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堂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食堂管理制度十条:
一、食堂清洁制度:
1、操作间要做到清洁整齐无污水、无灰尘、无油渍;
2、餐厅地面洁净,桌椅摆放整齐,桌椅间距一致;
3、餐桌上下必须保证清洁,用餐前工作人员用专用抹布擦拭桌面,用餐后用餐人员负责将自己的餐桌擦干净,将餐具放回指定位置;
4、清洁卫生使用的用具要清洗干净后放在贴有标识的指定位置;
5、不定期的开展清理蚊虫工作。
二、食堂定期大扫除制度:
1、食堂每天都要扫地、擦地,保持地面干净,有脏随时扫,两名人员每人轮流一天,一人负责打扫,一人负责检查,互相监督;
2、地毯上的垃圾及时用吸尘器清理,保持地毯的平整清洁;
3、桌椅、窗台每天擦拭干净,抹布每日清洗,做到无水印、无擦痕;
4、每周六下午进行一次全面大扫除,划分分担区,总公司成员每人负责一个区域,责任到每一个人,对于各处死角都要清洁到位,由经理办负责检查验收。
三、食堂定期消毒制度:
1、食堂每餐结束清洗厨具、餐盘等时,要严格将洗洁精等冲洗干净,做到无残留;
2、食堂对餐具、炊具、室内设施等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消毒;
3、消毒结束后,及时清理残留,保证卫生安全,并要贴有相应的检查验收记录。
四、食堂日值班制度:
1、当日值班人员负责食堂开门工作,将地面、桌面擦拭干净,并在规定就餐时间前将饭菜准备好;
2、待就餐完毕后,当日值班人员进行卫生清理工作,另一名食堂工作人员和公司轮班人员一起协助工作,共同将食堂卫生打扫干净;
3、每日当班人员要负责好食堂的安全工作,当日工作结束后,将门窗确认锁好、水电等关闭并和门卫交代后方可离开;
五、食堂炊具等用具摆放制度:
1、操作间物品摆放有序,合理有效的利用好空间;
2、做到各项用具清洁整齐,无残留油渍等。
3、每日工作结束后,将炊具等物品清洗干净并摆放回原位,将水、电、液化气确认关闭后,方可离开。
4、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不得与后厨用具混放。
六、食堂菜品存放制度:
1、食堂购进的菜品原材料,要保证质量;
2、要确保原材料新鲜卫生,在有效的保质期以内;
3、做到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
七、食堂粮食存放制度:
1、确保在有效的保质期内,将有效期较近的要先吃;
2、粮食与杂物等进行隔离存放;
3、米、面等容易受潮的食物应放在架子上储存;
4、做好防鼠、防虫、防潮等工作。
八、食堂库房管理制度:
1、必须认真核查物品数量,做到有账可查、有据可依;
2、注意物品的生产日期、合格证在有效期内,拒绝过期及质量不合格等物品;
3、按照物品的种类存放,易碎怕压的物品要放在上面,不怕压的放在下面;
4、各类物品的出入库手续齐全有序;
5、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6、加强防鼠、防虫、防霉、防潮及卫生等工作。
九、食堂酒水、饮料管理制度:
1、食堂内酒水、饮料应在每次使用后及时记录详细数量,并与酒水库管理人员进行数量核对,及时做好出入库手续;
2、不得使用过期的饮料等;
3、招待餐厅内的酒水等备品要随时保持充裕。
十、所有人员需遵守上述制度。
二、学校食堂管理制度与细则?
食堂管理制度
一、本食堂为所内部职工食堂;
二、凡临时来所到各职能部门或研究室办事,需在食堂就餐者,应提前与食堂联系,以便增加饭菜质量;
三、凡在本食堂就餐者,不得擅自进入食堂内部,有事到食堂办公室联系解决,以免影响炊管人员工作确保就餐者饮食全。
四、凡在本食堂就餐者,必须严格遵守开饭时间和食堂的各种规章制度,需要提前或错后吃饭者,必须向食堂打招呼。
五、餐厅内不准随地吐痰、倒水和乱扔脏物,不准打闹和大声喧哗。本餐厅的公共设施要严加爱护,未经允许不得持出,若有损坏者需按价赔偿。
食堂安全制度
一、非食堂人员末经同意不得进入厨房、仓库。
二、食堂所有门窗每天上下班由值班人员全面检查,下班时关好门窗。
三、食堂仓库、厨房内不准存放有毒物品和药物,私人食品一律不准放入库内和厨房。
四、厨房用火、电、机械必须严加管理,炉灶附近不准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五、要提高警惕,万一发生事故或发现可疑现象要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食堂卫生制度
一、食堂卫生实行分工包干制。每人分到的区域和设备、食具要经常保持干净整齐。
二、蔬菜要摘好、生熟分开切。不卖腐烂食品和冷饭菜,凡是剩饭菜必须高温处理后再卖,防止食物中毒。
三、餐厅、厨房地面每天都要清扫,每周六大扫除一次。桌面、桌脚、凳脚要经常保持干净,做到木见本色,铁见光泽,一切食具做到干净无油腻。
四、炊事员必须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勤洗衣服、勤理发、勤洗澡、勤剪指甲,操作时禁止吸烟、闲谈打闹。
五、炊事员上班必须穿好工作服,衣帽干净方可进行操作。
六、食堂的公共卫生要经常保持清洁整齐、不得随意到处吐痰,倒脏物。
七、食堂专职卫生清扫人员,负责食堂日常卫生工作。
九、自备餐具除外,对公用餐具做一餐一消毒。
十、食堂、仓库要做到无鼠、无虫。餐厅灶房做到无苍蝇。
三、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细则?
一食堂应当配备能满足食品加工的必要厨房设备,并做好设备曰常保养,保洁与维修工作。
二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三食堂电器线路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四食堂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有害昆虫。
六餐具清洗消毒,餐具使用前要消毒,要符合卫生标准。
四、中小学食堂管理细则及实施方案?
一、学校服务行为
(一)学校食堂要依法持证办堂。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合理控制伙食价格,强化成本核算,保本微利经营,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二)学校食堂学生进餐必须坚持自愿性原则。严禁强制学生在校就餐或变相强制学生在校就餐,特殊情况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食堂要坚持自主经营。保障学校食堂经营“规范满意、安全放心”。非义务段学校食堂因各种原因没有能力自主经营的,在报请区教育局同意后,可通过招投标选择社会信誉好、有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具有专业资质的餐饮服务单位,在学校统一领导监管下经营,或采取购买劳动力服务的方式经营。托管方应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责任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管,利润率控制在5%以内。
(四)学校食堂重大事项要坚持集体决策。在原材料采购、食堂管理、就餐方式、伙食费收取等重大事项上应集体决策,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学生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五)学校食堂要加强信息公示工作。对食品安全,营养健康、
食堂管理、经营情况、各类追溯台账等要及时公示,接受师生、家长监督。
(六)要强化服务质量提升工作。全面落实从业人员服务“承诺制”以及“两个四不走”工作要求。广泛开展服务满意度测评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
(七)要强化食堂第二课堂的育人效能。培养学生勤俭节约、关爱帮扶、卫生健康、文明习惯、感恩情怀等习惯与素养,为学生终生发展垫基。
二、食堂过程管理
(八)学校食堂与食品安全管理按新洲区学校食堂管理7大关口26个点位要求落实到位。
三、学校责任管理
(九)学校食堂与食品安全实行校(园)长负责制,全面落《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十)学校要建立食堂管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制度,落实岗位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健康食堂”创建工作。
(十一)学校要加强食品安全、营养健康、流行性疾病的预防宣传教育活动,要纳入课程计划引导学生科学理性健康消费,科学膳食。
(十二)学校要适时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操作规范,营养健康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
(十三)学校要加大资金投入,夯实食安基础。科学布局食堂操作工艺流程,强化食堂设施设备的保养、维修与配备,保障食堂工作按规范要求运行。要落实“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平台体系,强化诚信体系建设。
(十四)学校食堂要落实四级网格化监管工作。积极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监管、流行性疾病预防、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降低安全风险。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三小”食品安全、饮用水、燃料等安全工作。
(十五)学校食堂要建立学校领导陪餐制度。有条件的学校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十六)学校要制定食品安全、流行性疾病防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突发事件的报告、救治、舆情管控,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十七)各学校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学校在食堂管理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责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春运食堂安全员职责?
保障食品卫生干净。杜绝变质过期的食品。
六、水库管理细则?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 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单位食堂消防验收规范细则?
餐厅是消防安全的重点单位,其消防验收标准是严格的,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首先餐厅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的规章制度,二是建立健全有关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三是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四是有消防疏散安全通路和应急安全出口,五是有醒目的消防安全指引标识。
八、食堂管理原则?
食堂管理常见管理制度是
1、厨房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上岗,患有传染疾病的人员严禁从事厨房工作。工作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不留长指甲。禁止上班吸烟,不准随地吐痰,工作时穿戴工作装。
2、厨房工作人员必须自查食物食材是否变质、变味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严防食物中毒。
3、厨房工作人员工作中按照食材自行搭配食谱,力求做到色味,花样、品种多样化。食材必须认真清洗干净并按时、按质、按量供给。
4、厨房工作人员有义务维持员工就餐纪律,要求就餐人员按秩序排队取餐。如有不服从者厨房工作人员可进行批评教育,并提报行政进行处罚。
5、厨房工作人员应本着节约成本原则,对每日剩余的食品及物料合理处置,严禁浪费公司财产。
九、食堂安全员证怎么考?
由培训机构统一安排报名,考生满足报考条件后向机构提供报名资料。报名资料包括:报名表(贴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生产和餐饮服务的须提供高中及以上学历证复印件;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初级食品安全员报考条件:
1、年满18岁;
2、中专或中职及以上院校在校应届毕业生。
中级食品安全员报考条件:
1、大专及以上院校在校应届毕业生;
2、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满2年;
3、从事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工作人员。
高级食品安全员报考条件:
1、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满5年;
2、食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法人;
3、从事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中级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公务船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务船船员队伍建设,规范公务船船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公务船船员培训、考试以及发证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务船”,系指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军事船舶除外。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上公务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局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海上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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