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物业费收费标准?

求职招聘网 2023-10-16 22:28 编辑:admin 288阅读

一、滨州物业费收费标准?

滨州物业收费标准可分为五级:

一级:未配电梯1.4/平,配备电梯1.85/平

二级:未配电梯1.0/平,配备电梯1.45/平

三级:未配电梯0.70/平,配备电梯1.1/平

四级:未配电梯0.5/平,配备电梯0.85/平

五级:未配电梯0.39/平,配备电梯0.7/平

另外还有车位管理费,和垃圾清运费

二、滨州物业最好的小区?

碧桂园

物业和服务都是比较好的,当然收费也比较高,田园牧歌物业费也很高,如果没有车位,停车是很不方便的,黄河小区是滨州市政府机关小区住的都是政府各个部门的人,秦皇水岸是这几年刚开发的小区,毗邻秦皇和,环境优美,小区的大门特别气派。

三、2021滨州物业管理条例收费标准?

物业费收费标准2021新政策多少钱,2021物业费标准分为一级(每平米每月1元)、二级(每平米每月0.75元)、三级(每平米每月0.35元)、四级(每平米每月0.25元)四个标准,每个地区的收费标准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物业公司必须按合同要求来执行才可向业主收取相对应的费用;

四、2021滨州市物业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以下简称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治理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县(市、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智能化。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住宅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支持、引导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物业服务标准、费用测算及物业项目交接、查验等。

第四条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会议的召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等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物业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进行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调解物业纠纷,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五、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以下简称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治理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智能化。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住宅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支持、引导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物业服务标准、费用测算及物业项目交接、查验等。

第五条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会议的召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等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物业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进行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调解物业纠纷,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住宅小区内的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住宅小区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行使业主大会职责。

住宅小区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可以推荐业主代表,主持讨论本小组范围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等事项;可以由小组全体业主书面授权一至二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九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报告的,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按照要求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下列资料报送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业主名册;

(二)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三)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四)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备案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资料;

(七)房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

(八)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并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征集吸纳业主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题和决定草案的意见;

(二)列明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草拟物业区域共同管理事项、标准、规约;

(四)草拟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的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服务费用等;

(五)其他具体筹备工作。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