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仓储和运输的合理化?

求职招聘网 2023-06-10 14:44 编辑:admin 263阅读

一、如何实现仓储和运输的合理化?

实现仓储和运输的合理化的方法如下:

1、仓库选址

物品仓储,离不开仓库,仓库建设要求布局合理。仓库设置的位置,对于物品流通速度和流通费用有着直接的影响。仓库的布局要与工农业生产的布局相适应,应尽可能地与供货单位相靠近,这就是所谓“近场近储”的原则。否则,就会造成工厂远距离送货的矛盾。物品供应外地的,仓库选址要考虑临近的交通运输条件,力求接近车站码头,以便物品发运,这就是所谓“近运近储”的原则。如果仓储的物品主要供应本地区,则宜建于中心地,与各销售单位呈辐射状。总之,在布局时应以物流距离最短为原则,尽可能避免物品运输的迂回倒流,选择建设大型仓库的地址,最好具备铺设铁路专用线或兴建水运码头的条件。考虑到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还应具有大型集装箱运输车进出的条件,附近的道路和桥梁要有相应的通过能力。

2、仓储数量

物品仓储要有合理的数量。在保证功能实现前提下有一个合理的数量范围,即在新的物品运到之前有一个正常的能保证供应的库存量。影响合理量的因素很多,首先是社会需求量,社会需求量越大,库存储备量就越多;其次是运输条件,运输条件好,运输时间短,则仓储数量可以相应减少;再次是物流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条件,如进货渠道、中间环节、仓库技术作业等,都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物品库存量的水平。目前科学的管理方法已能在各种约束条件下,对合理数量范围做出决策,但是较为实用的还是在消耗稳定、资源及运输可控的约束条件下所形成的仓储数量控制方法。

3、仓储结构

仓储结构就是指对不同品种、规格、型号的物品,根据消费的要求,在库存数量上,确定彼此之间合理的比例关系,它反映了库存物品的齐备性、配套性、全面性和供应的保证性。尤其是相关性很强的各种物资之间的比例关系更能反映仓储合理与否。由于这些物资之间相关性很强,只要有一种物资耗尽,即使其他种物资仍有一定数量,也会无法投入使用。所以,不合理的结构的影响面并不仅局限在某一种物资上,而是具有扩展性的。结构标志重要性也可由此确定。仓储结构主要是根据消费的需要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确定。

4、仓储时间

仓储时间,就是每类物品要有恰当的储备保管天数。合理的仓储时间要求储备天数不能太长也不能太短,储备天数过长就会延长资金占用,储备天数过短就不能保证供应。仓储时间主要根据流通销售速度来确定,其他如运输时间、验收时问等也是应考虑的影响因素。此外,某些物品的仓储时间,还受该物品的

二、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第九条应急物资储备以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政府可以购买相应数量的应急物资进行储备,也可以与供货企业、专业仓储企业,特别是保供企业等代储单位签订代储协议,由代储单位储备应急物资;或者与生产企业签订协议,生产企业确保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储备,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政府储备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倡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应急物资捐赠、捐助,家庭和个人应根据实际条件进行应急物资储备。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动态数据库,同时开放数据接口,供市政府应急平台调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政府应急办书面报告上一年应急物资储备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承担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具有符合有关规定的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严格入库、出库流程,建立应急物资台账档案。

第十二条承担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对应急物资实行动态管理,采取以物易物、折价处理、返厂轮换、技术改造等方式,对失去使用价值、超过储存期限的应急物资进行定期轮换,对损耗物资及时补充,确保足量够用、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应急物资因无法轮换等原因报废,应按有关规定销毁。报废的应急物资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实施报废处置。达到规定限额的,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三、贮备库是什么?

国家物资储备局的储备库,是储备了一定规模的国家战略储备物资的专门仓库。

中国国家物资储备局是国家直接建立和掌握的战略后备力量,是保障国家军事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国家物资储备始建于1953年,经过50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国家物资储备局、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基层单位的三级垂直管理体制,建设了完善的储备仓库体系,储备了一定规模的国家战略储备物资。50多年来,国家物资储备在支持国防建设、经济建设、抗灾、救灾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四、仓储管理的方法?

答:一、仓库管理方法:

1、合理选址,合理规划

仓库就是经销商的根据地,前期实力有限,没有办法租用专业的仓库是正常的。但是随着实力的发展,一点点改变,租用专业的仓库,甚至是建立自己的仓库,都是要一步步的计划去实现的。无论是选择怎样的位置,都要做好规划设计,合理的利用仓库的每一寸空间。规划好产品的垛位,搬运通道,各个品牌区域的划分,仓库的装卸货位置,滞销产品的堆放位置,厂家促销宣传产品的位置。考虑人员的上下货,货物进仓的方便,还有货物的临时存放地。将仓库的空间利用起来,规范起来。

2、功能单一化

避免员工生活区与仓库区的交叉。在条件允许的状况下,把员工宿舍,车库放在仓库附近的小区,居住地。尽量做到仓库作用的单一化,避免其他的东西占用仓库资源。

3、明确库管责任

明确库管的责任,从产品入库时记录,库存管理,产品出库记录,出入库单据管理,报表汇总,对账。形成一系列的库管工作安排,规范化库管内容,规范法仓库的管理。不仅可以避免仓库管理问题,还能够让经销商更了解产品走向,销量。

4、定期盘点,先进先出

对仓库的产品进行定期的盘点,汇总成为报表,避免出现产品滞销或者长期被遗忘,出现大量的临期产品。货物要做到每一个品牌,每一个品类都有固定的地点,堆码。根据产品的销量,快慢,合理分配垛位,空间。每一个垛位都加上醒目的标签,标明产品,生产日期,规格。最后做到先进先出,避免出现大量的临其产品,或滞销产品。

5、经常查库,认真监督

经销商一定要经常检查仓库的状况,做好监督工作。这样可以给员工留下注重仓库的印象,认真对待仓库工作。同时除了周期性的查库,还可以突发性的检查,不仅能够威慑员工,同时也能够发现平常不会出现的问题。

二、仓库管理的流程:

1.及时、准确维护库存管理系统,确保仓库物品的帐、卡、物三者一致,仓库区域划分明确,物料标识清楚,存卡记录连续、字迹清晰

2.做好仓库物料的收发存管理,严格按流程要求收发物料,并及时跟踪作业物料的发送,协助财务成本管理组对物料采购与车间生产成本的控制和监督

3.与车间领料组及采购员密切配合,做好生产物料的调度工作,切实履行物料储备和配送的物流职能,并及时向生产部反馈生产物料的短缺或过量采购等异常情况

4.对物料管理的有序性、安全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对部品物料实行分区存放管理,确保库容库貌;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部报告部品存货质量情况及呆滞积压物料的分布,按要求定期填制提交呆滞报废物料的处理申请表

5.做好仓库各种原始单证的传递、保管、归档工作。

五、怎么才能做好物流仓库管理?

1、及时、准确维护库存管理系统,确保仓库物品的帐、卡、物三者一致,仓库区域划分明确,物料标识清楚,存卡记录连续、字迹清晰。

2、做好仓库物料的收发存管理,严格按流程要求收发物料,并及时跟踪作业物料的发送,协助财务成本管理组对物料采购与车间生产成本的控制和监督。

3、与车间领料组及采购员密切配合,做好生产物料的调度工作,切实履行物料储备和配送的物流职能,并及时向生产部反馈生产物料的短缺或过量采购等异常情况。

4、仓库必须卫生、安全、防盗、防火。仓库保管员必须每天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5、做好月报、年报。并保证每天下班前清帐。

6、所有物资必须根据材料计划发放,并按规定办理领料手续。

六、储备库是什么意思?

国家物资储备局的储备库,是储备了一定规模的国家战略储备物资的专门仓库。

中国国家物资储备局是国家直接建立和掌握的战略后备力量,是保障国家军事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国家物资储备始建于1953年,经过50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国家物资储备局、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基层单位的三级垂直管理体制,建设了完善的储备仓库体系,储备了一定规模的国家战略储备物资。50多年来,国家物资储备在支持国防建设、经济建设、抗灾、救灾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七、仓储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 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各垂直管理局依据职能在管辖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所属制定地方储备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面落实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政府储备承担储存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以及承储单位,对政府储备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政府储备承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中央储备承储单位应当符合本章所规定的要求。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的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制定。

第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符合或者达到规范化管理评价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仓储区的地坪应当根据生产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设施完善,库区防洪标准达到《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政府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满足消防需要。

交通条件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者三级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均不超过1公里(洞库除外)。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储备储存保管任务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1万吨,不宜大于0.8万吨。食用植物油罐单罐的容量不宜小于0.3万吨。对应仓(罐)容规模及单仓(罐)容量,配备可有效实施的储藏保管技术条件和接收发放能力。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

房式仓墙体结构采用砖砌体或者混凝土,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的仓壁采用混凝土。其他仓型结构材料宜采用混凝土。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中央储备储存任务。

十七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墙体或者仓壁、仓顶的传热系数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气密性达到或者比照《粮油储藏平房仓气密性要求》的规定。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条件,具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政府储备收储、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

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应当支持政府储备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技术上可实现在正常储存年限的基础上再安全储存1年。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规范政府储备仓储管理行为,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等级收购政府储备粮源,准确计量并制作凭证。应当及时整理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平仓验收储存品质为宜存,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规定记录与收购有关的信息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超过800kg/m3的,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立式植物油罐储油应当考虑膨胀因素,不得超过设计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关规定。

其他仓(罐)型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实行专仓储存,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规范的标牌或者标识,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

政府储备入仓前,承储单位应当对目标承储仓房进行空仓验收,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仓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在政府储备入仓前,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粮油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

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账务管理,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在此基础上,如实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单位提供购销存数据。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储备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粮权单位(或授权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政府储备,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等级,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政府储备粮情定期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粮情分析记录并归档备查。出现粮情异常状况应及时处置,防止损失扩大。发生储存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条件,合理配置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在政府储备储存期间进行温湿度测控,实现储存功效。

第三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落实储粮有害生物综合防治要求,规范储粮药剂管理和使用,促进用药减量增效,着力实现绿色储粮。

第三十三条 中央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

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油料: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2%;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3%(不得按年叠加)。

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

地方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标准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置;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承储单位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政府储备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

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

第三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储存期间的管理,发现政府储备有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按照规定报告;超出处置能力的,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

第三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和技术研发应用投入机制,提升政府储备仓储管理效能和科学储粮水平。

第三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储备信息化管理水平,将政府储备业务相关信息纳入全国粮食储备地理信息系统和政府储备库存监管应用系统。

第三十八条 政府储备保管费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的变化合理确定。在综合考虑不同品种、区域和储粮技术条件等基础上,可适当体现差异。保管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节本增效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中央储备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和仓储管理情况等,按照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报告。

地方储备承储主体应当定期检查地方储备的仓储管理情况,及时向同级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承储单位,是指实际承担政府储备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其具体承储库点。

第四十一条 粮食储存年限以当季收获新粮(进口粮采购回国后)首次入仓,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进口油采购回国后)首次入罐,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八、库存管理的方法?

常见的存货管理的方法有拉式存货方法、计划方法、混合方法。

1、拉式存货方法 是反应性存货系统通过在配送渠道内拉动产品,对渠道成员的存货需要作出反应。当可得的仓库储备水平下降到事先确定的最低限度之下或订货点时,该系统就会启动补给装运。尽管订货数量可能是当前储存水平函数的某种变量或事先确定最低限度水平,但通常可由某种订货批量公式来确定。

2、计划方法 计划方法是按照需求量和产品可得性,主动排定产品在渠道内的运输和分配。

3、混合方法 即用逻辑推理将前两种方法进行结合,形成对产品和市场环境作出反应的存货管理理念。一项综合的存货管理战略将详细说明各种政策,并用于确定何处安排存货、何时启动补给装运和分配多少存货等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