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适用,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经济性质和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安全措施和管理方法各不相同,不可能在一个条例中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所有问题都作出规定。因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哪些地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适用,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经济性质和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安全措施和管理方法各不相同,不可能在一个条例中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所有问题都作出规定。因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
四、危险化学品转移安全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五、危险化学品甲醇安全管理条例?
1、甲醇库区设立专人负责,由生产部领导直接管理。库区贮罐标示明确,各种安全警示牌齐全,明确。
2、甲醇库区禁止电焊、氩弧焊、气割、吸烟等一切明火操作。
3、当甲醇罐区的阀门、管道、泵体需用电焊、氧焊等带有火源的工具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上报生产部领导批准方可进行,并指定专人将相关部件拆离到库区以外的安全地方,再进行规范操作。
4、甲醇夏季采购时,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曝晒。甲醇卸车用橡胶软管临时连接,橡胶软管应有一个内部金属丝线圈,以增加强度和电的连续性;卸车时须有发酵车间负责人、采购人员、仓管人员同时在场。对卸车现场进行严密监控(包括现场火源检查、汽车接地检查、管路连接等方面的检查)。甲醇贮罐需严格控制储存量,最大储存量≤80%总容量(≤35m3)。
5、配套的消防设施,防护器材保证完好齐全,并在指定位置存放,进行定期保养和更换,实行专人管理,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并迅速上报。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版?
中国对化学品实施重点管理,无论是境内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或是境外企业将产品出口到中国,都必须依照中国的化学品法规完成应对责任。
2011年12月1日,中国正式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版(即591号令),修订条例由原条例(344号令)的74条款增加至102款,对企业提出更多要求。
核心内容
首次将中国GHS标准写入《条例》,即要求化学品企业依据中国GHS标准制作及更新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这也正式宣告中国GHS的实施进入法规层面;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增加登记要求;化学品使用企业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要求。
安全管理范围
任何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即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都受到该条例管辖,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及处置企业。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化学品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更新,修订后目录化学品收录量将会从原来的3800个(2002版)增至7000个左右。
登记企业责任
建立企业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制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工作;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委托鉴定,若属于危险化学品需登记;
设定由专职人员24小时国内固定服务电话提供应急咨询服务;
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
登记资料
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
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件1份;
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MSDS、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
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危险化学品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018)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并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标准、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化学品。
第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单位、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大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实施动态监管并提供相关公共服务。监管服务平台应当与负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信息平台对接,促进跨部门监管信息共享;依托监管服务平台推广使用危险化学品运输电子运单(以下简称电子运单),实现危险化学品在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职责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核验电子运单信息而实施装卸作业的违法行为。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资格认定,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未按照规定配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动态监控专职人员等违法行为。督促本市及外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过监管服务平台申报电子运单。
(三)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专用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以及超载、疲劳驾驶、违法停放和不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等违法行为。督促本市及外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过监管服务平台申报电子运单。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负责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状况及其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罐式专用车辆清洗机构产生的污染物处理
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环境监测。
(六)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机动车加气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查处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哪些?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包含多个方面的管理内容。 危险化学品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如储存、运输、使用等,某些危险化学品还需按照其危险程度不同执行不同的管理措施。因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包含许多条款,旨在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单位和个人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信息管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语、为处理应急情况做好准备等。同时,条例还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分别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安全可靠。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
十、危险化学品充装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充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充装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条 充装单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三条 充装单位应严格核查运输单位的安全资质;严格核查罐体、车辆资格及其证件与实物的一致性;严格核查相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证、准购证等相关证件;严格核查充装车辆的司机、押运员的资格证件。禁止对缺少相关证件及不具备一致性的容器(车辆)进行充装(装运)。
第四条 充装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对罐体、阀门及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的灵敏度、可靠性进行检查,气体充装应确认罐(瓶)体内留有规定的余压,如无余压须进行置换、抽真空等技术处理,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装。
第六条 充装单位应保证充装设备和被充装容器之间的连接管线、接头的材质、强度符合工艺要求,连接安全有效;应保证充装系统的电气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保证流量计、液位计、称重衡称等计量装置显示清晰准确;应设置充装的紧急切断装置,并保证完好适用;在充装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时,在防爆区域内应使用防爆工具和防爆通讯器材;应保证现场的灭火设施设备齐备、完好。
第七条 充装单位应保证所充装的危险化学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充装单位应有齐全的原始充装记录,并妥善保管,保存时间不应少于一年;充装单位相关人员应严格核对充装容器和应充装物质的名称、数量,严格执行计量和复秤制度。
第八条 严禁超过容器规定的充装量或超压充装;严禁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量充装(装运);严禁在无可靠安全措施情况下,处理容器(气瓶)内的残液;严禁随意改变容器颜色标识,擅自更换或改装罐体,擅自改变容器用途。
第九条 充装单位在充装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时,要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全面控制因充装速度、进料方式、静止时间、气候等原因产生的静电积累,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因车辆、人员、设备静电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充装单位在雷雨天气等不安全气象环境和周边存在不安全因素情况下,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充装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充装单位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密切观察进料状况,作业时应遵守劳动纪律,文明装卸。
第十二条 充装单位应针对不同的充装物质和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配备(置)相关适用的应急抢险设施设备,制定有针对性的预案,并按规定时间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充装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车辆应配置适用的阻火器;充装车辆的车载消防器材应齐备、完好;警示标志灯、牌应符合相关规定,GPS能够正常使用;运输剧毒品车辆,应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工具、防护服和自给式正压呼吸器等防护用品,押运人员应能熟练使用。禁止对缺少相关设施设备的容器(车辆)进行充装(装运)作业。
第十四条 在充装现场,充装车辆在熄火后应刹紧制动器,在有坡度的场地应采取防止溜车措施,装卸过程司机不得离开现场。
第十五条 充装单位应提供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对相关运输、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了解、走访,并对其运输、经营、储存、使用环节的安全技术问题予以培训、指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