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麦芽提取物的国家标准?
Q/MBAR 0005 S-2019 麦芽提取物(麦精)
本标准规定了麦芽提取物(麦精)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含有淀粉质的大麦和麦芽、水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通过筛选、粉碎、糖化(酶法)、过滤、浓缩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蛋白质含量(以干物质计)不低于4%的产品,该产品为食品用原料。
二、食品级液碱的国家标准?
答:食品级液碱的国家标准如下: GB 5175-2008《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该产品在食品工业上用作酸度调节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三、食品配料规定?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食品,经常会出现产品配料标示不规范的问题,如配料名称不规范、配料标示的顺序等。本文对此进行了梳理总结。
水的标示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加以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则不需要标示。
如需要标示水的食品有:饮料、豆腐、湿河粉、冷冻饮品、馒头等。不需要标示水的食品有:饼干、酥饼、膨化食品等。
复合配料的标示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同时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依次标示。
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需要标示原始配料。例如,食品名称为盐焗鸡的产品,由于盐焗鸡料没有相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配料标示应为:鸡、盐焗鸡配料(食用盐、谷氨酸钠、玉米淀粉、 沙姜)。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复合配料中在最终产品不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无需标示。如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中有酱油,由酱油中带入的苯甲酸钠在终产品中不起防腐作用,则无需在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表中标识。
配料的定量标示
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
应标示配料含量的情形: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含有某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同时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高钙、富含氨基酸等。如果在食品标签上强调某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同时标示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如:标签上强调“无糖”“低糖”“低脂”“无盐”等。
天然色素|黑胡萝卜浓缩汁|栀子黄色素|栀子绿色素|栀子蓝色素|黑米提取物|GABA|γ-氨基丁酸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一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于2014年9月3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根据该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不得经营和使用无食品添加剂许可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无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或残留量。
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加工助剂属于加工工艺辅助材料,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不应归属于食品添加剂。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各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等信息,以及一些限制使用的物质,如亚硝酸钠、苯甲酸及其钠盐等。
总之,该标准为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五、面粉国家有什么新规?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修订后的《小麦粉》国家标准(GB/T 1355-2021),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新标准突出营养健康,适用于无添加物的食用小麦粉,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等。同时注重适度加工,将原标准中“特制一等”“特制二等”“标准粉”“普通粉”四个等级调整为“精制粉”“标准粉”“普通粉”三个类别。
注重营养健康 禁添任何物质
据记者了解,2011年3月1日,原卫生部等多部门发布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禁止在面粉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等“增白剂”。但“无增白剂”的面粉中还可以添加增筋类面粉添加剂、面粉品质改良剂、面粉减筋剂等国家允许添加的添加剂。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规定,目前可以根据加工需要,向小麦粉中加入一定量的小麦、黑麦或大麦芽粉,活性谷朊粉,大豆粉和杂豆粉。可以加入的添加剂包括4类酶制剂和9种小麦粉处理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修订后的《小麦粉》国家标准规定,小麦粉为由普通小麦(六倍体小麦)经过碾磨制粉,去除部分麸皮和胚并达到一定加工精度要求的、未添加任何物质的、能够满足制作面制食品要求的产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品质营养研究所所长孙辉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新标准规定小麦粉不添加任何物质,旨在满足消费者日益提高的对粮油产品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并参考了国家小麦粉质量安全监管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麦粉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中关于小麦粉(通用)中添加物的要求,即“取得‘小麦粉(通用)’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在小麦粉中添加任何食品辅料”。
据孙辉介绍,新标准突出营养健康,适用于无添加物的食用小麦粉,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等。在新标准实施后,添加添加物或添加剂的小麦粉将被列为“专用粉”范畴。
三级加工精度 简化分类等级
“加工精度”为小麦粉中残留麸皮碎片的程度,以麸星的大小及分布的密集程度表示,是面粉质量的关键指标。新标准将原标准中“特制一等”“特制二等”“标准粉”“普通粉”四个等级调整为“精制粉”“标准粉”“普通粉”三个类别。新标准还规定,“精制粉”“标准粉”“普通粉”脂肪酸值(以mg KOH/100g计)分别为≤60、80、100。
资料显示,脂肪酸值是粮食中游离脂肪酸的含量,也是决定面粉等级和品质的一个重要质量指标:面粉等级越高,其脂肪酸值则应越低,二者呈反相关。面粉等粮食加工产品中的脂肪酸值含量越高,则越容易变质。因游离脂肪酸容易酸败,导致面粉等食品的色泽和气味变坏。面粉中的水分含量越高、面粉加工精度越低、储存和运输的温度及湿度越高,则脂肪酸值升高的速度越快,面粉就越容易腐败变质。
据孙辉介绍,目前市场流通的小麦粉,大多数在3个月内即可销售完毕。即使在高温高湿的地区和季节,普通产品在常温下放置3个月,也都可以满足新标准脂肪酸的要求。
孙辉认为,新标准将“特制二等”并入“标准粉”,保留了低加工指标,为需要加工精度较低小麦粉的消费群体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方案,还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分类等级。“精制粉”和“标准粉”两类均为市场小包装小麦粉供应的主体,而原标准中的普通粉则多为企业专供,很少有小包装市场零售,因此单独划分为一类。新标准一方面满足零售市场对加工精度的不同需求,另一方面满足企业用普通粉作为食品原料的需求。
突出适度加工 促进节粮减损
目前国内粮食加工行业普遍存在片面追求精度的现象,产品越来越白、制作越来越精细。资料显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小麦加工行业的平均出粉率约为85%,目前这一指标降到了约73%。
“小麦加工行业存在的过度加工现象,根本原因是消费者倾向于又白又细的小麦粉。”河北农业大学教授陶佩君公开表示。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李再贵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过度加工导致的粮食损失大概在3%到10%,高的可能达到15%左右。
为了引导企业适度加工,除了质量等级分类变化外,新标准还取消了面筋值和粗细度的质量要求。
面筋值是表征小麦粉加工品质和加工用途的指标,一般做面包类产品需要面筋值高的小麦粉,而蛋糕和饼干类产品需要面筋值低的小麦粉,馒头类和普通面条类则需要面筋含量中等的小麦粉。
“面筋值大小主要受小麦原料自身品质的影响,与品种基因和种植环境有关,而与加工精度几乎无关。”孙辉表示,而粗细度的提出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一方面是当时小麦制粉工艺水平的体现,另一方面反映了当时市场对精米细面的消费需求。我国小麦制粉技术经过30多年的发展,轻碾细磨的现代制粉工艺已经可以做到提取颗粒度相对较高的芯粉。随着现代制粉工艺的发展,粗细度只是加工精度的充分而非必要条件。因此,为了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应用,新标准取消了粗细度定等。
当前,适度加工已经成为共识。农业农村部2020年12月发布的《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环节减损增效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5年,农产品加工环节损失率降到5%以下;到2035年,农产品加工环节损失率降到3%以下。
新标准对于粮食适度加工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消息称,据权威测算,以普通粉为例,总出粉率可提高0.5%-3%。
孙辉认为,新标准发布实施将有利于满足消费者对绿色优质、健康营养产品的需求,同时对于规范和引导小麦粉加工企业适度加工,促进节粮减损具有重要的意义。
六、与食品有关行业性国家标准l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的生产,如确有必要制定某类食品生产的专项卫生规范,应当以本标准作为基础。
2.术语和定义
2.1 污染
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物、化学、物理污染因素传入的过程。
2.2 虫害
由昆虫、鸟类、啮齿类动物等生物(包括苍蝇、蟑螂、麻雀、老鼠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2.3 食品加工人员
直接接触包装或未包装的食品、食品设备和器具、食品接触面的操作人员。
2.4接触表面
设备、工器具、人体等可被接触到的表面。
2.5 分离
通过在物品、设施、区域之间留有一定空间,而非通过设置物理阻断的方式进行隔离。
2.6 分隔
通过设置物理阻断如墙壁、卫生屏障、遮罩或独立房间等进行隔离。
2.7 食品加工场所
用于食品加工处理的建筑物和场地,以及按照相同方式管理的其他建筑物、场地和周围环境等。2.8 监控按照预设的方式和参数进行观察或测定,以评估控制环节是否处于受控状态。
2.9工作服
根据不同生产区域的要求,为降低食品加工人员对食品的污染风险而配备的专用服装。
3.选址及厂区环境
3.1 选址
3.1.1 厂区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如某地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宜食用性存在明显的不利影响,且无法通过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应避免在该地址建厂。
3.1.2厂区不应选择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地址。
3.1.3厂区不宜择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3.1.4厂区周围不宜有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3.2 厂区环境
3.2.1应考虑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
3.2.2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3.2.3 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正常天气下扬尘和积水等现象的发生。
3.2.4 厂区绿化应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定期维护,以防止虫害的孳生。
3.2.5 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
3.2.6宿舍、食堂、职工娱乐设施等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
4.厂房和车间
4.1 设计和布局
4.1.1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
4.1.2 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布局,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
4.1.3 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如:通常可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或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等。一般作业区应与其他作业区域分隔。
4.1.4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
4.1.5 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4.2 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
4.2.1内部结构
建筑内部结构应易于维护、清洁或消毒。应采用适当的耐用材料建造。
4.2.2 顶棚
4.2.2.1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与生产需求相适应、易于观察清洁状况的材料建造;若直接在屋顶内层喷涂涂料作为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涂料。
4.2.2.2顶棚应易于清洁、消毒,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下,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
4.2.2.3 蒸汽、水、电等配件管路应避免设置于暴露食品的上方;如确需设置,应有能防止灰尘散落及水滴掉落的装置或措施。
4.2.3 墙壁
4.2.3.1 墙面、隔断应使用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在操作高度范围内的墙面应光滑、不易积累污垢且易于清洁;若使用涂料,应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
4.2.3.2 墙壁、隔断和地面交界处应结构合理、易于清洁,能有效避免污垢积存。例如设置漫弯形交界面等。
4.2.4 门窗
4.2.4.1 门窗应闭合严密。门的表面应平滑、防吸附、不渗透,并易于清洁、消毒。应使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
4.2.4.2 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与其他区域之间的门应能及时关闭。
4.2.4.3 窗户玻璃应使用不易碎材料。若使用普通玻璃,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玻璃破碎后对原料、包装材料及食品造成污染。
4.2.4.4 窗户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洁。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
4.2.5 地面
4.2.5.1 地面应使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建造。地面的结构应有利于排污和清洗的需要。
4.2.5.2 地面应平坦防滑、无裂缝、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
5.设施与设备
5.1 设施
5.1.1 供水设施
5.1.1.1应能保证水质、水压、水量及其他要求符合生产需要。
5.1.1.2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对加工用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符合相应规定。间接冷却水、锅炉用水等食品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产需要。
5.1.1.3 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如间接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统应明确标识以便区分。
5.1.1.4 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1.2 排水设施
5.1.2.1 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应适应食品生产的需要,保证食品及生产、清洁用水不受污染。
5.1.2.2 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
5.1.2.3 排水系统出口应有适当措施以降低虫害风险。
5.1.2.4 室内排水的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且应有防止逆流的设计。
5.1.2.5 污水在排放前应经适当方式处理,以符合国家污水排放的相关规定。
5.1.3 清洁消毒设施
应配备足够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必要时应配备适宜的消毒设施。应采取措施避免清洁、消毒工器具带来的交叉污染。
5.1.4 废弃物存放设施
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5.1.5 个人卫生设施
5.1.5.1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必要时特定的作业区入口处可按需要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
5.1.5.2 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如设置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
5.1.5.3 应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卫生间的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卫生间内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洗手设施。卫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5.1.5.4 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如有需要,应在作业区内适当位置加设洗手和(或)消毒设施;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
5.1.5.5 洗手设施的水龙头数量应与同班次食品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必要时应设置冷热水混合器。洗手池应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洁的材质制成,其设计及构造应易于清洁消毒。应在临近洗手设施的显著位置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5.1.5.6根据对食品加工人员清洁程度的要求,必要时应可设置风淋室、淋浴室等设施。
5.1.6 通风设施
5.1.6.1 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必要时应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通风设施应避免空气从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
5.1.6.2 应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度。进、排气口应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通风排气设施应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
5.1.6.3 若生产过程需要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
5.1.6.4 根据生产需要,必要时应安装除尘设施。
5.1.7 照明设施
5.1.7.1 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
5.1.7.2 如需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5.1.8 仓储设施
5.1.8.1 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5.1.8.2 仓库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仓库地面应平整,便于通风换气。仓库的设计应能易于维护和清洁,防止虫害藏匿,并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装置。
5.1.8.3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时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
5.1.8.4 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
5.1.8.5 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5.1.9 温控设施
5.1.9.1 应根据食品生产的特点,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等设施,以及用于监测温度的设施。
5.1.9.2根据生产需要,可设置控制室温的设施。
5.2 设备
5.2.1 生产设备
5.2.1.1 一般要求
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
5.2.1.2 材质
5.2.1.2.1 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
5.2.1.2.2设备、工器具等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使用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的材料制成,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食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
5.2.1.3 设计
5.2.1.3.1 所有生产设备应从设计和结构上避免零件、金属碎屑、润滑油、或其他污染因素混入食品,并应易于清洁消毒、易于检查和维护。
5.2.1.3.2 设备应不留空隙地固定在墙壁或地板上,或在安装时与地面和墙壁间保留足够空间,以便清洁和维护。
5.2.2 监控设备
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应定期校准、维护。
5.2.3 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
6.卫生管理
6.1 卫生管理制度
6.1.1 应制定食品加工人员和食品生产卫生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6.1.2 应根据食品的特点以及生产、贮存过程的卫生要求,建立对保证食品安全具有显著意义的关键控制环节的监控制度,良好实施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1.3 应制定针对生产环境、食品加工人员、设备及设施等的卫生监控制度,确立内部监控的范围、对象和频率。记录并存档监控结果,定期对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1.4 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和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清洁消毒前后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
6.2 厂房及设施卫生管理
6.2.1 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
6.2.2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
6.3 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
6.3.1 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
6.3.1.1 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3.1.2 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
6.3.1.3 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应当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6.3.2 食品加工人员卫生要求
6.3.2.1 进入食品生产场所前应整理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6.3.2.2 进入作业区域应规范穿着洁净的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消毒;头发应藏于工作帽内或使用发网约束。
6.3.2.3 进入作业区域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6.3.2.4 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或从事与食品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再次从事接触食品、食品工器具、食品设备等与食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前应洗手消毒。
6.3.3 来访者
非食品加工人员不得进入食品生产场所,特殊情况下进入时应遵守和食品加工人员同样的卫生要求。
6.4 虫害控制
6.4.1 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
6.4.2 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6.4.3 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
6.4.4 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
6.4.5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处理时,不应影响食品安全和食品应有的品质、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器具及包装材料。除虫灭害工作应有相应的记录。
6.4.6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造成污染;不慎污染时,应及时将被污染的设备、工具彻底清洁,消除污染。
6.5 废弃物处理
6.5.1 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废弃物应定期清除;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
6.5.2 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应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应防止虫害孳生。
6.6 工作服管理
6.6.1 进入作业区域应穿着工作服。
6.6.2 应根据食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的要求配备专用工作服,如衣、裤、鞋靴、帽和发网等,必要时还可配备口罩、围裙、套袖、手套等。
6.6.3 应制定工作服的清洗保洁制度,必要时应及时更换;生产中应注意保持工作服干净完好。
6.6.4 工作服的设计、选材和制作应适应不同作业区的要求,降低交叉污染食品的风险;应合理选择工作服口袋的位置、使用的连接扣件等,降低内容物或扣件掉落污染食品的风险。
7.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7.1 一般要求
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确保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不得将任何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物质添加到食品中。
7.2 食品原料
7.2.1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7.2.2食品原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应在指定区域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并应及时进行退、换货等处理。
7.2.3加工前宜进行感官检验,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检验;检验发现涉及食品安全项目指标异常的,不得使用;只应使用确定适用的食品原料。
7.2.4食品原料运输及贮存中应避免日光直射、备有防雨防尘设施;根据食品原料的特点和卫生需要,必要时还应具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
7.2.5食品原料运输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必要时应进行消毒。食品原料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装运,避免污染食品原料。
7.2.6食品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7.3食品添加剂
7.3.1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3.2 运输食品添加剂的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并能提供必要的保护,避免污染食品添加剂。
7.3.3 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食品添加剂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7.4 食品相关产品
7.4.1 采购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4.2 运输食品相关产品的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并能提供必要的保护,避免污染食品原料和交叉污染。
7.4.3 食品相关产品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产品。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7.5 其他
盛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的包装或容器,其材质应稳定、无毒无害,不易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进入生产区域时应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或外包装清洁措施,以降低污染风险。
8.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8.1 产品污染风险控制
8.1.1 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并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在关键环节所在区域,应配备相关的文件以落实控制措施,如配料(投料)表、岗位操作规程等。
8.1.2 鼓励采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对生产过程进行食品安全控制。
8.2生物污染的控制
8.2.1 清洁和消毒
8.2.1.1 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降低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8.2.1.2 清洁消毒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清洁消毒的区域、设备或器具名称;清洁消毒工作的职责;使用的洗涤、消毒剂;清洁消毒方法和频率;清洁消毒效果的验证及不符合的处理;清洁消毒工作及监控记录。
8.2.1.3 应确保实施清洁消毒制度,如实记录;及时验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8.2.2 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
8.2.2.1 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必要时应建立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包括生产环境的微生物监控和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控。
8.2.2.2 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应包括:微生物监控指标、取样点、监控频率、取样和检测方法、评判原则和整改措施等,具体可参照附录A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及产品特点制定。
8.2.2.3 微生物监控应包括致病菌监控和指示菌监控,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结果应能反映食品加工过程中对微生物污染的控制水平。
8.3 化学污染的控制
8.3.1 应建立防止化学污染的管理制度,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径,制定适当的控制计划和控制程序。
8.3.2 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制度,按照GB 2760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8.3.3 不得在食品加工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非食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8.3.4 生产设备上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活动部件若需润滑,应当使用食用油脂或能保证食品安全要求的其他油脂。
8.3.5 建立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使用制度。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制剂。
8.3.6 食品添加剂、清洁剂、消毒剂等均应采用适宜的容器妥善保存,且应明显标示、分类贮存;领用时应准确计量、作好使用记录。
8.3.7 应当关注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情况,鼓励采取有效措施减低其风险。
七、食品添加剂类别怎么填?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主要有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其他等23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54条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28条,以及《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第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国对食品添加剂定义为: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和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按照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对食品添加剂定义为“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扩展资料
常用食品添加剂
防腐剂——常用的有苯甲酸钠、山梨酸钾、二氧化硫、乳酸等。用于果酱、蜜饯等的食品加工中。
抗氧化剂——与防腐剂类似,可以延长食品的保质期。常用的有维C、异维C等。
着色剂——常用的合成色素有胭脂红、苋菜红、柠檬黄、靛蓝等。它可改变食品的外观,使其增强食欲。
增稠剂和稳定剂——可以改善或稳定冷饮食品的物理性状,使食品外观润滑细腻。他们使冰淇淋等冷冻食品长期保持柔软、疏松的组织结构。
膨松剂——部分糖果和巧克力中添加膨松剂,可促使糖体产生二氧化碳,从而起到膨松的作用。常用的膨松剂有碳酸氢钠、碳酸氢铵、复合膨松剂等。
甜味剂——常用的人工合成的甜味剂有糖精钠、甜蜜素等。目的是增加甜味感。
酸味剂——部分饮料、糖果等常采用酸味剂来调节和改善香味效果。常用柠檬酸、酒石酸、苹果酸、乳酸等。
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是面粉增白剂的主要成分。中国食品在面粉中允许添加最大剂量为0.06g/kg。增白剂超标,会破坏面粉的营养,水解后产生的苯甲酸会对肝脏造成损害,过氧化苯甲酰在欧盟等发达国家已被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我国在2011年5月也禁止了过氧化苯甲酰作为增白剂。
香料——香料有合成的,也有天然的,香型很多。消费者常吃的各种口味巧克力,生产过程中广泛使用各种香料,使其具有各种独特的风味。
八、食品原料和添加剂公式?
选择食品添加剂需要考虑CAS,含量,有效物质含量,名称,PH值,化学名等多方面因素,比如CAS有149-32-6,105-11-3,84-58-2,56038-13-2等;含量有0.99,0.98,0.985,0.998等;有效物质含量有0.98,0.998,0.99等。
扩展资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54条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28条,以及《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第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国对食品添加剂定义为: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和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按照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食品添加剂定义为“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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