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由哪几部分组成?

求职招聘网 2023-10-17 10:14 编辑:admin 96阅读

一、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由哪几部分组成?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四大保障措施包括: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四保证)、技术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一)组织保障措施  

1.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主体:生产经营单位  

(2)设立机构和专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  

(3)专职或人员,或委托服务:从业人员300人以下  

2.明确岗位责任  

(1)主要负责人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和平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立即组织抢救,且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经常性检查  2)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3)不能处理立即报告  

(3)对质量负责的岗位  1)设计质量负责-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  2)施工-施工单位  3)竣工验收-验收部门及验收人员  4)安全设备质量负责-厂家与检测、检验机构  

(二)管理保障措施  

1.人力资源管理  (1)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考核后任职  (2)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对特种作业的人员的管理-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物力资源管理  (1)设备日常管理-经常性维护、保养  (2)设备淘汰制度  (3)生产经营项目、设备转让管理-受让人必须具备安全条件  

(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三)经济保障措施  

1.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  

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资金  

3.保证劳动保护与培训所需要资金  

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资金  

(四)技术保障措施  

1.对四新的管理  

2.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  

3.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6.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7.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二、组织保障是什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有组织上的保障,否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就无从谈起。所谓组织保障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保障;二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保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在生产经营单位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则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既承担其他工作职责,同时又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人员则为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等。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必要的组织保障,一般包括()?

所谓组织保障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保障;

二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保障。

四、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是什么?

无论对于业主方还是建筑企业,在面临与应对上述风险时,都应积极寻求有效的风险保障,防范和避免出现相应风险损失。

目前,保障疫情期间的复工安全生产是国家有关部门关注的重点内容,各地区政府联合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与扩展各项保险应用,为企业复工人员提供相应保险保障。而对于业主因项目停工导致的合同违约与财产收益损失,一方面可依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有序恢复生产,及时止损;另一方面应积极进行新冠疫情导致工期延误的证据保全,避免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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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企安全生产保险保障

随着国内新冠疫情防控形式逐渐明朗,国内建筑业生产在中央及各地区政府的政策指导意见下,相继开始有序的复工复产。但客观上,由于建筑劳务用工密集,人员疫情感染风险仍旧很高,因此,建筑劳务用工企业应积极建立有效的疫情复工安全生产保险保障措施。

传统安全生产保障险种

目前,国内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市场的主要保险产品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三种。其中,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意外伤害类保险,除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一般细菌或病毒感染造成的人员伤害并不在其保险责任范围;而雇主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内容中所规定的疾病赔偿范畴,也并不包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但值得注意的是,自2020年1月30日国家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相应险种应“适当扩展保险责任,在疫情防控关键期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国内各大保险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相继在各地政府的指导意见要求下,扩展部分保险产品责任,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保障。

目前,国内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在多个地方都相继开展了保险责任扩展服务,将相关企业参保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新冠肺炎死亡的,纳入赔偿范围,按约定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其中又尤以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责任扩展效果最显著,如上海、重庆、安徽、广东、海南等多个省级行政区发布政策意见,有力推动开展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机构进行责任扩展。具体投保或对已投保险种产品进行责任扩展,建议参考各区域保险机构对于新冠肺炎疫情的责任扩展情况。

北京新型“复工综合险”

“复工综合险”全称为“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是由北京市住建委、北京银保监局等部门联合推动保险机构,研发的复工疫情安全生产险种。其主要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1

企业员工感染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伤残;

2

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企业所有、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3

因疫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营业利润损失;

4

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的员工工资;

5

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的员工隔离费用。

相较于对现有安全生产险种扩展责任范围的推动,“复工综合险”这一新险种的出现,能够更加直接、有效的帮助企业应对复工复产后的人员疫情感染风险。同时,由于“复工综合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市场原则,保险机构与部分投保单位都可享受相应的经费补贴,更能够快速扩大该险种的复工疫情风险保障应用。

但目前,“复工综合险”仅在北京地区发展应用,并未扩大到全国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市场,因此,其保险保障效果也存在地域限制。

2

业主合同违约与财产收益损失

项目建设遭遇长期停工,导致工期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准时交付使用,这对业主方权益将造成着严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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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项目工期能否按进度完成直接关系到业主方能否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问题,一旦无法交付则涉及合同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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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建设工程本身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资金大等风险问题,业主投入大量建设资金,往往需要工程尽快交付回笼资金,或投入运营获得收益,而受停工影响,业主在资金回笼与运营收益上将不可避免受到影响。

那么对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造成项目停工,业主应如何有效应对相应的风险损失?

房屋交付合同违约风险

如上文所述,项目停工导致工期延迟,将直接影响业主能否顺利向购房人进行房屋交付,进而影响业主相应的合同履约责任。但此次疫情停工,多数合同违约情形主要受不可抗力影响,因此,有效利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将成为业主有效应对相应合同履约风险的关键。

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综上,业主方应充分利用“不可抗力”条款分散和减少自身合同违约风险。这其中较为关键的是,业主方应重视相应的证据保全,主要包括以下三大方面内容:

1

政府政策文件。包括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因疫情原因发布的延长假期、停工、复工等政策文件,以此证明项目工程推迟复工、停工导致工期延期原因,是为配合政府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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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文件。这里主要是指业主方为积极复工发布的相关项目管理文件,如向施工单位、供应商等方面发函,要求合同履约(这里主要是流程与证据上的需要)。相应方面收到文件,为避免自身履约责任,必然会提供无法履约的证据证明。业主方应收集整理各方证明资料,汇总成项目延期无法顺利交付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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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告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业主方有及时通知购房人无法按照合同履约的义务,因此,业主方还应发函向购房人说明疫情导致工期延迟情况,并告知延期交付事宜,与购房人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项目工程运营收益风险

除项目无法正常交付的合同违约赔偿风险,业主方还承受项目工程的预计运营收益风险。如某项目建成后预计运营5年,每年运营收入利润为1200万元,那么假如其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影响,推迟项目交付时间1年,那么其还将承受1200万元的预计运营收益风险。

对于这部分预计收益风险,在一般情形下,业主方可通过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的附加险——“业主预期利润损失保险”进行风险保障,一旦工程项目因自然或意外事故导致项目工期延迟,造成业主利益损失,保险人将在保险期间与保险责任内进行相应保险赔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新冠疫情引起的项目工程工期延迟,其直接原因是来自政府的“停工令”,而这一点正对应着“业主与其利润损失保险”除外责任中的“权力机构提出的限制重建或限制作业”,因此,这部分预计收益风险只能由业主自行承担。

综上,此次新冠疫情在工程建设领域带来的各类风险影响是广泛而沉重的。对于现有的各类人员安全与财产损失风险,相关责任主体一方面应积极寻求有效的风险保障办法,如投保保险、利用相应不可抗力合同条款;另一方面只能自行消化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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