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感染控制风险评估表怎么填?

251 2023-12-25 18:21

一、医院感染控制风险评估表怎么填?

医院感染控制风险评估表(也称ICRA评估表)用于对每位入院患者进行感染风险评估,以便制定相应的预防策略。以下是ICRA评估表的填写步骤:

第一步:患者基本信息填写。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区、诊断等信息。

第二步:感染部位评估。评估所患疾病涉及的感染部位,并在表格中打“√”标记。

第三步:预防措施评估。根据患者情况,对应勾选评估表中的感染预防措施,包括手卫生、环境清洁消毒、使用抗生素等方面。

第四步:危险因素评估。评估患者是否存在危险因素,如吸氧、导尿、外科手术等,并对应勾选评估表中的危险因素。

第五步:总评估。评估患者的感染风险,并在评估表中打上风险等级的标记。评估结果可以根据不同医院部位和科室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步:建议防控措施。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例如,建议医护人员加强手卫生措施、耐药菌感染患者分别管理、定期进行环境清洁消毒等。

需要注意的是,ICRA评估表的填写需要科学和实际情况相结合,可以根据不同部位和不同感染病情作出不同的评估结果和相应处理措施。

二、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方法?

传统内部控制机制评价方法主要描述和分析内部控制机制的恰当性和有效性,以及在完成所指派职责时的执行效果。

其对内部控制的测试与评价所遵循的逻辑顺序是“控制→风险→评价控制目的是否实现”,可见,更多的是一种事后的反馈,在确认内部控制薄弱环节之后,提供信息以帮助管理层增强和完善内部控制。

这种事后的评价是一种“亡羊补牢”式的滞后的方法,而不是“未雨绸缪”预防式的方法,这些方法无法根据企业目标考察风险,也未能根据风险安排相应的措施以控制风险,因此,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管理的需要。

三、风险管理包括风险预测风险评估和什么?

风险应对。

风险管理包括风险预测、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

风险管理是指如何在项目或者企业一个肯定有风险的环境里把风险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风险管理对现代企业而言十分重要。

当企业面临市场开放、法规解禁、产品创新,均使变化波动程度提高,连带增加经营的风险性。良好的风险管理有助于降低决策错误几率、避免损失可能、相对提高企业本身附加价值。

四、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1. 是非常重要的。2. 因为医院感染是指在医疗机构中,患者在接受诊疗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感染。医院感染的发生会增加患者的痛苦和治疗费用,甚至会危及生命。因此,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3. 包括:建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制定医院感染预防控制方案,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手卫生、消毒灭菌等操作流程,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等。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医院感染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处理医院感染事件,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五、风险评估是内部控制的什么?

风险评估分为内部控制或内部评估,也包括外部评估或第三方评估。

六、内部控制为了什么评估风险?

从风险管控的角度来说,个人认为从低到高应是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全面风险管理。首先,合规管理是最基础的层面。合规管理的本质并不聚焦于风险管理,它只是机械的避免违反内外部法律制度规范,从结果上看能够起到一定程度上控制操作风险的作用,但是这个作用有多大、够不够,并不是合规管理所关注的,自然也不是它能够解决的。

其次,以coso框架为代表的内部控制,是合规管理的终极版,也可以说是操作风险管理的终极版。内部控制不但要求合规,还要考察这个“规”是不是完善,“规”有没有配备相应的执行点,执行“规”的过程是不是有效。如果说合规管理更注重结果、只要结果合规就OK,那么内部控制就更重视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整套完善的工具和方法。

最后,全面风险管理是风险管控的最高形式。在全面风险管理中,风险一般被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刚才说了,内部控制是管理操作风险的终极手段,但是它对其他风险并没有效果。内控再严密,也无法衡量资本市场波动会给公司带来多大风险(市场风险),无法衡量交易对手赖账不给钱有多大风险(信用风险),更无法衡量公司战略方向错误、出了事被人骂的风险。

七、内部控制风险评估体系是什么?

风险评估是内部控制的一个环节,完整的内部控制流程包括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沟通、监督等。因此,只有经过风险评估,才能确定风险有多大,是否能承受,需要进行什么样的控制等后续工作。

八、应急管理局风险评估制度?

一)听取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说明;

(二)现场勘查;

(三)查阅相关文字、音像资料和数据信息;

(四)询问有关人员;

(五)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八、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分别进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故单位概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类型及初步原因等情况;

(二)先期处置情况。主要包括:事故单位应急自救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先期处置措施等情况;

(三)事故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主要包括:事故报告及续报,事故信息接收与处理,应急值守等情况;

(四)应急预案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应急预案启动、实施及衔接等情况;

(五)组织指挥情况。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及组成,各应急工作组按责任分工开展工作等情况;

(六)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及执行,防范次生、衍生事故及事故扩大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七)现场管理。主要包括:现场清理、人员疏散及清点、警戒保卫等应急处置现场安全保障措施等情况;

(八)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参与应急处置救援队伍、人员组成及紧急调度情况,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等情况;

(九)应急资源保障情况。主要包括:所需通讯、抢险、救援和防护等各类应急物资装备的保障及紧急调配等情况;

(十)防控环境影响措施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监测危险物质对事故周边环境的污染程度和影响范围,对可能出现的水体、土壤污染提出处置措施及落实等情况;

(十一)信息发布情况。主要包括:舆情监控及对外信息发布等情况;

(十二)救援成效、经验和教训。主要包括:搜救遇险人员及医疗救治情况,成功救险人数,保护财产物资和重要设施,避免次生、衍生事故及事故扩大等情况;

(十三)相关建议。主要包括:对事故单位应急处置及政府实施救援方面的建议。

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妥善保存并整理好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书证和物证。

九、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用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评估验收合格的区域。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可以是以下区域: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地理区域;

  (二)毗邻省份连片的地理区域。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分为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某一特定区域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审细则。

  农业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

  第六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评估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区域控制及风险评估的原则要求。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成并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请评估。跨省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共同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概况;

  (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

  (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情况;

  (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

  (五)控制、消灭策略和措施情况;

  (六)免疫措施情况;

  (七)规定动物疫病的监测情况;

  (八)实验室建设情况;

  (九)屏障及边界控制措施情况;

  (十)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反应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自我评估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估计划和评估专家组成情况;

  (二)评估程序及主要内容,评估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三)评估结论。

  第九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三章 评估

  第十条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收到农业部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评审细则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

  (二)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书面评审合格的,评估专家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方案,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宣布现场评审方案和评估纪律等;

  (二)听取申请单位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及管理情况的介绍;

  (三)实地核查有关资料、档案和建设情况。

  第十六条 评估专家组组长可以根据评审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陈述有关情况。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评估专家组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并配合专家组开展评估。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根据评审细则确定的评审指标逐项核查,对核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现场评审结果。

  现场评审结果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 “建议不予通过”。

  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场评审指标中的关键项全部为“符合”,重点项没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占总项数80%以上(含)。其中:重点项中“基本符合”项数不超过重点项总项数的15%;普通项中“不符合”项总项数不超过普通项总项数的10%。

  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整改后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关键项中没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总项数达到60%以上(含)但不足80%;

  (三)通过限期整改可以达到“建议通过”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不予通过”:

  (一)关键项中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总项数不足60%;

  (三)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第十八条 需要整改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估专家组建议,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评审结果。

  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二十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审或整改审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专题会议审核后报农业部。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保密。评估专家组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被评估单位或与被评估单位有关的中介机构或人员的馈赠;

  (二)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进行不当接触;

  (三)评估结果未公布前,泄露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行为。

  第四章 公布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自收到评估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否合格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将审核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并对外公布。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根据需要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评估情况,并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申请国际评估认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对已公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维持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通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暂停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一)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发生有限疫情,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建立感染控制区的;

  (二)区域区划发生变化,且屏障体系不能满足区域管理要求的;

  (三)兽医机构体系及财政保障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支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维持和运行的;

  (四)监测证据不能证明规定动物疫病无疫状况的;

  (五)其他不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需要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动物疫病发生后24小时内开始建设感染控制区。

  有限疫情控制后,感染控制区在规定动物疫病的2个潜伏期内未再发生规定动物疫病,且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申请,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感染控制区建设情况组织开展评估。评估合格的,农业部对外宣布建成感染控制区,并恢复感染控制区外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感染控制区建成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发生规定动物疫病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申请,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农业部恢复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二十八条 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要求限期整改,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整改情况评估合格的,农业部恢复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撤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一)发生规定动物疫病,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建成感染控制区的;

  (二)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查评估的;

  (四)其他不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需要撤销的情形。

  第三十条 被撤销资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重新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与资格撤销原因有关的整改说明、规定动物疫病状况、疫病防控措施等。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通过的,农业部重新认定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境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无疫等效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养殖场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一种或几种规定动物疫病的若干动物养殖和其他辅助生产单元所构成的特定小型区域。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评估原则、程序及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7年1月23日发布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

十、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风险控制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风险控制的四种基本方法是: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保留。

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投资主体有意识地放弃风险行为,完全避免特定的损失风险。简单的风险回避是一种最消极的风险处理办法,因为投资者在放弃风险行为的同时,往往也放弃了潜在的目标收益。所以一般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会采用这种方法:

(1)投资主体对风险极端厌恶。

(2)存在可实现同样目标的其他方案,其风险更低。

(3)投资主体无能力消除或转移风险。

(4)投资主体无能力承担该风险,或承担风险得不到足够的补偿。

2、损失控制

损失控制不是放弃风险,而是制定计划和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的可能性或者是减少实际损失。控制的阶段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事前控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损失的概率,事中和事后的控制主要是为了减少实际发生的损失。

3、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通过契约,将让渡人的风险转移给受让人承担的行为。通过风险转移过程有时可大大降低经济主体的风险程度。风险转移的主要形式是合同和保险。

(1)合同转移。通过签订合同,可以将部分或全部风险转移给一个或多个其他参与者。

(2)保险转移。保险是使用最为广泛的风险转移方式。

4、风险保留风险保留,即风险承担。也就是说,如果损失发生,经济主体将以当时可利用的任何资金进行支付。风险保留包括无计划自留、有计划自我保险。

(1)无计划自留。指风险损失发生后从收入中支付,即不是在损失前做出资金安排。当经济主体没有意识到风险并认为损失不会发生时,或将意识到的与风险有关的最大可能损失显著低估时,就会采用无计划保留方式承担风险。

一般来说,无资金保留应当谨慎使用,因为如果实际总损失远远大于预计损失,将引起资金周转困难。

(2)有计划自我保险。指可能的损失发生前,通过做出各种资金安排以确保损失出现后能及时获得资金以补偿损失。有计划自我保险主要通过建立风险预留基金的方式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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