确保交通安全并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下面是车辆安全员常见的岗位职责:

1. 车辆安全管理

车辆安全员必须制定并执行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状态。他们需要负责制定并更新车辆维护计划,确保车辆定期进行保养和检修。他们还需要监督车辆的保险情况,确保车辆保险的及时购买和续期。车辆安全员还需要核实车辆的合法性,确保车辆所有权的合法性和过户手续的完备性。

2. 事故处理

车辆安全员在事故发生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伤亡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并与相关部门配合进行事故处理。他们需要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并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工作。车辆安全员还需跟踪并记录事故处理过程,以便总结经验教训并改进安全管理措施。

3. 安全培训和宣传

车辆安全员负责制定和开展车辆安全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他们需要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课程,包括车辆操作规范、紧急情况应急处理等内容。此外,他们还需定期组织安全宣传活动,提醒员工注意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知识,以提高整体的交通安全水平。

4. 安全检查和监督

车辆安全员需要定期进行车辆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车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安全带等,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他们还需要检查并监督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如遵守交通规则、不酒后驾车等,以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发现安全隐患时,车辆安全员需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进行记录和反馈。

5. 安全数据分析和报告

车辆安全员需要收集、整理和分析车辆安全相关的数据,包括事故统计、违章记录等。他们需要根据数据分析结果编写安全报告,向企业管理层提供相关的安全建议和改进措施。车辆安全员还需要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车辆安全工作情况,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安全管理措施。

6. 法规遵守

车辆安全员需要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交通安全法规、车辆管理规定等。他们需要确保企业的车辆安全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及时对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此外,车辆安全员还需了解和遵守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从而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7. 与相关部门配合

车辆安全员需要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和沟通,如人力资源部门、维修部门、保险公司等。他们需要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确保车辆安全工作的高效进行。车辆安全员还需参与企业的安全委员会,参与相关会议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企业的安全管理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结

车辆安全员管理岗位职责重要而繁杂,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安全意识。只有通过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才能保障车辆的安全运行,降低交通事故的风险。希望本文对车辆安全员的岗位职责有所了解,并为车辆管理岗位的相关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九、塔下安全员的职责?

答好像安全员的职责必须守好塔下面作业人员的安全必带安全帽,守岗位眼观六路注意人身安全,踏上人员的作业

十、沙场安全员的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规程、规章制度。

2、负责制订本所的安全工作计划、两措计划、培训计划和工作目标。

3、负责制订“两票”及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协助所长召开安全工作例会。

4、负责组织对本所内10kV及以下电力设施的安全检查。

5、负责全面安全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6、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周”及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活动。

7、负责交通、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8、负责全所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规程学习与考试工作。

9、负责整理、汇总、上报安全方面有关资料、报表和总结。

10、负责供电所安排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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