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什么?

求职招聘网 2023-09-19 17:58 编辑:admin 258阅读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什么?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煤矿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是国家有关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具体贯彻执行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的具体落实者,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保护神。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概括如下:  安全副矿长  

1.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 策、指令和规定,保证煤矿企业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协助矿长监督检查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 务部门管理人员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负责对煤矿企业设置的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备的管理工作,组织 编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矿场制定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奖罚实施办法。  

4.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提出主导意见。  

5.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 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 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6.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经常深入 煤矿生产现场,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有 关部门进行整改。  

7.组织参加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8.监督煤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 案、措施的落实。  

9.负责审查、监督煤矿的安全技术措施工程的落实情况,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 排查和治理工作进行监督。  

10.负责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并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

请见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查询?

想查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到煤矿生产调度室问就可以了,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书都是由个人保存的,想查证书直接找本人就可以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是经过主管部门对生产人员严格考核审查通过后才可以发的,不是随便可以发放的。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责是什么?

主要负责人主要有如下职责:(供参考)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生产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哪?

主要分这么几块:

1、安全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等企业实际负责人;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部,安全员、安全工程师、安全主管/经理3、各生产管理人员:我国法律规定: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各生产部门必须对本部门内部的安全负责。从生产部部门长、车间主任、设备科长、班组长等都属于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如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

只要严格按着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就可以。如: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七、煤矿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2003年发布第5号令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九条 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第十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高瓦斯掘进工作面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二条 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排水系统和火灾防治措施及设施。

  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

  立井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运送人员应当使用专用人车,并装设防跑车装置。

  第十五条 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爆破,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爆破工作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煤矿,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加强粉尘的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同时废止。

八、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谁发?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也很特殊,它不是省级人民政府的煤炭管理部门,而是国家垂直管理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九、煤矿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一、强化工作人员安全生产理念

为了保证我国煤矿开采行业的生产安全,煤矿开采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身责任,强化自身以及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并将安全生产理念贯穿于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当中,以此来确保煤矿开采工作的安全进行。在利用机械设备进行煤矿开采工作时,应当在正式工作之前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让工作人员秉持着安全理念进行相关工作,以此来有效减少安全事故的出现。由于煤矿机械设备操作不当所引起的安全问题,具有极强的复杂性与危险性,基于此种状况,相关管理工作者应当重视安全隐患的基本控制,从源头上遏制安全隐患的产生,以此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基于此种背景,应当对煤矿到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作,并定期开展安全会议和安全演练,并结合煤矿开采现场的人员现状,制定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在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要重视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操作制度的制定,同时还应当对机械生产中的注意事项进行明确规范,进一步增强煤矿开采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在对煤矿开采的机械设备进行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以防止操作不当而出现安全事故。为了保证安全教育工作能够取得有效成果,应当选择合适的人员对煤矿开采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比如通过创建微信群聊,定期向群内发送与煤矿安全生产和机械使用安全的知识,这样便能够确保煤矿开采相关工作者能够随时获取安全信息,并掌握煤矿开采的安全注意事项,确保自身安全,帮助工作人员积累更多的安全生产知识。对于煤矿开采中严格执行安全的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应当予适当奖励,提升煤矿开采工作者的积极性,使其在煤矿开采工作中增强自身安全责任意识,秉持着安全理念进行开采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

二、构建完善法律法规与安全标准体系

针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和机械设备使用安全应当创建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条例,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同时相关工作者还应当加强对煤矿生产的重视,利用法律和安全生产体系等引导煤矿开采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从根本上防止安全事故的产生。在法律和相关制度的落实过程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对于相关法律条例的完善与优化,不仅要对煤矿开采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来优化我国的煤矿开采法律条例,用法律来引导我国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并在开采过程中重视相关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确保煤矿开采工作能够安全稳定的进行。在对相关法律条例的优化与完善过程中,要根据煤矿企业的实际工作现状来看,以此为基础开展各项安全工作,使法律的优化与完善成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最大保障。其次,在创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时,要从煤矿开采工作的实际现状出发,对煤炭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研究分析,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及预防方案,以便出现安全问题能够有效应对。对于现场的机械设备应当定期维修与检查,同时还应当详细记录检查与维修的具体过程,并定期对相关机械设备进行保养与维护,以便及时发现设备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处理。同时还应当通过维修与保养延长设备的实际使用寿命,以此来控制机械设备的投入成本,为煤矿生产节约成本,防止出现资源浪费现象。此外,还应当根据时代发展对煤矿开采的机械设备进行优化与更新,确保机械设备能够符合煤矿开采标准以及市场需求,确保煤矿开采工作的各个环节能够安全稳定的进行。

三、加强煤矿机械安全管理与研究

在对煤矿安全生产和机械设备使用安全进行管理时,应当重视煤矿机械设备使用的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充分研究,以此来保证机械使用安全。首先,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对煤矿开采的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并确定机械设备的故障所在,同时还应当对相关的检测技术和故障诊断技术等进行充分研究。目前,我国机械行业的专家对于煤矿开采工作所使用的的机械设备进行了检测技术以及故障诊断研究,并根据信息技术的发展研究出来更多的新型检测技术以及其他相关技术,并根据不同技术的自身优势结合煤矿开采工作的实际现状,提升了机械设备在煤矿开采过程中的使用安全,确保各个生产环节都能够做到安全生产,为煤矿的安全生产和机械使用安全提供基础保障,从而进一步保障人员安全和生产安全。其次,对于煤矿开采所用的机械进行安全设计,确保安全体系的完整性。根据我国煤矿生产机械使用的实际现状来看,煤矿生产中机械的发展方向与我国多数行业的机械发展方向存在共通性,逐渐向着智能化、微型化等方向不断发展。在发展过程中会受到诸多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变化,因此,应当在传统方法中取其精华,结合现代化机械发展解决煤矿生产中机械中所出现是问题。以此为基础,做好相关机械的研究工作,并将其作为安全设计的重点内容,创建适合我国发展安全体系,确保煤矿开采过程中机械的使用安全,并在安全体系设计中明确与机械有关的技术、基础理论、工作原理以及操作技巧等。对于安全体系中所存在的问题应当结合机械发展方向和使用现状进行研究,并结合机械安全生产的相关数据,创建煤矿企业的自主管理数据库,确保相关数据信息能够得到合理应用,为煤矿安全生产和机械使用安全创建一个安全且适宜的环境。

十、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范围?

答: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范围主要为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的人员,统称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有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区、科、队)的负麦人。其中,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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