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领导津贴发放标准?

求职招聘网 2023-10-14 04:05 编辑:admin 278阅读

一、学校领导津贴发放标准?

1.适用范围:教育局局管中小学校长

2.发放原则:本着适度拉开距离,体现优绩优酬的原则。

3.校长绩效考核方式津贴发放办法实行量化考,满分100分,以校长年度考核结果……

.校长年度考核总成绩占80%。计算方法是把校长年度考核总分按80%比例折合计入总分。

.校长年度考核满意度占7%,计算方法是满满一路按7%的比例折合计入总分。

.校长任职的年限占5%。该项满分100分校长专业发展包括校长管理,专业进修(占10分)、发表论文(占60分)、校长培训和校长参加论坛活动(占30分)等方面。其中,校长正在进行学校管理方面专业进修的,得10分;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教育管理方面专业论文的,得60分,在市级以上学术圈上发表教育管理方面专业论文的,得40分;参加校长培训和校长论坛活动等方面的情况,该项30分,根据校长提供硬件材料,及平时教育局掌握的活动过程性材料,逐项赋分。以上三项得分总和按5%的比例折合计入考核总分。

二、中小学校长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敬业爱岗、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校长队伍,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公办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长是指由区教育局管理的公办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校(园)长,含中心学校常务副校长。学校副校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施行。普通高级中学校长由教育局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条教育局对校长管理实行选拔聘任制、岗位责任制、任期考核制。

第二章选拔聘任

第六条校长(幼儿园园长,下同)选拔和聘任坚持下列原则:(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七条校长除具备一般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政治敏锐性,有令则行,有禁则止;  

(二)遵循教育规律,创造性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  

(三)善于沟通,能有效调动教师、学生的积极性;  

(四)勤政廉政,公道正派,作风民主,激情向上。  

第八条新任校长必须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应在学校中层正职岗位任职两年以上;  

(二)小学须有大专学历或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中学须有本科学历或中学一级教师职称;  (三)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  

第九条学校内部产生校长的程序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组织聘任、任职谈话。交流任职和交流提拔的校长由教育局直接聘任。  (一)民主推荐。由教育局组织,所在学校至少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与,填写校长民主推荐表,统计结果作为衡量校长群众基础的重要依据。  

(二)组织考察。在民主推荐基础上,考察组深入了解被考察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三)讨论决定。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向教育局党组汇报,教育局党组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任免事项。  

(四)任前公示。教育局对拟任人选在夷陵教育网和教育局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含周六周日

 (五)组织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教育局发文聘任。  (六)任职谈话。对即将任职的校长,由教育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党组成员进行任前谈话。  

第十条校长聘后三个月内,应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出任期目标(办学思路、办学目标、工作措施等)和年度实施方案 ,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经教育局批准后,与教育局局长签定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校长实行任期考核制,每届任期原则上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但受聘同一学校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校长要积极支持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支持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主动接受党组织和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第三章培训提高  

第十三条 新任校长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职校长必须参加五年一周期的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研究和交流办学经验为主要内容的提高培训。  

第十四条校长应积极总结 办学经验,教育局有计划 地安排校长参加高级研修。 第四章考勤审批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长请病事假,按《宜昌市夷陵区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长外出实行报批制,乡镇(街道)中小学校长离校三天以内,向乡镇(街道)教育总干事报批,三天以上须向区教育局报批。乡镇(街道)教育总干事、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到宜昌市外三天以内的,须向区教育局分管局长报批,三天以上由教育局局长审批。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区教育局对校长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校长任期目标责任书、年度目标实施方案及上级部门工作要求,考核形式主要为个人述职 、民主测评、综合评议。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校长绩效工资发放、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任期届满考核合格的校长可以续聘一届。  

第二十条 校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对涉及(四)、(五)、(六)、(七)条情形的,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其它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情况的;  

(二)自愿辞职被批准的;  (三)拒不执行交流任职的;  (四)个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学校在重大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六)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七)学校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六章任职交流  

第二十一条 推行校长交流任职制度。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根据校长的任期考核情况可以继续任职的,必须交流任职。  

第二十二条 校长在乡镇范围内交流任职,由中心学校与乡镇党委拿出方案,报教育局同意后实施。跨乡镇交流任职由教育局统筹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逐步推行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学段之间校长交流任职,逐步形成常态。 

 第二十四条校长交流任职一般在每年暑期进行。 

第七章责任监督  

第二十五条校长选聘、任用工作在区教育局党委领导下,接受纪检部门和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实行校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校长在调整交流、聘任期满、解聘和辞职后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校长离任审计由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三、长江大学2021招生章程?

长江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简称市、区,下同)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招生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录取。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和性质

第三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长江大学,英文全称为Yangtze University(国标代码为10489),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荆州校区校址:湖北省荆州市(邮政编码:434023)

武汉校区校址:湖北省武汉市(邮政编码:430100)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 学校是国内“双一流”建设综合性高校,是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入选高校,是全国“产学研合作教育示范”高校,是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高校。也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共建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共建的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调整及录取规则等,并对本科招生事项做出决策。

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部门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 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http://zszc.yangtzeu.edu.cn)或校园网(http://www.yangtzeu.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联系及咨询电话:0716-8060550、8067167

电子邮箱:zsb@yangtzeu.edu.cn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八条 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湖北省中职类考生,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技能高考。

第九条 学校组织对专升本各专业考生进行相关专业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各省(市、区)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计划编制要求,学校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艺术类专业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总数的15%。预留计划的使用需经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研究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预留计划主要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在录取过程中,根据各省(市、区)的报考生源状况,重点向生源质量好、生源充足的省份倾斜。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学生报考多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凡根据考生志愿、要求和申请,按规定录取后,学校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十四条 根据本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从高到低录取。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加分在分专业时同样适用。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填报有我校志愿的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所在省招办的投档规则执行录取。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部分专业按大类招生,大类招生中所含专业及专业的培养方向,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长江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十九条 外语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按考生投档成绩排序,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原则上应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标准执行。此外,建筑类专业色盲受限;护理学专业身高低于1.56米受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全国不组织艺术类专业科目考试,认可各省联考成绩,对未设置联考的专业,我校认可其他同类本科高校相同专业合格成绩。省联考成绩合格的考生,若文化分达到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资格线即可报考我校。

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相关省份,录取规则为:

①音乐、舞蹈类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②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播音与主持艺术、数字媒体艺术、产品设计专业按文化考试成绩占40%、专业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③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考试成绩占80%、专业成绩占2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综合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相关省份,依照其成绩折算办法以及投档规则执行,根据投档成绩,以“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要求考生文化成绩和省联考专业成绩(以下简称“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相关省份,按文化分与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到低录取,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相关省份,依照其成绩折算办法以及投档规则执行,根据投档成绩,以“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同等对待;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学校对体检复查不合格者视体检结果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并报请有关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查究。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学生、体育类学生、中职类学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入其他类别专业学习;定向就业招生学生、专升本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以及40余种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按照国家政策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二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由长江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长江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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