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是护士,两周前把我调动外借别的科室,但是一直不说回去的事情,我该咋办?
既然都已经调出去了相信你的科室也已经调入人员工作了,你要学会的是处理好现在的人际关系,既然已经调出来了就面对现实,好好和大家相处,得过且过,不要在意他人的言语,高兴了就说说不高兴就静静。
二、我在医院做护工管理员,经常遇到自己解决不了的事,看什么书可以和护工很好的沟通
看清伍什么书
可以和护工很好的沟通
我认为
人际亮历交往的技答键或巧就可以
这个书籍还是很多的
比如常见的卡耐基书籍
三、出车祸对方要求我垫付医药费和陪护合理吗?
可以先行垫付,但一定要保留单据,日后可以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