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内业资料怎么做?

294 2023-11-10 14:21

一、安全员内业资料怎么做?

安全员内业资料的制作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和规范。首先,要收集和整理相关的安全管理文件、法规和标准,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其次,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文件。

然后,将这些文件进行排版和编辑,确保格式清晰、易读。

最后,将资料进行归档和存档,确保安全员能够随时查阅和使用。同时,还要定期更新和修订资料,以适应安全管理工作的变化和发展。

二、安全员内业和外业是什么意思?

 安全员内业一般指的是在项目建设中负责工程项目资料档案管理、计划、统计管理及内部文秘管理工作。工作职责是负责工程项目的资料档案管理、计划、统计管理及内业管理工作。

外业主要是集中在工程施工中的通用俗语,主要与工程施工中的内业相对应。

三、路政内业管理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 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 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 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 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 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 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 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 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 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路政管理文书的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四、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口诀?

内业资料很重要,意识不到搞不好,上不重视下忽悠,窗口形象显荣耀。

如果主管意识差,不配专人必瞎抓,莫道检查方后悔,必然挨批又挨罚。

人员素质有要求,当然男女皆可留,细致认真坐得住,好学求进定创优。

资料管理如盖楼,先做框架后装修,柜子盒子如房间,资料好比家具秀。

一个盒子一内容,寻找资料看目录,定期装订成书样,随时检查不发愁。

文件登记不起眼,书面电子应上全,收发分开是必须,来文机关分开填。

建立内业先学习,制度写的必做齐,日常咋做就咋记,真实反应过程集。

各种交底有技巧,规定标准不能少,结合实际另说明,图文并茂方称好。

工程日志有要求,把握要点做记录,当天安质关键点,主要数据收集足。

检查记录最常见,时间地点内容全,主要问题必须记,描述准确附照片。

临会例会专题会,记录方法不离类,议题结论记清楚,签到照片应跟随。

上级检查需回复,按照要求提前做,切莫放荡超时限,挨了批评白辛苦。

主管分管请注意,日常开会多提起,必要时候抽查看,表扬批评巧激励。

五、塔吊安装安全员内业都需要做什么?

需要收集、整理如下内容的资料,就比较全面了:

1塔吊安拆单位资格证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

3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5塔式起重机出厂合格证

6塔式起重机配套产品合格证

7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8塔式起重机安全协议

9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10塔吊安拆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

11塔式起重机基础图

12塔式起重机基础钢筋绑扎验收记录

13塔式起重机模板支设验收记录

14塔吊基础地脚螺栓质保保资料

15塔吊基础地脚螺栓预埋验收记录

16塔吊基础资料隐蔽验收资料

17塔吊基础承台砼验收记录

18塔吊基础承台砼强度报告

19塔式起重机装拆专项方案

20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1塔吊安装安全技术交底

22塔吊安装危险源监控记录

23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

24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表

25塔吊安装质量检测(验收)资料汇总表

26塔吊使用说明书

27大型机械设备公司备案资料

28大型机械设备安监站备案资料

29汽车吊司机操作证、驾驶证、司索证、指挥证

30塔吊接地电阻监测记录

31塔吊基础避雷线基础验收记录

32塔吊垂直度监测记录

33塔吊设备IC卡(铜牌编号)

34塔吊使用的钢丝绳、卸扣型卡合格证书

35塔吊钢丝绳更换记录

36塔吊卸扣更换记录

37塔吊月检记录

38塔吊节前、节后等专项检查记录

39塔吊司机、指挥特种人员上岗操作证

40塔吊司机、指挥人员进场教育、三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操作规程教育记录

41塔吊运转记录、交接班记录、维修保养记录

42塔吊顶升、扶墙后的检查记录

43塔吊顶升、扶墙过程监控记录

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内业管理的内容?

根据我国规定工程质量管理的内业管理内容包括如下:

1、工序质量控制

包括施工操作质量和施工技术管理质量。

(1)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流程;

(2)主动控制工序活动条件,主要指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

(3)及时检查工序质量,提出对后续工作的要求和措施;

(4)设置工序质量的控制点。

2、设置质量控制点

对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某个工序或环节,设置技术和监理的重点,重点控制操作人员、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针对质量通病或容易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工序,提前制定有效的措施,重点控制;对于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也需要特别引起重视。

3、工程质量的预控

4、质量检查

包括操作者的自检,班组内互检,各个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施工员的检查和质检员的巡视检查;监理和政府质检部门的检查。具体包括:

(1)装饰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检查,并检查相应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实验报告;

(2)分项工程施工前的预检;

(3)施工操作质量检查,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

(4)分项分部工程的质检验收;

(5)单位工程的质检验收;

(6)成品保护质量检查。

5、成品保护

(1)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避免破坏已有产品;

(2)采用适当的保护措施;

(3)加强成品保护的检查工作。

6、交工技术资料

主要包括以下的文件:材料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或者检验证明,设备维修证明;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技术洽商;水、暖、电、声讯、设备的安装记录;质检报告;竣工图,竣工验收表等。

7、质量事故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事故分析,并责成有关单位提出解决办法。重大质量事故,须报告业主、监理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由各方共同解决。

七、如何建立和规范安全管理内业资料?

内业内部资料安全管理的建立和规范有国际标准,请参考BSI 的BS7755 requirements 信息安全体系;

八、业主如何做好内业资料的管理?

1 内业资料的填写要求 

1。1 内业资料是以后竣工资料整理的重要依据,所有内业资料必须表格完整、字迹清晰无涂改、签字齐全. 

1。2 内业资料的整理和文字必须满足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前后对应,数据有据可查,计算要准确,标高、坐标等要一一对应,各项技术指标和实际量测值要具有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1。3 内业资料必须完整、签字齐全、内容无涂改、数据和内容前后对应无矛盾,否则,必须重新填写。 

1。4 内业资料归档后,实行保密管理制度,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借阅和查询,如需要查阅,必须经项目主管领导同意。

2、内业资料管理的实施办法 本项目施工内业资料由施工原始资料、测量资料、施工验收资料、试验检验资料、现场签证资料五部分组成,本办法主要对施工验收资料、试验检验资料和签证资料做以下要求。

 2。1施工原始资料由施工队伍负责填写并及时自我签认,同时找技术员进行签认,并及时找现场监理进行签认,原始资料必须在施工工序完成后次日填写完整,无错误及漏填项后,上交工区长。

 2。2施工测量资料由施工队伍填写,测量主管对原始测量数据进行复核,并及时找现场监理签认,原始资料在复核无误后,由测量主管和工区长存档。

 2.3施工验收资料主要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每一个分项工程完成后,由施工队伍自检,并填写检验批检查记录,自检合格后报项目部工区长和质量员复检,复检合格后质量员在检验批资料上签“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符合规范规定要求”,并报监理单位验收;如不合格下达《工程事项整改通知单》,施工队伍整改合格后报质量员再次验收,验收合格后,质量员报监理单位验收。 

2。4施工验收资料必须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天内签认,并于24小时内报监理单位验收。

九、安全员管理范围?

安全员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遵守公司和单位的制度,服从工作安排,积极主动协助保安主管开展各项工作;  

2. 管理好单位的消防器材,并定期对这些器材进行维护保养;  

3. 参与制定相关的防火规章制度;  

4. 做好防火安全教育;  

5. 当消防主机有火警显示,接到火情侦察指令,必须及时赶到现场确认;  

6. 负责制定其他安全防火措施;  

7. 负责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并做好会议纪要;  

8. 深入工作现场,检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记录;  

9. 督促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0. 对电力、中央空调、智能化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11. 负责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把控,使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与流程化;  

12. 负责电力、中央空调、智能化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管;  

13. 项目部的绩效考核工作及针对施工问题及时开展培训;  

14. 负责加油站的安全管理,确保加油站的安全运营;  

15. 负责监控和调查安全隐患,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综上所述,安全员的管理范围涵盖了安全生产、消防器材管理、安全教育、现场安全检查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生产和工作的安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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