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备案管理办法?

169 2024-09-09 05:36

一、印章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 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 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 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 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 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 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 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二、党内印章管理办法?

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

一九七一年九月二日中央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问题的规定》,已不完全适合现在的情况。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党章有关组织机构的规定,现将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格、式样和管理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一、印章规格、式样

1 、(略)

2 、(略)

3 、(略)

4 、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下属各级党组织(党委、党组、顾委、纪委总支部、支部)及其工作部门的印章:圆形,直径四点二厘米,圆边宽零点一五厘米,中间刊镰刀锤子图案,直径一点六厘米,图案外刊党组织名称。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

印章所刊党组织的名称,一般用全称,如文字过多,可以采用通用的简称。印章的文字,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地方党组织的印章,应当并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印章的制发

各级党组织的印章由上一级党组织制发。各级党代表大会选举的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印章,由同级党委制发。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和相当部一级公司党组(党委),中央直属各人民团体党组的印章,由中央办公厅制发。县委的印章,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制发。乡(镇)党委的印章,由县委制发。各种专业公司、工交、财贸、文教、卫生、体育、科研、人民团体和其他群众性组织等单位党组织的印章,由其上一级党组织或代管单位党组织制发。非独立单位的党支部委员会,一般不刻制印章,如需要,由上一级党组织制发。

党组织一般不制发印刷文件用的套印印章,如确实需要,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后自行刻制,套印印章的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相同。制作证件用的钢印极其他专用章,在规格和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可自行刻制。

刻制党组织的印章,须由制发机关的办公厅(室)或政治部门开具公函,并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式样和规格,到制发机关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公安部门应指定适当的刻字单位承担党组织印章的刻制任务。承制单位或刻字者一律留样或仿制。

四、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党组织的印章,由该组织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保管。使用印章须经该组织负责人批准,每次用印应进行登记。大批印发的党内文件,可不盖印章。印章的启用或停用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印模在本单位存档。递送党组织印章,应按递送秘密文件对待。

党组织印章因损坏或机构变动而停止使用后,应及时缴回原制发机关。收回的旧印章,区别情况予以封存或销毁。销毁旧印章,须经机关领导人批准。二人监销。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党组织印章的规格、式样和管理办法,按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办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组织印章,按中国共产党公安部党组的规定办理。

三、印章雕刻管理办法?

凭本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备案后,凭公安介绍信再到指定印章单位雕刻。

四、借款合同印章

借款合同印章的重要性及应注意的事项

借款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在贷款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借款合同印章作为合同签订的一种方式,更是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借款合同印章的重要性及应注意的事项。

借款合同印章的作用

借款合同印章是指在借款合同上盖有借款人及出借人印章的处所。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法律效力:借款合同印章可以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借款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只有经过双方印章确认的合同才具备法律约束力。借款合同印章的使用可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责任与义务也就相应明确。
  • 防止伪造:借款合同印章可以起到防止伪造的作用。借款合同可能涉及一笔较大金额的贷款,为了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防止合同被篡改,借款合同印章的使用成为必要的手段。它能够验证合同的真实性,避免出现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或伪造合同的情况。
  • 商业信誉:借款合同印章还有助于维护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商业信誉。借款合同的签署和印章使用展示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诚信与责任,对于各方都能够带来信心和安全感。同时,借款合同印章的使用也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有利于各方建立长期稳固的商业关系。

借款合同印章的应注意事项

在使用借款合同印章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事项:

  1. 印章保管:借款合同印章属于重要的法律文书,对印章的保管十分重要。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应加强对印章的保管,防止印章遗失或被他人冒用。一旦印章丢失或被冒用,可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性和相关法律责任。
  2. 印章使用:借款合同印章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使用。双方必须在合同的关键位置盖章,如合同首尾、每一页的页角等。印章使用时需要确保清晰、齐整,并与合同正本保持一致。
  3. 印章真实性:借款合同印章应具备真实性。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对自己的印章真实性负责。如果出现印章被伪造的情况,将对合同效力和各方的权益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在开展贷款业务时,也需要相互进行印章真实性的确认和核验。
  4. 法律合规:借款合同印章使用应符合法律合规的原则。借款人和出借人在使用印章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签署和印章使用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印章在贷款合同签署中具备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对于保障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伪造以及维护商业信誉都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借款人和出借人在使用借款合同印章时要特别注意其保管、使用、真实性和法律合规等事项。只有合理正确地使用借款合同印章,才能确保借贷双方权益的最大化。

五、业委会印章管理办法?

关于这个问题,业委会印章管理办法是指规范业委会印章使用、保管及管理的文件。以下是一个典型的业委会印章管理办法的内容:

1. 业委会印章的定义:业委会印章是指业委会为了开展工作、签署文件、合同等所使用的印章。

2. 业委会印章的种类:业委会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3. 业委会印章的制作:业委会印章应当由有资质的印章制造公司制作,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印章样式制作。

4. 业委会印章的保管:业委会印章应当由业委会主任或业委会副主任等核心成员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印章保管的规定。

5. 业委会印章的使用:业委会印章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使用,严禁超越权限或者违规使用印章。

6. 业委会印章的管理:业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定期对印章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7. 业委会印章的丢失或损坏:一旦业委会印章丢失或损坏,应当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更换新的印章。

8. 业委会印章的撤销:一旦业委会印章不再使用,应当及时撤销并予以封存或销毁。

9. 业委会印章管理的责任和追究:对于违反印章管理制度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于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 业委会印章管理制度的修订:业委会印章管理制度应当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确保印章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六、印章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1.由行政主管保管,财务和法定代表私人印章分管;

2.建立登记簿,经济类合同的进行印章使用登记;

3.印章带出公司,需审批同意;禁止在空白文件盖公章;

4.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与印章一致;

七、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外合同管理,有效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推进合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不包括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其他有专门制度规范的特殊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和所属单位。

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公司全资、控股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等实际控制的各级单位。

公司的内设部门均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应当事前取得公司的书面授权。

第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负有保守合同秘密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按重大合同与一般合同分类管理,所属单位的重大合同必须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重大合同是指根据公司所适用之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达到披露标准,或虽未达到披露标准但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须经公司批准或备案的合同,或根据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因性质特殊需按照重大合同管理的合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七条 公司对合同实行分级管理;所属单位的法务合规部门(或法务合规人员)负责本单位合同的全面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责是:审查合同的内容,监督合同签署、履行等管理情况,指导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部门是指根据合同涉及的主要业务而确定的合同经办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经办部门。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所承办的合同实施全过程管理,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办理合同项目的立项、预算及有关的审批手续;

(二)负责对合同项目的调研、审查,收集相应资料并根据需要将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的合同审查部门审核确认;

......

......

(九)管理其承办的合同档案资料(档案管理有特别规定的,可依照其特别规定执行);

(十)合同的协商变更、解除和争议事务的非诉协调。

(十一)其他需要承办部门办理的合同管理事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法务合规部门是指公司法务合规部或承担法务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法务合规事务部门负责合同的法律审查,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办理与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手续;

......

(八)评估和揭示合同的法律风险;

(九)就合同管理提供咨询意见;

(十)协助承办部门履行合同,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十一)其他相关的合同管理事宜。

第十条 财务部门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政策、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及本企业的财务制度;

(二)从资金运营角度审查履行合同的可行性;

......

(六)加强合同履行期间的财务监管,防范合同履行期间的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 行政部门负责合同审批手续的复核,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复核合同承办、审查、审核、审批程序的完备性;

(二)复核合同承办的资料是否与程序中提交资料一致;

(三)按照公章管理办法加盖印鉴;

(四)按规定程序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第十二条 其他合同相关部门主要审查送审合同涉及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合规性,评估和揭示合同中涉及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风险因素。

第三章 合同主体的事前审查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主体的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审查己方的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体资质;

(二)支付能力;

(三)产品或服务的交付能力。

己方不具备履约能力的,不得签署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审查相对方的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情况,包含主体资格、生产或服务资质(涉及特种行业的还应审查是否已获得相关许可)、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等;

(二)注册资本、资产构成、支付能力(近三年的资产负债情况、利润及现金流入情况和经营稳定性等可能影响其未来支付能力的情形);

......

(七)产品或服务质量,主要审查过往是否有因产品或服务质量缺陷引发的重大事故;

(八)舆情信息,主要审查是否存在负面舆情。

公司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签订合同,也不得签订与签约对方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

第十六条 严禁与失信被执行人、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制裁对象的主体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履行地在境外的合同,应审查履约地国家(地区)的国别风险,危地不往、乱地不去。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业务情况,制定客户资信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资信管理相关流程,从源头上减少逾期应收账款发生。

第四章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九条 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或公司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原则上应当优先适用,并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无标准合同文本的或特殊情况下使用对方标准合同文本的,应注重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避公司风险。

第二十条 合同条款的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不能有歧义。......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应做到合法可行,主要条款齐备,权利义务明确,双方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

第二十二条 合同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应和各自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保持一致。合同各方的名称应和所盖印章的名称一致。

合同各方包含自然人的,自然人的姓名和身份信息应和其身份证件所载明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三条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合同无法约定准确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

第二十四条 对于质量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的标准。凭样品确定质量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的存放地点。

第二十五条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账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明确约定;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准确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支付。

第二十六条 履行期限应明确约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确定方式。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地点应明确具体,避免重名而导致履行上的差错,并力争做出对己方有利的约定。

第二十八条 合同约定担保事项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及时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条款与违反保密条款时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合同中应当约定联系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重要或复杂事项的合同,应与合同当事各方充分沟通,尽最大可能把未来事项考虑充分、约定清楚,事先约定变更条件或退出通道。

第三十二条 合同相对方为境外主体的,合同文件应同时签署中外(英)文文本,两种文本应保持一致。合同履行地在境内的,合同应约定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三条 境外投资项目,应在合同中约定退出方式。

第三十四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在不违背案件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情况下,原则上应尽可能约定由己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

第五章 合同的审核及签订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署应遵守公司内部的程序性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同签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申报,各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报本部门的领导审定。

......

(七)合同签署(签字、盖章)。

合同签署的内部审批流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电子签批方式进行,不具备电子签批条件应该做好合同审批流程的保存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同审核的要点:

(一)合同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办法。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业务情况,明确合同审核职责、流程及权限,合同应由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如涉及资金)、法务合规事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如涉及)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审核。

第三十九条 承办部门将合同草案提交相关部门审核时,应留有足够的审核时间。各审查部门收到合同草案后应当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情况复杂确需延期的,应向承办人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审查部门必须按规定的职责范围独立审查合同,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如发现重大错误、遗漏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将所有材料退还承办人。

第四十一条 审核或修改的意见,必须随合同文本如实呈报;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会签的合同草案,不得报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已经审核会签的合同,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

......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四十六条 签订合同后,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如合同不能履行,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第四十七条 承办部门必须对合同履行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履约、验收、结算),进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对履行情况做好记录。承办部门应当明确经办人,具体负责合同履行。

第四十八条 经办人应随时了解和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督促合同主体全面履行合同,及时发现问题、风险并处理。经办人变更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合同的履行涉及财务部门的,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后按内部程序将合同复印件送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由专人负责合同的账务往来、书面签证、来往信函等事宜。合同履行中所有涉及财务的收据等相关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否则,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支付等相关事宜。

......

第五十三条 合同相对方或相关方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时,或己方、对方及相关方的经办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确认权利义务。

第五十四条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承办部门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必要时可申请法务合规部门协助。

第五十五条 承办部门及财务部门应定期派专人催收合同项下债权,定期对账,留存诉讼时效的书面证据。

第五十六条 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时,经办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报告,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相对方,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五十七条 因相对方违约造成己方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违约原因追究承办部门和/或相关审查部门的责任,并在薪酬兑现时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各方协商并重新达成书面协议,不得使用口头形式。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设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依据相关协议征得担保方的前置同意。合同中订有保密条款或附有保密协议的,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应按约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十三条 己方向相对方发出的中止合同、解除合同、质量异议及声明相对方有其他违约的通知,应书面送达相对方,相对方签收后,承办部门应将签收资料归档保存;相对方拒不签收的,可采用公证送达。

第八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妥善处理。

......

第七十条 对于合同纠纷已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全面约定相关事宜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引发诉讼或仲裁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相关材料以及协商情况报送法务合规事务部门。

......

第七十四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及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应注意诉讼时效。

第七十五条 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承办部门应及时报法律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 相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等,应及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十七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法务合规部门,并将有关资料妥善整理、归档。

第七十八条 因合同纠纷而引起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应同时参照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 发生合同纠纷,未及时采取恰当措施造成己方财产损失的,应追究承办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并在薪酬兑现时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

第九章 合同的保管和归档

第八十条 公司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情况。

第八十一条 经办人因工作需要而保管的已签订的合同以及业务往来的传真、信函、对账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管;重要资料应按有关安全或保密规定保管。

第八十二条 经办人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将合同、名片、委托书等有关材料移交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门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第八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重要文件遗失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登报声明。

第十章 合同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法务合规事务部门可会同其他部门对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应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十五条 合同检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予积极配合,提供所需的资料和情况,并依据反馈意见及时更正。

第八十六条 合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二)合同档案的管理情况;

(三)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合同争议的处理情况;

(四)合同责任事故的责任处理情况。

第十一章 奖励和惩罚

第八十七条 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八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及时发现重大问题,避免重大损失的;或在经济纠纷处理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可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八十九条 合同承办、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处分,并可依法或根据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

(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合同秘密造成损失的;

(十一)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务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西安市印章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增强电子公文的法定效力,从2005年8月1日起,各部门传输电子公文均应使用电子印章。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现将《西安市电子印章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电子印章管理规定

一、各区县、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电子印章由市电子政务办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二、已具有规范实物印章的单位,凭介绍信到市电子政务办定制电子印章,领取电子印章加密卡、存储介质(定制后当领取人的面销毁纸质印模)。

三、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同等管理,置放在保险柜内,不得带离办公室。

四、各区县、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电子印章,并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五、由于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作废的,在向市委办公厅、市编办交回实物印章的同时,一并交回电子印章的加密卡、存储介质(交前删除全部印章信息)。并由市编办将电子印章的加密卡、存储介质交市电子政务办。

六、由于操作失误或其它原因导致电子印章损坏的,持本区县或本部门、本单位介绍信到市电子政务办办理重新制发电子印章手续。

九、借款合同 个人印章

借款合同的重要性

借贷是日常生活中一种常见的行为,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可能需要借款来满足资金需求。而借款合同,则是这种借贷行为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文件。借款合同作为借贷双方之间的合法约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提供保障并防止出现纠纷。

个人印章在借款合同中的使用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环。个人印章是个人身份的重要象征,通过个人印章的使用,可以确保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个人印章的使用可以有效地防止合同被篡改,确保其不被他人冒用。

借款合同的定义

借款合同,简单来说,是一个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明确了双方借贷关系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借款合同通常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借款期限等具体内容。这样的合同有助于双方之间的合作,在借贷过程中确保权益和交易安全。

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要素,如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时间等。只有合法的借款合同才能为合同双方提供保障,并在出现纠纷时起到有力的证据作用。

当借款双方发生争议时,借款合同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合同中明确的条款和条件可以帮助解决争议,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因此,在借款时,确保借款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非常重要。

个人印章的作用

个人印章,在借款合同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个人印章是个人身份的象征,也是个人签署合同时的有效证明。通过个人印章的使用,可以证明个人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首先,个人印章的使用能够确保合同的真实性。个人印章具有独特性和不可复制性,确保了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借款合同中的个人印章可以证明该合同是由借款人亲自签署的,防止他人冒用合同或篡改合同的情况发生。

其次,个人印章的使用可以防止合同被他人冒用。个人印章具有一定的安全性,能够有效防止他人冒用个人签名,从而保障合同的安全性。在借款合同中,个人印章的使用可以确保合同不会被他人冒签,保护借款人的权益。

借款合同中个人印章的使用方式

在借款合同中,个人印章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首先,个人印章的使用需要进行合法登记,并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个人印章的合法登记可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个人印章的使用需要与真实的签字进行配合。个人印章和个人签字应当系一致的,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借款合同中,个人印章和个人签字一同存在,可以互相验证,提高合同的可信度。

在借款合同中,个人印章的位置和方式也需要符合一定的规范。个人印章通常会放置在合同文本的重要位置,如合同首页或者最后一页。个人印章中的个人姓名,应当与个人签字的姓名一致。

总结

借款合同作为借贷双方之间的重要文件,对于保障权益、预防纠纷具有重要作用。而个人印章作为个人身份的重要象征,对于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起到了关键作用。通过合法登记和合理使用个人印章,可以保障合同的安全性,防止合同被篡改或冒用。

在日常生活中,借款时务必要注意借款合同的签订和个人印章的使用,避免因合同纠纷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借款合同和个人印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基础,也是维护借贷关系稳定和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

十、购销合同印章范本

购销合同印章范本

购销合同是经济交易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适用于买卖双方就货物或服务进行约定的情况。印章是购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确保买卖双方权益的合法保护。

合同印章的重要性

合同印章在购销合同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代表了买卖双方的意愿和承诺,并且在法律层面上起到证明与保护的作用。通过盖章,合同上的条款和内容得到认可和验证,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印章的使用还能够防止被篡改和伪造,提高合同的可靠性。

购销合同印章的内容要素

购销合同印章应包括以下内容要素:

  • 公司名称:合同双方公司的正式注册名称。
  • 法定代表人:合同双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 印章样式:印章可以是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不同样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印章。
  • 印章位置:印章的放置位置应在合同文本的合适位置,通常位于合同页底部右侧。
  • 日期:签署合同的日期。

购销合同印章的盖章步骤

购销合同印章的盖章步骤如下:

  1. 准备好购销合同的正本和副本。
  2. 核对合同内容,确保无误。
  3. 在正本和副本的合适位置,用相应印章进行盖章。
  4.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上签字。
  5. 将正本和副本分别交给买方和卖方保存。

购销合同印章范本示例

下面是购销合同印章范本的一个示例:

购销合同印章范本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于【日期】签署,有效期为【开始日期】【结束日期】。 甲方(卖方):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印章样式:_______________ 印章位置: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印章样式:_______________ 印章位置: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位置:本合同正本第【页数】页,第【行数】行。

购销合同印章范本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确保与实际的合同需求相符。

购销合同印章的注意事项

在使用购销合同印章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确认印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使用伪造的印章。
  • 确保印章的清晰可辨,避免因印章不清晰导致合同无效。
  • 印章使用后要妥善保管,避免印章丢失或被盗用。
  • 盖章前要仔细核对合同的内容,确保无误。
  • 购销合同签署后,双方应保存好正本和副本。

购销合同印章的正确使用能够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在签署购销合同时,合同双方应慎重对待印章的使用,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注:本文仅为示例,具体操作请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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