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求职招聘网 2023-09-06 10:28 编辑:admin 126阅读

一、2017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1 总则

2 术语

3 安全管理资料管理

3.1 安全管理资料管理要求

3.2 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

3.3 监理单位的管理职责

3.4 施工单位的管理职责

4 安全管理资料分类与整理

4.1 安全管理资料分类

4.2 安全管理资料整理与组卷

5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SA-A)

6 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SA-B)

6.1 监理安全管理资料

6.2 监理安全审核工作记录

7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SA-C)

附录A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SA-A类)

附录B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SA-B类)

附录C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SA-C类)

二、内蒙古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 资料管理规程(试行) 用表目录 A 卷 安 全 管 理 A1 安全生产责任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表 A1. 1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表 A1. 2 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记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A2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表 A2. 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表 A2. 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表 A2. 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表 A2. 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表 A2. 5 论证会参会人员(单位) 签到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表 A2. 6 审批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A3 安全技术交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表 A3. 1 安全技术交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A4 安全检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三、交通运输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四、钢瓶安全管理规程?

一、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有什么

  1、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 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

  2、使用气瓶前,应认真进行检查: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3、使用气瓶前,使用人需向仓库气瓶管理负责人说明使用用途、地点及时间,在得到许可,并且签字登记后方可使用。

  4、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二、气瓶储存安全规定有什么

  1、仓库状况良好,安全标志完善

  2、储存气瓶的仓库或临时仓库,必须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周围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资;

  3、气瓶宜存储在室外带遮阳、雨蓬的场所,存储在固定专用库房室内时,建筑物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库房门口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5、库房存放区应有专人管理,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在附近配备足量的灭火器材。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识。

  6、库房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7、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严禁横躺卧放,以防止液体流出引燃爆炸。

五、安全管理规程内容?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内容。风险评价抓源头控制等。

六、起重机安全管理规程?

1.4.1 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2 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2.5kN/立方米(250kgf/平方米)的静载荷。

1.4.3 有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 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不小于1050mm的栏杆,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

1.4.5 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内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6 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外面有走台时,门应向外开;司机室外面没有走台时,门应向里开。司机室外有无走台都可采用滑动式拉门。

司机室底面与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距离超过2m时,一般应设置走台。

1.4.7 除流动式起重机和司机底部都无碰人危险的起动机外,与起重机一起移动的司机室,其底面距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8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一般应设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

七、lng储气罐安全管理规程?

储气罐的安全操作的规程:1)当检查修理时,应注意避免木屑、铁屑、拭布等掉入气缸、储气罐及导管内。

2)安全阀须按使用工作压力定压,每班拉动、检查一次,每周做—次自动启动试验和每六个月与标准压力表校正一次,并加铅封。

3)开车前检查一切防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应处于完好状态,检查各处的润滑油面是否合乎标准。

不合乎要求不得开车。

4)机器在运转中或设备有压力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工作。

5)压力容器安全操作人员应遵守压力容器安全操作的一般规定

八、河北省安全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空间。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安全经费投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替代人工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提高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水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宣传和风险警示教育活动,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特点,建立健全与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实际相适应的风险辨识管控、承发包管理、现场作业管理、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认本单位有限空间名称、数量、位置、类型和危险因素等基本信息,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对非固定的有限空间,根据其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基本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确认,并及时更新管理台账。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

  (一)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易发生中毒事故;

  (二)存在窒息性气体或者缺氧环境,易发生窒息事故;

  (三)存在易燃易爆等可燃性气体、粉尘环境,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等事故;

  (四)作业空间内湿度较大,易发生电气设备漏电触电事故;

  (五)作业空间内温度较高或者较低,作业人员不宜长时间作业;

  (六)其他危险因素。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种类、参数、特性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管控措施,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管控。对存在中毒窒息和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应当实施重点管控,划定管控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醒目、清晰、规范的安全警示标识和警示牌(板),载明有限空间名称、编号、危险因素及管控措施、管理责任人、应急装备和器材、禁止事项等信息,并定期对警示标识、警示牌(板)进行检查,发现脱色、污损、残缺、掉落、遗失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修补更换。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对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培训资料存档应当不少于一年。培训内容应当与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相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有限空间的类别、数量、分布、危险因素及管控措施等基本情况;

  (二)有限空间作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操作规程等;

  (四)有关设备、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五)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等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开展作业。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有限空间危险因素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或者将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总体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救援人员及其职责、救援设备器材保障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根据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对具有季节性特点或者特殊规律的有限空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作业前一个月内开展演练。

  第三章 现场作业安全

  第十五条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应当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内部作业外部监护、持续作业动态监测的原则,加强风险管控,确保整个作业过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作业岗位逐一对照操作规程,配齐配全有限空间作业所需的符合标准要求的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等作业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妥善保管并定期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结合风险辨识情况,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险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当包括作业人员及其职责分工、存在风险及管控措施、作业程序、时间、操作规程适用及应急处置措施、相关设备和防护用品保障等内容。作业方案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现场人员应当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现场负责人负责作业全过程的组织指挥,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警示教育,维护作业现场周边环境,动态掌握整个作业过程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发生的变化,发生异常情况时,有权立即决定终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人员并组织救援;

  (二)监护人员应当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因素,及时发现作业人员的异常行为并作出判断,对出入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控,与作业人员始终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实施紧急救援;

  (三)作业人员应当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与监护人员始终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并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熟练掌握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控措施等告知作业人员,开展安全警示教育,进行安全交底。有限空间作业轮换岗时应当进行安全交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在作业现场周围采取隔离措施,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并检查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工器具以及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等,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有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对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阀门、管道应当采取插入盲板等有效隔离措施,对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孔、洞等应当严密封堵。

  有限空间内与作业无关的用电设备应当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第二十二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的,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其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无法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可靠的个体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通风措施,确保有限空间内的氧含量始终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使用纯氧通风换气。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有毒有害气体以及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等易燃易爆物质浓度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时应当选取有限空间的不同高度(深度)、位置,确保采样科学均衡,并如实记录检测时间、检测具体部位、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检测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或者抄报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监护人员。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外部控制、机器人作业等方式替代人工实施作业。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有限空间内的危险因素定时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检测频率;对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释放、挥发的,应当连续检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作业前,应当重新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六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佩戴安全带、设置救生绳,并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一)在存在中毒窒息风险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呼吸防护用品,在排污管道、隧道、涵洞、电缆沟等因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

  (二)在易燃易爆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防爆工具;

  (三)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用品;

  (四)在高温或者低温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穿戴高温或者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隔热或者供暖等防护措施;

  (五)在存在机械动能设备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采取有效锁定或者联锁措施;

  (六)在存在垂直区域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设置救援三脚架。

  第二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监护人员不在现场、安全措施不落实,或者危险因素未消除、未得到有效控制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出现作业人员身体不适、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限值等不适宜继续作业的情形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撤离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当决定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人员。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按规定报告,现场负责人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立即组织救援。

  救援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防护用品、救援器材,禁止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二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清点作业人员、设备设施、作业器具,确认无误后方可撤离作业现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并及时更新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执法检查,及时查处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危险因素辨识及管控、作业方案、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制定及演练、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情况。

  执法人员进入有限空间现场进行检查时,应当参照作业人员要求采取防护措施,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和检查、取证等设备。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对检查中发现的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对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

  接到报告、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举报人。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核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应当由其他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有限空间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其提出改正或者处理意见。其他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改正或者作出处理,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反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有限空间作业监管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或者辨识不全存在缺项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分级管控的;

  (四)未对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的。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作业前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的;

  (二)作业前未按照作业方案明确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及其职责的;

  (三)作业前未进行安全交底的;

  (四)作业现场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五)现场有关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擅自离开作业现场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因素检测,或者未采取能源隔离、通风、清洗、置换等措施的;

  (七)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管的行业领域特点,制定公布各自监管行业领域的有限空间目录,并及时修订更新。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九、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是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法)的编制,应根据生产产品的原辅料性质、生产工艺技术、生产流程、生产设备、危险特性、安全措施等要求编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由于化工生产过程中有几个环节存在较大的危险性,并具有普遍性,因此,在介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整体编写要点的同时,对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几种情况,包括正常运行、开停车、紧急状态、检修的安全操作规程重点提出来进行介绍。

另外,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等生产工艺过程除应满足化工行业一般的安全管理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对该生产工艺的相关要求。下面就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内容编写作如下介绍:(1)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整体编写要点① 明确原辅料的物化性质、质量规格、指标要求,特别是安全指标的要求;② 明确岗位或工序物料(过程产品)的性质、质量指标、安全指标的要求;③ 明确出厂成品(最终产品)的性质、质量标准、质量指标、安全指标的要求;④ 明确岗位工艺技术指标及操作参数,如物料配比、成分、温度、压力、流量等指标;⑤ 明确生产设备、装置的规格、型号、尺寸、能力等;⑥ 明确标出带有控制点的生产工艺流程图;⑦ 明确阐述生产原理及流程;⑧ 明确生产开车操作程序、注意事项及安全措施;⑨ 明确生产运行操作(含设备、设施)、维护、巡回检查方法;⑩明确正常停车、紧急(含事故)停车操作程序和处置方法;⑪明确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法)的编写及审批程序;⑫明确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法)的操作要求与编制各生产岗位操作记录的要求;⑬明确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法)发放的要求;⑭明确对生产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相关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法)的培训及人员资质的要求;⑮明确对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法)进行审定、修改或补充完善的要求。

⑯明确岗位操作应急预案的要求。(2) 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安全操作规程编写要求① 明确岗位生产操作人员各项安全规程执行情况的要求;② 明确对检验规程(原、辅材料,中间品及成品)的要求;③ 明确生产装置的定期安全管理与维护的要求;④ 明确仪器、仪表定期检查、校准的要求;⑤ 明确装置运行中跑、冒、滴、漏的安全处理的要求;⑥ 明确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附件、连锁及报警装置)保养及维护的要求;⑦ 明确受压容器安全管理要求;⑧ 明确消防器材管理要求;⑨ 明确操作记录管理要求;⑩ 明确对操作人员的要求(严禁脱岗、串岗、睡岗和做与生产无关的事等);⑪明确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下的管理要求。

(3) 开、停车情况下安全操作规程编写要求① 明确编写开、停车方案的要求(时间、进度、实施方案、职责及责任人员等);② 明确岗位人员培训的要求(三级安全教育等);③ 明确原、辅材料管理要求(检验、存放、使用等);④ 明确装置周边环境的要求(主要交通干道通畅、临时装置拆除、装置内外场地平整清洁等);⑤ 明确生产装置(设备、管道、阀门、仪器、仪表)开、停车的管理要求;⑥ 明确配套公用工程(水、电、汽、气)的管理要求;⑦ 明确职业安全卫生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要求;⑧ 明确关键设备、设施的防护要求;⑨ 明确防雷、防静电系统的管理要求;⑩ 明确仪器、仪表校准的管理要求;⑪明确消防器材的管理要求;⑫明确通信系统的管理要求;⑬明确备用设备的管理要求;⑭明确应急情况下的处理要求。

(4) 紧急停车情况下安全操作规程编写要求① 明确制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紧急情况和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工艺或设备的异常情况、公用工程系统的异常情况,停水,停电,停汽(气),发生火灾,爆炸,物料大量泄漏及水灾,大地震等情况的处理要求;② 明确各类事故的上报程序;③ 明确消防器材及救治用品的配置要求;④ 明确各岗位操作人员的培训要求。

(5) 检修情况下安全操作规程编写要点① 明确检修项目,做到“五定”(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及职责、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② 明确检修动火前周边环境的要求(易燃物的清除、灭火器材的准备、必备的标识等);③ 明确储存、输送、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检修动火前浓度检测(分析内容、分析取样地点等)的要求;④ 明确检修动火作业的要求(作业人员、监护人员);⑤ 明确《动火证》申请与审批程序;⑥ 明确《动火证》使用时间与范围;⑦ 明确消防器材及救治用品的配置要求;⑧ 明确检修操作人员的培训要求;⑨ 明确对动火监控人员的要求;⑩ 明确装置检修完毕与生产开车前的交接程序。

(6) 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编写要点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等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管人字[2002] 124号文《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2003年国务院第33号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这里不做详细说明。

十、山西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山西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做为省级建筑工程企业单位的资料管理首先要按照地域进行区分,之后再按项目类别划分,在项目类别之类内按每一个项目单独成册,从项目的论证、申报、审批、设计、招标等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审计结算阶段等分小类进行资料整理归档,完成全部资料的归整。这个是通常的规程,在这个过程中十分注意资料的完整性和原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