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销售资质与成品油销售的二级资质区别

求职招聘网 2023-06-29 01:00 编辑:admin 116阅读

一、成品油销售资质与成品油销售的二级资质区别

1、必须持有《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并随车持有车辆及司押人员的资质证明和成品油配送合同以及购油出库证明;

2、只准按照指定的用途将油料从来源地运往委托方指定地点,并随车持有相关车辆及司押人员资质证明和承运的单据;

3、流动加油车在马路上行驶的过程也要注意避让其它车辆,车辆的驾驶都是实行专人负责制的,其它人未经允许不可擅自动用加油车。

二、成品油销售资质挂靠合同

  看上一个调价工作日是什么时间,以十个工作日计,汽、柴油的涨价或降价幅度高于每吨50元,就会打开调价窗口。  成品油价格每10个工作日都会调整一次,该降就降,该升就升。但当汽、柴油的涨价或降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折合到每升调价金额不足5分钱,为节约社会成本,零售价格暂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特殊情况下的临时调控机制: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上涨等特殊情形需要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  另外,国家还适当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品种。

三、成品油销售资质证明怎么开

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四、成品油销售资质是什么

卖润滑油需要的许可证如下: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2、出具的申请文件。内容应说明申请方的基本情况、符合我省及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行业发展规划的说明、拟新建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距离新建加油站前后左右最近的加油站及实际距离并附示意图。

3、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州、地商务局的审查意见。

4、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工商部门出具的经营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五、成品油销售资质办理

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省会及市(州)中心城市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4、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5、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7、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

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即建设规划用地红线最近距离不少于1.8公里;但位于道路两侧的相对位置或转弯后的其它位置的两个加油站,按其中心点之间的距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不少于1.8公里。农村加油点设置必须距国道、省道3公里以上且原则上每个乡镇不超过1座。

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其他条件。

六、成品油销售资质转让

国营贸易企业是经国家特许,获得从事某类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或机构。该办法第七条还规定,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以及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必备条件的企业,经外经贸部登记备案,可成为非国营贸易企业。外经贸部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前将征求国家经贸委的意见。前款规定的条件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制定,并由外经贸部公布。《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的公告》二、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一)申请条件: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2. 具有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3. 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4. 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5. 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水运码头或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接卸条件,拥有库容不低于5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有合格的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6. 申报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的企业需按燃料油及其他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石脑油、蜡油)两类分别上报。四、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报程序(一)地方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并出具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抄报国家经贸委。

七、成品油销售资质许可证

回答:欢迎来访。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务部制定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该办法对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提出里具体要求。敬请参阅。  信息参考: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八、成品油销售资质要求

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