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车管理规定?

159 2024-09-10 16:58

一、节能车管理规定?

节能车指标的规定:

1、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节能与新能源车增量指标应当用于符合国家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和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办理登记;

2、具体哪一款汽车是节能和新能源车,市民可登录国家工信部官方网站,查询工信部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了解可选购的节能与新能源车的详细车型情况;

3、据了解,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累计有82款车型符合节能和新能源中小客车标准,其中节能汽车主要为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23款,这部分汽车中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有14款。

二、合同使用管理规定?

合同管理制度主要的作用是:公司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制度。还需注意的是,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保险服务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于2009年9月25日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法人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分支机构管理,保险经营,监督管理,附则8章80条,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予以废止。

四、服务合同续签有什么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服务合同续签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续签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有合同期限届满前进行订立。 

2. 续签合同应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工资、工作条件等条款,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3. 续签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应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4. 续签合同可以继续延续原有合同的期限,也可以确定新的合同期限。 

5. 续签合同时,员工的权益应得到保障,包括合同约定期限和福利待遇等。 

6. 续签合同应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确保员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 

7. 续签合同期间,员工和雇主应共同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有需要解除合同,应双方协商一致并遵循法定程序。 

8. 续签合同期间,如果出现争议,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决,也可依法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五、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定参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换而言之,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与通则的法律规定一致的。即主要体现在:

1. 依法成立的服务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服务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服务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3. 服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 标的;

(3) 数量;

(4) 质量;

(5) 价款或者报酬;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4. 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服务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5. 服务合同一般自合同订立之后生效。

二、服务合同的种类

法律快车提醒您,因涉及服务不一样,服务合同的种类存在着一些分类,如家政服务合同、法律服务合同、代理服务合同等内容,但是《民法典》记载的技术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区别的。

三、服务合同的解除程序

  服务合同的解除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服务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 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3.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4.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六、重庆英才服务管理规定?

您好,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管理规定》,其中包括了英才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 英才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英才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相关业务,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资质认定手续。

2. 英才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英才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同时,应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经营信息。

3. 英才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英才服务机构应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服务,包括人才招聘、培训、咨询等方面。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4. 英才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英才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总之,重庆英才服务管理规定旨在规范英才服务市场的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

七、中国志愿服务管理规定?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八、太原市夏季节能管理规定?

太原市夏季的。节能的管理规定是由太原市2019年。出了一个太原市的部门的管理违章他要求节能的时候晚上每一个单位的,灯都要关掉在夜灯的情况下也不能太亮这时候就要求下季节能管理的规定要充分落实。

你一个单位如果开灯,那是要罚款的,是这样的。

九、公司工装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强化企业管理,提升企业文化,进一步规范员工行为,树立良好形象,物业公司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莫某限公司的全体员工

三、工作时间着装及仪表要求

(一) 所有员工着装要求

1、所有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着装,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2、工作时间须着公司统一发放的工服;注意仪容仪表,穿着整洁、得体、大方。

3、着工服时,应搭配与工服颜色、款式得当的衬衣、袜子和鞋类;鞋应保持清洁光亮,无破损并符合工作要求;在工作场所不得赤脚、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等。

4、着西装时,须着衬衣;衬衣束腰,不得挽袖或不系袖扣。

5、工服应经常换洗,不得出现掉扣、错扣、脱线现象。

6、工作时间应保持口腔清洁、双手整洁;勤剪指甲,指甲不得留的过长,不得涂指甲油。

(二) 男员工着装要求

1、头发梳理整齐、大方;头发前不过眉,旁不过耳,后不盖衣领;不得剔光头;不得留胡须。

2、工作时间不得光膀子或穿挎拦背心及大短裤。

(三) 女员工着装要求

1、工作时间着装以保守为宜。

2、头发梳理整齐,发型(包括发式、颜色)不得太夸张;提倡化淡妆,金银首饰或其他饰物应佩戴得当。

3、工作时间不得穿超短裙、低胸衫、过于休闲或其他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

4、因公外出或上班化妆时宜化淡妆 ,尽量避免用过浓的香水。

四、工装配制说明

1、员工工作满一个月后,可发放工服。

2、离职(辞退)收取服装费用时,按服装的实际费用计算。

(1) 自工装发放之日起,工作满两年以上者,辞职(辞退)时,不收取服装费用,服装归个人。

(2) 自工装发放之日起,工作满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者,辞职时,收取服装70%费用;被辞退时,收取服装 50%费用,服装归个人。

(3) 自工装发放之日起,工作不满一年者,辞职时,收取服装100%费用,服装归个人;被辞退时,收取服装 70%费用,服装归个人。

3、由公司统一安排购买或订做统一款式和颜色,由部门负责人统计人员名单和数量,签字确认后交至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汇总,经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工装的款式根据其岗位工作性质而定。

4、员工异动时服装的处理:

(1)订做服装未满半年调动,需要重新订做服装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2)在新的岗位未满半年又调动,由公司承担费用的服装,原服装退回公司。

5、服装损耗时的处理办法

(1)员工要爱护、妥善保管好工作服并保持整洁。

(2)凡因员工个人保管或使用不善,导致工作服污染严重或破损需更换的要及时到综合办公室办理补领手续,但要支付相应的服装成本费同时将受污染或破损的工作服交回公司。穿用不足半年的原价支付;半年以上1年以内,按原价的80%支付;1年以上2年以内,按原价的50%支付。2年后由于正常磨损在交回旧工作服的同时可以申领新工作服,但必须到综合办公室办理申领手续。

五、处罚措施

1、员工未按要求穿着工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并处罚20元/次。

2、员工人为损坏、丢失工装(洗涤、保存方法不当),按工装制作费2倍进行赔偿处罚。

3、员工穿着工装和仪容仪表的情况,将作为个人和部门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4、各部门在一个月内员工违反本规定累计超过3人次或该部门职员总数50%的,该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5、本规定由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六、附则 本制度修订及解释权,属于综合办公室,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十、公司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名称管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公司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注册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公司名称在公司申请注册时,由公司名称的注册主管机关核定。公司名称经核准注册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公司名称的注册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注册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公司名称注册申请,监督管理公司名称的使用,保护公司名称专用权。

注册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注册管理条例》,对公司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资投资公司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注册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公司名称,上级注册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注册主管机关已注册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注册注册的不适宜的公司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注册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注册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注册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注册主管机关核准,公司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公司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公司名称应当冠以公司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 (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公司名称可以不冠以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公司;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公司;

(三)外资投资公司。

第八条公司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司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公司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注册主管机关注册注册。

第九条公司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公司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人以上的字组成。

公司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公司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公司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第十三条下列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 ”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公司;

(三)国务院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公司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公司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公司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公司的名称,缀以 “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公司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公司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公司的公司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注册分支机构的,所注册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联营公司的公司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公司名称。联营公司应当在其公司名称中标明“联营” 或者“联合”字词。

第十六条公司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注册前预先单独申请公司名称注册注册。预先单独申请公司名称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公司组建公司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外资投资公司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公司名称注册注册。外资投资公司预先单独申请公司名称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公司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十八条注册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公司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公司名称注册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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