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作出决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的范围包括:
(一)审议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拟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四)审议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决定的重大问题,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审议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业务工作部署;
(六)经检察长决定,审议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以及根据法律及其他规定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
(七)经检察长决定,审议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重大事项、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事项或者案件;
(八)经检察长决定,审议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事项或者案件;
(九)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十)审议检察长认为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其他议题。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因特殊事由可以委托副检察长主持会议。
第六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举行会议,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
检察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举行会议,经检察长决定,未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通知本院或者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 议题的提请
第九条 承办部门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事项或者案件,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检察委员会委员提出议题的,经检察长同意后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承办部门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事项或者案件,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办理,意见,承办部门讨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下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内设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提出议题采用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或者报告有关问题,附有关法律文书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并符合下列内容和格式要求:
(一)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报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事项,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说明。起草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事项缘由及背景,文件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对有关问题的研究意见及理由。必要时,对文件的主要条文应当逐条说明。
(二)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应当有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提请讨论决定的问题;案件来源,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过程,案件事实和证据,分歧意见或者诉争要点,承办部门工作情况、审查意见及法律依据,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意见。
对主要问题存在分歧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检察长决定将议题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议题进行审查,认为承办部门的议题和提请审议的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书面报告或者说明的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欠缺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出意见后由承办部门修改、补充。必要时,对议题的有关法律问题可以提出研究意见。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十四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三日以前,将拟审议的议题、举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议题的审议
第十五条 出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研究,准时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部门、承办人员汇报;
(二)检察委员会委员提问、讨论;
(三)会议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总结讨论情况;
(四)表决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应当全面听取承办部门、承办人员的汇报。
承办部门汇报后,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承办部门应当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汇报后,在主持人的组织下,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议题发表意见。发表意见一般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发表意见;
(二)未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表意见;
(三)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表意见。
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委员讨论后、总结前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重点就审议的主要问题和内容发表明确的意见,并提出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 经委员提议或者会议主持人决定,对于审议中的议题,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处理;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补充进行相关工作后,再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在委员发言结束后可以发表个人意见,并对审议的情况进行总结。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暂不作出决定,另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表决议题,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者举手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少数委员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必要时,在会议结束后可以就审议的事项和案件征求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意见。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将会议审议的情况和决定意见及时报告检察长。检察长同意的,决定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检察长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对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事项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情况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检察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存档。
第二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起草,报检察长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批。纪要印发各位委员并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案;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以本院名义印发本院有关的内设机构和有关的人民检察院执行。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存档备查。 .
第四章 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七条 对于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执行。
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必要时应当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并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书面说明采纳意见情况和补充修改情况。不采纳重要意见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向检察长报告。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下级人民检察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审查后形成书面意见,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有关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对复议请求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由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决定提请检察委员会复议的,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原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检察委员会复议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在决定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填写《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反映执行情况的相关材料,交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承办部门或者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情况,必要时应当进行督办,并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于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适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出席、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情况和内容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得查阅、抄录、复制。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整治措施?
首先是要高度重视,要实行首长负责制,上上下下都要认识到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是需要全民共同配合的大事。
二是从源头抓起,从小处抓起,不漏一个环节。
三是抓大气污染要制定具体措施,具体办法。
三、家长委员会开展哪些工作?
一、工作思路: 积极发挥家长委员会沟通、服务、参与、管理作用,通过加强自身建设,互相信任、平等合作、真诚沟通,积极开展多种活动,扎扎实实地工作,讲求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为建设有特色的班级文化建言献策。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是:一切为了教育,一切为了孩子。 二、工作目标: 1.不断完善班级的家长工作的管理体系。通过班级与家庭的双向互动,同步教育,共同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 2.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教观,走出家庭教育的误区,实实在在地做好家庭教育的服务和指导工作,形成教育合力,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3.建立班级家委会,使家长有参与班级管理的机会,以及对班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三、家委会工作职责: 1.每学期召开两次家长委员会会议、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2.向全体家长倡议,关心班级所有活动,充分发挥和利用各方面资源和渠道,为班级服务,为班级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 3.促进沟通交流,及时把家长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反馈。 4.关心学校、班级教育教学工作,及时解决学校、班级的实际困难,为班级多办实事。 5.协助班主任和学科教师做好班级各项工作,培养孩子们的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6.班级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各种支持和协助,培养孩子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爱心。 四、主要工作 1、沟通办学信息,促进教育教学 了解教学信息,促进教育教学是家长把握孩子成才的重要渠道,也是家校教育形成合力的重要手段。家长委员会将继续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献计献策,共同探讨子女教育问题。例如:减负后学生作息时间的科学安排,良好学习习惯的培养等。 2、关心校园安全,共建防范体系 做好校园安全工作不仅是学校的责任,也应取得家长委员会的通力协助。家长委员会将及时向学校反馈安全隐患以及可采取的措施,并尽可能为学生安全提供必要的帮助。 3、监督政务校务,规范办学行为 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监督依法办学是确保学校办学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环节。家长委员会可对学校下列工作的实施加以监督:办学方向、教育理念、办学章程、教育教学行为、规范收费、招生入学以及后勤服务等。 4、参与学校活动,形成教育合力 参与学生校园文化活动是家长了解学校教育、沟通亲子关系的最佳时机。家长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尽可能组织 学生家长积极参与学校举办的校园文化活动,并在可能条件下为学校开展活动提供帮助与支持。如科技节、艺术节、体育运动会、家长开放日及重大庆典活动等。
四、业主委员会工作如何分工?
《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担任条件进行了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五、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认真宣传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卫生科普知识,积极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二,积极开展健康教育、防病防疫工作,培养居民良好的健康卫生习惯。
三,发动居民采取积极措施,确保除四害工作达标。
四,组织开展绿地认养活动,逐步实现环境的净化、亮化、花化和绿化。
六、乡镇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处理好民事纠纷,做好乡镇和各村的安全巡逻!
七、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忙吗?
忙,不管哪个科室,忙起来都加班,晚上一两点是常态,当然也不会一年都那么忙,有时候加班9、10点钟算可以。因为长效机制的工作是每年都要按部就班的。主要是估计最近两年的效益都没那么好
八、村民委员会主任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主任:就是简称村长:工作职责是搞好村经济发展,做好村容村貌建设工作。
九、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社区居委会职责 社区居委会主任职责: 社区居委会主任是社区居委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社区居委会的贯彻实施;
二、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指导和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团结、组织、领导社区认真履行社区居委会职责,密切与辖区内各单位的联系,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自觉接受社区成员和居民的监督;
三、以身作则,模范遵守社区各项规定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管理好社区的各项事务,并接受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党支部的建议和监督;
十、村环境物业委员会工作流程?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流程
1.
公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告拟组建物业 管理委员会相关事项。
2.
推荐人选:社区党组织推荐;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推荐;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等方式产生。
3.
确定人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人选自荐、推荐情况,确定物业管理 委员会委员名单。
4.
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姓名、职业、住址等应 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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