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督导组职责?

求职招聘网 2023-08-15 21:25 编辑:admin 199阅读

一、环保督导组职责?

环境监督员工作职责包括每天对环境卫生的检查,检举并且监督违法行为,协助和参与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的环保知识等,

二、食品安全督导情况怎么写?

1. 政府高度重视,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先决条件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的形象。今年以来,县委县

2.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 为全面落实省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开展今年的食品安全工作,我县于2月份召开县食品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了

3. 突出重点工作,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秩序 (一)加强督查督办,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使食品安全工作落在实处,我们采取多种方式督查督办食品安全有关问题,

三、环保验收最新规范?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所规定的标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地域范围、时间,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排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包括的污染物,执行相应的现行标准。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中尚无规定的特征污染因子,可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等的设计指标进行参照评价。

二、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期间的环境质量评价执行现行有效的环境质量标准

三、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

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也可参照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要求或设计指标进行评价。

四、环保噪音最新规定?

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是:

(一)根据2022年6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噪声标准》 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2、以居住、文教机关 为主的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4、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 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夜间指22点到次日晨6点)。

(二)环境噪声检测及投诉

环境噪声检测测量仪器精度为 2 型及2 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 和GB/T 17181 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无效。声校准器应满足GB/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三)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1、一般户外

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 m 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 高度处。

2、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 m 处,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

3、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

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 1 m,距窗约1.5 m 处,距地面1.2 m~1.5 m 高。

环境噪声对人们的工作和休息危害较大,当人们遇到噪声问题困扰时,可以先请具有国家资质的相关检测机构对环境噪声或者室内噪声进行系统、科学地检测,在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后,如果发现其噪声确实超标,便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或当地专门处理噪声污染的部门(如环保部)进行投诉,环保部门会按照国家的环保标准和有关法律对噪声超标事件依法进行处理。

   国家法定计量技术研究机构、拥有多项国家声学基准、四川省内最早申请到低频噪音检测资质的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声学研究所对广大公民提倡,国家标准对环境噪声的检测控制提供了标准支撑,一旦人们遇到环境噪音困扰,或者感觉自己的居所可能超过规定的分贝值时,广大业主应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向相关具备检测仲裁资格的单位提出检测申请,相关单位也将依据国家标准参照检测,还大家一个宁静环境。

五、喷漆环保最新规定?

截至2022年11月,以下是一些关于喷漆环保的最新规定:1. 使用VOC限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是喷漆过程中释放的化学溶剂,对空气质量、公共健康和环境有潜在危害。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VOC限制,规定喷漆产品和喷漆过程中的VOC排放水平。企业和个人在喷漆时应遵守这些限制,使用低VOC含量的喷漆产品。2. 废物处理要求:喷漆过程会产生大量废漆和溶剂,这些废物需要得到正确的处理和处置。根据最新规定,喷漆废漆和溶剂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分类、存储、运输和处置。一些国家和地区要求将废漆进行回收再利用,或通过特定的废物处理设施进行处理。3. 喷漆设备要求:喷漆设备的选用也受到环保规定的限制。一些国家和地区要求使用低喷漆量设备,可以减少喷漆过程中的溢散和浪费。此外,喷漆设备也应符合相关的安全和环保标准,例如喷漆过程中必须配备合适的通风设施,以减少有害物质的释放。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喷漆环保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企业和个人在进行喷漆活动前应先了解自己所在地的相关法规和规定,以确保符合最新的环保要求。

六、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最新全文?

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第三条 教育督导应当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坚持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依法、科学开展,坚持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为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鼓励、支持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教育督导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

第八条 教育督导实行督学制度。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九条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包括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其他专职督学。

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的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督学队伍建设督学数量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和实际需要配备。

第十一条 督学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道德品质、学历、教育教学经验、业务能力和身体条件。

第十二条 督学应当服从教育督导机构的管理,认真履行经常性督导职责,按时完成督导工作。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第十三条 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五)参加被督导单位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

(六)开展问卷调查、测评、个别访谈等;

(七)向被督导单位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八)依法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二)是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的;

(三)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情形。

督学的回避应当由督学本人或者被督导单位向指派督学的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请,由教育督导机构决定。

教育督导机构发现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督学的回避。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做好分级分类培训工作,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督学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按照规定解决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八条 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等方式。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

(二)各级各类教育规划布局、规划落实和协调发展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

(四)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配备、管育情况;

(六)协调推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情况;

(七)安全、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八)处理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理及待遇保障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的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依法依规办学情况;

(二)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情况;

(三)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

(四)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改革等情况;

(五)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和专业化建设情况;

(六)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

(七)招生、学籍、收费等管理情况;

(八)安全、卫生健康等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九)保障学生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情况;

(十)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

(十一)突发事件预防及应对处置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结合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实施专项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学校应当每三至五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实施专项督导。

第二十四条 专项督导、综合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确定督导事项,按照规定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

(二)向被督导单位提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明确督导时间、内容和要求,采取暗访等方式的除外;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自评的,被督导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评报告;

(四)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确定督导重点,实施现场督导;

(五)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六)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督导情况和公众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反、馈。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对专项督导、综合督导意见有异议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被督导单位对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二)根据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三)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督导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形成由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支撑的智能化督导体系,提高教育督导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制度和体系,完善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建设安全共享的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信息化平台,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监测。

第二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参与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工作。

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监测工作,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的委托开展评估监测,不得向被评估监测单位收取费用、财物,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泄露影响公平公正的督导评估监测数据、程序、结果等信息,不得出具虚假的评估监测报告。

第四章 督导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八条 经常性督导结束后,督学应当向被督导学校反馈情况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教育督导报告;需要下达整改通知的,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书面建议,由教育督导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等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教育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事项复查制度,根据需要对被督导单位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成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教育督导与监察、审计、督查、考核等相贯通的监督体系,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现结果共享。

第三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发现被督导单位存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校园安全问题较多,或者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等情况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约谈书面记录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教育督导报告作为考核、奖惩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将约谈、整改情况作为制定教育决策、改进教育工作和安排教育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七条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督导工作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四)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情形的。

督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等情况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七、墙固最新环保标准?

最新环保标准:JC/T907-2002《混凝土界面处理剂》 虽然参考的行业标准不同,但实际上环保标准参考的是同一个,即 GB18583-200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所以只要你在正规店面买的不是假货,符合相关标准出厂,它们就是环保的。

八、环保处罚标准最新规定?

环保罚款标准是多少1、罚标准是一千元至无限额罚金。 具体内容如下:(1)环境污染构成环境污染罪的,残疾人法律援助转接单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或者拘役,审理字体侵权案中国法律改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九、轿车环保标准最新规定?

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PN限值)6.0×1012个/千米过渡期截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的国六排放标准轻型汽车,PN 限值应符合6.0×1011个/千米要求。

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十、环保竣工验收最新规定?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所规定的标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地域范围、时间,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排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包括的污染物,执行相应的现行标准。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中尚无规定的特征污染因子,可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等的设计指标进行参照评价。

二、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期间的环境质量评价执行现行有效的环境质量标准

三、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

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也可参照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要求或设计指标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